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015-03-26 23:12马红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权威宪法仪式

马红霞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2501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不仅仅是维护宪法权威而进行的外在修饰,更是给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赋予了体系化和仪式感。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及效忠宪法和法律,并以实际行动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仪式。宪法宣誓制度对于树立宪法的权威有着重要意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由来

宣誓制度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言的,“盖宣誓,源于宗教信仰,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1]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水平较为落后,对自然界中的许多现象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只能归因于神。这种意识形态在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极低的认知水平下就转为对神灵的一种寄托。人类在早期就存在对于真理和真相的渴望,所以把辨别是非的希望寄托于神灵,希望通过宣誓的方式达成对真实事物和理想状态的保证,并祈祷神灵去监督和惩戒虚伪、欺骗以及伪真理。由此可见,早期的宣誓制度因人类自身的无知和盲从而显现了太多愚昧的色彩。但是,这并不妨碍宣誓制度向文明社会进行演化并逐渐趋于完善。

在封建统治时期,君主的权力象征着神的授予,至高无上的地位决定了臣民都应向他宣誓,宣誓对皇权和国家忠贞不渝。君主在每年固定的日子对祖先和神灵行隆重的祭祀之礼,以彰显对祖先的追悼和对神灵的敬意。无论是臣民对君主的朝拜还是君主对祖先和神灵的祭祀,都显示了当时人们对于神灵和皇权权威的信仰,这也是我国早期社会宣誓制度的雏形。

宣誓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是随着两次工业革命而到来的。随着生产力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渐渐开化,宣誓活动所具有的宗教色彩逐渐淡化,人类遵从的新契约——宪法和法律,逐渐代替了神灵和皇权而成为新的宣誓对象。

对宪法和法律的宣誓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颁布的英国《大宪章》。英国《大宪章》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对抗和限制皇权的产物,在其颁布后的政权统治中,《大宪章》超越了其他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都要遵循《大宪章》的精神,一旦与之相悖则无效。《大宪章》是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性文件之一,在《大宪章》实施中,国王以宣誓的形式表示遵守其规定,这可以看作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渊源。[2]相对于封建时期的祭祀,向《大宪章》宣誓彰显了从宗教向法治的转变,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成文宪法,其文本中明确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举行宣誓仪式,这也成为以后其他国家效仿宪法宣誓制度的依据。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的宣誓人员还仅限于总统,但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则首次将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公职人员,之后很多国家纷纷效仿,如意大利、新加坡、希腊、芬兰、葡萄牙等国的宪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据统计,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这对于公职人员入职前必须宣誓拥护和效忠宪法的国家有97个。[3]

从早期的宣誓仪式到规范化的宣誓制度,人类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宪法宣誓制度将宪法的内涵化及仪式的外在化进行了有机结合,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以及法治文明的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一)宪法宣誓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外化形式

宪法是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与宪法相悖的法律都是无效的。但是仅有崇高的地位是不够的,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宪法的灵魂在于人们对它的信仰。如果只是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律文本,且被停留在“视而不见”或者“敬而远之”的状态下,那么宪法的存在毫无意义,宪法也只是失去了实质保障的一纸空文,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当家做主的理想也只会成为空谈。

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实施归根结底是实践的活动。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公民宪法意识薄弱,宪法信仰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宪法的权威,阻碍了法治的发展。公民对宪法的信仰从根本上可以反映出宪法的权威以及公民对于本国宪法的满意程度。提高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增强宪法权威和促进法治建设是一脉相承的,是一项体系化的伟大的工程建设。宪法宣誓制度成为坚定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增强宪法权威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提出

《决定》拟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它不是对于仪式的简单追求,而是将宪法权威从实质层面转为实质和形式的结合,以一种形式上的感官冲击来激发公职人员心中尊宪、守宪、护宪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这种深入内心的理念会潜移默化地引导公职人员身体力行地去践行自己最初对宪法的承诺。全国人民也会在这种氛围的带动下而深受感染,从而严于律己,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尊严。

我国首例宪法宣誓仪式发生于2009年初,时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的律师卫爱民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新任命的官员需要在就职前进行宪法宣誓,后来该建议被审议通过。在2009年2月13日之后,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每一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通过常委会的任命后都需要参加宣誓仪式。这是在《决定》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前一个已经实施成功的案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很多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启示。

(三)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

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来看,宪法宣誓制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宣誓主体、宣誓誓言和宣誓的具体程序等方面。我国现在要建立的宪法宣誓制度除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宪法通例外,更应该基于我国目前确立的相关宪法体制,立足于我国基本的国情现状,设计出一套符合中国特色的科学合理的宪法宣誓制度。

就宣誓制度的主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是宪法宣誓的主体。这类人员一般都身居要职,权力很容易滋生贪污腐败,侵害到人民的利益,违背宪法的初衷。宣誓制度有利于激发宣誓人内心对宪法产生的神圣情感,真正地从内心深处认同宪法、尊重宪法、依赖宪法、崇尚宪法。如同宗教信徒亲历的宗教仪式,这种通过外化的力量推动实质道义的自我约束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

关于宪法宣誓的誓言,各国规定不同,但所表达的核心思想都是要求宣誓主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恪守、保护和捍卫本国宪法。即将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尊重和捍卫宪法就等同于身体力行地维护人民的利益,时刻以人民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宣誓的程序安排是宣誓仪式最重要的方面。在宣誓的时间、地点和人物已经就绪的情况下,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宣读被任命人员的简历,所有被任命者在全体人大代表、本单位领导和部分旁听群众的面前进行隆重、肃穆的宣誓仪式。简短的仪式像是对即将上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洗礼,让他们时刻铭记自己是多么虔诚地、郑重地表达自己忠于宪法、忠于人民的决心和抱负。

(四)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

亲历宗教仪式是信徒无比虔诚的表现,公民对于宪法的信仰也可以通过外在的仪式进行表现。通过外在的感官的仪式,可以更立体化地展现宪法的庄严、肃穆,可以最大化地提升宪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还可以激发人们对宪法深沉的情感,并且在内心深处形成一种长久且坚不可摧的信念。

宪法宣誓本身是一种庄严的仪式,但又并不仅仅是一个仪式。它是一个象征,象征着有限政府无论从实质还是形式的层面都越来越认同宪法、尊重宪法、依赖宪法和崇尚宪法。在维宪的过程中,在宪法的实践里,它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这种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于选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宪法宣誓可以激发他们对于人民公仆这个职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可以唤起他们对于理想、对于人生、对于奉献的最原始的激情,可以让他们将这庄严肃穆的一刻铭记于心,成为一种积淀的力量,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时刻谨记自己维护宪法、奉献人民的初衷。第二,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践行着对宪法的庄严宣誓,身体力行地维护宪法、尊重宪法,广大人民群众将深受感染从而自觉地遵守宪法,增强对宪法的认同感和敬畏感,提升对宪法的忠诚度,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和增强对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感,自觉地做一名遵法守法的好公民。第三,从根本上来说,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从形式上保障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使宪法的精神深入人心,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宪法宣誓制度的规范路径

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仅仅是拉开了序幕,如何贯彻《决定》的要求仍然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将宣誓的内容进一步细化。首先,宣誓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一级只有人大而没有人大常委会的建置,但是也应该将乡一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其中,这样可以更全面地规范宣誓主体。其次,在誓词誓言方面,对于同一性质的公职人员可以统一规范誓词誓言,这样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公检法的公职人员可以统一誓词誓言,而各级政府的誓词誓言必然和公检法是有差别的。这样一来就避免了誓词誓言的趋同及宣誓流于形式。再者,在宣誓的时间方面,《决定》指出是在正式就职之前,但是如何把握这个精神,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命决定一经作出就可以进行宣誓,这样在全体人大代表和全体常委的监督下场面更宏大,更能体现出宣誓的神圣、宪法的权威。最后,在宣誓的程序上,对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集体放映为国为民呕心沥血、可歌可泣的人民公仆的纪录片,如任长霞、焦裕禄等。之后,应该着装一致,神情肃穆,依次进行宣誓。总之,宪法宣誓仪式既要有庄严大气的过程,又要真正地深入人心。

第二,通过正当程序使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成文的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党的决议上升为法律的意志是对宪法宣誓制度的保障。为了真正贯彻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需要通过法律修正的方式将宪法宣誓这一要求写入宪法、人大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中,使其成为一种规范,以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同时,宣誓的主体、誓词誓言、时间地点和程序等方面也要写进法侓,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现象,以使此项制度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

第三,宪法宣誓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形式,它所具有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为进一步使宪法权威深入人心,新入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宣誓的时候可以进行记录,将这个庄严的场景全程拍摄,让此前入职的本单位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集体观影,从而在更广的范围上,以更大的影响力来实现宣誓的价值,彰显宪法的权威。宣誓场景的拍摄不仅仅是对于当时场景的纪念,也是对今后从事该职业的人员的一个警醒:在履职期间,必将继续身体力行、兢兢业业地工作,只有勿忘己言,才能不负重托。

宪法宣誓制度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仅对树立宪法权威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宪法宣誓制度已然拉开了序幕,如何进一步构建这个制度任重而道远,我们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一步总结和完善,从而使之真正得以贯彻。

[1]陈朴生.刑事证据法[M].台北:三民书局,1979:378.

[2]段珊珊.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9-10.

[3]蒋伟.论建立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J].法商研究,2000(5):58-62.

[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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