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除我国狂犬病与推行小动物健康管理的建议

2015-03-25 10:53崔尚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王庆波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兽医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养犬领养狂犬病

崔尚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王庆波/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关于消除我国狂犬病与推行小动物健康管理的建议

崔尚金/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王庆波/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狂犬病在医学上的定义是无药可治,严重威胁人类公共安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落后的标志。事实证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等经济发达地区均已消除了人间狂犬病的发生。而我国大陆的狂犬病,近年来仍处于流行态势,这与我国当前的综合国力产生了差距。2012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中,首次明确了八年控制狂犬病的实施目标,这对限期消除狂犬病威胁,和谐健康环境,提升国民士气,实现我国消除第二个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病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施力度,现提出以下四点具体实施建议:

一、从国家层面明确小动物健康管理

从中国的社会发展现状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初,城镇犬猫等非食用个体宠物处于禁养或者限养控制饲养状态,农业群体的性畜禽等食用和经济动物处于大发展阶段。为保障社会需求,动物传染病预防成为兽医工作的单一化追求重点,兽医人员边缘化,医疗单位合并成了防疫机构,医疗事业处于停顿状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农业规模化、养殖化模式的调整和科学防疫观念的提高,开始产生了兽医临床与疫病预防相结合的综合兽医执业人员。尤其突出的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城市养犬禁令解除,宠物犬和猫的领养量快速扩大,形成了“城市畜牧业”这一新的特征,新的群体。同时动物医院和诊所开办数量正突破一万家。

一直以来,我国农业部门对食用和经济动物具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而作为家庭精神依托、居室领养非食用犬猫类小动物的管理,仅有部分城市依据当地情况制定的区域性管理规定,明确公安、城管或社团组织代管,管理模式处于多元化状态,且在大部分区域处于无序领养、无机构注册、无制度规范的真空领域。从我国的小动物发展情况看,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前,农区饲养有大量看家护院犬,一旦发现狂犬病人,政府将组织警力大范围杀犬,2~3年后养犬数量恢复,无人掌握养犬动态;在重点城市的城区,为控制狂犬病发生,多以公安部门牵头,实行禁养或限养犬只政策,饲养量有限。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尤其是我国加入WTO签订相关贸易条款之后,以及人均收入大幅度增长、物质生活得到保障和精神生活需求升高的影响,城市小动物限养政策开始淡化,随之在城市和农村出现了宠物饲养热潮。据2013年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养犬数量已超过1.3亿条,猫的数量超过0.8亿只。其中,以农区看家护院杂食犬和无家庭管理的户外流浪猫约总量占居主要比例;城区专喂宠物食品犬约占总量的20%,宠物猫约占总量的7%,且城市宠物犬和宠物猫的小动物领养数量正在快速扩增。同时,小动物诊疗服务机构应运而生,据2013年调查统计,全国城镇能够开展小动物诊疗服务的医院和诊所已有1.13万多家。

鉴于我国小动物快速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实现引导小动物健康发展和消除狂犬病危害、和谐社会公共环境的目标,从科学角度讲,制定全国小动物服务管理机制,实时掌握小动物发展与分布信息,应当列为首要核心基础工作。对此,建议农业部依据我国《动物防疫法》和国际兽医组织(OIE)宪章,牵头起草一部我国《小动物领养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明确家庭或单位饲养小动物的范围和定义,领养和处置约定,法律责任和义务定位,从农区村委会和城市住宅小区管委会的服务职责为基础——乡镇和街道政府部门——区县兽医卫生主管机构或受托的动物疫病防控服务组织的层次分工与职责,以至省市信息管理、监督指导、统筹协调等权限,方能保障狂犬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国家拟定的防控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二、保障狂犬病防控质量

综合各国和地区性消除狂犬病的实践证明,保证疫苗质量和免疫密度是消除狂犬病的关键。从我国1950—2012年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分析,自建国以来,每年报告狂犬病的死亡人数均在几百至几千例,一直处于波动状态。在上世纪80年代报告年度狂犬病死亡人数最高峰超过7 000例,2012年报告狂犬病死亡人数仍达1 300余例,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从我国多年来的狂犬病防控措施看,重疫区以杀犬控制疫情;城市以限制养犬,结合使用进口狂犬病灭活疫苗控制疫情;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以统一采购狂犬病弱毒疫苗,一年两次注射控制疫情。经近期研究分析表明,以杀犬、限制养犬控制狂犬病的形式,已不适应国际社会和谐发展趋势,而使用我国研发生产的弱毒疫苗,又难以保证防控效果的背景下,借助《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适时修订狂犬病防控措施,正当时机。对此,建议农业部尽快明确,无保证效果的狂犬病弱毒疫苗使用限定,引导质量保证,包括我国近年来研制生产的国际领先犬用狂犬病灭活苗推广,研究制订防控效果评价机制,以及相应的标示和信息服务专业防控措施,以争取按期实现我国消除狂犬病的目标。

三、加强疫情鉴定能力,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科学证明,狂犬病传播与流行具有条件限定独特性,有效掌握疫病发生发展动态是消除狂犬病的首要基础。多年以来,我国动物狂犬病的控制,在农区由县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员和村级防疫员,城市由小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负责从事科普宣传、组织动员、注册登记、注苗免疫、现场检查,以及血清学监测报告等系统化艰苦工作,而由于病原监测和病理确诊能力的缺位,导致人间狂犬病死亡报告后,逆向调查疫情,致使兽医主导部门一直处于尴尬地位。对此,为科学主动开展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从源头及时发现感染病犬,实现防控工作主动局面,建议农业部及早制定犬类病原学监测和病理学确诊规范标准及疫情快速报告制度,规划制定区域性病理实验室及专业人员资格培训,做到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实现科学指导狂犬病的防控部署具有不可替代作用。

四、设定狂犬病专项信息平台,提高社会防控支持力度

众所周知,狂犬病是人与动物共患,严重威胁人民生命的传染病,但其传播特性、发病机理、防控要点远未达到众人所知,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局面,导致防控计划难以落实,防控缺位现象严重,防控效果难以保证的现状。为改变被动防疫现状,保障规划措施的顺利实施,及时准确通报区域性疫情动态,普及狂犬病危害与防控知识,强化领养犬猫主人和单位,主动配合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法定责任意识,以及周边群众参与监管的氛围是消除狂犬病的保障基础。对此,建议农业部设立动物狂犬病科普与防控信息平台,同时牵头成立由农业、公安、卫生、林业、教育、宣传和科研等系统专家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普及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通报疫情动态和典型经验,协调技术问题和实施进度,全面指导我国狂犬病的消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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