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评价的范围如何确定?
问 题:
关于生态评价范围,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中规定,“生态影响评价应能够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评价项目对生态因子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和生态因子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依存关系确定。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一般还是以某个固定距离、范围来确定生态评价范围,如线性项目一般按线路两侧多少米来评价,非线性项目按红线外扩多少米来评价,很少见到以导则中规定的“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来考虑。那么,环评中确定生态评价范围时有没有具体的一些指导和建议?能否选择两个典型案例(线性项目、非线性项目)做一些讲解?(问题来源:环评论坛 老船长)
解析一: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明确了评价工作范围确定的原则,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评价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3个方面的考虑:
(一)我国地域广阔,生态系统类型多样,项目复杂,难以给出一个具体的评价工作范围去要求不同地域和不同类型的项目,否则容易挂一漏万;
(二)不同行业导则对评价工作范围均已有明确规定;
(三)根据对以往建设项目的统计,当时多数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并未按照原导则推荐的评价范围来开展。
因此,不同项目的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应依据相应的评价工作等级和具体行业导则要求,采用弹性与刚性相接合的方法来确定。
为增强评价工作范围的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提出“可综合考虑评价项目与项目区的气候过程、水文过程、生物过程等生物地球化学循环过程的相互作用关系,以评价项目影响区域所涉及的完整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为不同行业导则中评价工作范围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针对某个具体项目,对于一般区域,可按行业导则的规定执行;当项目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受保护野生动植物时,应以有无“生态影响”,而不是简单的“距离大小”来确定评价工作范围。要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特点、保护目标的生理生态学特征等,依靠“生态学原理”进行专业判断,即“影响到哪儿就评价到哪儿”。
例如,在水利水电工程中,低温水的影响范围可达坝下几十公里至上百公里处,在此河段中的水生生物,特别是繁殖等生理过程与水温密切相关的鱼类,将受到影响,那么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就要延伸到坝下几十公里;引水工程可能因对河流水量和流量的影响,而改变下游上百公里外入海口处的水体盐度场分布,从而导致某些生活在这一区域(可能是自然保护区)的鱼类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那么该工程的生态影响评价范围就应当包含距引水口上百公里外的这一自然保护区。
专家简介:梁学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影响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与后评价,E-mail:liangxg@vip.sina.com
解析二:
生态评价范围划定的合理与否,主要看生态评价范围是否包含项目全部活动空间和影响空间;是否考虑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特征;是否能够说明受项目影响的生态系统与周围其他生态系统的关系;是否包括项目可能影响的所有生态敏感区和敏感生态保护目标。应依据生态导则的原则要求,结合行业类导则进行分析研究,可采用刚性与弹性相接合的方法确定生态评价范围。
各类项目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周边约500~1 000 m的区域应划入生态评价范围。例如,线性工程两侧500~1 000 m区域,临时施工场地、施工便道、施工营地、取土场、弃渣场等临时工程周边500~1 000 m区域,可划入生态评价范围,具体范围的确定可参照行业类导则的具体要求。最终生态评价范围可在此基础上结合下列要求适当外延:
(一)穿越、占用或邻近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时,生态评级范围应外延至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全部或部分区域(可能受项目影响的区域)。具体情况可依据项目类型、影响情况和敏感区主要保护对象和保护要求的不同而灵活选择。
(二)对于影响珍稀、濒危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地方特有种等的项目,可根据生态系统特点、保护物种分布情况、生态习性等,适当外延生态评价范围。涉及野生植物保护物种时,可根据植物群系分布特点,以群系为单位适当向外延伸;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物种时,可将栖息地及繁殖区、越冬区等重要生境、迁徙路线、饮水点和饮水路线等纳入评价工作范围;涉及野生水生生物保护物种时,应将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纳入评价范围。
(三)长隧道、特长隧道施工影响区域,特大桥上下游,矿山井工开采地表错动区域等应纳入生态评价范围。例如,陕西榆林地区荒漠化生态系统中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容易因煤炭开采而被激活,引发水土流失加剧等问题,应将其纳入评价工作范围。
在安徽某铁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态保护目标为周边土壤、植被、农业生态、地下水文地质环境,生态评价范围为“采选工业场地、地表错动区、尾矿库向外扩展1 km,精矿管线及尾矿管线两侧扩展200 m,共约15 km2的范围”。该项目生态评价范围就是以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周边区域为主,外延纳入地表错动区域。
在某新建铁路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态评价范围确定为“一般路段外侧轨道中心线外300 m以内区域;一般跨河桥梁桥址上游300 m、下游500 m以内区域;大型临时工程用地及取土场、弃渣场界外100 m以内区域;线路涉及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其评价范围为整个生态敏感区”。该项目生态评价范围则外延纳入整个生态敏感区。
总之,划定生态影响评价范围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项目、不同地域生态评价特点的差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工程分析和区域生态状况资料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生态导则中生态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结合项目区生态系统特点、生态过程、主要生态问题、生态敏感目标、项目特点、影响方式等,利用生态学的专业知识分析确定。
专家简介:吴军年,兰州大学教授,主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设计、环境污染控制数值模拟及环境工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生态学、环境风险评价、土壤电动修复技术与管理,E-mail:Wu_jn@l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