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教育局 于庆澎
在制度的框架下发挥人的智慧
◎佳木斯市教育局 于庆澎
“依法治国”的方针不仅对“依法治教”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法制精神也必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基层教育部门和单位应该敏锐地认识这一变化与机遇,既要严格遵守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及早研究、谋划,将法制精神、制度建设延伸到具体工作中去。
近日,《中国教育报》上报道了湖南某地实施了“一把手工程”,对当地党政领导重视教育的行为给予了肯定,亮点是这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市,增加教育投入,改善教育发展环境,还刊出了市委书记《把教育当成最大的民生》的文章,令教育人备倍感温暖。初看,确实如此,在各地教育经费普遍不充裕的情况下,当地党政领导的意识和做法在同等情况地区中确实值得赞扬。但深入思考一下,却有一种悲哀暗中滋生:此任领导如此重视,引来大家的欢呼、赞美,那么前任那些领导怎么样?以后的领导又一定会坚持下去吗?如何保证教育事业在政府工作和资金投入中的地位,在经济发展不稳定、相对落后的地区,真的让人担心,我们难道只能祈祷以后领导的主政意识里也能重视教育?
其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2012年要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在温家宝总理离任前就已经宣布实现了该目标,这项国家政策已经纳入财政投资规定之中,如果各地全部不打折扣地兑现,那么像湖南这位市委书记的做法似乎也就不算突出了,因为这是政策底线,大家都做到了,就没有什么可表扬的了。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当下教育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还是人治,如果负责的个人意识好,能力强,那么他所负责的范围不论大小,教育事业会有一番作为,甚至发展水平会高出一截;但反过来,如果此人的内心并不重视教育,或者没有合理的思路,那么他所管理的范围内教育事业就必然会发展迟滞,甚至出现倒退的情况。
综观佳木斯市名校发展的格局变化的历史,仅有寥寥几所名校因为特殊的历史地位而得以延续至今,其他学校多则十几年,少则几年,便风光不再了。究其原因,并不是政策变化导致的,而是由学校内部因素决定的。学校在发展的初期,往往都有一名特别强势、精明强干的校长作为领军人物,带领全校教职工拼搏数年,声誉快速跃升,然后占有各种有利的发展要素,进入良性循环。然而“人息政止”,之后的一、两任校长虽能力不及前者,但延续相关管理方法,一般也能维持一段时间,但再往后,往往乱象横生,校长就驾驭不了各方面利益的追逐者,传统逐渐被破坏,优良风气难以维系,数年之后,便沦为普通学校了。例如,佳木斯市某所初中,曾是全市教学声誉最好的几所学校之一,属于市直属的正统老牌名校,各项工作都走在了全市前列,但到了九十年代,校长更换频繁,很快原来的优势丧失殆尽,办学水平一路下滑,到现在已经成为周边弱势学校,多年无法扭转局面,现在靠特色办学维持学校的生存。而这种局面,在佳木斯市还在延续,随着某些名校的校长年龄过大,任职时间过长,终将面临退休或调任的现实,继任者必定没有老校长雄厚的资历和令人信服的威望,而名校作为势力强大的利益综合体,谁能控制得了,成为令人担忧的问题,以前的管理力度能否保持,学校能否在此基础上继续创新发展,成为疑问。
所以,以人治教,不确定性难以控制。必须找到一个能够保证教育良性发展的办法,而完善制度建设正是当下最合时宜的解决方法。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制度是保障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制度就是人类为了限制人性的弱点而设置的。教育事业也同样应遵循这个规律。清华大学率先落实中央的要求,近期把全校各方面的规章制度整理、完善后,形成了《清华大学章程》,这一具有校内“法典”性质的文书为今后学校的各方面工作起到了指导方向、明确标准的作用。我们基础教育也要加快行动,确保我们的各项教育制度建设合理高效,尽快实施起来。
首先,自下而上,广博吸收意见。自上而下的强制措施往往会遇到基层的阻力,自下而上的行为必定获得广泛的支持。规章制度是纲,起到约束的作用。但这个纲一定要征求全体参与者的意见并经由他们同意,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学校内,知识分子集中,素质相对较高,参与能力较强,对制度制定方案有积极性,只
要引导恰当,知识分子的责任感就会被调动出来。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和建议,把规章制度制定得合理,既有全局的要求,也有人性的温暖,这样,作为主体的人才有执行并遵守它的主动性。
其次,求真务实,注重实际作用。制度设计必须求“真”,要认识和掌握教育事业的内在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并能够自觉按照客观实际及其发展规律去设计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得到广大教育人的认可。各地、各校经过近些年的发展,都存在一定的管理制度,有的还比较完善。教育、教学、科研、后勤、安全、卫生等方面,往往都有着一定数量的既成工作细则,至少也形成了相关的要求或约定俗成的习惯。在此基础上,专门进行一次全员讨论,查找、对照教育有关的法律条文、政策文件,剔除不合要求的条目,重新修订;研究教育工作的对象和环境要求,检讨每一条规定的实效性和合理性,达到适应工作要求,找到适应本地、本单位现实情况的工作方法,添加到制度中去;而且要注重把学校多年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精华和优良传统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民主、集中的程序后,最后形成相对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指导今后的教育工作。
再次,要法出必行,强化执行能力。再动听的宣言,再美丽的承诺,没有行动等于白说;再完善的规章制度,再具体的计划要求,没有执行力等于一纸空文。就像“沸腾效应”,只差那“执行”这最后一度,再好的政策也无法像开水一样沸腾起来。因此,我们要学习法家的不定则已,定必落实的执行精神,以求真、认真、较真的态度去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剔除那种“思考时国王,天马行空,往返自由;行动时如小丑,左支右绌,捉襟见肘,丑态百出”的作风。以奖惩分明的反馈机制保障执行。在管理中,必须打破“执行与不执行一个样,执行好与执行坏一个样”的大锅饭局面,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来分析评估其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工作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差的给予严肃惩处,从源头上防止执行力的软化、弱化,确保政令畅通无阻。
人和制度是一个天然的“矛盾统一体”。良好的制度是一切行为有条不紊的保证,而仅仅有良好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
规章制度要由人来实施完善。依法治教并不是要以法治来完全取代人在管理中的作用,因为再完善的制度也不能排除人的主体作用。制度是由人来设计的,也要由人来执行和遵守,同样的制度被执行的结果如何与不同素质的人密切相关,有时结果会截然不同。而且,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人总是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所以,在执行这些教育法规和制度时,教育工作者的态度、能力也是事业成败的决定性因素。
规章制度为人的行为设定了框架。对制度的敬畏和信仰是良好制度功效产生的强大的内驱力。只有社会公众对制度产生了敬畏和景仰,才能激发社会全体公众对制度产生强烈的信服感。将教育的各项制度固定化,形成基本管理框架。给教育管理者明确治理行为的界限和禁区,同时也明确管理者可以发挥智慧、施展才华的合法空间。这样既保证不会再现方向性、原则性的错误,又保证了管理者的受法律保护的创意和做法。学生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敏感问题,佳木斯市近年来每年都要发生几起学生伤害事件,比如,某重点高中发生一起学生跳楼事件,学生看课外书被没收,下课后由政教干事交给班主任处理,老师只说了按班规处理,便与班长研究其他问题去了,转身工夫,这名学生就从窗户跳了下去。事实清楚,有多名在场学生证明。但家长不依不饶,学校不仅垫付了几十万元的医疗费,还要承受家长休无止的缠闹。不仅影响教育秩序,还影响学校的声誉,学校有限的办学经费不得不用来平息事端。面对如此困境,学校却没有任何可以依赖的力量,行政仲裁、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都避而远之,唯恐招惹麻烦,学校只能默默忍受,无法改变现状。像这类问题,应该经过各方讨论,制定相对明确、成熟的法律制度,为学校的办学行为设定明确的界限,清晰地划出合法与不合法的界线,规范办学行为,既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也为保护学校、教师提供了法律依据,防止出现纠缠不清的责任问题。
规章制度与人的作用和谐统一。人与制度必须有机结合,在互动中实现和谐,形成道义和制度上的思维习惯,并且上升到“文化”层面,才能达到理想的境界。培育人们对制度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以及对制度的由衷的热爱和神圣的信仰是发挥制度功效强大的内驱力,是支撑制度大厦的基石。教育制度必须铭刻在教育人的内心里,成为全体教育人的精神支柱和被信仰的权威。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无论是几十年奋斗在教育岗位上,经验丰富的老教育人,还是刚刚接触教育事业的新手,当他们面对这项神圣的工作时,都有着可以依赖、遵奉的教育法规作指引,内心都有了清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并且毫不怀疑,安心遵照它的精神全身心地投身教育事业时,教育人就不会再对自己的行为顾虑、犹豫、迷茫,可以在教育法规保护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追求教育这一神圣职业崇高的价值。那将是教育人期待的理想状态,也将是教育事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新时代。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重视在制度运行中的“人的因素”,是指在制度的框架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人与制度的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制度的优越性,科学地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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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