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增加社会实践能力,也为勤工助学,我准备在今年暑假找一家公司去打工。可有的同学说,暑期打工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假如真的如此,要是日后公司不给我工资或者发生伤害事件,我该怎样维权呢?
读者 明满辉
明满辉同志:
大学生利用暑假打工,确实不能得到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劳动者”和“职工”均是指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由于大学生利用假期打工,尚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故彼此的权利义务不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一旦出现纠纷,假如用人单位耍赖不发工资,或是发生伤害事件,你可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来维权。大学生找单位打工,用人单位也予以接收,相互之间就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当然,最好还是订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动条件等。这样,一旦工资被拖欠或克扣,就可以根据合同法进行维权。《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大学生打工期间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虽然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