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云
巨鹿县位于河北省南部,属黑龙港流域,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有耕地69万亩,其中有效灌溉面积44.5万亩。长期以来,工农业生产主要依靠开采地下水,早在2002年,巨鹿县就被省政府划定为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由于长期超采致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2013年,巨鹿县被列为2013~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2014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县,通过2013、2014共2个年度的工程治理,总投资5795万元,已完成清淤河渠30条,长度137km,整治坑塘 30个,改善灌溉面积5.3万亩,年蓄水量增加900万m3,年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900万m3,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巨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作为改善县域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将工程建设任务分解到乡、到村,落实责任到人。要求各部门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项目区的乡(镇)政府根据方案要求,负责河渠清障、道路整修、输配电线路的架设等基础性工程,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巨鹿县在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县水务局做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通过招标选定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程序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进行,保证了项目高质量实施。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了“专人、专账、专户”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报账制。推行农民义务监督员制度,义务监督员配合监理代表、质量监督员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在项目实施初期,水务局通过采取在《巨鹿晚报》刊发倡议书、在电视台播放专题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县域水资源紧缺的形势和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营造了良好氛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农民“投工投劳”采取“一事一议”,经受益区农民民主决策通过。项目开工前和完工后,将工程建设信息进行公示,增强了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小型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第一,落实工程管理权。工程建成后,水务局按照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办理了移交手续,跨乡(镇)渠道由水务局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渠道由所在乡(镇)负责;坑塘、闸、扬水站等由所在村委会负责。第二,落实了“水权”。水务局在对全县水资源量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水量分配,下达用水指标,增强了用水户的商品意识,减少了“滥采滥用”水资源现象的发生。第三,成立用水户协会。项目村成立了用水户协会,建立民营、民管节水管理体制。针对农田灌溉浪费现象,用水户协会制定出适合本村实际水价体系,折算成电价,实行节水平价,多用水加价的奖惩等制度,使用水户把节水与自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有力促进了农业节水。
通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巨鹿县河渠、坑塘蓄水量大大增加,2014年,全县河渠蓄水量达3000余万m3,沿河60余个村庄都能用上河水浇地,大大减少了地下水的开采量,改善了县域生态环境。
项目实施后,各河渠清淤、坑塘扩容、相互连通,使项目区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灌溉体系,达到了旱能浇,涝能排,一河有水,各河皆能利用的目的,有力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项目实施期间,通过宣传引导,项目区银花、枸杞、红杏等木本耐旱经济作物种植增加5000余亩,减少了小麦等高耗水作物种植,使项目区种植结构逐渐由农作物为主向经济作物为主转变,产业布局更趋合理。
2013年以来,项目区农民人均增收300余元。群众富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就扎实了,农村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项目区内有10个村庄成为县级文明生态村,对其它村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必不可少。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推动工程建设。第二,健全机制是关键。工程建设前落实“四制”和财政报账制、开工完工公示制等相关制度,实现先有制度,后有建设,保证了工程质量。第三,加强宣传是保障。仅有工程措施不够的,不改变人们长期在水资源所权上的模糊观念及传统用水习惯,地水超采综合治理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必须要强化宣传。第四,强化管理是基础。实践证明,明确工程权属,建立节水激励机制等办法是切实可行的,只有加强建后管理才能保障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预期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