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银行刑事风险浅议
刘韬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地方银行也在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地方银行制度缺失、监管不利,以及业务内容有异于四大行,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存贷业务风险、职务犯罪、行贿等等都对地方银行的发展造成影响。如何应对这些风险成为地方银行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地方银行;刑事风险;表现;原因;防控
地方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来自不同方面的刑事风险,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从事业务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1.存贷业务中的风险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传统业务。为了规范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存款和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两项业务都做出了详尽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和办理贷款和存款业务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容易引发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风险。①
2.票据业务中的风险
金融票证作为社会自己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媒介,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拓展业务等原因,违规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或者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不仅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还会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这里的金融票证包括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违反规定制作相关的金融票证以及将制作的金融票证提供给他人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3.其他业务中的风险
银行不仅保管着客户的资金、财产,同时还掌握着客户的信息。银行有义务保证客户财产和信息的安全。但是由于地方银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可控性不足,同时为了吸收更多存款,开展更多的业务,客户的资金和信息成了其发展和交易的一笔财富。银行违背受托义务,在没有经过客户或者委托人的同意,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而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拓展业务或者一己私利,窃取或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二)管理经营银行过程中的风险
1.侵害公司财产的风险
在经营银行的过程中,银行的管理层或者主办人员往往会采取欺骗、窃取和骗取的方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银行资产,根据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职务侵占类的犯罪,挪用资金类的犯罪。还有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②造成银行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风险。
例如,2006年3月至2010年1月龚某任信用社农贷会计。自2006年以来,龚某利用其担任农村信用社农贷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冒用借款人、担保人的手段,伪造信用社贷款借据66笔,从本单位骗取贷款共计767万元用于购买彩票。③龚某取本单位贷款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骗取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风险性消费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成立职务侵占罪。
由此可以看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银行财物对银行的发展有巨大的负面影响。
2.贿赂类犯罪的风险
由于地方银行的设立方式,业务能力与水平与四大行不尽相同,因此,为了银行的设立,拓展银行业务,银行的设立者或者管理者往往会通过不法手段达成目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行贿。地方银行或者其设立者或者管理者,为了达成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向其他企业高层行贿。银行高层不仅是行贿罪的主体,同时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贷款,或者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开办期货业务,就会采取向银行高层行贿的方式,而银行的管理者则收受贿赂,为有求于自己的企业谋取利益。更有甚者,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借口,向他人索贿。这样的行为如何保证银行发展?
地方银行迅速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刑事风险,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地方银行特殊的地域性
地方商业银行是根据地方上的市场需要设立的,因此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地域性对产生刑事风险的影响应从两个角度分析:第一,地方性银行的董事长或高层,为了在该地区获得更有利的政策或地位,甚至为了形成垄断,有时则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了获得更好的政策,寻求政府庇护,往往会对政府领导及监管部门负责人行贿,构成个人或单位行贿。同时,为了拓展当地业务,在当地形成垄断地位,则可能和企业
负责人进行不正当交易。第二,地方银行为了自身发展,往往会在其他城市开设支行或者办事处,这必然会受到当地银行的排挤和打压。因此这些银行为了在外地立足,就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同样会构成行贿。更与甚者,会直接与当地银行的负责人接触,损害当地银行及其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
银行的发展,合理有效地监督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同样,这样的监管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地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如银监会对其的监管;另一方面,则是银行自身的监管。这两个方面有一个缺失,都会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当地银行的发展,放任其所为的不法行为,甚至当起了银行与客户的中介,也正是由于对地方银行的放纵,银行的管理者才敢恣意妄为,而不用担心后果。
当然,银行自身的监督不力,同样是造成刑事风险的重要原因。首先,是对管理层的限制不够,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没有能够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反而结成犯罪联盟,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虽出于为银行谋利的目的,却采取非法手段。其次,对银行员工的管理不到位。最后,就是银行自身制度的缺失。有些银行虽然有相关的管理措施和风险防控机制,但可实施性不强,有些银行甚至没有对刑事风险防控的机制。因而,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风险,防止风险扩大以及挽回损失。
(三)银行工作人员自身原因
银行中常见的刑事犯罪多数为个人犯罪。在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业务的负责人为了自身利益,违规发放贷款,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在存款业务中,将客户资金不入账,用假币换取货币。有些则为了个人私利,将掌握的客户信息窃取,卖给他人。银行的管理者为了一己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这些都与银行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不强有关。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将带来的严重后果。
(一)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在地方银行面临的刑事风险中很大一部分是个人的行为。因此,为了防控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银行的领导层及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学习相关的刑法知识,了解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掌握相关罪名的主体界线、行为方式、立案标准等等,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学习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和遵守银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加强法制观念,树立守法意识。地方银行的法务部门可以不定期的组织银行中高层和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相关业务制度,依法从事经营行为
地方银行应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票据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管理制度。
1.对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并建立审贷分离制、贷款分级审批制、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和离职审计制,对大额借款人还应当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此外,地方银行还应当加强对贷款业务人员的培训。
2.对金融票证要做到依法出具,严格审查,依法承兑、付款、保证。建立健全交接班的交接制度、审核验印制度、双人审核制度。
3.履行受托义务,地方银行应将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地方银行应当遵守约定或法律规定,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地运用、管理和处分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杜绝擅自运用的行为,以免发生刑事风险。
(三)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管理机制
在实践中,无论是侵占类还是挪用类犯罪,银行的管理或者工作人员能得手,多数情况是因为地方银行对资金、存款、财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因此,要控制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地方银行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强化监管措施。
1.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估,资产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进行严格监督,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进行严格核查。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发挥内部稽核制度的作用,防止风险的发生。
2.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不同于内部稽核制度。它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一个单独设立的审查机构。地方银行应该重视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的地位,对总行及支行的资金往来,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做出客观的分析评价,提出合理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刑事风险的发生,促进银行的发展。
3.完善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指的是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清点、盘点的制度,以此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完善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可以确保地方银行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杜绝刑事风险。
4.加强监控,减少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可乘之机。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币换取货币,一般都抱有侥幸心理,同时还利用银行内部监管的漏洞。如果银行在营业厅、柜台甚至金库加强监控,减少这种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范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刑事风险。
(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廉洁从业制度
廉洁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企业自身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④地方银行应当大力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廉洁从业制度,积极控制盒防范受贿类犯罪。首先,应该定期开展廉洁文化教育,进行廉洁文化宣传,使廉洁文化深入人心,营造一个健康向上,廉洁从业的工作氛围。其次,拒绝就业“潜规则”。有些人为了进入银行工作,而向银行高层行贿,银行的高层为了个人利益,收受贿赂,聘用一些能力不强的人进入企业从事工作,不仅产生了现实风险,还为今后将要面临的风险埋下隐患。所以,应该让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远离企业。最后,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与管理,既要监督银行高层,也要对握有业务决定权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树立公平竞争意识,防止不正当竞争
在实践中,行贿类犯罪大多发生在业务往来的过程中,行为人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地方银行为了拓展业务,争夺客户,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必不
地方银行作为地方银行类商业机构,肩负着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其正常、持续、合理的发展显得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地方政策原因、地方银行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以及银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一己私利等等原因,使地方银行的运行和发展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因此,为了防控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就要就银行的领导层提升风险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同时,需要银行内部的制度建立者不断对相关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监督。只有有效地防控可能发生的刑事风险,才能保证地方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娄秋琴:《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329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679页。
③冀天福,王满良:“银行职员骗取巨额贷款购买彩票构成职务侵占罪”,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14日第7版。
④娄秋琴:《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