李 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湖北 兴山 4437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此进一步明晰了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改革初衷和根本目的。[1]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诉讼制度的改革被赋予极为丰富的内涵,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今时代,信息化快速推进,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深刻变革,人类社会正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2]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是检察工作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加强 “科技强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步伐,是检察机关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活动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活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以实现其效率为目标,检察效率的提高直接关系着整个司法活动的及时性、权威性、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在突破侦查瓶颈,收集、固定证据,核实、展示案件证据,管理案件运行和考核检察业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科技强检要求应用科技手段对现有检察工作进行系统化的变革,彻底改变过去传统办公、办案方式,将信息化融入检察工作中,最终使无纸化、远程化、智能化办公、办案成为现实。这种工作方式的改变将带来信息获取、交流、处理手段的改变和速度的加快,使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得到革命性的提高,以适应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办案时效的要求。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各项检察业务相结合的系统工程,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与检察业务软件相结合,运用信息网络,网上办公办案,网上预警督办,提升工作质效;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与反贪、反渎、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部门相结合,运用新技术发现案件、突破案件、综合评估、智能分析、固定证据,使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以充分发挥好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与庭审规范化相结合,科学指认、技术鉴定、多媒体示证,有证举在庭上、有证辩在庭上、有证质在庭上,有证认在庭上,科学确凿的指控犯罪;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与队伍建设相结合,普及信息知识,资源共享在网上、学习培训在网上、文书签批在网上、交流学习在网上,干警素能得到提升,确保有一支高水平的检察官队伍。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与检察业务的有机结合,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质量保证。
深化检务公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4]深化检务公开,必须牢固树立 “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 “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5]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6]中,通过构建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了通过新兴媒体深化检务公开的力度。通过加强门户网站建设,让社会各界更多了解、支持检察工作。通过对网络舆情的公开回应,建立了良性互动参与机制。通过建立网上案件查询系统,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查询所关注案件的相关信息。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任,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群众基础。
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和“科技强检”步伐的加快,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在整个检察业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将面临诸多挑战,传统观念与新执法理念相冲突,职能定位与现实工作需要有差距,管理方式与履行职责不适应等难题急需破解,这需要检察机关直面存在的问题。
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人才队伍是关键。检察技术与信息化队伍在历次检察改革中的实质边缘化不容忽视,这是吸收入才、留住人才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是现有信息技术人员远远达不到检察机关工作的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招录人员,都是以善长法律知识的人员为主,很少招录检察技术和信息化方面的专业型人才,新的人才没有进入。另一方面,现有的信息技术人员由于鉴定机构的撤并要么流失,要么转岗从事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信息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检察官身份并千方百计享受检察官待遇与社会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严重背离,要培养熟悉检察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时间和实践的磨砺。[7]如何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是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就检察技术的常规业务而言,随着专业鉴定机构的兴起,业务大幅缩减。但是,近年来各级对检察技术部门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大,要求提高。信息化是新生的事物,在管理层尤其是决策层缺乏懂技术、懂信息化建设的专门人员,从而导致管理决策层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认识程度不高,决策的前瞻性有限,往往是上级提要求,下级就在干,信息化建设停留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初级状态。由于管理层没有相对熟悉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的人员,组织信息化建设的重任,实际上是落在了技术部门的肩上。技术部门从规划设计到具体建设都要包揽,人力资源保障严重不足,方案本身的不完美和信息化知识面的局限性导致不能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信息化建设存在盲目性。同时,检察技术部门只是检察院内部诸多部门中的一个,主导信息化建设的职能只是在近几年才逐渐明确,缺乏科学的职能定位和考核机制,技术人员无权参与管理层面的决策,管理层又无法有效的对信息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奖惩,这是信息化建设标准不高、运行不畅、管理不善的根源所在。
随着全球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信息化已成为推进检察工作向前发展的重要建设任务。[8]信息化推行至今,检察系统仍有相当比例的管理者对信息化的认识和应用水平较低,部分检察人员在思想观念中仍然存在着只须懂法就足以胜任检察工作的偏见,对信息化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电脑打字、上网浏览信息等较低层次的运行,没有真正实现无纸化、智能化、科学化的办公、办案。部分检察人员对检察信息化的范围、内容以及信息化建设的意义认识不足,对于如何将信息技术融入检察业务中、如何利用信息化强化法律监督的力度、如何运用信息化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理解不够。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法律监督领域的开发应用严重不足,检察人员的整体信息技术水平令人担忧。可见,强化所有检察人员的信息化意识观念是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条件和成败关键所在。[9]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察管理人员更需要强化信息化的学习意识、风险意识和主体意识。
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的建设中,制度建设是保障。信息化为检察工作提供了科学、便捷、智能化的管理工具和手段,但信息化不是万能的,还要靠制度去保障、去规范使用者的操作行为。建立设备和资源的保管、维护、使用制度,建立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与反馈机制来确保信息系统的应用是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10]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虽然制定了许多管理的制度与条款,但这些制度与条款多带有行政色彩,其中一些规定本身并没有认真考察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的客观实际,只是单纯参照以前的行政规定来制定。所参考的行政制度本身由于起草者、决策者认识、学识的局限性大都脱离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实际,不仅不适应本单位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的发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因为制定时的时效性、前瞻性严重不足而引发出了大量的现实问题。在检察系统内部,信息化应用相关的考核机制也不够完善,绩效考评时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考评没有很好地开展,对开展信息化应用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这些都阻碍了信息化应用的进一步开展。
随着国民经济对信息网络和系统的依赖性增强,网络安全成为关系经济平稳运行和安全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重要信息系统和工业控制系统多使用国外的技术和产品,这些技术和产品的漏洞不可控,使网络和系统更易受到攻击,致使敏感信息泄露、系统停运等重大安全事件多发,安全状况堪忧。[11]就检察系统而言,随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投入使用,检察机关已达到了检察人员人手一机的标准,但由于管理、技术、经费等诸多原因,相应的规范操作运行机制还不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和防病毒能力较为薄弱。长期以来,技术人员依赖于简单的软件以防范网络安全事故,管理人员对防止外部 “黑客”侵入和内部网络安全泄漏工作的重视和管理也不到位,少数检察人员对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常常会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下,随意将电脑接入外部网络,通过QQ传递文件,通过微信交流工作,存储器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的情况没有杜绝,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潜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效率,向科技要质量,向科技要公信力,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12]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要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在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检察机关应牢牢抓住信息化建设这个关键,突出信息化建设这个工作重点,狠抓信息技术的硬件建设、软件建设、网络建设和安全防范,[13]提高科技强检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信息技术是一门电子技术密集、科技含量高的综合技术,需要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信息技术人才队伍,才能适应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因此,检察机关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一要引进人才。要通过扩大技术人员招录计划、优选专业人才等措施,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队伍中来。二要培养人才。在人才引进不足的情况下,要立足自我,从实际工作、实际应用出发,采取 “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大全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体检察人员的信息化素质,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熟练掌握网络信息、软件应用等技能、技术,熟练应用到办公和办案工作中去。三要整合人才。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建立信息技术专家库,省级检察院要建立信息技术人才档案,地市一级检察院要建立信息技术人才团队,基层检察院要固定专门的信息技术人员,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互补互助,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人才共享。四要管好人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大背景下,要推行专业技术人才的单独系列管理,[14]彻底改变用检察员身份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重新分类、评定等级、享受待遇、合理奖惩,营造适合检察技术和信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
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工程,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科技强检战略。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把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由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自觉地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在省级以上的检察机关管理层应该配备一名比较熟悉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班子成员,在地市及基层检察院涉及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决策事宜,应该听取检察信息技术人员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决策事宜,应该层报上级检察机关适时召集专家团队进行讨论,使决策更民主、更科学。二要加强工作指导。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应用进行管理,要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信息化与办公、办案等工作的有机融合。要定期培训、定期检查、适时督察、及时通报并考核奖惩,以发挥好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部门的管理、服务和综合协调职能,确保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系统健康、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效能。三要加大装备投入。要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精神,制定短期、中期、长期发展计划,加强装备更新,提升办公、办案的信息化水平。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当前,要重点把握经费省级管理的机遇,[15]勤请示、常汇报,科学编制建设预算,筹措充足资金,高标准进行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快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步伐,加大司法鉴定工作力度,省级以上检察院要建立业务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中心,[16]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要建设辐射辖区的司法鉴定实验室,以提高检察机关司法鉴定的整体实力,为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技术认证和鉴定人出庭质证打下基础。
推进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检察机关要坚持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17]努力把建设与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要树立质量意识。在省级行政装备部门和技术部门的共同组织下,要高标准完成分级保护、检察业务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侦查、数据分析等信息系统,严格验收环节、严格使用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更加有效地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为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物质基础。二要助推业务办案。在案件线索收集阶段,要依靠网络舆情监控系统收集线索,发现职务犯罪案源。在线索分析研判阶段,要应用新兴技术手段利用侦查信息化平台获取隐蔽信息。在案件初查阶段,要善于运用电子证据技术获取手机、电脑及网络上存储或销毁的案件证据。在案件侦查阶段,要利用心理测试等技术甄别证据材料、指明侦破方向以深挖案情。在侦查终结阶段,要按照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要求对案件本身进行证据固定。通过检察信息技术在发现、研判、初查、侦破和结案等各个环节的充分运用,为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撑。三要发挥资源优势。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加大软件开发力度,研发更加切合检察工作实际的运用系统,实现检察各项工作的信息化。各级检察院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特别是当前投入使用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不断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四要推行目标管理。要确立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目标,分层设计、分步实施,实现思想教育网络化、行政管理数字化、业务办案智能化、内外监督透明化,推动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的全面、均衡发展。
从体制层面来看,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地市以上的检察机关,要逐步实现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部门的分设,以适应司法鉴定工作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同步发展。适应分设的需要,在人、财、物的保障上要充分体现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全面保障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维护和运行的需要。从机制层面来看,完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机制,要通过与法律监督工作的结合,与其他办公、办案部门的沟通配合,总结出一套完善的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管理规范。不仅要建立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而且要建立整个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应用的管理规范。从管理层面来看,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领导组织结构应有明确定位,应该按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分工和应用来确立检察技术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而不是单纯从行政层面来划分。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的长远发展规划必须考虑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人员以及专家的咨询意见,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变领导决策为科学决策,变请示报告为可行性分析报告。
规范管理是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硬件建设方面,要做到信息化建设与安全保密系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预算、同步验收、同步实施。尤其在网络建设方面,检察机关要舍得投入,配备高标准的防入侵设备,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在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方面,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检察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本院的信息化建设管理,要严格把好网络安全关。各级院纪检组、监察科、政治处、办公室、技术科要紧密协作,全力负责全院信息化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时刻督促每名检察人员遵循有关信息化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信息化建设的安全稳定有效。二要制定有关信息化操作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化规章制度,并经常对检察人员进行信息化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必要时可邀请信息化保密专家举办信息保密知识讲座,让检察人员的安全意识溶入各项检察工作,防微杜渐,防范于未然。三要构建综合信息化安全的技术规范体系,严格执行,定期督查。严格分级保护,严禁一机多用。加强三级网和外网用户的访问安全策略,安装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设备,做到随时对内外网有效监测。检察技术人员要随时升级杀毒软件,做到定期对内外网电脑进行安全检查和病毒清理。加强对U盘和移动硬盘的管理与使用,严防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或与上过互联网的介质接触,切实做到涉密计算机上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构筑坚实的涉密保护屏障。四要随时监测新兴媒体的使用情况,检察技术和信息部门要实时监测QQ、微信、微博,对检察人员的聊天记录和发布消息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动态,及时提醒删除有损检察官、检察院形象和涉及秘密的言论,维护网络安全,净化虚拟社会的空气。[18]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检察业务应用、检察办公应用、检察队伍管理应用、检务保障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改变传统办公、办案模式,加强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的层次和水平,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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