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域下良序公共生活的学理考辨

2015-03-26 05:09崔丽娜卜伟
河南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建构道德生活

崔丽娜,卜伟

(1.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44;2.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北京100044)

唯物史观视域下良序公共生活的学理考辨

崔丽娜1,卜伟2

(1.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44;2.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北京100044)

当代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公共生活领域呈现结构性分化和普遍性规则解体的现状。在唯物史观视域下,通过从学理上探究良序公共生活存在的可能向度,分析当代公共生活持存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建构中国良序公共生活秩序的合理化路径,对推进中国当下良序公共生活的进一步研究大有裨益。

唯物史观;良序公共生活;理论分析;现实困境;路径建构

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在摆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社会的过程中,就产生了政治观念,建构了相应的政治组织。从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就一直在追求有序、优良、幸福的公共生活。早在人类“轴心时代”[1],思想家们就揭示了政治生活的这一“元理论”。柏拉图认为,公共生活的统一性正是建立在“善的理念”基础上,单个私人个体的“自私欲望”将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剔除可能危害“公共秩序”之“团结”的各种不利因素,进而获致实现社会“统一性”的诸多要素。秩序之于公共生活具有永恒的意义,从本质上来看,良序的公共生活就是指公共生活秩序井然、崇礼文明、和谐共处。从一定意义而言,幸福生活的获得与良好社会秩序之间呈正向互生关系。鉴于此,我们试图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深度结合中国社会实际,从学理上对当下良序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存在的现实困境和构建路径予以探究,以期对学界加强该问题之研究有所助益。

一、可能:良序公共生活的理论探究

(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境况是优良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的基础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人类本质属性是人的社会性,这也决定了人类生活是在社会大系统中进行的。在人类的现实世界中,社会生活总是建立在人和人之间的现实性差异基础之上,或者说,由于个人分属不同的种族、地域、文化、习俗和阶层,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传统和信仰,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内,个人偏好、个人需求、个人价值观念等都会具备较大的差异性,由此导致各类社会中人类的生活各不相同。布克勒认为:“共同体在构建的过程中,是将大量的相关的个人力量集合到一起,而并非是包含了每个人的相同特质。”[2]

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个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人类个体在代际的成长、发展、更迭过程中,不仅创造了不同时代的文明,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人类文明层级的不断发展、更替、跃迁;而人类文明的演进和提升,是以人类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生产关系的进步为基本支撑,同时亦表征为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空中,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不断丰富和各种社会资源的渐次增多。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里和某一个特定的时空格局下,社会财富及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映现在社会管理、维护和控制中,经由社会建制和社会个体自身的差异,在对有限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的公平性、均等性、合理性上的不同,极易导致社会中不同的人、群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不断地挑战社会公共生活的既有规则。可以想象的是,在社会个体之间及社会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有效应答及合理处理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这些矛盾和冲突,不仅是建构公共生活秩序性、合理性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中国进一步现代化和中华民族步入伟大复兴历史节点亟须破解的问题。

(二)完善的公共权力体系是建构优良政治生活秩序的支撑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在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中,身为社会主体的我们是在不断地用秩序和规则来协调矛盾、化约冲突、消解分歧中来创造、获致和享有人类本身的幸福生活,并在这样的秩序和规则不断地修正和提升中,在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中,实现人类社会的层级跃升。毕竟,秩序“是建造物,而不是长成物”[3]。鉴于此,在应然层面,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创设一套公共权力体系作为建构优良政治生活秩序的第一要义。

当然,在这一点上,除极端无政府主义者外,绝大多数人都有基本的共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产生的经典描述,深刻揭示了其内生于社会需求的逻辑。恩格斯认为:“社会是存在自我矛盾的,而且具备不可解决性,分裂为对立面后,既无法实现调和,也不能摆脱,对于社会的这种矛盾,国家是承认的。这些存在的对立面会进行斗争,实际上,这些斗争是无谓的,然而在斗争中,存在对立面自身和社会消灭的可能,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就需要形成一种力量,在表面上,力量是高于社会的,对冲突具备一定的缓和作用,同时,将冲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4]在这里,“力量”就是国家(公共)权力。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国家的出现标志着社会由野蛮步入文明,这是目前人类创设的最高政治形式,其目的就是保障公共生活的有序性、合理性,并着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的规制内。至此,不难看出,社会中出现了专门的力量和专门人员,以强制力为后盾,在组织化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来建构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杰里米·边沁认为,就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而言,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政府是人类的不二之选。边沁进而指出:当社会组成的时候,为了保持和维护这个社会的秩序,与该社会相匹配的政府也就必然要产生。在公共权力构造秩序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道德规劝、价值引导、利益衔接、制度调控、规则建构、暴力胁迫等诸多方式予以实现。上述方式在公共权力秩序建构中之使用,各有利弊。

(三)民众的政治信任是优良的公共生活秩序建构的前提条件

在人类力求获致的、有序的社会公共秩序建构中,只有那些具有价值合理性与程序正当性的秩序才能称为文明秩序。所以,从人类当前的政治领域看,在建构优良的公共秩序时,崇尚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并不适合,更不能只靠暴力强制加以维持,而必须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合作与普遍信任为理念基础,以大多社会成员的主观评价与社会文化心理相一致的契合性为主导价值观念来进行。基于此,在现代的政治生活中,包含冲突态、合作态以及竞争态三种状态[5]。在人类政治实践中,由于政治主体代表的利益不同及相互缺乏信任而产生的政治冲突十分常见,但这绝不是人类趋向良序公共生活的常态。当然也不否认,在当今国际政治舞台上,即使是存在冲突的各主权国家间也存在一定限度的信任,即对诸如人道主义等价值共识的信奉。在人类政治舞台上,尽管政治主体间的竞争是现代政治领域的主流,但政治主体间的彼此互信是政治合作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在竞争各方的意识中,要非常的认同竞争规则,并且能够自主的遵守,此背景之下的竞争才可称为正当竞争;否则,背离了竞争规则的竞争就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冲突,以至于竞争各方最终同归于尽。

美国学者莱斯利·里普森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合作的时间占据了大部分的比重。他指出,当处于合作状态时,人类将会非常团结,而且具备建设性的意义;在竞争的状态下,人类很容易制造分裂,且具备的破坏性比较强。合作促使人与人之间实现和谐相处,而竞争则促使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对立关系。由此,在社会及政治活动发展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还是合作。莱斯利·里普森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建构中,我们需要记取的是:为了把社会主体间的竞争限制在不构成伤害的范围内,并促进他们间的合作性共事,社会就必须为社会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搭建起一整套非常安全的保护措施。当秩序、法律及规则建立时,就会存在很多的限制条件,然而与人类因缺席而造成骚乱的情况相比,这些规则反而更让人高兴,而这应该是社会主体所形成的共识。同时,人们必须把争执双方的裁判建立在合法的程序和公正的裁决之上[6]。一般而言,人类永恒追求的良序政治生活必定是渗透着信任的公共生活。在政治生活中,当人类的博弈无任何的信任与合作而言时,这种博弈必然是一种零和竞赛,甚至会成为负数。因此,在这种博弈背景之下,人类必将长期的处于“囚徒困境”中。须知,政治生活的核心是公共权力,这种信任本质上指向公共权力,是一种政治信任。在历史上,无论公共权力“在神”“在君”还是“在民”,都必须赢得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与支持。不同之处只在于,传统国家权力与现代公共权力获取民众信任的逻辑和基础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二、现实:良序公共生活持存的困境分析

为什么在某一具体的社会公共事务中,每个人都在抱怨却不采取行动?为什么那么多人只愿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而不愿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争取自己的权利?毫无疑问,现存公共生活秩序中的一种犬儒式的冷漠,导致了公共生活的动力性“缺血”。究其原因,是大多数国人公共意识缺乏,“随大流”的心态广泛存在,使公共生活趋于形式化。仔细分析当代公共生活困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公共参与意识缺失

从当下中国现实来看,在我们的公共生活领域里存在着许多令人忧虑的现象,从最普通的假酒、假药、假广告案,到影响巨大的有毒奶粉等“毒食品”事件;从因为职业道德低下而出现医疗事故,到因为见利忘义而造成危害异常严重的矿难;从最初的短信诈骗,到现在的电话诈骗、信用卡盗刷、QQ诈骗、微信诈骗等。凡此种种,这些现象使正常的公共生活被市场交换原则所侵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法则,使正常公共生活中的人们很难开展有效的交流对话并形成良性秩序,人类的生存也失去了家园之感。由于公共参与意识的缺失,致使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权利的关注度较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犬儒主义大行其道。

其结果是,对公共生活中的各项事物、各种问题广大社会民众往往充耳不闻、麻木不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而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应当遵守和维护的各种规则便形同虚设。质言之,要强化公共参与意识,在应然意义上,就要求每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性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意识,必须以社会共同体共同利益和需要作为自我生存发展的公共基点,对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各个“场域”、各项实践活动和各种精神现象予以认真关注和积极参与。在此基础上,把公共生活中的各种规则和要求当作自身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且能在现实中自觉自愿地遵守,从而对公共生活的良序化发挥自己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私密化与公共化并存

一般而言,公共生活的私密化是指由于私人生活的扩张而无形中对公共生活的侵蚀和挤占。很常见的是,有些公共媒体在商业利润的侵蚀下,一味地以低俗、庸俗、媚俗的方式出现,时不时无端地制造一些自娱自乐性的吸引公众眼球的花边新闻,把原本属于私人空间的问题扩展至公共领域抑或把原本很严肃的社会公共问题牵扯化约为私人领域茶余饭后的谈资。如此的话,容易形成这样的困局:社会公众往往以出世的消极但可靠的政治谈笑取代了入世的政治介入或政治批评。譬如,前几年被热炒的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近年的“郭美美事件”等,本来属于一些人的家庭个人事务,仅限于私人领域,没有太多的公共意义。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明星的家庭私事,一旦经过网络媒体在公共领域曝光、放大并扩散后,这些明星的“家长里短”迅速转化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媒体和记者们带着不同的“热情”积极卷入,很多网民同样带着不同的围观和凑热闹的心理对此事予以高度关注。可以想见的是,这件由明星的私人事件转变成公众知晓的公共事件就是当下私人领域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私人化的有力明证。

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在学理上折射出在当前的公共政治生活中,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过度性关注的越位或极端缺失,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越位——这两种越位在造成社会生活一定程度上僵滞的同时,又严重地阻碍着社会进一步迈向现代化的步伐。试想,一个私人生活较为缺失的民族是缺乏活力与个性的民族,一个社会公共生活匮乏的民族是社会秩序和自由受到钳制的民族。我们需要正视的是,一个私人生活贫乏与公共生活领域失序的民族,既是一个缺少宽容与个性、缺失创造力与生命力的民族,更是一个法制亟待健全、法治亟须崇尚,自由生活秩序、公序良俗风气需要重塑的民族。

(三)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缺失

观照当今中国社会道德状况,不难发现,我国现代社会也是一个自由多元的社会,社会结构的异质和分化导致了道德出现分化——映现在现实生活中,既有统一性道德范式的瓦解及现有道德存在样式的多元及多样——出现道德的“领域分化”现象——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诸领域不再仅仅受某种强制性的、统一的道德价值的束缚,逐渐形成了道德的“领域性”趋向。著名学者贺来认为:“现代社会主要通过各领域功能的分殊和协作来实现自己的特殊目标和追求,与此相适应的是,社会生活各领域就要求从自身的需求中内生出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道德价值和规范,并来获致各领域自身的社会资源。”[7]因为社会中多元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的广泛存在以至于大行其道,致使处于社会道德引领和价值范导中的社会公共道德有进一步式微之趋势。而2001年10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全国颁行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做法,足以彰明我们党和政府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明确规定了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行为——亦是对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的匡扶、重塑和弥补。不可否认的是,要建构有价值的、高质量的、现代性的公共生活范式,我们必须维系好、发展好、建设好处于社会引领中的社会公共生活道德的标杆、示范、引导作用。而架构和预设符合当下中国社会现实并充分发挥公共生活秩序的规范、引领作用的公共生活范式便应运而生并成为当务之急。

三、建构:良序公共生活的合理化路径预设

经由上述分析可知,中国社会当下的公共生活正处在自由多元化、多维度成长期的发展中。在后现代和后工业的历史语境下和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境遇中,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我们力求获致公共生活的有效性、自洽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平衡点,在此基点上,对架构中国公共生活秩序的合理化路径进行预设。

(一)凸显社会共识对于营造社会公共生活的前提性作用

我们知道:“公共生活不是自发的生成物,而是通过每一个理性个体在参与过程中自觉建构而成的行为实践,并以规避、制衡不同个体或不同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不当影响甚或左右为己任。”[8]质言之,公共生活的合理建构,不仅关涉到广大社会主体未来的生活水平,也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及我们每个社会个体在社会中的幸福度。为了使公共生活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主体自身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价值旨归,创设公共生活中的社会共识,以此来夯实、维系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的氛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内,某一个具体的社会共识是社会成员进行判断和行动的共通的基础。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参加者,诚如罗尔斯所言:“只要我们是理性的,我们就会创造出公共社会的框架。”[9]在社会结构快速分化,各阶层间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社会成员间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日益凸显的当下,道德共识和价值认同已经成为个人维护主体安全和公共生活的共同伦理道德基础。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然意义上,社会共识之形成也是一个社会集体心理和情感塑造过程。但在实然意义上,社会共识和价值认同不能完全独立地发挥稳定且持久的作用,尚需社会物质利益的支撑——需要人们对社会利益配置结构公平性的认可、对经济与社会增长模式匹配度的认知以及对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等。同时“在社会认知层面经历人们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为和相关知识‘视为当然而接受'的过程。只有以这种‘制度化'为基础,国家机构、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才会逐渐形成各自在社会建设中的角色预期,及在面对公共事务时相互共处的、可预期的‘惯例'和‘规则',达成关于多元合作结构的事先协议”[10]。基于此,以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纽带,通过其蕴含的思维方式、理想信念、价值观念来整合公共生活中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动,以提高社会公共生活主体的文化认同、价值认可和社会共识。

(二)彰显社会体制改革效能,促进公共生活的培育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迁,为公共生活的现代转型提供了资源和空间,但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力量博弈的结构失衡,依然是影响和制约公共生活的‘中国瓶颈'。”[11]故而,公序良俗、风敦气淳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培育,亟须社会体制改革成果效能的强力支撑。一定程度上,社会制度是建立在对资源配置的一系列重组、优化和分配基础上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理论,一个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的建设与发展,应该遵循社会本身和谐有序的运行逻辑。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未来实践中,国家在更加注重社会发展和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价值追寻中,也为我国公共生活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国社会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那么,怎样确保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的合理和公平,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当下社会建设的紧迫任务。这就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架构中,以国家层面的反腐工作的持续推进为切入点,扎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我们知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自主的公共领域以及民主意见和意志在法治国家制度中的形成程序进一步释放出来”[12]。从建立全民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出发,从制度层面解决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和公平的分配格局、医疗卫生、城乡卫生、城乡住房建设、环境和生活安全等重大民生问题;构建一个合理稳定的社会结构,主要是推进城镇化、壮大中产阶层、缓解贫富悬殊;通过社会组织的发育,打破现有的诸多“二代”现象,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这不仅为原子化的个体重新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组织归属,为他们抵御资本霸权和行政权力的侵害提供不可缺少的组织屏障,而且还通过社会组织的自主治理、自主运作,积蓄基于信任合作的社会资本,培育相对独立于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社会自组织秩序,着力让公共生活中的普通民众真正过上有尊严、安全和希望的体面生活。

(三)对公共生活道德予以优化提升

马克思曾经说过:“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13]一般意义上,道德环境是在人的行为过程中产生,又反过来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全部道德因素的总和。映现在公共生活领域,公共生活的道德建构是一个社会综合系统工程。因此,全社会从上到下全面提升与优化社会道德环境和社会风气,是尤为必要的。纵观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国内任何伟大事业的推进和取得成功,关键在党。

在这个问题上,第一,在于整肃党风。党风不正、政风不纯,则行风、民风必然受到负面影响。如果领导干部成为道德上的楷模,那么,群众自然会崇尚道德。如果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社会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就会失去公信力,老百姓自然就很易于行为失范,道德滑坡。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党员干部的道德规范性要求和国民自律性精神,都需要培育和践行。对此,必须通过加强对道德主体的教育、学习、评价、反馈等系统教育习得才能实现。第二,在全社会构建道德舆论监督机制,让抑恶扬善的他律(法治、法制)与自律(自我约束)机制有机结合,是非常必要的。对某一道德事件的传播,会在公众中形成或“善”或“恶”的舆论倾向,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取向。对于舍己救人、大公无私的高尚行为应该大加宣传、表扬,对于丑恶自私的行径要大加贬抑和鞭笞。只有如此,才能在大众生活中形成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和道德观。第三,要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勤政和群众的公德意识的培养。无论党员干部还是一般群众,各自不同的角色都负有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同角色的人,都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因此,每个社会公民都必须遵循相应的职业道德。另外,还必须培育和强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的养成。当然,由于社会公德在社会公共生活空间中,对公共生活领域发挥着不可低估的社会辐射效应。因此,作为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每一分子,在各行各业,无论位高权重还是身处平凡,都必须有良好的公德意识。唯有此,才能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空间,进而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1][德]雅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M].魏楚雄,俞新天,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8.

[2][美]贝思.J.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M].王守昌,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93.

[3][美]罗斯.社会控制[M].秦志勇,毛永政,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0.

[5]许纪霖.公民性与公民观[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233—234.

[6][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47.

[7]贺来.“道德共识”与现代社会的命运[J].哲学研究,2001,(5):24—30.

[8]陈付龙.论我国公共生活的现代建设[J].青海社会科学,2013,(4):114.

[9][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47.

[10]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J].中国社会科学,2012,(4):139.

[11]陈付龙.论当代中国公共生活的历史进路[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9):173.

[12][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9.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责任编辑 曾庆福

B03

A

1007-905X(2015)11-0074-05

2015-08-10

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1XZX001);教育部联校教育社科医学研究论文项目(ZS14008);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支持课题(5101179171106)

1.崔丽娜,女,河南郑州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博士,河南师范大学讲师,主要从事老龄产业安全、马克思主义哲学、公共哲学研究;2.卜伟,男,河南安阳人,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基地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与产业政策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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