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耶 ■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周期较长、施工过程较复杂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不确定性及风险成果。特别是国家推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现广泛适用于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工程量计量与计价、价款支付方式、工程清单变更条件、索赔和工程结算中;该计价规范是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将工程量计量及工程量计价明确分开来,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风险各自曾担。正是由于在施工全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性,但是可以通过详细的风险分析、针对性的风险预测、来对工程造价的徒增加以风险防范。
本文首先分析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组成及其特性,在明确了清单计价怎样的一个机制之后,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环节存在风险的环节也就一目了然,所谓危机共存就是这个道理。最后从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新的评标办法制定、投标报价风险预测、合同风险等环节论述如何进行风险控制、风险防范。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自主报价的模式,通过招投标的市场竞争确定工程总建筑造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及工作内容进行编制。“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量、计价与价款支付、变更、索赔和结算。
(3)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的报价之和。
附表: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按造价划分如下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是采用综合单价(单价固定)方式报价。综合单价是指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费用,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规费和税金除外),并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投标人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
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工程计量和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明确。明确的规定以下内容,有很强的实施性: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中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安全文明四项措施费的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调解、仲裁等)、工程造价鉴定(争议的不能解决时采用)、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表格(13“清单计价规范”整个程序共40个表格,相当完备)
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性的风险由招标人(由招标人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承担,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风险由中标单位承担(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如措施项目清单(模板、脚手架除外)中的各项内容为综合单价计价,即模板、脚手架结算时为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竣工结算时可以调整。
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按总价方式计价。
因为规范化了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了有关时效性、明确时间节点要求、明确数字比率,所以有效的解决了结算时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的纠纷的处理。例如合同签订后,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计价规范”计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应按上海市定额站发布相关定额计取,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投标人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信息价格报价,并报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
通过以上分析介绍,工程量清单计价所具有的特点也同时是其容易出现造价风险之处,故以下做详细论述如何控制工程造价风险。
整个施工过程管理环节中,招投标环节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如果说招标文件相当于合同的邀约邀请,那么投标文件相当于合同的邀约,而施工合同就是承诺。
(1)因工程量数量不准确存在的问题,将导致竣工结算时工程量的大量变更。这其中除了人为因素外图纸认识不清晰的风险也要规避。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全新的知识面,正确、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还要借助造价软件、CAD图形软件,同时学习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建筑结构、施工方案的确定等也是一项长期实践过程,这些都是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关键。如在编制工程技术措施费清单湿土排水、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时必须与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吻合。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决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质量,所以招标人要选择有实力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还有些招标人为了抢工期,往往缩短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时间,在工程图纸还未审图未通过就拿草图编制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未完成招标控制价还没有完成时就要求招标备案,当然工程量偏差较大就不难理解了。要规避该风险,就要用审图合格后的图纸计算工程量,提高准确率。
(2)因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全面、漏项。技术措施费项目的遗漏,导致投标单位少报、漏报,施工合同实施中必然会产生纠纷,为以后的工程索赔埋下伏笔,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对重点及难点问题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按常用施工规范进行酌定、切忌主观妄断。此外,对施工中使用到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项目,还要依据相关规范标准予以详细补充说明,以防投标单位有在投标报价时有异议。
首先,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中控制性条款是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投标单位必须响应,否则无中标的可能性;其次,选择了中标单位后,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是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石,不能违背;最后,在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是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审价咨询单位出审价报告的主要依据。由此看来,编制一份全面考虑、按照规范、注重细节且尽量减少文字歧义的招标文件是减少索赔纠纷和防范造价风险的前提。
招标文件应准确的功能描述,明确技术指标、工艺方法、质量档次和验收标准,商务条款、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及施工条件等,尽量满足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
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但是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但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另外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招标文件的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才能采用资格预审适用范围;但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评标时只能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招标文件中更不能提供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及资格审查为借口故意抬高门槛或增加不合理内容,目的就是防止因招标文件的原因而把有竞争力的施工中标单位排除在外,致使招标流于形式。
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及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所以上海于2015年7月1日后全面实施新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管(2015)321号文)。新办法确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合理最低价]计算方法,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最高投标限价”能有效控制投标价,不会出现因报价太高而造成招标人资金浪费的情况;“合理最低价”防止出现因报价过低而发生的恶性竞争的情况,有效的规避了投标报价不合理风险,将投标报价控制在有效的范围内。
评标办法不仅要符合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而且还要有细则和程序。首先必须明确使用评标办法的类型;其次确定投标单位入围方式、判断否决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切实做到商务标和技术标比重和权值的设置科学合理。
总之,评标办法对控制投标报价,选择中标候选人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新的评标办法既能为甲方选择一个报价合理的投标单位中标,又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能让各相关单位人员的心服口服,减少投标单位投诉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也降低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建设工程投标及整个建设周期内,生产资料价格定会根据市场变化有所波动,这就需要投标企业在报价时做出基本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以提升投标报价的风险防范能力。
施工单位必须尽快转变意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的水平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注重对市场的调研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应用,编制好符合自己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并适时进行调整修正,在投标报价时就能避免大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计价量价明确,招投标双方风险自担,投标方进行投标报价时,根据企业平时积累和掌握的信息并有效地运用信息进行市场分析、研判、预测,是既确保竞价成功,又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这就要求承包方自己或者依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做好工程造价资料及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工作,运用好分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做好投标造价的策略分析,并始终保持对市场行情的了解,随时掌握生成要素价格信息,准确预测建设周期市场价格趋势,从而准确地预测工程项目的投标风险。
风险是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的,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适当考虑一定的预备费用,可以降低风险因素。
控制工程造价风险的方法中,严密合同条款、细化责任约定十分关键,在周密制定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在合同中尽量细化责任约定,尤其是责任的条件、范围条款。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防范和分担的方式、范围,尽量减少事后无约定事由的发生。即在合同谈判期间尽量将一切可以约定的事由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双方认可的约定,将权责的范围明晰,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
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面临许多风险,投标方不能因为投标时为了得到项目而无限度承担所有风险,而是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要对风险进行合理的界定说明以及分担。
对建设周期跨度较大的工程,在合同签订时风险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当生成要素价格波动较大时,中标单位将无力承受,造成项目的亏损,在投标过程提高考虑风险系数又降低中标的可能性。所以,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十分必要。
例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规定:当上海市当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时,如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相关约定执行调整。当材料、机械、人工等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调整幅度及原则:以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招标文件规定的信息价月份的信息价与施工周期内市场管理总站每月发布的此种要素价格(加权平均值)相比,人工价格波动超过±3%、钢筋价格波动超过±5%、其它主要材料及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8%时,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中标报价中此种材料的偏差幅度(*)对超出上述比例部分作相应的调整。(偏差幅度(*):中标报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信息价月份的比例。)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只计税金。
综上所述,在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大力推行下,在相关的大量法律法规在不断建立健全的过程中下,建设主体实施的各方只有加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上下求索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才能有效应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施工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杂症,并将工程造价的风险降到最低。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