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200237)
中国法治化治理改革与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建构
刘涛
(华东理工大学人文科学研究院,上海200237)
摘要:现代国家、政府、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化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设的关键,更与国家治理密切相连。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指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法治化治理改革同步开展,这是对传统国家管理体制,尤其是管理能力的超越。当前,在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新纪元,特别要推进法治引领改革进程,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不断建构法治性国家治理能力,进而提升应对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治理水平。
关键词:法治化;国家治理能力;建构;治道思考
“现代国家治理是与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相结合的,这种复杂性又与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结构相吻合。”[1]这是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也凸显了国家治理转型的时代特性。当前,在社会急剧转型以及经济步入新常态形势下,利益结构日益加剧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变,各种冲突不断升级,迫切要求推进治理改革与变迁进程,尤其是提升现代国家治理能力,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领域需要完成的重要课题。如何实现这一治理改革与现代化目标,笔者认为,必须抓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以法治化为突破口,把握法治化这一现代国家治理的主旋律。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法治化治理改革同步发展,尤其是善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不断建构现代国家法治性治理能力。
当前,在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进程中,经济与社会、政治、文化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资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剧烈变革。这些变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同时变革本身是对既有秩序的打破与重构,即在物质经济关系发生根本变革的同时,必然引起社会关系的变革,也带来了传统国家管理危机。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降,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经济领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也被证明是最有效的经济发展形式,并伴随着全球化日益推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中国赶上了世界市场化发展的时代列车,抓住了发展战略机遇,适时推进了改革开放阔步前行,经过30多年来快速发展,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样一个传统大国尤其是人口大国在几十年时间里取得现代化建设成就着实震惊了全世界,与西方发达国家完成这一现代化历程花费一二百年时间相比较,确实突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些成就更多是在经济领域,或者说是陷入了唯经济增长决定论险境,很多社会问题只能通过政府强力控制,国家管理面临严重挑战。
正是对这一发展路径的过度依赖或者由于发展阶段性特征注定要选择这样的发展途径,当经济发展呈现难以为继的种种弊病时,整个国家社会问题就如雨后春笋般突显,国家治理的难度加大、复杂性加深、紧迫性加强,而且越来越难以运用人治体制方式加以解决,日益需要推进法治化改革进程。但是,由于治理改革的步伐没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致使两者之间逐步脱节,无疑又加大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难度。基于对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历程的回顾与思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3。全会共24次提到“治理”,也强调了法治改革与建设的重要性,治理变革与法治化改革逐渐成为当前党和政府关切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它们突显了中国这一传统大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调整治国理政战略措施的时代性与迫切性,尤其是抓住了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法治特性。
回顾整个发展历程,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产生的国家治理问题,归结起来是对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现代经济缺乏深刻认识,或者由于“毕其攻于一域”的悖论致使各领域发展失序,难以顾全大局,只能个个击破,这就需要重建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秩序与规则。从实质上看,现代国家、政府、社会、经济本身有其共同的特征或者基准秩序,这就是法治特性与法治秩序格局。当前中国的问题似乎更突出表现为:民主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主法治精神不强大,尤其是旧体制与旧制度仍发挥主导作用。打破这一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传统人治性管理旧体制,就必须推进法治化治理改革进程,这是在对我国治国理政经验教训总结过程中得出的一条基本治理原则,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就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意义,尤其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31-32。次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依法治国”定为全会主题,顶层设计法治中国,开启了法治化改革与建设新篇章,这在历史上绝对是仅为少有的,突出强调了法治化的战略地位。从这其中可以看出,在中国赶上现代化建设这趟时代快车,同时改革开放进入攻坚克难期与深水危险区的关键时刻,解决国家治理难题必须抓住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化改革。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必须遵循的必然规律,也是现代国家治理区别于传统国家统治与管理的重要特性所在。
而今,法治化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战略思路,特别要推进治理法治化改革。法治化包括法治思维、法治行为、法治目标三个层面内涵,即法治思维的塑造、法治行为或者方式的养成以及法治目标的达成,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思维指的是上升为哲学层面的思考方式,是一种运用法治精神、法治价值来认识、把握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精神与法治价值在人脑思维体态中形成的定势思维,并由此形成特定的思想、理论、观念来指导行为。法治行为则是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通过法治程序、法治规则、法治途径、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经济与社会文化事业的行为活动过程。而法治目标则指法治思维与法治行为发生的价值追求,即在法治思维指导下通过各种法治行为治国理政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三者中,法治思维是法治行为的前提,法治行为是法治思维的保障,法治目标是法治思维与法治行为的最终成果。与法治化相对应的是人治化,具体看,人治化包括人治思维、人治行为、人治目标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与法治化三方面内涵刚好形成对照。传统国家统治与国家管理所采取的治国理政策略即是一种带有浓厚人治化色彩的途径,然而,随着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现代国家建构相适应的现代价值,如自由、民主、法治、平等,日益摆脱封建传统因素的束缚而萌发并深入人心。同时,与这些价值相对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创新逐渐成为党和政府化解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的战略选择。
如何推进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创新,必须以法治化改革为契机,推进法治化治理进程,它是现代国家与社会的重要精神品质。尤为重要的是,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创新系统工程重要内容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要体现法治特性。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提升应对日益复杂与纷繁杂乱治理问题的能力与水平,更要善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实现法治目标,即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过程。从长远看,治理领域的法治化改革与建设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败,实际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建构一种法治性治理能力。
(一)当前传统人治化管理体制陷入多层次困境
环看当前形势,治理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不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各自的治理危机。之所以如此,正如日裔美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软弱无能的国家或失败国家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许多严重问题的根源,如何对国家进行构建是当今国家社会最重要的命题之一”[3]。基于面对的各种与传统国家不同的治理问题,建构现代国家不仅要在本国体制格局下推进传统管理向现代治理改革与变迁,而且更要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借鉴先进成果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不断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以应对各种治理危机。
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大国,政府在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着重要支配作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由党和政府强力推进的。也正是在这样一种管理体制推进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产生了许多在发展过程中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以致这些问题不断积聚,加剧了治理的复杂性与难度。如今,在面对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现代性”问题,如权益维护、政治参与、法制完善、民主推进、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等,我们再也不能依靠政府强制力量全权处理。特别是整个社会逐渐由臣民(传统)社会向公民(现代)社会转变,人民群众的自觉性与自主性日益增强,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等精神不断滋生,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关系交织着向前发展,等等,都成为空前需要应对的紧迫性难题,而这一治理难题已经难以再度依靠旧体制下的人治化管理模式来解决,其弊端也日益凸显。这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人治化管理强调政府是管理的惟一主体,市场与社会主体被置于受管理的对象。这就无疑在管理主体上将自身置于孤军奋战的地步,在管理客体与内容上加大了管理的复杂性,因为在现代性因素的催促下,这些客体本身具有了强大的能动性与自觉性,已不再是传统封建社会体制下受人驱使的消极被动体。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由于相互间权益纠葛与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予以化解,必然激化主体客体间的冲突与对抗,增加治理难度。另一方面人治化管理强调采取强制打压的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一管理方式的基调是民众基于对权力的畏惧与恐慌而表现臣民形象或者行为。然而,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洗礼、市场经济的锻炼、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浇灌下,理性觉醒势不可挡,强权压制难以推行,冲突与矛盾的复杂性与尖锐化反而不断加剧。而真正需要架构的是一种柔性疏导式的治理方式,在矛盾与冲突的化解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精神,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以及为问题的化解建构协商平台,尤其是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采取法治性方式从自主、自愿接纳情势下彻底化解问题。
此外,这一管理体制还强调政治稳定、经济飞速发展等单向度管理目标,这些目标是政府管理的主导目标,成为压倒性的价值取向,且目标价值间缺乏有效协调。“政绩急躁症”是其显著特征,在其影响下政府目标局限性突出:“重显绩,轻潜绩;重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搞虚假政绩,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乱上项目;避实就虚,拈轻怕重。”[4]政府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在这一价值导向下日益严峻,也是当前政府在经济建设上取得显著成绩,即在有效性增强的基础上,而政府公信力危机日益突显需要认真审视的原因。特别是在人治化管理模式下,目标共识达成的成本日益高涨,而效率却难以提高,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与难度也会日益增强。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家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交织共进的新形势,由传统国家管理向现代国家治理转型势在必行,它决定着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能否继续坚持以及改革开放能否顺利推进。
(二)超越传统人治化管理困境需要推进法治化治理改革与能力建构
从现代国家的法治性特性与法治化战略看,面对社会急剧转型以及经济步入新常态形势下呈现的社会矛盾复杂多变、利益结构日益分化、冲突不断升级等问题,特别是化解国家管理体制下存在的这些管理难题迫切要求推进法治化治理改革,即打造治理法治化格局,尤其是建构法治性治理能力。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在传统向现代变革过程中,民主、法治等现代性价值不断增长,日益成为国家社会的基准秩序。与人治化管理尤其是其能力相比较,法治化治理更符合现代性与时代性要求,具有鲜明优势,能有效应对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社会矛盾与冲突。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治化治理强调主体多元化与依法协作共治,有利于增强治理效能。从治理的角度看,在主体层面上,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都是治理的主体,虽然它们在整个治理过程中位置不同、分工不同、发挥作用也不同,但是更能激发治理效能。“一个体现并促进公平、效率和合作的良好国家治理格局,应包括三种激励机制,即政府机制(体现公平与正义)、市场机制(体现竞争与效率)和社会机制(体现信任与合作),这些都是治理所需要的精神品质。”[5]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主体力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本身对国家治理效能就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要解决国家整体性治理问题就要改革创新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打破人治化管理下三者之间的关系格局。因为人治化管理单从政府主体着眼而忽视市场与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与地位作用,当随着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体制结构的变化,整个管理过程碰到利益结构复杂化带来的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化解的诸多治理难题时就会陷入险境。在法治化治理下,主体间关系逐渐为法律所定性与规范化,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治理主体以法律作为一种正当权益保护工具调节、改善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虽然这会提升问题处理程序的复杂性,但是这一问题的化解即是一种法治秩序、规则与共识的建构,这种秩序、规则、共识一旦达成,整个社会容易进入一种持续和谐发展的治理状态。
二是法治化治理特别强调合法性,注重行为柔性化与方式多样化,有利于降低治理成本。这一治理以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增强了治理行为的柔化与平和特性。而柔性化与具有合法性的治理行为能拉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距离,培养和气的氛围,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相互间的冲突与对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冲突与矛盾会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不攻自破。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形式的不和谐因素,如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对政府治理行为不满并不是因为事实本身,而往往是由于为了达到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式。换句话说,当面对问题与困难需要治理时,通过适当的途径、为民着想的心理预设等具有较大包容性的方式让人民广泛参与,从而获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选择方式。此外,在选择治理方式时,法治化治理不拘泥于传统管理方式,注重多样性,如法律引导、法治参与、情感认同、协作共商、第三方介入等,能为问题的化解注入新鲜血液与活力。尤其是当面对国家管理体制自身所带来的管理失序、失信、失衡进一步加剧等复杂性问题时,更要抓住一切有利因素,创造一切有利机会,采取一切有利于危机化解的法律化、制度化途径与方法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能力。
三是法治化治理强调目标利益在法律框架内和谐与多向度发展,有利于增进治理福利。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各治理主体间利益关系失衡的重要体现,治理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实现各主体自身利益的和谐达成与多向度发展问题。与人治化管理相比,法治化治理在目标设计上有相当提升与扩展,更加注重反映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更能体现民情、民意、民愿,推进了治理理论目标向实践目标的跨越,即治理目标价值在由理论设计到实践转换中得以真正体现。从一定程度上看,法治化治理抓住了目标利益问题的关键,这就是目标利益是政府与全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在多样利益发展上,通过法律途径而非权力途径达成的所谓共识或者实现的所谓共赢。用一句话概括,这就是要让治理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而不是少部分群体,尤其是打破既得利益藩篱与格局,这是法治化治理体现的社会本位、人本性等多样目标价值所在。不管是在制度设计、组织设计上,还是目标设计与价值设计上,它都更符合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建设的要求,是对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变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法治化治理相比于人治化管理具有相当优势,它本身就是一种国家治理先进性与能力优越性的最好体现,因为它凸显了现代国家的特性与价值,也更强调法治性治理能力建构的重要性。特别是从现代性角度看,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现代社会集中体现了法治性特征,即建设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现代社会更为关键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为不断推进治理变革与治理能力建构以化解管理困境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以及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目标治国理政的法治性能力。这是党中央近些年来反复强调的重大战略改革,也是我国这样一个民主法治传统薄弱的国家快速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克服的难题,因为它是对传统体制进行改革,必然遇到重重障碍,但是,突破这些障碍也就成功了一半。
当前,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化治理改革也是其必然选择,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这一法治化战略背景下,更要以法治化治理改革推进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建构,两者是相互促进、内在统一的。也就是说,要努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性水平,它是增强治国理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期、深水区以及经济进入新常态形势下,深化解决中国现代化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的最具说服力与治理力的关键一招,是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精神、法治秩序所在。如何推进这一法治性国家治理能力建构,可以从以下三个递进层次方面入手:
(一)健全法制体系与培养法治精神,是建构现代国家法治性治理能力的首要突破口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加强了法制建设力度,依法治国也成为我们党执政、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宪法制订与修订的基础上许多法律法规陆续出炉,并随着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变革进行了适当调整,法制建设迈开了第一步。虽然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产生了一定数量的法律,但是从法律精神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比较粗糙,“赶鸭子上场”,法治精神在“为了适时法律的制订而制订”过程中难以充分体现。尤其是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变更进行比较发现:法律最重要的是在于法治精神的养成,即法律形成、内容的变化是对法治精神的强化与固化而非削弱法律的权威。否则,容易导致法制建设大刀阔斧的进行,而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与法治情怀难以形成。我国是一个民主法治传统相对缺乏的国家,实现传统人治国家与社会向现代法治国家与社会急剧转型,尤其在国际国内环境复杂多变情势下,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这一转型,也需要一个过渡时期。
在这一时期必须对法律进行充分酝酿与检视,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层面,在这个方面,主要是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政策治国超出界线就更具有人治性,相反法律治国覆盖广泛就更具有法治性。政策与法律是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方式,两者各有优势,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许多法律是由政策的推进上升而来,即政策先行,法律附随。在过渡时期,这一方式符合中国特殊国情,有利于在多样变化、复杂交织的社会环境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为政策相比较于法律而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如改革开放政策、经济特区政策等,但也正是这一点会使政策治国表现出相应的人治性,所以,当条件成熟、时机出现时,尤其是当改革由“摸着石头过河的浅水区”向“难以试探的深水区”转变时,必须推进政策治国向法律治国转变,以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危险。这个转变最关键的任务就是法律制度的健全与法治精神的养成,只有这样才能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打下坚实基础,从而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其实,当党和国家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由法律定型化,执行国家法律也就是执行政策本身,而且能扩大政策普遍性、增强政策适应性、强化政策权威性。
(二)培育多元治理主体依法依章办事的意识与能力,是建构现代国家法治性治理能力的关键环节
受几千年封建官僚思想的影响,公民单独性或者孤立分散性的存在特征,尤其是对权力的依赖心理仍未有实质性改变。民主、法制在尚未扎根、深入人心并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与做人做事原则时,支撑整个社会发挥作用的仍是人与人之间的由远及近的情理关系网络与人治化情结。因此,建构国家法治性治理能力,尤其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赋予多元主体法律权利及平等机会的同时,关键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培养依法办事、依照制度办事的意识与能力,并以此推进国家与社会运转,通过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途经解决各种矛盾与冲突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执政力的体现,但是,只有当多元治理主体法治理念与制度意识逐渐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法治性与现代化水平才能提升与彰显。如何提升这一意识与能力,一方面对市场社会主体来讲,还是要加大宣传、引导与教育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促使社会公民提升对国家与政治的认识,尤其是对自身行为跳出私领域而影响公领域而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同与理解。在深化市场化改革以释放市场社会活力与动力的过程中,更要促使市场社会主体遵行市场规律、社会规则、守法经营,不断完善市场社会法治秩序。另一方面对政府主体来讲,政府要以身作则,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主动将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事务交由市场社会主体打理。政府做好宏观调控与监督事宜,不断营造公民理性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政治环境,加快推动动员式参与治理、服从式参与治理向主动自觉式参与治理转变。尤其是要加强责任机制的建设,对相应违法行为给予惩处,增强治理行为的法治性与责任性意识,从而保障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三)打造政府与市场社会主体依法协同共治格局,是建构现代国家法治性治理能力的质的飞跃
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法治精神大力培养的同时,努力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参政的精神品质迫在眉睫。这不仅对政府而言至关重要,而且对市场社会主体同样至关重要,尤其对提升协同治理能力的法治性水平尤为重要。著名学者燕继荣指出:“‘政府治理’是善治理论的1.0版本,‘社会治理’是善治理论的2.0版本,而‘协同治理’是善治理论的3.0版本,并强调‘协同治理’是善治思考的终点、未来治理选择的目标。”[6]“所谓协同治理,是指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相互协调,合作治理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管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7]或者说,“为了实现与增进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等多元合法治理主体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威、协同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共同合作,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8]它体现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即“政府归位与定位释放市场活力与动力,良性发展的市场培育自治社会,社会自治又推进政府权力逐步回归社会”[9]。这是协同共治格局优势的最好体现,是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一招。
因此,在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下,建构国家治理能力,尤其是提升这种能力的法治性水平,最为重要的是发挥多元主体依法协同治理的优势。这就是要打破传统“强政府-弱市场-缺社会”的管理格局,建立一种“小而强政府-真而实市场-大而好社会”的协同共治格局。对政府而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10]。这突出的表现是将政府越位的归位、政府占位的退位、政府缺位的补位、政府错位的定位,政府主要是做好宏观调控、市场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尤其是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督管理、制定政府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为市场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些都是下一阶段政府能力的重要改革方向。
对市场而言,主要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推进与强化市场化建设,实现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性突破。这是因为虽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十年来市场经济建设不但没有实质性进展,甚至反而有所倒退。因此,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法治性水平,市场治理是其重要一环,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它是解决中国体制性弊病的关键一招,也是重要突破口。具体看,要“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公平性”[2]11-13。尤其要减少市场对行政化、权力化的依附性和青睐度,推进市场各主体按法治规则而非按人治规则开展经济活动;减少乃至消除市场运行壁垒,打破各行业各自为阵的地域封闭性与分割性格局;剔除人们一直诟病的垄断毒瘤,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长与民间资本流动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此外,“国家与社会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让社会运转起来,发挥社会机制在社会自主治理、社会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等重要领域的基础作用”[11]。况且,“治理和善治的本质特征也是公民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独立管理或与政府的合作管理,善治需要公民社会的发展,没有健全的公民社会,不可能有善治;反之,公民社会的发展必然直接地或间接地要影响治理的变迁”[12]。因此,在法治化战略视阈下不断推进协同治理进程,建构法治性综合治理能力,必然要有一定数量的健康成长的社会组织为依托,尤其是社会主体依法广泛参与治理。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在非政府组织成立、登记管理、运转、政策扶持、渠道拓宽、政府购买以及社会监管等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政府在促进公民社会培育与发展进程中要扩大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增强其活力与动力,要加强引导与培养“大而好的社会”依照法律制度、市场规则参与社会事务与经济文化事业治理活动的意识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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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晓
作者简介:刘涛(1984-),男,江西吉安人,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文明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收稿日期:2015-06-20
文章编号:1004-941(2015)05-0070-06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