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2015-03-23 03:12
天津史志 2014年4期
关键词:县志修志志书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定位和基本要求

地方志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对于全面反映天津市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把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基础事业来抓,加快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推进地方志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存真求实,全面系统记述天津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育人、资政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通过组织推动地方志编修,全面记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历程,挖掘历史文献,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历史借鉴;通过开展读志传志用志,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展示天津变化,探索历史发展规律,为建设美丽天津做好资政服务。

(三)基本要求。编修地方志要坚持质量第一,做到政治观点正确,记述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央和市委精神;体例完备合理,述而不论,越境不书,生不立传;资料翔实可靠,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内容和数据准确无误;行文标准规范,采用语体文、记述体,文风严谨,文通句顺;配图真实恰当,主题明确,要素齐全,符合国家出版规定。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未经审查验收,不得公开出版。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安排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第二轮《天津市志》分志和区县志编修任务全面完成;区县综合年鉴实现全覆盖并坚持连续出版;全市旧志整理工作全部完毕;加快市地方志馆建设,使之成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任务安排。

1.分阶段实施编修任务。《天津市志》第二轮规划编修分志56部,现调整为61部,已完成17部;区县志第二轮规划编修21部,现调整为16部,已完成3部。未完成的《天津市志》44部分志、13部区县志,要在2016年底完成总体目标的40%以上,2018年底完成80%以上,其他志书要在2020年底全部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到2016年底,《质量技术监督志》、《高等教育志》、《民政志》、《规划志》、《妇联志》、《审判志》、《园林志》、《文物博物志》、《检察志》、《公安志》、《国税志》、《城乡建设志》、《海关志》、《地理建置志》、《妈祖文化志》、《黄崖关志》、《水务志》、《地震志》、《北辰区志》、《津南区志》、《宁河县志》、《河北区志》、《和平区志》、《河西区志》、《红桥区志》等25部志书编修完成。

到2018年底,《档案志》、《卫生志》、《纪检志》、《市容环境志》、《爱国卫生运动志》、《财政税务志》、《工商行政管理志》、《历史风貌建筑志》、《机构编制志》、《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审计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志》、《科学技术志》、《社会科学志》、《职业教育志》、《工会志》、《人物志》、《滨海新区志》、《南开区志》、《东丽区志》、《蓟县志》等21部志书编修完成。

到2020年底,《人民代表大会志》、《政府志》、《政协志》、《人口和计划生育志》、《民主党派志》、《共青团志》、《司法行政志》、《环境保护志》、《对口支援志》、《河东区志》、《西青区志》等11部志书编修完成。

2.落实编修责任主体。《天津市志》各分志,由市地志办牵头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承修。区县志、区县年鉴由区县地志办负责组织编修。各承修单位作为志书编修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规划任务确定的时间节点,如期完成编修任务。鉴于塘沽、汉沽、大港行政区已撤销,其志书续修,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以天津冠名的旧志整理工作由市地志办负责,各区县的旧志整理工作由区县地志办负责。

3.明确上下限要求。《天津市志》各分志,属于首次编修的,上限自事物发端;属于续修的,上限接续前志;下限到2010至2012年。区县志上限自1979年,下限原则上统一至2010年。滨海新区志为首次编修,上限可自事物发端。志书出版时,首次编修的不标明上下限,续修的括注上下限。区县年鉴和专业年鉴主要辑录年度性资料,一般不上溯和下延。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和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要求,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一)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领导全市地方志工作,决定地方志编修中的重大问题。市地志办负责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志书审查验收,每年向市政府和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报告修志进度情况,提出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推动实施。地方志编修所需经费列入区县和部门财政预算。

(二)地方志工作要纳入各区县、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任务。区县和部门地方志编修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地方志编修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工作落实。健全区县和部门地方志编修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编制和岗位职责,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地方志编修日常工作。

(三)地方志编修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人员名单要报市地志办备案。市和区县地志办以及各部门地方志编修机构,要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建设,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修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开门修志,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市场化修志方式。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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