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炜 范 军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版研究】
外国作品翻译出版的侵权问题及应对策略
白 炜 范 军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内容提要:因外国作品的翻译出版而产生的侵权问题由来已久,成为出版界的顽疾。近年来,一些“高产多能”的翻译出版界“李鬼”层出不穷,进入公有领域的外国经典图书再译出版时频频“撞脸”,类似的翻译出版乱象引发业界热议。本文简单列举了外国作品翻译出版的几种常见侵权形式,其中以侵犯译者权益为最。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频发的原因,并从宏观层面和出版单位具体操作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翻译作品 出版侵权 应对策略
近些年国内翻译作品的出版呈激增之势,新世纪以来年均出版的翻译图书超过1.5万种,且有进一步上升之势;但在貌似繁华的背后,也暴露出译本泛滥、译德沦丧、粗翻滥译、侵权频发、恶性竞争等乱象。2013年,“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译者马爱农状告中国妇女出版社、新世界出版社侵权,引发广泛关注[1]。2014年,马爱农的两个侵权官司尘埃落定。2015年上半年,又有媒体曝出,河北人民出版社推出的叔本华的《人生的智慧》“撞脸”上海人民出版社译本[2]。可见,国内翻译乱象与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这里,笔者拟对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的相关问题、成因以及应对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侵犯著者、译者的著作权
翻译类图书是译者以原著为基础,对其进行语言文字转换所形成的新的作品。它是外文原著的演绎作品(这里不涉及汉语作品的古译今),具有独创性。翻译类作品存在两项著作权,一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二是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两者的主体一般是原著作者和译者。按著作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始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2条)。因此,翻译类图书的原著作者、译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图书出版不得侵犯两者的合法权益。而在出版实践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即是侵犯了这两个主体的著作权。
1.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益
这类侵权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给原作者署名,或伪造署名;二是正确署名了,但是出版图书并未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关于未获授权,有一部分是出版者的主观故意,为了节约成本或者省事,不找原著著作权的拥有者履行授权手续,有些则是疏忽大意或专业知识不足,造成了非故意的侵权。例如,引进版权时,难以直接与作品的原著者联系,因而通过版权代理机构或原出版单位进行联系,由于国外版权转让与版权代理非常发达,作品的创作者常常将著作权进行转让,甚至多次转让或层层代理,因此,国内出版社有时联系到的是否是真正拥有著作权的人则不确定,如果出版社缺乏相关专业人员或专业知识,对版权转让人资质、合同条款、语言理解、授权程序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错误甚至上当受骗,从而最终导致出版侵权。
当然,关于原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中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限一致。因此,针对那些已经超过保护期,即通常所说的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外文作品,翻译出版则不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也不用支付报酬,只需注意不得侵犯原著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即可。原著已过版权保护期,经典“公版书”成为免费资源,这是一些外国名著、国外经典少儿文学作品在我国动辄有数十上百个版本的原因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大多仅仅是原著,而很多原译者的著作权还尚在保护期内。在我国,这样的译者权益遭到侵犯的情形更为常见。
2.侵犯译者的权益
译作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译者对其译作享有著作权,这种著作权与原作者对原作享有的权利相同,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当前发生的侵犯译者权益的情况更加普遍,往往是侵犯了一些外文作品初始译者特别是名翻译家的权益,主要形式有出版社侵权和后来的译作者剽窃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简称《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事实上,有些出版社在出版已经翻译出版过的图书时,并未取得译者的许可,更谈不上支付报酬,有些甚至直接剥夺了译者的署名权。如被称为我国翻译作品侵权第一大案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小说精选》侵权案,被告方中国物价出版社就在成书中未给译文中的十几位译者署名,严重侵犯了译者的署名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3]。
又如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则是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侵犯了译者的著作权。案例中,中国戏剧出版社与某公司签订出版协议获得许可,出版了张经浩翻译的《爱玛》、《傲慢与偏见》等4种“口袋书”。该公司向出版社承诺其有出版权利,因为张先生与该公司已有协议约定将其4本译作的出版权授予该公司。中国戏剧出版社在明知译者为张先生的情况下,仅根据其与某公司所签订的出版协议及该公司提供的已获授权的表示就进行了出版,没有注意到该公司提供的所谓授权是有条件的(只能在同一出版社出版多种版本),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戏剧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出版社除了登报致歉、收回并销毁所有尚未销售的侵权作品之外,还要赔偿译者8万元人民币,损失不小[4]。
出版社的其他侵权方式还有“傍名人”、“搭便车”,如“马爱农”一案,其中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外国少年儿童译丛”署上了“马爱侬”这样的笔名,玩“全庸”仿“金庸”、“吉龙”冒“古龙”的把戏,涉嫌故意误导购买者,形成不正当竞争。也有的出版社未经译者许可,将其翻译的作品更换译者姓名后予以出版,当然这种行为也很可能是后来的译作者剽窃。近些年来,翻译剽窃“人才辈出”,一人竟能译出多语种“诺贝尔文学奖文集”的“牛人”李斯,几乎每年翻译6种著作的龙婧,与龙婧有得一比的宋瑞芬(一人翻译了《百年孤独》、《十日谈》、《茶花女》、《源氏物语》等十几种不同语种的外国名著),真有点像养生界、医疗界的“大师”张悟本、王林等,前赴后继,层出不穷。
作者剽窃已成为翻译界、出版界广受诟病的侵权现象。中国妇女出版社2012年出版、署名周黎的《绿山墙的安妮》,与马爱农1999年译本相似度达90%以上。河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庞建琴翻译的《人生的智慧》,大量抄袭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韦启昌译本,“16万字照搬11万字”。对已有的经典译著进行少量的内容替换,颠倒部分语序、词序,增减少数段落,打散编排顺序等,就“新译”出版了一部新书,这种大胆的“拿来主义”做法令人震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还有合作出版、翻译出版搞所谓翻译“发包”、“团队作战”的出现;“李鬼”猖獗,有的甚至拉起了队伍组织所谓“翻译公司”大干快上,翻译图书剽窃侵权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侵犯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内享有的,在合同约定地域内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再次以同种文字出版该作品的权利。针对翻译作品,如果原著作权人已经将中文版在中国独家翻译、出版、发行的权利授予某出版社,则其他出版社不能再出版该书。此外,有些出版社与外文作品的中文翻译作者签订了中文译本的专有使用合同,则其他出版社在合同期内出版该译者的此种译著也属侵权。在国内,译者不讲译德“一女二嫁”甚至“三嫁”,出版机构明知别人“名花有主”,偏要插上一杠子当“第三者”的都不乏其例,不再列举。
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问题频发,带来诸多危害:对原著作者著作权的忽视导致外国作品创作者对中国市场环境不满,在交易中抬高版权授予的条件或者干脆做一锤子买卖提出高版税的要求,不利于国内出版社版权引进,也不利于中外文化交流;对原译者著作权的漠视及较低的报酬导致图书翻译方面高水平的译者缺乏,剽窃侵权泛滥;对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导致译本重复、鱼目混珠,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破坏了出版生态,也损害了读者的权利。翻译乱象与出版侵权由来已久,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却沉疴依旧,甚至积重难返,其原因何在?
(一)部分译者和出版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契约精神缺乏
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总体上的“人治”色彩依然很浓。在这种大环境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未深入人心。学界学风浮躁、学术腐败,出版业界部分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唯利是图,有意无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译者和出版单位,对原著作者和译者的权益根本就不知道、不重视,有的抱着“先用了再说”的心理,未经允许即擅自使用、重复出版,有的则故意做伪书、署假名,等诉讼官司找上门来才后悔莫及。
法律意识淡漠的背后是契约精神的缺失。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信守和契约救济精神。其中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这种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守精神,和中国传统的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诚信伦理是有很大区别的。中国现代优秀的出版企业家,往往是较好地吸取了西方契约精神之精髓的。而当下无论是出版人,还是翻译者,抑或是一些文化翻译公司,契约精神的缺失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思想决定行动。有契约精神的人一般不会想到去“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故意违法。美国人把我们称为“文化产业”的东西叫“版权产业”,就是基于全民的契约精神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上的。如何在翻译界、出版界乃至全社会培育契约精神、法律意识仍旧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二)一些出版单位缺乏专业人才,且管理混乱
翻译类图书的出版通常需要出版单位有专门人才,如版权方面的人员,可以在解决著作权授权方面起到很好的把关作用,避免一些非主观故意的侵权;编校方面的人员可以对译著的质量以及是否剽窃侵权等起到控制作用。但实际上,很多出版单位并不具备这些专业人员,而是看到出版经典外文名著、儿童文学作品等有利可图,就直接上马。一些出版社自身不具备条件,就与各种公司、工作室合作,或卖书号,或当“二道贩子”翻译“发包”,加之内部管理混乱,未能对图书进行有效审核,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老话讲,专业人做专业事。翻译出版是非常专业的事,没有专业之人是不能轻易为之的。但现在随着出版社的企业化、市场化推进,产业发展第一、经济利益至上落到实处,而社会效益第一、坚守出版品质往往成为空谈。
(三)著作权人维权成本过高
维权成本过高、得不偿失是很多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被侵权后忍气吞声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法律对一些侵权事实认定的规定比较复杂,对翻译质量、剽窃侵权行为等没有明确标准,导致出版侵权案取证难、诉讼周期长,权利人费时费力费钱,常常筋疲力尽,但最后却不了了之,或判决后赔付金额少、执行困难,使维权人心灰意冷。结果是被侵权者无可奈何,侵权者尝到了甜头,更加肆无忌惮,继续变本加厉干老本行;更有甚者产生了“别人侵我的权无人管或管不到位,那我有机会也不管侵权不侵权”的想法,被害人成了害人者。
(四)对侵权行为惩处不力
从现行法律规定或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对出版侵权行为的惩处依然不力。一方面,赔偿金额少,导致维权人维权意愿降低。另一方面,侵权者承担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没有对译者资质、出版资格的后继限制,且承担的经济损失往往并不足以伤筋动骨,因此导致一些译者或出版单位的侵权行为一犯再犯。现在,从管理者来说,政治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道德问题等都得到高度重视,因为政治、民族、宗教等原因被重罚,被处以停业整顿甚至撤销出版机构的都不乏其例。对于图书的编校质量,也有专门部门的专门人员真抓实管,处置有力。但到目前为止,因为翻译图书侵权而受到极其严厉的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十分少见。即便是出版了伪翻译书、侵权书,也多以批评、罚款了结;虽有“问责”,但不及要害,因此也难除病根。
此外,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问题突出还受到其他因素特别是各种功利因素的影响。如现今国家各级科研课题,一般不把翻译著作列入其中,当科研项目数量不断增加、研究经费大幅上升时,鲜有高水平者愿意去干翻译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而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评价中,译作一般也是不算学术成果的,在一个什么都实行量化考核的时代,不算成果的事情又有谁会认真去做呢?在国家重大评奖中,除了“鲁迅文学奖”设有翻译奖(“鲁迅文学奖”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中的影响并不大),皆没有设置高级别的翻译奖,这也是与专家学者的名位息息相关的。显然,通过翻译外国作品获取荣誉、地位的机会甚微,那翻译的主要目的就是趋利了。出版社绝大多数都是经营性的企业,出版翻译类图书并非一定是高收益的稳赚不赔之事,因此翻译费只肯付给译者50~80元/千字(少数略高点)也属情有可原,何况一些引进版图书还要另付原著作权人一定的甚至是不菲的版税。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这样的稿酬支出也无可厚非。理解归理解,但好译者越来越难找、假冒伪劣者越来越多就可想而知了。
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已成为翻译界、出版界甚至社会的公害,有效整治翻译乱象,规范翻译类图书出版,为读者提供高水准的译著,需要多方面的合力。
(一)宏观方面的防范措施
1.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软肋,我国法制部门、行政部门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创造、尊重知识、保护版权的道德理念和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著作权人的版权意识增强了,有利于促使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复译者和出版单位的版权意识增强了,有利于知法守法,主动保护他人的权益;读者大众的版权意识增强了,有利于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最终保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道德建设,倡导诚信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不仅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频发,高校教材、学术著作、古籍整理等方面的抄袭剽窃事件亦层出不穷,反映出学术道德的整体低下与社会诚信的缺失。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很多情况是侵权的译者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缺乏,抄袭他人译著,窃取他人劳动果实。翻译者首先要解决“译德”问题。做学问、搞翻译都和人的思想品德、精神境界有关。一些出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在不具备实力的情况下,合作、“发包”、买卖书号,对挂自己名称出版的译著未履行审核之实。因此,需要培育其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倡导诚实守信,要求译者和出版单位恪守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加强法制建设,修订著作权法
我国现行法律对翻译出版侵权的相关规定缺乏或操作性不强,是导致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机,对有关条款予以修订或明确。如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包括翻译在内的演绎作品作出明确界定,只有“具体列举”而没有“抽象概括”,也没有对演绎作品的可版权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这些问题都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5]。又如翻译作品版权的保护,翻译侵权具体事实的认定,翻译质量鉴定的依据或方法,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范围,对重复侵权者的加重处罚,与侵犯著作权有关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细化规定等,都有必要根据社会现实进行修改与确定。此外,有法还得依法管理、严格执法。美国版权法、德国版权法对于公司为了商业利益或私人赚钱,故意侵犯版权者的权利,除了行政处理,刑事制裁方面都较为严厉,值得参考[6]。
4.加强制度建设,设立翻译类图书出版准入制
目前,全国五百余家出版社,几乎都涉足翻译作品的出版。其中,很多出版社并不具备出版翻译图书的必要条件,如没有版权部门,没有译者资源,没有外语专业的编校力量等,其跟风出版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守法而优质的出版单位受到牵连,蒙受损失。要提高翻译图书质量、防止侵权,就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的某类图书的翻译出版建立准入制是一条有效途径[7]。它要求出版社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承担某类图书翻译出版的任务。我国人事部已经制订了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希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也制订翻译出版的资格认证制度。此外,还有专家(如译林出版社原社长李景端)呼吁实行翻译质量问责制,要求翻译类图书出版实行“译者资质公示”及“译者实名备案”,并对翻译类图书进行抽样审校,对经认定的劣质翻译类图书实行召回制度,管理部门对出版劣质翻译类图书迟迟无改进的出版社处以扣减书号、罚款乃至停止其翻译类图书出版权的处罚[8]。这无疑也是很好的提议。
5.加强政策引导,提高优秀译者及其译著地位
有专家建议设立国家翻译奖,笔者认为也可在现有的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出版奖等奖项中专门设立翻译一类。在科研项目设置上,无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出版基金,还是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科技部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等,都应该给翻译类图书一席之地,最好更多地采用后期资助及成书奖励的办法,给予翻译者、出版者精神与经济的双重激励。而有关科研和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时,也应当把严谨的翻译著作纳入其中,同时注意采用严格的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机制确保其权威公正。
(二)出版单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行为往往体现在已出版的图书中,因此,无论侵权图书的出版者之前是否有侵权的故意,按照法律有关出版者应对所出版图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规定,出版社一般都会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侵权导致的损失,在具体实践中,出版单位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是很有必要的。
1.详细了解书稿情况,审慎签订合同
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与专有出版权,出版单位在出版翻译类图书之前,一定要对书稿的著作权权属关系、既往出版情况、签约人的主体资格等了解清楚。签订版权引进合同或者出版合同时,要对签约人提供的授权、协议、证明材料等进行仔细审查与核实,以防因疏忽导致出版侵权。
2.慎选译者,了解译者,加强沟通
由于翻译类图书的侵权常常会由译者翻译水平不足或道德水平不高引起,因而出版此类图书,一定要慎重选择书稿的译者,或者了解译者,看其是否有翻译资质,能否胜任书稿的翻译工作。对于没有合作过的译者,可以让其进行试译,通过对试译内容质量的考核确定是否合作。对确定合作的译者,可以通过签订《翻译委托合同》对翻译质量、禁止抄袭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译稿完成、编辑审阅后,最好与译者进行当面沟通,充分交流,尽量提前发现可能侵权的蛛丝马迹。
3.熟读稿件,防止剽窃
图书编辑应该仔细审读书稿,充分了解其内容、体例、结构,并积极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对书稿进行识别,看是否有曾经见过的内容。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对已出版的同类或同名图书进行查询,对持怀疑态度的部分书稿内容进行搜索和比对,看是否存在剽窃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
4.着力长远,培养和储备人才
翻译类图书的出版不同于一般图书的出版,它对出版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出版合格的翻译类图书,离不开高素质的版权人才、翻译人才、外文编校人才等。因此,有志于在翻译类图书出版方面发展的出版社,应重视人才培养与储备,提前谋划布局。如配备专业的版权人员,配备外语专业出身、中外文皆比较精通且具有出版经验的资深编辑,建立多门类、高水平的译者队伍,储备合适的译审、校订专家等。
在解决翻译类图书出版侵权方面,除了以上宏观管理方面的措施和出版单位的具体防范之外,还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改革将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把该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该由社会管理的归还给社会组织。在外国作品的翻译出版方面,如何更好地发挥出版行业协会、编辑学会以及翻译工作者协会之类的行业组织的作用,也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早在1932年,我国北京就成立了中国著作人出版人联合会,共建行业规范,维护行业秩序,成效比较显著。近现代出版史上的一些宝贵经验无疑是可以汲取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英、德、日等国的出版行业协会皆承担管理之责,要求组织成员遵纪守法,违者则采取严厉的制裁。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更为丰富,此外他们注意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注释:
[1]韩晓东:《百位翻译家联名声援马爱农》,《中华读书报》2013年8月7日。
[2]许旸:《多少“高产全能”翻译家 不过抄袭译作“傀儡”尔》,《文汇报》2015年3月23日。
[3]计亚男:《侵权顽症何时攻克——从季羡林等译作侵权案想到的》,《光明日报》2001年7月26日。
[4]顾建国、江跃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出版翻译小说 出版社赔偿8万元》,《新民晚报》2006年9月20日。
[5]卢海君:《从美国的演绎作品版权保护看我国〈著作权法〉相关内容的修订》,《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6]张志强主编:《非法出版活动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4页。
[7]王理行:《外国文学翻译出版是否要有准入制》,《文艺报》2009年10月31日。
[8]李景端:《综合治理劣质翻译的呼吁》,《文艺报》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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