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探究

2015-03-28 00:24刘庆斌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群众利益征地补偿

刘庆斌

(中共山东省青州市委党校,山东 青州 262550)

城镇化背景下征地拆迁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对策探究

刘庆斌

(中共山东省青州市委党校,山东 青州 262550)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存在决策信息不对称,市场化补偿机制不落实,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另一方面因为异地安置、违建认定、群众工作等方面做得不够好,导致被征拆群众有抵触,不满意,增加了征地拆迁难度。在现有体制机制和法治环境下,有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群众认可度;必须做到让利于民,提高群众满意度;必须实行政府主导,提高群众信任度;必须严格阳光操作,提高征拆透明度;必须畅通诉求渠道,提高征拆和谐度。

城镇化;征地拆迁;现实困境;对策

城镇化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有序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是我国的一项战略国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也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巨大引擎。推进新型城镇化,征地拆迁是其中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需要各级政府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着力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尤其要探索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当前城镇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体制机制等原因,各地违法违规征地拆迁问题比较严重,已成为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存在决策信息不对称,市场化补偿不落实,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不仅没有很好地解决被征拆群众的补偿、安置、居住、就业、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问题,而且胁迫民意或侵害被征拆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因“强制征拆、暴力征拆”而导致的死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些地方干群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征地拆迁问题,已成为我国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也日益成为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党和政府关心的焦点问题。据笔者调查,当前在城镇征地拆迁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征地拆迁决策过程不对称。从征地拆迁决策程序上看,绝大多数征地拆迁决定的作出都是地方政府单方面行政行为,政府想拆哪里就拆哪里,想怎么拆就怎么拆,而且在正式作出拆迁决定之前,很少听取被征拆群众的意见,即使有也大多流于形式。现实中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不仅将被征拆群众排除在拆迁决策之外,而且还以“公共利益”、“重点工程”等为幌子,胁迫群众进行征拆,被征拆群众如果不同意,就是不识大体,不顾大局,在各方压力下不得不同意征地拆迁。

2.市场化补偿机制不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仍起着决定性作用,市场作用发挥明显不够。在实际征地拆迁中,征拆方都想以最少代价和最小投资换取最大收获和利益,被征拆方则希望获得的经济补偿越多越好,安置房越近越好,因而始终存在利益上的博弈,而这种博弈应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但现实中地方政府大都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补偿标准,而且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不仅不能体现市场变化和价格涨落因素,而且损害了被征拆群众利益,实际上法律规定的市场化补偿机制成了纸上谈兵。

3.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征地拆迁是对被征拆群众长期居住环境的一种强制改变,是对邻里关系和社区情结的一次被动终结,一般情况下被征拆群众都会有抵触或不满意。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征拆双方缺少应有的博弈平台,即使有,被征拆群众也是弱势方,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另一方面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够畅通,当被征拆群众对经济补偿、房屋安置以及房产评估不满意时,只有向征地拆迁指挥部或项目组反映,而指挥部或项目组决定权有限,有些问题不能解决,如向上反映又往往再把问题下转给指挥部或项目组,造成上推下卸,问题累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4.征拆责任主体不明晰。长期以来,征地拆迁发生恶性事件时,往往难以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这是因为征地拆迁决定的作出多是集体行为,因而在责任认定上很难操作,导致征地拆迁发生问题时,在处罚和追责上难以落实。一方面,征地拆迁决策程序是否违规,决策过程以及强制征拆行为是否合法,其责任应由作出决策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负责;另一方面,参与实际征地拆迁人员因为工作方式方法问题或者在党委政府强大压力下采取的强制征拆行为,其责任应由当事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负责。但在实际追责时,往往追究的是一线工作人员,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偏少偏轻。

5.强制征拆主体不规范。在实际征地拆迁中,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诉求各不一样,当个别被征拆群众因为个人利益达不到预期要求,或者相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时,就会对征地拆迁持反对和不配合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绝大多数被征拆群众的利益,必然会强制征拆。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把依法强制拆迁的职能赋予了地方人民法院。但现实中,人民法院都不愿受理此类案件,实际上目前多数强制征拆仍由地方政府裁决,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是征地拆迁涉及到决策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以及社会公平、民情民意等多个方面,如果作出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判决,就可能侵害被征拆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如果作出不利于地方政府的判决,就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所以,人民法院处于两难境地,都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二、对当前城镇征地拆迁难的原因分析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层次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工作。当前城镇征地拆迁之所以成为难题,笔者调研认为,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补偿问题。经济补偿是造成征地拆迁难的首要问题。征地拆迁之所以难,往往都是因为被征拆群众对经济补偿不满意所致。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特别是与大幅度上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相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尤其是一些农户家庭负担相对较重,且正处在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关键阶段,加之自身就业创业能力差,较少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短期内还能够应付,但从长远看,无法确定未来预期,因此这些农户就会左右衡量,不仅反对拆迁,更反对征地;不仅自己反对,而且还串联亲朋好友、家族进行反对。另一方面,一些被征拆群众期望值过高,将征地拆迁补偿作为发家致富的途径,进而漫天要价;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就业、医疗、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有的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家庭成员分家等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或多户,以获取更多的安置补偿等,而且征地拆迁补偿费与被征拆群众的期望值差距越大,其征地拆迁难度就会越大。

2.拆迁安置问题。拆迁安置是造成征地拆迁难的关键问题。凡是在征地拆迁中安置政策好,安置房设计合理,安置区域离原拆迁地近,搬入安置房时间短的,被征拆群众意见少,支持率高,则征地拆迁难度小;反之,凡是在征地拆迁中安置政策相对不好,安置房设计不够合理,实行异地安置且离原拆迁地较远,采取先拆迁后建安置房的,被征拆群众往往意见大,支持率低,而且安置房离原拆迁地越远,周围学校、医院、商场等基础设施越不配套,被征拆群众越不满意,抵触情绪越大,征地拆迁难度也就越大。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征地拆迁的最大收益,一般都会将开发价值高的拆迁区域进行商业开发,而对拆迁户往往采取异地安置方式,从城市中心迁到城郊,又往往因为这些区域基础设施不配套,特别是商业、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缺乏,被征拆群众大都不愿意,不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偏低,群众的一些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征地拆迁难就无法避免。

3.违建认定问题。对违法违规建筑的认定是造成征地拆迁难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导致征地拆迁越来越难的现实问题。由于征地拆迁潜规则盛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建筑、违章建设和违规新栽树木等,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且在征地拆迁中对此认定标准不统一,一般情况下被征拆群众都会从中获取不菲的补偿费,因而只要是城市老旧社区或城中村、城郊村的居民群众都会想方设法进行违章建设,违规栽植树木,以便征地拆迁时增加安置面积,获取巨额补偿。在当前缺乏法律支持的环境下,如果对征拆区域内以骗取拆迁费用为目的的违章建筑、违规新栽树木等认定宽泛,且补偿费明显高于原投资额的,被征拆群众易于配合征拆;相反,如果对违章建筑、违规新栽树木等认定严格,且补偿费小于原投资额的,被征拆群众往往不满意,不配合,势必增加征地拆迁难度。

4.群众诉求解决问题。对群众诉求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是造成征地拆迁难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征地拆迁必然涉及不同群体,其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如有的家庭租房困难,希望先安置,后拆迁;有的家庭有高龄老人,要求底层安置;有的社区或村庄遗留问题较多,需要先理顺解决,后进行征拆;有的对房产及违建认定有疑问,须先做好解释和纠正工作,等等。如果被征拆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些居民户就会成为征拆的“钉子户”,就会增加征地拆迁难度。另外,地方政府不按承诺兑付补偿款现象的发生,也会造成被征拆群众不满,导致被征拆群众不相信指挥部或工作组。一些城中村或城郊村的被征拆群众还要求分配集体补偿利益,而基层村(居)委对集体利益分配无法可依,如外嫁女、入赘婿等是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各地各村规定差别很大,个别被征拆群众就会以享有村民待遇为由,挑拨是非,煽动闹事,阻碍征地拆迁。

5.群众工作问题。正常的征地拆迁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美丽城镇,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绝大多数群众根本利益的。但在征地拆迁中没有很好地贯彻群众路线,是造成当前征地拆迁难的重要因素。应该说,目前有相当多的征地拆迁项目没有站在被征拆群众立场上考虑,更没有坚持群众利益导向,决策不对称,信息不公开,一味靠行政命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不到有效落实,导致一些被征拆群众不支持,不满意。另外有的工作人员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甚至不签订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有的工作人员态度粗暴,做群众工作完全是走形式,不愿意听取被征拆群众的意见,也不愿意向被征拆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凡此种种,都是群众工作不到位的体现,直接影响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三、新形势下做好城镇征地拆迁工作的对策探究

征地拆迁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实质上是利益问题,如果利益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引发社会问题,进而演变为民生问题。因此,在城镇征地拆迁中,如果不注重征求民意,不坚持群众利益导向,不重视解决群众诉求,不把群众工作抓实做细,就很容易遭到被征拆群众有形或无形的抵触,也必然会增加征地拆迁难度。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范围必然会越来越大,数量会越来越多,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在现有体制机制和法治环境下,如何使征地拆迁既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能维护好群众利益,是各级党委政府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要有效破解这个难题,关键在于以保障民生为本,坚持群众利益优先导向,统筹解决被征拆群众的安置、生活、出路和发展问题。具体在实际工作中,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群众认可度。征地拆迁的难易,与是否得到被征拆群众的广泛认同和大力支持密切相关。被征拆群众认可度和支持率高,则征地拆迁相对顺利,相反征地拆迁难度就会增大。分析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第一,从征地拆迁行为来说,任何征地拆迁都是对被征拆群众长期有记忆居住环境的一次强制改变,是对原有邻里关系和社区情结的一次被动终结,也是对被征拆群众长时间形成的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的一次被动调整,其本身就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不对等性,所以必须站在被征拆群众立场上进行通盘考虑。第二,从征地拆迁实践来看,任何征地拆迁都会面对多个家庭、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构成的复杂群体,因其各自的利益诉求和实际困难各不相同,其思想认识和政策认同很难达成一致。鉴于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持把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准确了解和把握基本民意,在充分保障被征拆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基础上,给被征拆群众应有的话语权,坚决防止民意被异化。对被征拆群众意见大,有明显抵触情绪的,应慎重实施。二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努力满足被征拆群众的现实利益需求,让各方面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群众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满足被征拆群众的生存和发展需求。四是要把被征拆群众赞成不赞成、愿意不愿意作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信号、第一标准,通过满足他们的知情权,发挥他们的参与权,保障他们的话语权,扩大他们的监督权,切实维护好被征拆群众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加大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如在征地拆迁正式启动前,应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同时向被征拆户和群众发放宣传资料,使征地拆迁政策家喻户晓;在实施征地拆迁之前,要利用政府网站、宣传栏、宣传标语和印发资料、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向群众详细讲解征地拆迁所涉及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住房安置等相关政策。无论是公益性征地拆迁还是商业性征地拆迁,地方政府都要严格履行程序,进行广泛论证,让被征拆群众自始至终参与到征地拆迁全过程。严禁打着以落实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等旗号,弄虚作假,未批先征先拆。

2.必须做到让利于民,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征地拆迁的实质是群众利益问题,是对群众利益的重构。毋庸置疑,任何形式的征地拆迁,都会涉及到被征拆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影响征地拆迁难易的根本问题是对征拆利益的再分配,其关键在于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维护被征拆群众的利益。每一起“强制征拆、暴力征拆”事件的背后,实质上都是被征拆群众对补偿安置政策的不满意或者群众工作不到位所致。实践表明,坚持群众利益导向,统筹利益分享机制,优先保障被征拆群众的合法利益,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关键所在。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而非民生改善,是政府利益而非群众利益,是自身政绩而非民生需求。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地方政府就必须站在被征拆群众立场上,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的安置补偿政策;必须“去利益化”,不能借征地拆迁寻租政府利益,更不能为了政府利益和开发商利益而侵害群众利益。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切实做到让利于民,让被征拆群众真正享受到征地拆迁所带来的成果和实惠。二是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新常态下,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绝不能把大拆大建作为GDP增长和创造政绩的重要途径,也不能把征地拆迁作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更不能在征地拆迁中“与民争利”,做有愧于被征拆群众的事情。[2]三是进一步提高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征用土地补偿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占地、原有用途、升值空间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公正补偿。对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建筑等补偿,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3]四是建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定期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应每1-2年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一次。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中,应充分考虑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的实际情况;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调整中,应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尽可能地提高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收入。同时,探索解决好同一区域同类地段补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尽可能地缩小相邻地区的补偿差距,减少征地补偿中的矛盾。五是探索创新征地拆迁方式方法。经过征地拆迁后被征拆群众的原有权益得到保障,新的征地拆迁成果得到共享,是保障被征拆群众利益的最理想结果。在新的形势下,应积极探索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如以社会治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配套改革为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住房保障体系、社会救助政策、义务教育政策、医疗保障制度、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等等。总之,就是要在坚持民主、公开、法治的原则下,找到最合适的安置补偿方案和解决办法,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

3.必须实行政府主导,努力提高群众信任度。征地拆迁是一种社会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地方政府还是由开发商主导征拆,关系到被征拆群众的心理接受程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但目前多数地方仍围绕着开发商转,其补偿标准也大都考虑了开发商的意见,而且仍有不少地方实行谁用地、谁拆迁、谁安置的模式,客观上造成了拆迁安置主体多元化,政策多样化,方式方法简单化以及拆迁双方信任上的缺失,是造成征地拆迁难中诸多问题的体制性因素。即使有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一般事先也大都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并预付一定的拆迁费用;有的地方政府还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与开发商结成利益联盟,尽可能地压低补偿标准,降低安置条件。征地拆迁完全由政府主导,不仅是在征拆理念上发生重要变化,而且在管理层次和科学性上也有质的飞跃;不仅在政策法律范围内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征拆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减少征拆纠纷,实现政府兜底的要求,是政府权力与行为的有机统一。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界定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原则上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即使属于公益性质的征地拆迁,也应在法律上明确给予合情合理的补偿;如果被征拆群众对补偿方案有争议,在人民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不得实施征地拆迁,真正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对此,地方政府必须把所有征地拆迁项目都纳入政府主导范围,而且要全面推行先安置后拆迁、先拆迁后出让制度,最大限度提高被征拆群众信任度。

4.必须严格阳光操作,努力提高征拆透明度。实行全过程公开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接受公众监督的必然要求。如果征地拆迁信息不公开,过程不透明,被征拆群众就会质疑,就可能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人情补偿等问题,产生腐败现象。因此,征地拆迁必须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公开,引入公众监督。比如在项目动迁之前,应将征地拆迁决定以及缘由,通过报纸电视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等,应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等及时向被征拆群众说明;在进行调查登记时,应将被征收土地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现状等逐一照相存档;对涉及被征收土地和被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等,应全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征地拆迁的相关环节,应全部进行公开招投标,特别是对个人补偿费用应坚持实行二榜公示,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使整个征地拆迁过程都严格处在阳光下。另外,应允许对土地与房屋征收拆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补偿,都应赋予被征收人以及与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土地与房屋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缓和群众不满情绪[4],促进和谐征拆。

5.必须畅通诉求渠道,努力提高征拆和谐度。促进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和民生改善是当今征地拆迁的三个主要目标,而在这三个目标中,促进民生改善是终极目标。应该说,多数情况下征地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作为地方政府,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回避矛盾,不及时解决被征拆群众最关心、最关注、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仍坚持在利益驱动下的“强制征拆、暴力征拆”,被征拆群众就会有抵触情绪,而且还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此,在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群众观念,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应建立完善群众利益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来更好地维护被征拆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建立群众利益纠纷调处机制作为重点,畅通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和解决被征拆群众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应正确处理好政府、开发商和被征拆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着重解除被征拆群众关注关心的补偿、安置、居住、生活、子女上学之忧,保证被征拆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有所提高,共享征地拆迁的利益成果。二是扎实做好被征拆群众的工作。牢固树立“群众工作无小事”观念,始终高度重视每一项群众工作,处理好每一件事情。在实际征地拆迁中,要全面摸清被征拆户家庭及社会关系,想方设法做通其家人及亲友的思想工作。对征拆中的难点问题,工作不能简单、粗暴,要反复、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要登门入户宣传政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诉求。同时,要实行人性化拆迁、有情拆迁,向拆迁户耐心宣讲拆迁政策,给予人性化关爱,注重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三是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凡是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解决群众诉求。四是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既要明确和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责任,又要明确和落实领导干部的责任,无论何种理由、何种情形,对违法违规征拆行为,必须从严问责有关领导干部,做到以儆效尤。

[1]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N].人民日报, 2011-01-22(7).

[2] 刘庆斌.当前城市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城市,2012(4):32.

[3] 黄辉.建立“人性化”机制 维护群众切身利益[N].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1-03-09(4).

[4] 王莹.对征地拆迁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N].中国社会报, 2010-03-15(3).

(责任编辑:胡先砚)

Realistic Predicament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and Acquisition and Demol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ization

Liu Qingbin

(QingzhouMunicipalPartySchool,Qingzhou,Shandong262550,China)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asymmetric policy-making, marketing compensation mechanism not implemented, the unimpeded expression of appeal channels, and also the relocation, illegal cognizance, etc., the removed masses are not satisfied, and even conflicts arise, which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the relocation. In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mechanism and the rule of law environment, to ensure the high efficiency of the land demolition work in urban areas, it is a must to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to increase the mass recognition and satisfaction, surrender part of profits to them, implement the government leadership, strictly practice sunshine operation, ensure the smooth demand channels and improve the harmony of demolition.

urbanization; land acquisition and demolition; realistic predicaments; countermeasures

2015-03-11

刘庆斌(1962- ),男,山东临朐人,中共山东省青州市委党校副校长。

D632.4

A

2095-4824(2015)04-0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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