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迫在眉睫

2015-03-26 22:07刘伟
科技资讯 2014年32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刘伟

摘 要:随着余额宝、易付宝、收益宝、活期宝等相继诞生,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快速发展,但行业的快速扩张也带来了较多的问题。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使得行业的风险开始逐步暴露,目前改善和加强行业的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b)-0202-02

1 互联网金融发展风生水起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对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一定的冲击,目前阿里的余额宝今年一季度规模超过5000亿,腾讯的微信理财通、百度百赚利滚利也快速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提供“万二佣金炒股”等服务,互联网金融在证券业务上也开始渗透。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显示,截止到2014年6月,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成交额1000亿元人民币,有效投资人数超过29万人。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开始打破传统金融的抑制状态,互联网理财与融资快速发展的趋势已经形成。

2 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缺少明确的行业规范和完整的监督管理,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交易模式使得交易对象及风险难以掌握,随着行业规模的快速扩张,这种风险也会持续放大。

(2)网络技术安全隐患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不断发生,但大多数是对个人隐私的侵害,如果出现大面积的个人信息泄露,这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

(3)互联网金融业务法律界定模糊导致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以目前最火的P2P(核心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为例,对于这一业务目前监管责任就没有区分清楚,但由于P2P对个人及微小企业融资打开了另外的渠道,所以监管层并没有禁止行业的发展。但从2013下半年开始,北京P2P平台“网金宝”、深圳网贷平台“科讯网”等倒闭跑路事件开始涌现,很多专家认为,如果不及时整顿,这或许是跑路事件频发的开端。

(4)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没有规范性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企业的规模大小也没有准入标准,各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给投资者确认企业的合法身份、信用度等有效信息造成了比较大的难度。另外,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模式是通过网上撮合双方的需求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诚信维持,因此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时候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导致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 补充新法规适度监管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过程中关键一步,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系统将会面临正负方面的影响,在经营上利润就不会像现在这么稳定,为了争抢市场,银行将承担更多的风险。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目的是为了改革利率的形成机制,是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而互联网金融在分配社会资源,尤其是支持小微企业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与利率市场化目的是一致的。值得借鉴的是,美国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行业总体上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为了适应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美国补充了一些法律法规。因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应在保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监管,以达到提升金融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监管互联网金融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3.1 实现监管体系的覆盖,规范互联网金融管理

面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一些问题,虽然央行、银监会分别针对第三方支付及人人贷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这些措施都是对局部风险的一种控制,国家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完整的法律法规。因此,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互联网金融在行业上具备金融、互联网等特性,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并不适用,因此,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分工又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首先,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金融违约等方面,这就需要银监会、央行、工信部等机构加强跨部门的合作,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其次,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应加强协调与合作,维护金融稳定。最后,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合作,把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作为重点。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单独的国内监管也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广泛与欧美等监管水平较为成熟的国家展开合作,学习他们的技术和经验,从而使得自身的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2)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我们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尽快作出修订,要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二、互联网金融对网络及资金安全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他们的风险与传统金融体系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应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国家标准,以提高预防和控制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的能力。

3.2 完善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披露要求严格和公开

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与传统金融在交易的时间和地域方面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在互联网交易的背景下,交易对象并不在现场因此就难以明确,同时通过网络交易也会提升时间和速度,这些特点都使得现场监管难以准确把握,这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就显示出重要作用。非现场监管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财务和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测,全方位覆盖金融机构的业务,从而对潜在风险作出提前预警。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障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和完整性,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作出规定,允许监管机构通过网络自动获取从业机构经营的原始数据。endprint

信息披露是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是监管的有效手段。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应当更加严格和公开。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业运作和管理的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进行对企业进行有效的内部风险评估,发挥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2)有利于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行业快速、稳定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把消费者保护放在核心位置

消费者是推动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核心,而我国目前的监管规范中,恰恰对这方面的认识和关注是严重不足。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对金融消费者的利于从法律上给予保障。立法部门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对我国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由于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垄断的特征,因此,在交易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应该从增强消费者权益方面入手,最大限度的提升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地位,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

(3)提供消费者投诉平台,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消费者投诉平台的建立可以由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专门针对金融消费方面的投诉部门,处理消费者的投诉问题。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方面则可借鉴银行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自身资金中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以应对破产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业务上存在跨领域经营的情形,按照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互联网金融不是在交易上无法可依,而是在监管上缺乏有效的体制和规则。另外,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既要保持对其温和及宽容的态度,鼓励他们的创新,也要对它的高风险领域尽快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在监管上应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实现监管体系的完全覆盖,促使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金融科技时代,2013(7).

[3]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7.

[4] 严谷军.网络金融监管:内容与措施[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21):130-14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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