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机制论的罪因观
——双因双化统一论的倡导者——于真先生访谈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于真先生是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是我国犯罪学界、社会学界都享有挺高声誉的老一辈知识分子。2015年5月13日,主持人依约赴武汉市东湖之滨,登门拜访了于真老先生。于真先生在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家属院的家中高兴地接待了主持人。于先生已经八旬有六,鹤发童颜、和蔼可亲,说话声音平和干脆、抑扬气足,举止动作张弛有度、伸缩有力,走起路来腿脚轻盈随心、协调矫健。他的胸襟,志趣为人,可从他1983年所作《咏盐》(步明代于谦《石灰吟》诗韵)看出。
以下是采访内容,与诸君分享。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尊敬的于老师,您好!我们想做一个系列的采访,请老一辈犯罪学专家谈谈自己经历过的中国犯罪学研究及心路历程,形成中国犯罪学口述史。
您20年前的机制论罪因观的学术观点及其显著影响力,我们早已有所耳闻。近10多年来,您聚焦“共生”,您的共生论思想日益发酵,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研讨。但是,目前,共生认同对犯罪学研究的影响尚是潜在的、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不过,共生认同以后的发展及其对犯罪学研究的影响是不可限量的。
于 真(以下简称“于”):你们已经采访了冯树梁、储槐植和戴宜生等犯罪学家,你们《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相关文章,我也看了。非常好!不过,看后,相比之下,我觉得自己不是冯树梁、储槐植和戴宜生一样的犯罪学家,说客气点吧,是票友,不客气地说,叫看客。因为我是搞社会学的,搞研究方法的,有的有点普遍适用性,遇到了许多犯罪学的师友,包括储槐植、郭翔、肖剑鸣和你,我多么希望这些朋友能够经常走到一起,聊一聊,希望我的好师友们在学术和事业上共荣共进,让我也觉得舒坦安心,为祷为盼!
面对你们的采访,我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信仰。有学者会说,这个拆开来看,主要还是在心,这个“信”就是说要相信,然后呢就是“仰”,这个不是一下能达到的,不管是坏事还是好事,不管是恐怖主义还是共产主义。这个信就是确定坚信,这样,信仰是既“信”又“仰”。
人类的互助共生,没有互助就没有人类,互助论就讲了这个道理。我们很久都没有讲互助的问题了。
武汉大学的刘绪贻教授,今年102岁。我在写《共生论》(于真先生著,香港文艺出版社2011年出版,是进入 21世纪以来于真先生的代表作。——编者注)的时候,他是指导我的老师,他经常借一些书给我看,其中有个眉批只十个字:“我相信理性、不相信信仰。”我就受这个眉批的启发。我的老师相信理性,理性是讲道理的,是不是?因为人类共生最大的难点就是这个观念冲突。利益问题很实在,你可以讨论,可以讨价还价,现实利益也好,国家利益也好。利益是可以用来交换的,而这个观念就是一种信仰,是难以动摇的。
观念是用来交流沟通的。什么叫信仰?首先我们问信的这个东西是什么?信的东西真实不真实?确定不确定?为什么这么相信呢?说这个人、这个民族、这个教派就相信这个东西,怎么把这个意思结合起来?我给信仰下一个定义,信息不确定性的主体认定就是信仰。你所相信的神或相信没神,这就是你信仰的目标,即你所信的对象的信息是不确定的。现在唯神论者,能够证明神在哪里吗?证明不了。而无神论者,唯物论者,你能不能反证,证明没有神?一方不能证实,一方不能证伪。就是这么一个东西,都是信仰的目标。信仰和目标就是这么个关系。是不是?为什么说是信息不确定性的主体认定呢?从我们来看,那个目标是客观的东西,它是不确定的,而从具体主体来看,它又是确定性的,不用怀疑,把人的命都搭到里头去。这个是观念的问题嘛!所以我就提出来,信而不仰。
有人说,无望的追求谓之信仰。这个也可以表示,旁人看起来是非常不可理解的事情,他却宁可把命搭进去。我们要研究的是你的主体为什么会这么认定?主体为什么是这样认定的呢?就是因为他所生长的环境,他的爸爸妈妈,他的这个民族,他的这个整个的环境就是信这个东西。他的信息获取的渠道是单一的,他没东西作为比较。为什么现在人们思想那么活呢?因为可以想的太多了。今天可以想这个问题,明天可以想那个问题。是不是这个道理?“信息不确定性的主体认定”,就是信仰的一种现实的客观的解释。所以有的说有上帝,有的说没上帝,在人们没有把这个信息弄确定之前,至少我这个说法是可以成立的。那么有没有上帝,这是神学,宇宙学,脑科学,大家来努力,让它这个信息确定吧!
问:理性和非理性,他们那个信息都是不可确定的,科学是有极限的,那个非理性的根本就没有什么极限的问题,它是无边无际的。就是我们认识能力、工具的一种限制,人的认知能力的限制。认知能力包括我们的工具,计算机是我们人脑之外的东西,但是它是我们设立的,它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要完全超过人脑的话,那还是人们认知的问题。所以它这种不确定性,就是哲学上的不确定性,那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个定理,不管你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都是这么一个问题。这个信仰就变得怎么样了呢?变得不可知。
于:为什么说信而不仰,信而不迷。这个“仰”是什么意思?菩萨为什么做得那么高大?你想过这个问题没有?如果菩萨跟普通人一样,我们是不是能够信仰他,弥勒佛做的和普通人一样,我们会有怎么样的观感,你就不是“仰”了。现实是乐山大佛,从它的肩膀上看人,极为渺小。信仰是你“仰”,一仰就失去了自己。我张扬人的主体性,我们是平等的,不管哪个佛,信而不仰,“仰”就失去了你自己,当然你“仰”的话,你“仰”的就比你高大了。
我们讲科学,讲理性,不讲神性,因为神性没有哪个能辨得清楚。这个意义在哪里?这个意义就在虚拟当中,就能够辨别是非,这个意义在宗教平等。你心里也是不确定,你为什么比我高一点?是不是有这么一个现实的意义?这样一来就是宗教信仰平等,不信神力和信神力也是平等的。
我在《共生论》里面讲八个字:“共生理性,异己共生。”实践上讲异己共生,尽量跟自己不同意见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和睦共处。但是,从方法论和目的论来说,我们提倡共生理性。我们的目的是共生,为了全人类共生,我们的方法论是理性的,绝不讲神性。
问:你讲的“共生”,可不可以这样解读?指的是一种相对的平衡,自然界一种相对的平衡,其中也有杀戮式的不共生,也有一种强大的自然物摧毁另一种强大的自然物,但是它的摧毁过程中,保证一种相对的平衡。比如说狼吃羊、羊吃草,尽管是很简单的一个例子,但是它是相对的,它不吃会造成食物链上另外一种失衡。
于:你是从自然生态上说的,有道理。
我国历史上,孔子是非常聪明的。《论语》中的子不语就是他不讲。怪、力、乱、神,他不讲。他讲祭如在。我祭我爸爸妈妈,如在,像在那个地方。祭神如神在,祭这个神好像是这个神在这个地方,这是什么意思呢?神在不在没有关系,反正我认为他在。这个“观念神”是存在于人脑子里,打也打不掉。实际上来说没他就不行,他有个观念存在,所以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就说明一个观念神的问题。神在人们的脑子里,在虚拟世界当中存在。因为我们现在很能理解什么叫虚拟世界,什么叫做现实世界。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中间还搭个桥梁,“如在”。所以我讲信而不仰,信而不迷,特别是迷,一迷就更糊涂了。你是不是迷在里头了,我可以举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说。我对信仰的概念作了界定,是因为看到英国地铁连环爆炸,五个人搞了三次爆炸。伦敦地铁站把他们的形象用摄像头摄下来了,我们看到他们五个人把背包都堆在一块,就好像我们旅游的时候,早晨下来吃饭把包包放下来,大家谈笑风生。他们为什么如此轻松?几分钟以后,每个人都要去实施爆炸,视死如归。这就叫做信仰。
做判断、有证据,还要留有余地,让人有思考的空间。你不要把话说绝了,说的都没人讲话了,那不是治学的态度,对吧。
问:我就在想,这人跟人的差别怎么区分?中国人和外国人,中国人和美国人,和印度人,他们的差别在哪里呢?除了生理上的差别以外,还有观念的差别。
于:观念差别更大。这个东西很厉害,我总觉得人因此而有不同的命运,或者说这种观念带给他的一种命运。你有这种文化观念的人,你就会这样去思考,也许你就会上某种观念的当。
有学者说,人来这个世界上,背着一个十字架。我理解:这就是历史、环境形成的纵向的观念系统和现实存在横向的利益系统所形成的十字架。人和其他主体都有这个十字架。在不断运动变化的时空坐标中的位置,即他们的现实思想实际。也有学者说,如果这个研究再深一点,把这套十字架的机制研究透了,在这个世界上什么事都能搞成。这就是我们共生社会学里面讨论的问题了。因为什么?共生社会学要讨论共生,互惠共生,还要讨论不共生和反共生,反共生就是犯罪社会学的研究范畴。
问:我一直认为人跟品种有很大的关系,跟基因有很大的关系。这个基因有两个层面,一个就是软件,文化基因:就是说你是谁?你是中国人,你是个什么样的中国人?你生长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这个十字架把你压住了。那么这个世界上有的民族,他的十字架轻一些,有的重一些。我们对文化的感知,就像打太极拳一样,我不知道日本人打不打,但是我知道打太极拳首先产生的作用,日本人是领悟不了的。他们只是觉得好玩而已,你真的能给他们讲明白这个不容易。他们讲柔道。十字架是这样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交融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十字架。
社会学里面有一个研究方法叫双生子实验,就是看同胞两个人生下来以后,分别在两个条件有非常巨大差异的家庭中间长大,实验的结果就是,40年以后,让这两个人认识,相逢,就发现一个巨大的相似性。那种巨大的相似性说明了,他的生物性在里面起的作用,他们俩吃的炸鸡一样,穿的衣服颜色,生育的孩子的性别都一样,还有兴趣爱好都一样。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把一个中国孩子从小就放在西方人的家庭里面以后,他会不会产生中国人的思维。你看我们中国人,他的文化基因就是不管在哪,只要有一群中国人,他必然要抱团,抱团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修一个唐人街。修这个唐人街到底是什么意思。他到底是想穷帮穷啊,还是想跟外界产生一种隔离?为什么说文化里面有一种排异性?他造唐人街就是想跟那些当地文化保持一定的距离,他不是想去跟他沟通。唐人街给你限定一个地方,包括我们国家的墙文化。中国人那么爱修墙,建一个小区就必须要修墙,除了自然条件以外,还有一种问题就是说,他希望群与群中间有一种隔离,一种天然的隔离,说是圈子嘛,或者叫熟人。在黑暗的小院里,都是熟人,那墙不能拆,拆了以后跟外面不是一回事,“非我族类”!这墙肯定除了自然因素以外,肯定有这方面的因素。
在国外,这些唐人街扎堆,可以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家根本不跟我们玩。我们玩的东西人家不感兴趣,咱们几个搁在一起摸麻将,咱们绑在一起玩,咱们进一个圈子,这是中国人的群。这一群人,是按照兴趣爱好,也按照地域分。犯罪小团伙他们就有共同的经历,共同的情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
又比如,东北所谓的匪文化,确实跟他们生理上是有关系的,他们那种内化和普遍的一种倾向是有关系的。东北人就是喜欢打架,不管在哪,就是那么外向,就是好冲动。像黑人似的,黑人肯定有他的一个普遍的心态。
现在犯罪学里面有没有这种犯罪的类型?
于:有啊,生物学派就是从生理上找犯罪原因的嘛!
犯罪学的开创就是因为想用解剖重罪犯的方法,用实证的方法,通过人脑的结构来判断人的道德,进入了科学研究。
问:十年前,咱们国家把建设和谐社会正式作为社会发展战略。2005年,为纪念消除20世纪人类最大的灾难的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您写出《共生千字文》(见本文结尾“链接”——编者注),广泛发表于内刊及网上。76岁那年参加第36届世界社会学大会,开始写《共生论》,历时五年,完成书稿近80万字。请您介绍一下《共生论》的主要情况吧。
于: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是中国结束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历史的40周年。撰写《共生论》这本书是在10年前的2005年,回忆那些惨绝人寰的历史镜头时,不由得一遍遍地为死者悲痛,为生者忧思。我以流传了千年的千字韵文形式在多处内刊和网上发表了《共生千字文》来做纪念,简略而通俗地说明共生思想的朴素道理,也是《共生论》这本书的主旨。
萌生共生思想的直接原因是2001年纽约世贸组织大楼9·11事件后对恐怖主义的研究。见诸文字的是2004年向第36届世界社会学大会提交的论文。我首次公开发表的“共生思想”,是2004年9月写的一篇《关于恐怖主义的社会学分析》。
我在深思,什么思想可作为大同世界的信仰基础?我认为,大家共同的信念基础应该是“共生思想”。共生思想,几乎所有人间善良感情,文明进步观念,各种原始教义,都应是以此为基点的。人间的恶思、恶言、恶行都因违背共生思想而萌生。缺乏共生思想是从个人到国家损人利己之源。
“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结束快40年了,中国像是一只从灾难的烈火中飞出的凤凰,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腾飞改变了国家的经济面貌。10年前,从内政、外交的实践中总结出要建立“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这个从“阶级斗争”到“和谐世界”提法的转变,意味着历史性、思想性的大转折。这些使我不仅受到过去死难者悲情的催促,而且看到后世子孙共生同乐的希望,因而受到鼓舞,增加了写作信心。
“和谐”和“共生”,不揣冒昧地说,他们是一表一里,有异曲同工之趣。和谐、共生之说,古已有之。近年来,我国已有共生理论出现。
我的这本《共生论》,首倡共生史观,阐述人类共生的历史,非共生的现实及其支持理论,剖析权力与秩序,社会利益群体理论与求同存异的方法论,普世价值,及全球伦理建设等方面的人类共生的平凡而质朴的道理,讲明“有异求同,立同存异”、异己共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共生愿望建立在科学理性和现实条件之中,避免它成为仅止于说教与劝善之作,贻误人类追求共生的伟大事业。
这本书写作目的只有一个,让暴力、恐怖、战争不再有借口,认同共生思想,建立共生理性,走和平、和谐、共生、同乐的康庄大道。
问:您曾于1990年在成都召开的全国青少年犯罪研讨会上对犯罪原因提出过双因双化统一论,后被康树华教授主编的《犯罪学通论》列为我国学者研究犯罪原因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与观点之一。1995年,您又专门撰文发表,系统阐述您的这个机制论罪因观,被称为犯罪学罪因论九派之一,影响很大,意义深远。一晃20年过去了,请您谈谈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于:每一种科学理论的出现,都会给人们观察社会现象带来新的视野,尤其是方法理论,更是如此。它不仅能重新审视过去的观点、理论有哪些不足,还能更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层次,从而更进一步逼近真理。例如罗大华教授提出的犯罪综合动因论,就是“用系统方法研究个体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正因为系统方法是一种科学方法,用它来观察罪因就能得出此前未有的结论,揭示出犯罪原因是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网络结构。
系统论所揭示的是事物的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与结构之间的关系,解决了观察事物的整体性、层次性和有序性,但还没有完全解决事物的动态性与整体性、层次性和有序性之间的关系,因之综合动因论只在总体上把握了各种相关因素,把它看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展示了犯罪心理形成因素和犯罪行为发生因素两大子系统及其下属2~4个层次的主体和主体外因素。但如何表述这些因素之间的动态关系,分析它们之间的作用联系,则需在方法论方面向前进一步。
1990年,我提出双因双化统一论的背景,是社会机制论方法的出现,这是在静态系统结构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向动态的系统方法发展的一大进步。它在社会学因素条件分析、结构功能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新的机制分析,并将其提高到哲学范畴来认识,认为机制是事物运动中,其内部因素(这些因素组合成若干结构)和外部条件,有一定向度的、相互衔接的律动作用联系。研究机制就是具体地研究事物的作用联系是如何发生、发展的。机制论是哲学上的中介理论,它是从现象认识规律的桥梁,又是规律运用于实践的中介。缺乏对这一中介领域的认识,就完成不了从抽象到具体这一认识环节。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哲学、社会科学(包括犯罪学)迄今尚未能有大的突破的症结所在。机制论认为,研究社会现象有四个逐步深入的层次,一是现象考查,二是关系研究,三是机制探讨,四是规律认识。而认识了规律要运用于实践,又要根据机制的作用联系的不同时间、地点、条件来运用、建立、强化、转换机制等手段去改变现实。这无疑对认识犯罪现象及其治理具有方法理论的意义。
犯罪原因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的罪因是社会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是犯罪学更是犯罪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微观的罪因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部分。当然,这两个层面又存在于一个社会整体之中。我们可以肯定,犯罪原因是一个综合的、变化的、相互关联的整体。如何把这种综合性、动态性、关联性在具体分析犯罪人的心理、行为发生过程中表述得精细一些、科学一些,则是我们面临的任务。机制论者把犯罪形成过程看做是犯罪主体因素和非主体因素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律动作用联系所造成的结果。通俗地说,就是“外因内化、内因外化”相统一的罪因理论,即双因双化统一论。它实际是对犯罪形成机制的概括。双因双化如何统一?只有阐明各种结构之间的律动作用联系的机制,把它的作用过程的内在性说清楚,才能得到较完整的统一性认识。否则,还会停留在关系研究层次。许多理论流派的结论,无论是单因素决定论还是多因素决定论,之所以缺乏说服力,显然与这种低分析层次有关。
我们需要把内因看成一个不断在外在因素作用下内化的长过程。如果我们把犯罪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等结构作为内因,它就无时不处在社会大环境和自然环境中。在这些外因的作用下内化而形成犯罪心理。一旦具体情境出现,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犯罪行为。在这个不断内化过程的同时,也是犯罪人在各发展阶段将其已内化的不良品质外化作用于社会环境的过程。这种内化与外化是一个连续不断的互动、发展、变化的过程。
犯罪主体的内因是外因内化的结果。它的犯罪行为是它内因不断外化的结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双化过程就是犯罪形成的轨迹,双因的相互作用是犯罪形成的原因。抽出整个过程中的某一阶段的某一个或几个因素的作用来解释罪因,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来看,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先是从现象的观察,总结出各种类型、特点,进而广泛地进行关系研究。各理论流派出于研究方法论的不同,学术渊源不同,研究方法与手段的不同,具体研究对象的不同,观察的角度不同,得出的主要结论当然有所不同。应该肯定的是它们都在不同侧面、不同深度上对犯罪原因作出了当时力所能及的知识积累,为犯罪学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即使在今天看来有所偏颇的结论,仍然不失其探索的意义。但关系研究的终极,对犯罪原因作出综合的、系统的、多因素、多层次、多结构的分析,仍然没有能解决犯罪心理、行为的动态作用联系问题。
把体质人类学的理论、观点以及自然科学实证方法用来研究犯罪现象,就是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观点的由来。他为现代犯罪学生物学派奠定了从人的生理结构来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无论是体格类型说,还是遗传因素说,包括更为具体的双生子说、染色体说、内分泌说、脑电波说、物质代谢说等等,无不是在找寻犯罪与生理因素之间的关系。虽然它们把双因双化漫长过程简单地理解为生理因素这一内因和犯罪人行为的结果直接联系起来,也没有指明犯罪行为本质上是社会行为,无视社会影响、社会因素等外因的作用,得出不为人们所敢苟同的结论,但是这派理论从深入研究人的生理结构的差异,找出正常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生理方面的不同,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我们不能排斥生理结构对心理结构形成的作用联系,也就是说在外因内化过程中,为什么有的人能顺利接受社会化的正面教化,而同样环境下有的却不能,尤其是婴儿、少年期的相同刺激会有不同的反应的原因。从生理结构深入研究犯罪人的内因,无疑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科学的发展需要的是客观态度。不能因为某些论断错误,受到批判,就抱不屑一顾的态度。如果其中有客观事实存在,有某些甚至很少的合理因素,就应该重视或吸收其有益的观察角度,或借鉴其研究方法。
精神病理学对犯罪原因的解说是病态人格或低能所造成。精神病医学家们从病理、智商测验角度研究大量正常人与犯罪人的精神方面的差异,这比生物学派的论断前进了一步。因为病态人格是生理结构的内因接受了长时间外在条件影响内化了的状态,是一个新质,而且涉及脑科学。尽管高智能犯罪本身就否定了低能形成犯罪,但犯罪者有低能的存在却是事实,也有它的不同于非低能的犯罪形成的双化过程,同样不可忽视。
心理学家研究犯罪所形成的犯罪心理学以攻击性、利欲性、性冲动、权力欲四种心理原动力来解释犯罪原因。这种从人的本能需求,甚至如弗洛伊德以性的潜意识来解释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缺乏通过社会环境的外因内化和犯罪行为的环境条件的具体分析,也是把双因双化过程截取其中一段作为原因,因而是不全面的。但从人的心理的利欲原动力来说明,更接近已经被强化并无视社会规范的异常利欲心态的犯罪心理结构,那么这种被强化的过程无疑是又一段双因双化的过程。他们的这一角度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犯罪与本能欲求的关系,但不能解释正常人为什么能遵循社会规范控制其欲求。这就必然要到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去寻找。因而,社会学家们在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就从更广阔的角度来审视它了。
犯罪无论是作为宏观的社会现象还是微观的社会行为,是受到社会学的重视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对犯罪原因的解释,社会学理论逐步取代了生物学和心理学,理论社会学在社会和社会群体、组织的功能与冲突中,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化理论中寻找犯罪的原因,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却较少考虑个体的智力、遗传、性格等因素。也就是说,他们重在把握社会原因,把人作为“社会人”在看待,而较少去论及生物人对犯罪的影响。从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社会反常状态理论到控制理论都是从社会大环境所形成的犯罪条件去分析犯罪原因,甚至如法国拉卡沙尼的观点,犯罪中应负责任的,实质上是社会而不是犯罪者。社会学家的兴趣大都从宏观上,对特定社会来说是从社会结构、变迁方面找原因,而不是从行为人本身方面去找原因。总体来看,社会学各种理论倾向于外因决定论,而生物学派、心理学派理论则倾向于内因。
在犯罪学诸多理论流派中,这里要提出双因双化理论的渊源。从犯罪学产生初期的李斯特“二元论”(先天素质与后天的环境)、犯罪社会学派创始人菲利的“三元论”(生理、心理、社会和地理)到当代的生物社会学习理论可以看出犯罪学研究发展的一个脉络,就是单因素 → 多因素,单向影响→双向影响,静态 → 动态,外显(犯罪形态现象学)→内潜(犯罪人学)→ 双因双化(犯罪形成机制),是一个合乎研究思维逻辑发展的过程。
问:我们记得,当时您为了阐述自己的这个理论,还画了一个非常形象而且容易一看就懂的结构图,您把它叫做“个体犯罪形成机制示意图”。
于:是的。为了阐明犯罪形成机制,首先得剖析三个基本结构,即犯罪人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和行为结构。
人的生理结构是先天的。看起来结构正常的人与犯罪人无异,但作用于心理发展的遗传素质却是千差万别的。遗传的保守性决定人的基本形态结构不变,而在复制中有偏差和错误,造成变异。这种变异就形成人的遗传素质上的差异,也就是人的最本源的内因的差别。科学尚未探明妊娠期间细胞分裂过程中基因变化的机制,但同卵双生子在思维能力、记忆能力、语言发展和智力发展程度上具有相似的水平。英国高尔登认为,双生子相关系数约0.80,普通兄弟姐妹约0.50,共祖父的兄弟姐妹约0.25。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发现50%以上的低能与呆傻儿童是由先天遗传因素决定的。同时,遗传所形成的气质类型(多血质、胆汁质、黏液质和抑郁质)的差别也属先天性。这些个体差别可以说是原始的内因,但在胎儿出生之前形成遗传素质应该说是在胚胎成长过程中一步一步实现的,也就是母体(对于胚胎来说则是它的外因)给它作用的结果。人们重视胎教,就是让母体给胎儿以良好的生长环境,不同的外因促其内化为胎儿的某些素质。双生子不相关系数为0.20,说明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外部条件对于双生子来说仍有不同。究其原因,也就是内因在起作用。由此可见,先天的生理结构也不是等齐划一的,这些是尔后心理发展的生物前提。就在这个原始的层次上,外因内化和内因外化的过程就开始存在。作为新生婴儿,无疑地生理结构又是它的内因,而家庭、社会就是外部条件,是它的外因。
从新生儿到成年,经历着不同的发展阶段,粗略地分乳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少儿期、青年期、成年期,每个阶段的外因都施加影响于他。一个乳儿从混沌初开到成年,经历漫长的人的社会化过程。社会规范教化的强制性、施教者的多样性、复杂性与个体能动性和选择性以及情境、机遇的可变性等等的双因双化形成的人的心理结构。完成社会化过程便成为一个正常的人;社会化受阻、受挫、扭曲都可能造成异常心理结构或犯罪心理。这里,人的生理结构和生活环境、教育相互作用形成各阶段的社会化水平。如良好的生活环境,或父母疼爱,或生活条件不错,孩子能茁壮成长。相反,不良的生活环境使成长过程问题频频发生,或家庭破损,得不到父母之爱;或贫困饥饿,使其脑力得不到充分发展,社会化水平就低。又如不规范教育与不良诱导都会影响到孩子的性格、品质、人格、思想意识的形成。用心理结构来概括这一些心理特征,就可以说,各个阶段的心理结构,是上一阶段外因化了的新内因,在这个基础上又出现新外因不断内化为更新的内因。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不是纯粹被动地接受外因的影响,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愈来愈多地具有自主选择性。这种选择性决定着有些外因可以内化,有些外因不能内化,这也就是社会化程度不一,思想意识千差万别的内因。
在形成心理结构的外因内化过程中,并行着内因外化的过程。当儿童有了不良习惯时,他就会把这种习惯外化在游戏群体中,去影响别的小孩,又从别的小孩子中吸收别的不良的影响,并使其升级为某次越轨。如此循环上升,成为劣迹少年,从轻微违法到犯罪。于是,形成他们的行为结构。因此,青少年犯罪的轨迹标志着他们行为结构的发展过程。我们不能孤立地看案犯的哪一次行为结构,而要把它看成是个内因不断外化的动态过程。内因外化也是有阶段性的,它与外因内化的心理结构的发展阶段相对应。一般来说,一定的心理决定一定的行为,但一定的行为反过来又会产生一定心理,它也是双向作用。最典型的情况是入室盗窃,遇到有人拦阻呼喊,顿起杀人之念,案犯行为遇上新情境,犯罪心理起了突变,从盗窃犯突升到杀人犯。行为结构的阶段性也并不和生理年龄阶段性完全对应,犯罪低龄化现象说明了这一点。
可以绘制一张“个体犯罪形成机制示意图”,从个体犯罪原因系统剖析犯罪是如何形成的。我们以个体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 →行为结构为主线,以社会大环境和自然环境为背景,社会小环境与犯罪时具体情境为外部条件,以各种可能形成犯罪的因素为内容,通过一系列无数次外因内化、内因外化的作用联系所构成的犯罪形成机制,这便是我对犯罪原因的阐明。只要有一个或多个因素就可能成为机制中的作用链的一个环节,起到对大结构来说是次一级结构的作用,它同样有其内部发生机制。这里,我们只就大结构来表述。在生理结构中,性别差异决定着犯罪类型、方式方法的走向;年龄差异决定着犯罪心理形成的阶段性、成熟性;体力差异决定着行为结构的犯罪的强力性;智力差异几乎影响着双化的全过程;气质类型差异决定着心理结构中的人格类型,影响到所从事的犯罪类型,生理缺陷造成自卑心理等等。心理结构这部分最为复杂,而且微妙,它是以需要→欲望→动机→犯罪为主线,其他心理品质为具体内容,决定其主线按何种方式、速度、程度及何种外因内化过程而发展。这些心理品质包括性格、气质、情感、意志力以及和思维活动相联系的思想、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这些都与形成犯罪心理有关联。在行为结构方面,从不良习惯,如贪、馋、懒、瞒、抽烟、喝酒、抹牌等到犯罪行为,作为一个过程的动态结构对待,罪错的发展阶段包括了初始阶段的某些特征。行为结构的其他因素,如作案知识与技能,方式和手段也包括在这一结构之中。从不良习惯到有劣迹、违法,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没有遭到扼制,必然强化其犯罪的行为结构。
现在,我们可以根据机制的定义,描述犯罪形成机制是犯罪相关因素(包括个体自身各种因素组合成的三个结构和外部条件:大小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具体情境等)以侵害社会或他人为向度,通过外因内化和内因外化而相互衔接起来的按各结构本身的运动规律而动所起的作用联系。就是说,它是以生理结构为基础,双化后形成的犯罪心理结构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生理结构作用于心理结构,又作用于行为结构,再具体作用于侵害对象,造成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这个作用链条所表现出来的联系就是犯罪形成机制(具体的犯罪发生机制是它的最后一小部分)。分析机制就是分析作用联系线,分析各个环节中,如何双化、强化或放大,促成它形成一种模式、一种对犯罪人来说是不可逆转的运行态,甚至产生一种惯性作用,犯罪人也就成为惯犯了。
机制论把犯罪原因归结为双因双化作用联系的统一,它是在多因素相互作用论、综合动因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里是以个体犯罪来分析的。机制论者不仅用双因双化解释犯罪,而且用于解释人的其他社会行为。
双因双化理论对于遏制犯罪具有现实意义。人们常谈,遏制犯罪是个系统工程。工程的蓝图究竟在哪里?怎样全面认识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具体犯罪行为的形成?又要在哪些地方、哪些环节加以控制、引导、改善?从前面的阐述也许可见端倪。如大社会环境的消极面:政治环境中的贪污腐败、权钱交易、各利益群体(阶级、阶层)的利益冲突,行政效率低下;经济环境里,在高速发展中的贫富悬殊,高消费,国有企业不景气,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文化环境中各种文化冲突,道德沦丧,寡廉鲜耻,黄色、黑色文化泛滥;法律环境中的立法不周,执法不严,甚而贪赃枉法,法制观念薄弱;治安环境中的对罪犯打击不力、防范不严;大众传媒中的误导误引;等等。所有这些,加在一起,便是社会失范、失信、失真。在这种背景下,小环境中的家庭教育与规范教育脱节,或不得力,不得法;学校教育中重智轻德,嫌弃差生;职业环境中的行业不正之风,坑蒙拐骗;婚变过程中的朝三暮四,向钱看;交往中的言不及义,钱与性;等等。至于破损家庭、幼年失怙、学龄失学、业龄失业、青春失恋、夫妻离异、子女无依、老年无靠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环境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是致罪的外因。只有针对这些薄弱、失调、失控的诸多情况的诸多环节,施以对策,并使之系统化,方可以谈得上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如若谈几个因素,没有对犯罪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就提系统工程,那就差得太远了。
正如《犯罪学引论》的编者所言:“犯罪学家对罪因问题阐释能力达到什么程度、他所确立的犯罪学理论对所存在的社会犯罪问题研究就影响到什么程度。”罪因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而现实又迫切需要进行这方面的深入研究。我仅以机制理论来观察罪因,并作了以上陈述,请你们和各位业界专家指正。
问:您提出了双因双化统一论,引起学界关注和探讨,成为犯罪原因理论的代表性观点之一。进一步讲,研究方法是犯罪研究的短板,您的分析视角和研究方法是机制,对犯罪研究者很有启发,后来您又发表系列相关文章,进一步阐述机制论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中的地位等问题,这些对犯罪学研究的后来者应该是很有参考价值的,请您介绍一下吧。
于:犯罪研究运用机制论的观点方法,研究犯罪发生、发展、消除之间的内在联系,对犯罪由现象的描述进入到本质的说明是有帮助的。机制论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中处于前沿地位和中介地位,对犯罪研究具有推进作用、创新作用和集成作用。
为了让现在年轻的犯罪学研究者更好地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我先简要地谈谈改革开放以来机制论在我国的发展。
社会学在我国恢复研究以后,如何满足动态地、系统地、综合地研究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成为学科方法方面的重大课题。当时,学术界言必称规律,但规律与现象之间有一个断层。怎样通过事物的现象和关系去认识规律,有无更好的概念工具揭示其中的奥秘,这个历史任务就落在“机制”上。由于我国社会正在进行伟大的无所不在的体制改革,必然地要进行机制转换,于是各领域、各行业都言必称机制。但机制是什么,却很少人能赋予其科学内涵。
1985年,郑杭生教授将社会学对象定义为“社会良性运行的条件与机制”,“较早地将社会机制纳入社会学研究对象范畴”。
我当时也从方法论角度出发,提出社会学是“研究人们现实社会生活的条件、要素、组合、机制、特性、变化及其矛盾运动的规律性”(见《社会调查研究知识手册》1986年版)的。至1989年,“第一次将社会机制作为社会学的重要理论范畴予以提炼及研究”。首次将一般机制定义为“事物在运动中各相关因素(包括内部结构和外部条件)有一定向度的、相互衔接的律动作用联系”,并于1991年在《社会主义社会学原理》一书中,以专章形式“对社会机制的定义,其与社会规律的关系、特性、分类、功能及社会主义社会的运行机制等,做了较系统严格的论述”。
1993年,郑教授主编的《社会运行导论》中,把社会运行机制等同于社会机制,并定义为“一是指事物各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即结构;二是指事物在有规律性的运动中发挥的作用、效应,即功能;三是指发挥作用的过程和作用原理,把这三者结合起来,更概括地说,机制就是‘带规律性的模式’”。书中第三编“社会运行机制”以五章的篇幅,论述了动力、整合、激励、控制、保障五个二级机制,深入地具体地拓展了对机制的研究,把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具体地分析事物的内部机制,为观察、剖析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新的分析方法。
1995年,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机制”课题组的《社会机制论》出版,虽然它存在很大缺憾包括理论概念上的混乱,但作为系统论述社会机制仍有其探索性的意义。其中明确提出、阐明了“社会机制方法论”。在第二章中,作者徐龙福写道:“在人们的思维方式迈向现代化的潮流中,生长着一种具有深刻意义,又需要进行深入探索的科学方法论,这就是以研究社会机制为对象的社会机制方法论。”它“不同于传统的一般认识方法,它突破了传统方法的直观片面性和经验方法的局限性,而从对客观对象认识的直线性、非系统性转向了对象的整体性、层次性、过程性、中介性等纵横复杂关系的分析和综合”。“它比系统科学中的结构功能、信息、控制、反馈等方法,更具有内在性。如果系统科学方法主要着重于系统的整体性、综合性,那么社会机制论方法则主要抓住的是系统的动态性和中介性。因此,它是建立在系统科学方法基础之上,又深化、发展了系统论方法。”
1999年,天津市在总结十多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由市社会科学院周路研究员主编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论》出版,更把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条分缕析得一清二楚,从而使机制论进到应用层面,并提出他的机制概念来概括复杂系统中的机制为“交互作用场”,尽管复杂系统诸因素之间的作用联系会形成一个从空间上看来是立体网络结构,而从时间上却又是无数作用链条,这种链形的“场力线”所构成多层次、多向度、多变化的“网链状态”,抽象为“场”未为不可,但离开了有向度的作用联系机制分析,又怎样去认识那个“场”呢?
1996年出版的肖剑鸣教授所著《犯罪学研究论衡》,提出机制的通义是“事物相关要素在动态交合作用下所形成的结构体之间传递功能定向律动过程与联系”。他这句话定语部分可理解为“场”,后面的话才涵盖着机制的本义,中心词是“过程和联系”。举出这些不同含义目的有三:一是机制论的创立者们在探求它的基本概念时所做的不断努力,即使目前对复杂系统的机制表述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侧面向本质揭示的目标迈进,并以独自的见解拓展对机制的研究,这对机制论的完善是大有裨益的。二是在介绍机制论的由来时,多点理论成分,坦露出各种观点,希望得到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界的关注。三是犯罪研究应深入探索机制这个带普遍性的方法理论。与理论探究的同时,机制论已经进入运用其观点进行工作的实践阶段。例如,20年前,浙江省等地方,以快速反应机制、破案机制、安全防范机制、执法机制、警务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的机制建设为标志,一个体现公安机关基本职能和公安工作整体特点的新的公安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在构建这种运行机制过程中,不仅认识了机制,而且自觉地建立了很有效的机制并“对新形势下公安工作运行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这一方面说明机制并非捉摸不到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可以认识、可以建立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说明认识机制对认识规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理论的力量在于能认识世界,并能付诸实践,改进世界。20年前,尚在婴幼儿时期的机制论就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占据了方法研究前沿的地位。
问:改革开放后机制论的发展史,您是最清楚的。那么,您认为机制论是什么?机制论方法又是什么呢。
于:接下来,咱们就再谈一谈机制论是什么。
机制论是以能科学地反映事物运动、变化的客观实际的基本概念为基础,拓展而成的既能把握宏观社会运行脉络,又能深入微观地对社会行为剖析其究竟的一套理论观点和方法。因为机制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性、内在性(可知而不可见,可见的都是机制的载体)、方向性(对目标而言,如竞争、协调等)、律动性(结构发挥功能时按自身规律而动)、耦合性(功能和目标、功能和功能、结构和功能的耦合与互补)、稳定有效性、传递性等特性,也就使它处于具体与抽象、现象与规律、实践与理论、对立与统一、动与静、实与虚的临界位置,决定着它是迄今鲜为人知而人们又力求认识它来为目的服务的中介理论。它是认识规律的“阶梯”,又是运用规律的“桥梁”,是考察矛盾双方如何相互转化的特色理论。同时,它是从系统科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动态系统论,它研究系统中所属子系统是怎样动、为何动从而发生系统效应的。系统的有序性决定于其中的机制。因为它能深入事物运动的底蕴,也就自然产生一套机制分析方法。又由于复杂系统诸多因素的存在,不同向度的目标差异和作用力的存在。分析诸多事物的综合律动作用联系成为可能,也就有了自己的综合方法,所以它又是最具体的因素分析与最高层次的动态综合相统一的认识方法论。故此,它是可以适用于诸多社会领域的理论。
咱们再说一说何谓机制论方法。
机制论方法是应用机制理论分析和把握事物内部机制的存在及事物运动规律的方法,是认识机制采取各种认识工具和手段的总和。它遵循着几个原则,包括有机联系的整体性原则,作用联系的内在性原则,功能耦合的动态性原则,总体目标的方向性原则。离开这些原则,就无法认识机制。它的分析方法依次是:因子分析,结构分析,条件分析,功能分析,过程分析,然后是目标与效应的对比分析,最后做整体综合。
机制分析从总体上讲就是对事物运动、变化做有向度的作用联系分析。有一条主要分析路径,就是作用联系,不要受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干扰,若是有阻滞、障碍的地方,必是另有一个向度的机制在干扰,是另一个机制在起作用,再分析它的机制。有人提反向机制,事物可以反向,机制离开了向度,就失去了作用的前提。
犯罪和惩治各有其机制,可以分析犯罪和惩治之间的作用联系,但这是两者机制之间的作用联系,而不是此项机制包含着反向机制。复杂系统的机制分析,就是要分析各种不同向度的机制。同一向度还有层次的不同,惩治与预防就是总目标一致,层次不同,也不能混为一谈。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分析之后,事物的运行机制必会显露出来。如果需要完善机制的话,那就进一步考察机制的动态三要素:目标一致的向度、功能耦合的程度、信息传递的速度的状况,并认真根据已知规律看机制目标是否合理及各个环节是否按规律联动,以使机制更进一步优化。
问:梳理和研究机制论和机制论方法,是您选择的认识和研究犯罪的路径基础,是您找到的打开犯罪研究之门的一把钥匙。
于:是的,认识了机制论和机制论方法,就可以理一理机制论与犯罪研究的关系。
通过上述对机制论的扼要介绍,可见机制论与犯罪研究有着直接紧密的互动互补关系。犯罪学可以利用机制论的观点、方法研究犯罪,机制论更可以从大量犯罪研究成果中去吸取营养,补充完善或修正自己的观点和方法。我很少动笔,研究材料不多,只能以亲身经历来说明这种关系。
我原来对犯罪学理论研究纯属门外汉,经验研究也不多,只因用机制论观点去观察个体犯罪的原因,1990年在成都全国青少年犯罪学术讨论会上贸然提出双因(内外因)双化(外因内化、内因外化)统一论的罪因观,然后为阐明这个观点,1995年才发表文章《机制论的罪因观——双因双化统一论》,受到犯罪学界的青睐,招进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队伍。之后又写《机制论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写作目的有二:一是《社会学通论》书中已经把我在成都会上的发言作为我国学界的罪因论的九论之一,不得不阐述应对;二是检验一下机制分析灵不灵。稍后,肖剑鸣教授在《犯罪学研究论衡》中,辟有专章“犯罪激发的行为机制论”,在更广阔的范围研究犯罪行为机制,并给出机制的通义。举此二例说明通过相互补充,一个成为机制论者,一个也算入了犯罪学之门。加强这种互动互补关系,两者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机制论是犯罪学研究方法之一,研究犯罪方法很多,而且应该关注犯罪研究方法的递进层次。
犯罪研究的方法很多,但都处于四个递进层次之中,即:考察犯罪现象;研究犯罪与致罪、不致罪、防治罪诸多因素的关系;探明犯罪产生、发展、消除的机制;总结犯罪规律性。
犯罪调查是考察犯罪现象的主要方法,包括典型、抽样、观察、访谈等,从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各方面特征来把握,即类型、罪别、时间、空间、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环境、情境、静态、动态,侵害对象、危害程度等等。
分析、比较、综合、追踪、实验等方法是关系研究的常用方法。关系研究是迄今为止数量最大、文章最多的层次,关系研究内容是相关的关系、函数关系(线性与非线性)、概率关系、种属关系、条件关系、功能关系、因果关系等等。以因果关系为其中心内容,它是赖以发现规律的基础。验证或屡试不爽的因果关系称为规律或规律性的认识,各种犯罪学理论观点大多在这个研究层次中产生出来,形成诸多流派。它们由于学术渊源、观察角度、研究对象、方法手段、环境条件等不同,结论当然各异。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行为学、社会学等学科参加研究犯罪,各得其结论。这些静态关系研究,对动态系统地认识犯罪奠定了各个侧面的基础,却显得零乱无序,有时甚至相互矛盾。这就有待于更深入的层次即机制研究方能解决。
探明机制的主要方法是机制论方法,研究犯罪所由生、所由长、所由剧、所由消的内在之间的关系,而且是立体的、动态的、纵横向结合的。它必须根据事物运动的本来面目,在不断移动变化的时空坐标上对运动着的各种因素和条件进行考查、探究。这就从根本上摆脱那种静态的、片面的思想方法,而从总体运动的各个环节及其中介作用中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正如《辞海》所述,阐明机制意味着现象的描述进到本质的说明。
系统综合方法无疑是总结规律的主要方法,只有把前三者研究所得到的许多规律和带规律性的东西进行系统综合,才能认识规律。这是更高的研究层次。它不仅能认识规律的存在,而且能自觉地建立某些机制而运用规律,使之产生预期的效应,像发明家那样运用规律创造发明一样,改变社会现实,防治犯罪,创建一个安全、宁静、清平的社会环境。
问:您为机制论和犯罪研究特别是罪因研究搭建了姻缘,您能否进一步系统说说机制论在犯罪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
于:通过以上描述,就可以比较顺理成章地谈谈,推导出机制论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中的重要性,而且,由上述四个研究层次中可以看出机制论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中的地位,一是前沿地位,二是中介地位。
咱先说一说机制论的前沿地位。
犯罪学理论主体是它的实体理论,而获取实体理论是需要各种方法作为认识工具的。把关系研究推向机制探索层次,是一次跨越。机制论尚处于不成熟的阶段,许多问题尚待开拓、攻坚,研究空间非常之大,与犯罪学结合起来,前景无限广阔,这种前沿性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
现在各领域各行业有关具体机制剖析的文章是车载斗量,不可胜数,大家都在朝认识机制这方面努力。但很大部分犯的一个通病就是把机制实体化、简单化,把体制、制度、规定这些社会运行中的载体软件,甚至机构、人、财、物这些运行载体的硬件,一概囊括在机制内涵之中,把这些视为机制;把复杂系统中的机制抽象成为“模式”、“场”,或把形成机制的某一因素或属性如结构、机制发挥出的效应、功能、自组织性、惯性等等看成机制本身。实体化的结果就是把机制固化、物化。而简单化的结果就是回到哲学抽象,陷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大海之中。
机制论简明的方法是做有向度的作用联系分析,重在作用联系这条主线。当此之时,犯罪学如能掌握它的方法,必将取得重大进展。
咱再说一说机制论的中介地位。
犯罪学各大理论流派,对认识犯罪形成机制、运动、变化规律都有一定的作用,只有运用中介理论——机制论把它在实际运动过程中加以考察,就能看出它们的作用和联系。作用联系是其外在情况,律动联系则是其内在本质。以防治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犯罪对策论与犯罪本体论之间,即实践与认识之间也是个中介领域,同样可以运用机制论。
中介是系统要素之间联结的桥梁和纽带。机制存在于动态过程之中,机制本身就是中介。不承担中介作用的就不是机制。再如,犯罪中的各种因素,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心理的、家庭的、青年的、社区的等等,研究它的学科形成许多大学科的分支。这些分支研究成果,如果集中于犯罪学理论之内,使犯罪学不致支离破碎,各在其主学科之内,也需要中介理论把它联系起来,统一于犯罪实际状况与其运行规律之中。中介地位不是人吹的,是机制本身所处的地位决定的。
机制论的地位决定了它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中的作用。20年前,我力推机制论罪因观时,我认为,机制论可以对犯罪学研究起到如下几种作用,现如今,这些作用可能会有更大的释放正能量的潜力和空间:
第一个是推进作用。
一个新的方法理论和观点问世,都可以推动学科研究前进,而处于前沿地位的研究,也必然地在突破口上向纵深发展。犯罪学理论因其在发展阶段,更需要汲取各理论、方法的精华,促使自己迅速完善起来。
第二个作用是创新作用。
科研以创新为贵,跟着别人亦步亦趋,永远处于附庸地位,必须依据我们的实际,有自己的思路,要比别人看得深、看得广,才会有超越,有建树。既然机制探讨比关系研究要高出一个层次,那么用这个层次的方法理论去研究犯罪,就会有更多的可能创新。
这里不能产生关系研究不起作用的误解,它是研究机制的基础。机制研究不仅不能忽视它,还要把考察现象和关系研究做得更深、更细。只是眼界不能限于现象与现象、关系与关系的研究上。现象是事物的某方面的外在表现,关系也只是本质联系的显露,多侧面的关系研究,是研究其中作用联系的前提。机制研究应该克服关系研究的局限。正如人们运用系统方法在实体理论中大有创新,从而我国罪因论中“多层次犯罪原因论”“犯罪综合动因论”先后出现一样,运用机制论观察犯罪,创新是势所必然。
第三个作用是集成作用。
我国犯罪学自开展理论研究以来,它追求着一套理论体系,也只有有了理论体系,它的学科地位才能确立。探讨了犯罪现实存在状况及其变化、发展规律,才能创立这个体系。客观实在确实有它的运行机制,它是各因素在现实实践中的统一。能反映客观实际诸多理论、观点中的各种认识,也只有在客观实践中得以统一,形成体系。机制论在这方面,就有条件起到集成的作用,把认识系统化起来。
问:今天咱们谈了半天,您依然精神抖擞,谢谢于老师!请您注意保重身体,永远这样精神抖擞。
链接:
《共生千字文》
(于真先生2005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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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曰克己 四海归仁 墨主兼爱 非攻和平
礼运名句 天下为公 人权民主 思想启蒙
基督博爱 正义宽容 佛教慈善 力戒杀生
和平主义 遏制战争 人道主义 救死济贫
福利政策 资本惠民 和谐社会 均为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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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人敬 独霸无亲 不明此理 永无安宁
人猿揖别 群居共生 以御猛兽 互助图存
农耕文化 家族共生 男耕女织 宁静和平
商业文化 供需共生 物通有无 互惠双赢
工业文化 劳资共生 工厂生产 量增质新
智能文化 体脑无分 信息与共 全球一村
生态文化 天人共生 大地绿化 净洁心灵
民族发展 极不平衡 恃强凌弱 面貌狰狞
自有财物 剥夺即生 国家建立 王权秉神
帝王专政 最非共生 内诛异己 外肆侵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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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和弃斗 重轻权衡 各类首领 都要清醒
共生之法 有异求同 立同存异 诚意耐心
各不相让 必失双赢 如不存异 必祸自身
国族利益 视为至尊 因之善恶 总难一论
善恶能定 是非自明 全球伦理 应时而生
品行等次 可分多层 以别其类 以省自身
救人舍命 尊为圣人 济世救难 可谓贤人
堂堂正正 磊落光明 利人克己 谓之正人
无欺诚信 利己利人 有错能改 就是好人
趋利避害 也不伤人 时有瑕疵 此乃常人
欺骗成性 利己损人 侵权夺益 便为坏人
阴谋诡计 伤害人身 心狠手辣 定是奸人
凶残杀戮 乃是恶人 煽动恐怖 实属蛊人
道德规范 重在生灵 除恶祛蛊 达成共生
个体犯罪 国有典刑 权力作恶 势难共生
权力制约 腐败不生 放开言论 真理可明
思想解放 地义天经 潮流滚滚 民主和平
国际形势 展露光明 理智日胜 协商日增
政要互访 解决纠纷 经济互惠 依存益深
和平发展 时代强音 共生理性 固其基根
经贸规则 公正公平 和平竞赛 奥运精神
鼓励发展 保障弱贫 制度济困 阶级共生
民族宗教 多元并存 互尊互学 文化共生
无分肤色 种族共生 动物保护 人兽为朋
异己和好 积善之根 死刑可废 更臻文明
共生渐进 从古至今 和而不同 哲理申明
形成理念 深入人心 质朴道理 献给世人
认同推进 人类福音
(责任编辑:张 超)
更正
本刊2015年第5期“中国犯罪学口述史”栏目刊登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开拓者——郭翔先生访谈》。郭翔先生收到本刊寄送的样刊后认真审阅,补足其原回忆中的疏漏,特作如下更正:一是第6页“张黎群……被当成‘右派’处理”应为“1957年虽未被当成‘右派’处理,但仍受党政严厉处分”;二是第6页“中宣部还特别派了副部长……”应为“派了中宣部顾问廖井丹(原中宣部副部长,退休后作顾问)”;三是第9页“……赵可为副秘书长”应为“……赵可为秘书长”;四是第10页“于是,几位副会长……”应为“于是,几位副秘书长……”;五是第11页“1986年12月份”应为“1986年10月份”;六是第14页“1991年成都会议……”应为“1990年成都会议……”;七是第22页“1993年6月……中国社科院”应为“1993年6月……中国科学院”;八是第24页“2001年9月……”应在“召开”前加上“昆明市”。本刊对更正给读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本刊编辑部
D917
A
1008-2433(2015)06-0005-14
2015-09-10
主持人简介:皮艺军(1950—),男,湖北江陵人,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翟英范(1955—),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