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邻接权的立法保护

2015-03-27 20:47孙瑶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22
黑龙江科学 2015年10期
关键词:版权法制作者表演者

孙瑶(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22)

浅析我国邻接权的立法保护

孙瑶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22)

文章综述了邻接权的概念及产生背景,介绍了国外关于对邻接权的保护及我国对邻接权的立法完善情况。

邻接权;著作权;立法保护

1 邻接权的概念及产生背景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催化了邻接权制度的产生。在初期,表演者将表演活动搬到舞台上,人们想要观看这一系列的表演活动就一定要置身会场之中。随着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一方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起到便利的作用,另一方面又给科学文化领域诸如著作权领域带来了冲击与挑战。电影、唱片开始大量的复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经常被他人随意翻录。这使得表演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关于传播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迫在眉睫,邻接权制度便应运而生。

鉴于邻接权范围的不尽相同,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表演者权利的出现,让邻接权初现端倪,我们可以将表演者权称之为较为狭义的邻接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单一的表演者权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变化。日渐产生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权利。因此,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构成了传统的邻接权保护制度。狭义的邻接权由此而来。

广义的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是指有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将所有传播媒介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囊括在内。因此,导致每个国家关于邻接权的立法范围各不相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并没有邻接权这一概念,而是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在最新修订的著作权草案中,我国把邻接权规定为“相关权”。

正如著作权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表达,邻接权在不同国家的称谓也不一样。邻接权在意大利版权法中规定为“相联系之权”,在德国规定为“有关权”,法国规定为“邻接权”,日本规定为“著作邻接权”。我国并没有邻接权的概念,而是将这一权利称之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2 国外关于邻接权的保护

英国是较早规定保护邻接权制度的国家。在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制定了包含邻接权这一制度。其中规范了对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保护。随后,伯尔尼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些组织的要求下,通过了5个有关保护著作邻接权的国际公约。其中《罗马公约》是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约,对各国邻接权的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公约》规定了各个成员国对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保护的最低标准。它标志着国际社会对邻接权的普遍承认,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关于邻接权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英国相似的还有美国现行的版权法。录音技术是邻接权产生的基础,虽然这一技术最早产生于美国,但是美国关于邻接权的立法却并不完善。保护邻接权的规定在时间和范围上都相对狭窄,录制者的权利也仅仅是在版权法中有所体现,并没有得到特殊对待。

德国也是世界上较早重视邻接权的国家之一,其实质方式就是立法的形式。1910年,《文字与音乐作品产权法》在德国出台。这也标志着开始以立法形式保护表演者权。在1985年出台的《著作权法》第二部分单独将邻接权列了出来。其中包括:一般规定,照片的保护,表演者的保护,录音载体制作者的保护,广播组织的保护以及数据制作者的保护。将第四部分定为“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共同规定”。

法国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1985年新增订的著作权法第二编中规定了著作权的邻接权。其中具体的阐述了邻接权的概念和内容,并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邻接权不得损害著作权”,由此划清了邻接权和著作权的界限。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国际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关于邻接权的法律规定也将相对趋于一致。

3 我国对邻接权的立法尚需完善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并没有对邻接权的规定,而是规定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在《著作权法》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中有所体现。

我国著作权的缺陷在于没有对邻接权进行概括式的规定,这种罗列的规定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以及作品传播的广泛性和多样性的需要。因此,我国著作权中关于邻接权的立法仍需完善。

完善我国邻接权制度的立法首先应区分邻接权与著作权的概念。如果邻接权的保护依旧按照我国目前的方式加以规范,则容易导致权利保护的不完整和滞后。虽然邻接权由著作权衍生而来,但应立法明晰邻接权的地位与内容。这样,可以把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权利进行合理地保护,更有利于细致、全面的保护邻接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国应该立法加强对侵犯邻接权的惩处力度。在《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中阐述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法律责任。然而现行法律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不是十分严厉,往往侵权行为人在对被侵权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利益仍有剩余。这就让侵权行为人有可趁之机,并继续这种侵权行为。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规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我国邻接权保护不完善的状态,应当充分借鉴著作权保护内容和西方国家版权的保护体系,并进一步明确邻接权保护的概念,细化侵犯邻接权的法律责任,达到邻接权保护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对于促进知识产权的繁荣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俞信吉,俞欣妙.论邻接权的保护[J].法制时空·网络财富,2008,(07):92-93.

[2] 乔玉君.论著作邻接权的法律保护[J].科技与法律,1997,25(1):174.

[3] 苟晓平.浅议我国邻接权立法的完善[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03):71-72.

Analysis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the Neighboring Rights in China

SUN Yao
(Changchun UniversityofScience and TechnologySchool ofLaw,Changchun 130022,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oncept of the right of adjacency 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emerg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on the protection ofthe right tothe right and the right ofour country toimprove the legislation.

Neighboringrights;Copyright;Legislative protection

D923.4

B

1674-8646(2015)08-0073-01

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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