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友,王习胜
(皖西学院思政部,安徽 六安 237012;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安徽 芜湖 241000)
自20 世纪60年代以来,国外很多知名期刊,比如,Analysis、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等相继刊发了近百篇“道德悖论”及其相关专题的商榷和探究论文。细致研读这些论文,在深受其思想启示的同时,也深感其中所存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对“道德悖论”的内涵与畛域缺乏应有的揭示和界分,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理解和指称的杂乱。在国外“道德悖论”研究领域,以色列海法大学哲学教授S.史密兰斯基(Saul Smilansky)称得上是代表性人物:一是他持续研究道德悖论的时间长,从1990年至今已逾20年;二是他的成果令人赞叹。在近20年的“道德悖论”研究中,S.史密兰斯基发表有20 多篇专题论文,还出版了专著《10种道德悖论》。本文拟以S.斯密兰斯基的这部专著为分析材料,指证国外道德悖论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中外学界予以必要的关注。
在《10 种道德悖论》一书导言中,S.史密兰斯基写道,在“什么是悖论”的问题上,有的哲学家对“悖论”的要求太苛刻,除非是能够导致严格的逻辑矛盾的,否则就会被他们拒斥在“悖论”的大门之外;另外一些人却太“宽容”,把推理中的谜题、心灵的迷宫、训练思维的“急转弯”游戏、意外的事件、不可靠的知识等都称之为“悖论”。S.史密兰斯基明确表示,他所要表达的“道德悖论”是处在这两种极端观点之间,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映思维中自相矛盾的逻辑悖论,而是那些揭示道德现实问题中的种种内在的矛盾。这样的道德矛盾不是以逻辑推理的荒诞性,即自相矛盾为“前提”的。为了与思维中的逻辑矛盾相区别,S.史密兰斯基将自己所论的道德悖论称为“存在悖论”(existential paradox)[1]。虽然我们可以根据西方文化语境能够理解他们所谓的“存在”究竟是何种语义,但S.史密兰斯基本人却并没有清楚地说明他所谓的用来指称“道德悖论”的“存在悖论”到底是什么意思,只是十分笼统地说这种道德悖论“虽然不是狭义的逻辑矛盾,但也具有一定的严格要求”[1]。S.史密兰斯基没有从思维方式方面,也没有从对象“存在”的角度说明“具有一定的严格要求”究竟是指什么,也就是说,他没有揭示“道德悖论”的内涵问题,但他的确给出了“道德悖论”的所指,即10种道德悖论的范型。
这类悖论,S.史密兰斯基给出了一个典型案例:阿比盖尔是一个天生的“缺陷儿”,不仅正常的呼吸都显得困难,而且因为肌肉机能方面的问题也不能正常行走。药物治疗未见成效,医生建议她试试物理性的康复训练——练习游泳。在慈善机构的帮助下,贫困的阿比盖尔获得了一个在游泳池里练习游泳的机会。经过不懈的努力,阿比盖尔的呼吸能力和腿力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在日复一日的游泳练习中,阿比盖尔还开创了一种更适合于她的身体缺陷的游泳姿势——仰泳,而且在世界女子仰泳比赛中一举夺冠,成为众人崇拜的体育明星[1]。S.史密兰斯基说:“这种被你克服了的‘不幸’,它已不再是不幸。”[1]而是“幸运的不幸”,实际上就是一种“道德悖论”。
对于工作能力和业绩都处于其行业中倒数20%左右的人,是否都应该本着提升行业整体绩效的道德考量而选择退休?比如,在20 世纪90年代,由于苏联解体,多达百万的犹太人决定离开苏联而移民以色列,这些新移民中不乏医生、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他们到达以色列后,那些原居地的人是否应该从道德角度考虑将岗位让渡于这些有潜力的候选人?[1]
从经验直觉上看,实施处罚可以阻止犯罪,重罚则可以惩治累犯。但对于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即所谓的“弱势群体”,因其饱受贫苦困扰而比“特权人”更容易犯罪,对于他们而言,比处罚更为正义的事情应该是帮助他们遏制贫困。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给弱势群体提供一个不通过犯罪而能看到的更诱人的生存前景[1]。由经验直觉产生的那种“处罚具有阻止犯罪的威慑性”的认识,实在“让人感到困扰”[1]。
勒索不同于以非法的手段(如使用暴力)来威胁,也不同于以散布虚假信息的“诽谤”方式来威胁。比如,Q 威胁说将告诉Z 的妻子,关于Z 与另外一个女人的关系,除非Z支付他一笔资金[1]。一种现实情况是,由于出售新闻是允许的,而Z不想让勒索者把关于他的绯闻信息卖给新闻界,而愿意出一笔钱让勒索者把“沉默”卖给自己。再如,在许多劳资纠纷中,工人常以合法的停工来威胁雇主以获得更高的薪水。雇主同样以停止生产或解聘工人来威胁而不接受工人的要求[1]。由此,勒索似乎获得了道德合法性。
公共场所如果没有乱停车现象,公众就可以普遍受益。因此对乱停车的场所不是给予适度规劝或经济处罚,而是将罚款的标准上升到人们难以承受的价位,比如,乱停一次车就罚款1 万美元,甚至还会没收乱停放的车辆。可以想象,如果城市的管理者经常宣传这种与行为危害程度不相称的处罚后果,真的出现那样的重罚,也许能够防止在任何特定区域出现的乱停车问题,但是,这便生成了“免于处罚的悖论”。也就是说:(1)在某个威慑点上无X 类型的犯罪,比如对乱停车进行重罚,由于这样的重罚可能会导致没有人再敢犯X 型罪,既然没有人犯这种罪,实际上也就没有对X 型犯罪的惩罚问题。这应该是十分完美的。(2)然而,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标榜这样一个威慑点,在我们看来,正义制度中的这种严重而又不适当的处罚,无异于是一种恐怖措施[1]。当代社会中核大国的“核威慑”又何尝不是如此呢[1]?
没有比一个道德上的好人因为做了坏事而感到愧疚更显然的事情。一个婴儿的夭折是一件遗憾的事情,但你是弟弟或妹妹,如果没有这件遗憾的事情发生你就不会因此而出生,那么你会为此而内疚还是幸灾乐祸?在纽约双子楼发生“9·11”事件时,许多与美国对立的国家的人们普遍对此表示高兴,虽然这种高兴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平民受害者并不需要为恐怖主义负责),但这种高兴又是有道德问题的[1]。
选择性平均主义是一种能够自由发挥其个人核心作用的平均主义[1]。“底线”是具有多种形式的、有用的规范性工具。“底线”可以处于规范要求的中间位置,出于不同的理由,人们的行为可以处于某种底线之上或之下。比如,志愿工作并不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所以志愿的底线并不具有道德的自愿性。如果一个志愿者服务公益事业,那么他处于底线之上。但不是志愿者,也并不处于底线之下。有时候底线过高,要求人们的行为在“底线以上”而变得不可能,而在“底线以下”又需要理由。这样的底线几乎没有作为规范性工具的价值[1]。
假如社会环境是被设计好的,大部分社会成员都能够轻松地拥有良好的道德水准,这是否一件好事[1]?在被精心设置的极小道德环境中,人们发扬尊重道德和欣赏道德成就的精神,大多数人能够很轻松地成为“世俗圣人”,但理性地思考这种现象,它既是有价值的,同时又是有碍社会发展的,因为它给社会带来了太多的约束,社会环境将会变得如此“简单”——没有不同的道德观之争和必要的道德牺牲,生活变得肤浅和狭隘[1]。不同的道德观及其合理的努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道德困惑、遭遇和不公正问题,恰恰是道德行为产生价值的源泉[1]。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不鲜见这样的现象:有些人总喜欢像长舌妇那样“嚼舌根”,在背后说人闲话,甚至恶意中伤他人。但是,当别人以牙还牙的时候,他们又抱屈喊冤,说别人对自己是多么不尊重,如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甚至会控诉他人捏造和诽谤。推而广之,暴力犯罪者在残忍地侵害别人之后而被绳之以法,在监狱里,他们也会要求保障自己这样或那样的权利,甚至是尊严,时常会对狱警的严厉管理、监狱中的非人待遇提出控诉[1],他们似乎忘记了他们以前是如何残害别人的。
有的人生活得很充实也很快乐,但他却宁愿自己没有来到这个世界[1];也有人长期为生活所累,厌倦人生,却并不主动地去自杀[1];还有人认为自己活着没有意义,也没有生存的必要的,最好是没有出生。将生命与生活的价值分离开来,这不是一种悖论吗[1]?
S.史密兰斯基的“道德悖论”研究,视域开阔,不乏独到的见解,读他的论著的确能够得到思想的启迪。即便如此,其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缺陷。其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开展道德悖论研究,首先应该尽可能清晰地揭示和阐明“道德悖论”是什么,即它的特殊内涵和特征是什么,而不是仅仅将某些特殊的道德问题或现象归类为“道德悖论”。揭示和厘定道德悖论的内涵和特征是有效地开展这一专题研究的逻辑前提。我们注意到S.史密兰斯基在其专著导言中试图讨论“悖论”乃至“道德悖论”的内涵特质问题,但他并没有深入下去,留给读者的只是笼统的概念和有待阐释的语义。S.史密兰斯基特地将他所阐释的道德悖论指认为“存在悖论”。那么,什么是“存在悖论”?道德现实中的“存在悖论”与思维认知领域里的“逻辑悖论”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在S.史密兰斯基的著作中,乃至在近百篇的国外道德悖论研究的论文中,我们难以找到应有的清楚交代。
在国外学界,“悖论”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使用范围极广的概念,也是一个歧义纷呈、指称杂乱的概念。既然“道德悖论”也被冠以“悖论”之名,那么首先必须对其所属的“悖论”的范围给出一个明确限定,否则,人们便无法理解“道德悖论”的确切所指。这个问题在S.史密兰斯基的专著中并没有得到解决。
S.史密兰斯基仅仅是将“道德悖论”置于“苛刻”和“宽泛”的悖论观之间,而没有进一步指明哪些道德矛盾、道德困惑、道德困境、道德悖境等属于道德悖论,哪些问题不属于道德悖论。这种不作任何区分的指称,在国外道德悖论研究领域较为普遍。比如,别尔嘉耶夫就曾将道德生活中交织在一起的“善”和“恶”的现象和关系称为“道德悖论”[2]等,正是缺少起码的外延界分,S.史密兰斯基自己也将存在本质差异的道德问题都罗列在“10 种道德悖论”之中。比如,“幸运的不幸”悖论与“道德控诉悖论”。“幸运的不幸”是对认知对象自身存在的“不幸”和“幸运”相反相成的两种属性的认识,这是一种辩证矛盾的属性,并不是思维认知领域中不可同真的逻辑矛盾;而“道德控诉悖论”则是道德认知主体“自语相违”的逻辑矛盾,与《韩非子·难一》中的卖“矛”与“盾”的人在认知断定上的逻辑矛盾具有本质的相似性,将这两种不同矛盾属性的问题,不加任何区分地并列归置在“道德悖论”名目之下,未免太过随意和粗糙。
由于“道德悖论”概念的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在如何认识道德悖论的性质和怎样解决道德悖论的问题上,S.史密兰斯基就难免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一方面,他将道德悖论归因于多种情况——或者是来自现实道德生活中比较难以处理的困境或难题,或者是由于不同道德情境中人们的道德思维方式的变革等。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悖论意识的加强,新旧道德观念会不断出现冲突而涌现道德悖论。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类似于“道德与道德价值”这样的悖论所表明的,在道德生活中道德悖论是与之形影相伴、不可能割离的,如果我们一味地想避免出现道德悖论,或者想彻底地根除道德悖论,那样只会使我们远离道德生活[1]。从现实的道德生活角度看,S.史密兰斯基的认识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他似乎忘记了,如果道德悖论是由于人们道德思维方式变革而产生的,由类似思维原因而生成的道德悖论,其实就是发现了既有的道德信念、道德原则或道德理论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出来的“道德矛盾”是道德理论、认知领域的逻辑矛盾,消解逻辑矛盾、求得认知一致性是人类认知永恒的使命,而且人类认识史也一再表明,科学知识正是在不断克服逻辑矛盾的情况下获得进步的,其中当然也包括了道德科学的理论。否则,揭示道德悖论现象,仅仅只是增加了道德认知世界的“矛盾”,这对道德世界的进步和发展是毫无益处的。至于道德选择或道德交往实践中出现的那种相反相成的悖性矛盾状况,即便是出现在阿比盖尔身上的那种“不幸”和“幸运”情况,认知主体也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克服“不幸”使之转变为“幸运”的追求和努力。S.史密兰斯基关于道德悖论是“存在悖论”,因而不能避免和解决的断言是不正确的。
据笔者检索到的资料显示,自1993年开始,我国学者便以与国外学界不同的进路研究道德悖论,而随着对逻辑悖论“实质上是一个逻辑语用学概念”[3]的指认,更是大大提升了中国学界的悖论研究水平。结合20多年来国内学者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S.史密兰斯基在道德悖论研究中存在的“硬伤”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纠正和解决,即依据矛盾的不同性质将“道德悖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分别揭示不同类型的“道德悖论”的本质内涵,框定不同类型道德悖论的外延畛域,进而以不同的路径消解不同类型的道德悖论。
人们公认的“矛盾”主要有两大类型,即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国内学界曾对道德悖论的矛盾性质有较多讨论,在综合考虑多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指认,在道德理论思维层面,即在道德原则、道德信念等领域出现的自我背反的矛盾主要是特殊的逻辑矛盾,比如,S.史密兰斯基所指认的道德控诉悖论,即有些喜欢“嚼舌根”、非议他人的人却控诉他人对其以牙还牙的“非议”等,这是道德理论体系中出现的自我背反的逻辑矛盾。凡是逻辑矛盾性质的道德悖论都可以称为理论型道德悖论。笔者认为,“理论型道德悖论”实际上是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它是特定道德认知主体在一定的道德背景知识之下,经过合乎经典逻辑规则的推导而得出的与其道德常识或道德观念和原则相冲突的逻辑矛盾[4]。
道德生活是一种交往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道德矛盾,不同于思维中“想”或语言中“说”出来的矛盾,或如钱广荣一再强调的是一种“做”出来的矛盾,属于道德悖“行”[5]。比如,S.史密兰斯基所揭示的“道德与道德价值的悖论”,即在被精心设置的极小道德环境中,整齐划一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是有价值的,这一现象的另一面是这种道德行为的后果直接消除了道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成为道德发展的阻碍等,这类矛盾的悖性是以客观的事态方式呈现出来的,尽管我们不能割离这种悖性与道德行为主体的信念之间的关联,但在本质上它是关涉道德行为主体之“做”或“行”的实践活动。显然,它不应该属于思维认知领域的逻辑矛盾,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矛盾呢?是属于辩证矛盾还是第三类矛盾?借鉴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代表人之一的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思想,即以客观事态呈现的矛盾是一种“现实矛盾”。比如,如果中国的每个农民都试图通过开垦林地以求得更多耕地,那么过量的开垦就会使土壤沙化,结果反而使得每个想得到更多耕地的人比最初时还要少[6]。在埃尔斯特看来,“现实矛盾”包含个人主体的心理矛盾和群体主体的社会矛盾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7],但是,唯有诉诸对“现实”的理解,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个人层面的心理矛盾,以及什么是群体层面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在人的信念或期望系统中“现实地”存在着这种有违初衷的矛盾;另一方面这类矛盾可能会导致人类行为选择中“现实地”存在矛盾,因此,这种矛盾并不是只要具有自觉的不矛盾意识即可消除[6]。以埃尔斯特理论来看道德交往实践中出现的矛盾,即一种道德行为同时呈现“善行”与“恶果”,本质应该是与道德行为主体的初衷相违的两种相反相成的属性,是具有辩证性质的特殊的“现实矛盾”。这种“现实的道德矛盾”既然是辩证性质的矛盾,笔者认为,这种基于客观现实事态的道德悖论可以命名为“实践型道德悖论”。显然,实践型道德悖论往往会呈现出一种辩证矛盾的特性,它是道德行为主体本着“善”的愿望,基于“善”的原则或信念,进行“为善”的道德选择以实现其道德价值目的的过程中出现的“善”“恶”同存同在的道德矛盾,即道德行为主体的善“行”在产生“善果”的同时,又相辅相成地、不可避免地出现“恶果”。
对道德悖论进行了理论型和实践型的分类,我们就不难根据不同类型道德悖论的特质去认定道德悖论的对象,哪些道德矛盾、道德困惑、道德困境等属于还是不属于道德悖论,乃至于属于哪一种道德悖论也就不难确定。不仅如此,道德悖论的消解问题也可以因此而找到方法论的出路。如果认同笔者的指认,即理论型道德悖论属于特殊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道德认知或行为主体在道德认知中产生的逻辑错误,即便相互矛盾的双方都有同等有力的信念或证据支持,当代人可能受道德认知水平和认识条件所限也难以对矛盾双方作舍弃抉择,但这种逻辑矛盾终究是要被消解的。中国传统伦理中的“权”,便是消解道德实践领域出现的这一类“道德悖论”的智慧和方法。
对于道德交往实践中的道德悖论,由于其具有辩证矛盾的性质,在S.史密兰斯基看来,这类矛盾是无法消除的。的确,辩证矛盾是对认知对象客观存在的相反相成属性的反映和揭示,客观的辩证矛盾的确不能被“思维”所消除,但人们揭示辩证矛盾,认识辩证矛盾,并不止步于辩证矛盾,而是要认识矛盾双方存在的状态、存在的条件,把握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规律,进而创造条件,实现矛盾双方向认知主体的需要和目的发生转化,即便是任何道德行为都难免同时生成“善”与“恶”的双重结果,即便是道德主体不能彻底消解其“恶果”,但认识这种辩证矛盾的目的仍然是要尽可能地扩大“善果”,尽可能地限制“恶果”,或者是将“恶果”的消极后果控制在最小程度。这才是研究“实践型道德悖论”的目的和价值所在。
[1]S.Smilansky.10 Moral Paradoxes[M].Blackwell Publishing,2007.
[2][俄]别尔嘉耶夫.论人的使命:悖论伦理学体验[M].张百春,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
[3]张建军,等.当代逻辑哲学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王习胜.关于道德悖论属性的思考[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5):502—506.
[5]钱广荣.把握道德悖论需要注意的学理性问题[J].道德与文明,2008,(6):4—7.
[6]曾庆福.必然、可能与矛盾——乔恩·埃尔斯特《逻辑与社会》解析[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5.
[7][美]乔恩·埃尔斯特.理解马克思[M].何怀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