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细玉 胡红金
摘 要:高血压病是常见病、多发病,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无声杀手”。如不及时控制及治疗将会引起心、脑、肾、血管等多个靶器官的损害,降低生存质量,严重者可威胁生命。通过对社区高血压病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干预,显著提高了人们对高血压的认识,使高血压病得到更好的控制和治疗,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关键词:高血压病 社区 健康干预
中图分类号:R5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1(a)-0233-01
高血压病是一种高发病率、高并发症、高致残率的疾病。高血压病的主要病因与年龄、性别、地域、遗传、精神过度紧张、肥胖、吸烟、酗酒、高钠饮食等生活因素密切相关,其中肥胖、吸烟、饮酒、高钠饮食为可干预因素。帮助患者正确认识高血压病的治疗知识,对有效控制血压及减少高血压并发症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1],该文对高血压病患者的健康干预论述如下。
1 指定好社区内开展干预计划
大力开展高血压病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对高血压病的医学知识和高血压病对身体带来的危害的认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在社区内开展一些知识讲座,宣传活动,分发一些保健小册子,健康手册之类的宣传材料。通过对高血压的医学普及,提高对高血压的认识,使群众认识到高血压的危害。
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消除不良的心理社会因素。在社区内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特别是老年朋友们,患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人群,通过一些体育锻炼,比如比较受欢迎的太极、健身操、广场舞等等,使老年朋友们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不仅锻炼了身体,而且有益于身心健康。
改进不良生活方式和饮食结构。提倡低盐、低脂、低糖饮食、戒烟戒酒等,采取正确的生活方式。高血压跟平时的生活饮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中国人的饮食习惯就是多咸、味重,肉类的摄入量也很高,所以在平时的饮食中一定要特别注意。另外,饮酒吸烟也对血压有很大的影响,所以高血压患者要戒烟并少量饮酒。应该在社区内对烟酒的危害进行宣传,在公共场合下禁止吸烟,要向社区居民讲解吸烟的危害以及跟高血压的关系,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指导合理的降压药物治疗。血压的高低不稳定对人们的身体危害很大,所以高血压药品必须要遵医嘱,要根据医生的指导,合理用药。不要随意的添加或是减少药物的用量,以引起血压的变化,危害身体健康[2]。
2 具体的社区干预措施
社区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入户并及早发现高血压病患者。通过开展35岁以上人群首诊血压测量,统计好详细的高血压患者情况,并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分类,对早期患者追踪、观察,采取非药物治疗措施,进行一级干预。在社区内不定期举办高血压病防治的知识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处方,经常为社区居民播放有关“高血压病防治”的医学录像资料。
积极了解社区人员的情况。对有遗传病史的,家庭困难的患者,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帮助。每季度随访追踪病人,監测血压,指导患者长期、不间断、规律的合理应用降压药治疗,并对家人进行健康教育,帮助医护人员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在家里,对患者从身心上多给予关心、体贴、照顾。
改进不良生活方式和饮食结构。合理调整饮食,限制钠盐过量摄人,增加钾的摄入,增加钙的摄入。补充维生素C,降低脂肪的摄入量,特别是动物脂肪。戒烟和戒酒。从儿童期就要开始预防高血压的发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开展体育运动,进行高血压预防的教育。
3 在社区内进行健康教育及护理干预的结果
在实施健康干预后,对社区的居民再次评价了高血压健康教育知识学习的效果,大部分患者对社区高血压疾病的关注很是认可,对社区高血压干预很认可、很欢迎。所以在接受健康教育后对高血压的预防、治疗以及药物应用等方便的相关知识的掌握要比干预前有明显的提高。但还是有部分患者和老年人由于年龄偏大、记忆力下降等原因造成语言沟通不便,影响教育效果,对相关知识掌握的不好,我们做出的具体应对是对其子女以及亲属增加宣传次数及力度,争取达到最佳效果。
4 社区开展糖尿病干预活动的总结
健康干预是一项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有评价的教育活动,促进人们自觉地采用有利于健康的行为。目前,高血压是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之一,又是可以改变的因素。其中最主要、最有效的防治方法是针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干预不良行为,从而降低高血压病患者的血压水平,促使自觉地选择有益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险因素。使其认识到高血压病的危害性,并能积极配合医生治疗,较好地控制患者的病情[4]。因此,采取利用一切机会、不拘形式、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健康干预是非常必要的,并动员家属积极配合,对治疗高血压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卢芳,胡红英.老年高血压病的健康教育及体会[J].中华医学实践杂志,2004,3(1):88.
[2] 陈希萍,潘杰,李子萍,等.高血压病病人社区护理干预研究进展[J].护理研究,2008(14):1223-1225.
[3] 廖云娥,王素云.社区高血压病的健康干预[J].中国实用医药,2010(3):24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