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鸣 郭清韵 秦丽丽
小型微利企业具有规模小、设立门槛低、注册量大、经营内容广泛等特点,对稳定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就业和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存在诸多困难,这不仅需要小型微利企业自身克服困难,同时,也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小型微利企业支持和帮助。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利企业通常面临着产品创新和扩大市场的双重需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若再加上国家税收给小型微利企业带来的压力,就会使本来资金就不充足的企业感到更加困难。税负压力是阻碍小型微利企业健康成长的重要原因之一,减轻税负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使企业更加专注于技术更新、科技创新等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上。国家应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和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为小型企业缓解税收压力,帮助其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达246万户,共计减免税额101亿元,优惠政策受益面达90%。
为使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国家的政策红利,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断做出调整和完善。自2010年起国家先后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表1汇总了2010年至2014年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由表1可知,自2010年至2014年,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先后进行共计4次调整,调整幅度虽有差异,但纵观最近5年的变化,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税收优惠额和优惠范围均成递增趋势。具体的变化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断扩大受惠面,2014年以前只允许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自2014年起将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范围;二是降低税收优惠门槛,自2010年起施行减半征收后,不断提高允许纳入优惠范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使更多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三是改革征收管理方式,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因此受益面扩大30%,同时简化手续可以减轻办税负担,降低企业缴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于2015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再次出台新政策,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切实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资金压力。此次出台的财税[2015]34号通知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表1 2010年-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期的延长
财税[2015]34号将原旧政策中的优惠期由“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改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虽然优惠期仍为三年,但顺延一年,以保证小型微利企业能更加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仍应按照旧政策执行,不得追溯调整。
2.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的扩大
从2010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规定允许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减半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2014年进一步扩大可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2015年出台的最新优惠政策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次提高至20万元(含20万元),与最初的政策相比,提高幅度已超过6倍。
3.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的改变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与财税[2009]69号通知中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相比,将按月平均值改为按季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值得说明的是,为了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明确指出,预缴时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计算享受。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小型微利企业在每季度预缴时并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超出了优惠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终止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按年应纳税所得额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相继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涉及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受优惠力度和适用范围的局限,仍然有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未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税种较少
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对小型微利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多个税种并未涉及或者涉及较少。比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负担压力较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并没有相应的优惠减免政策。因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引领小型微利企业创新发展,不应只局限于起征点的设置和税率的设置上,还应多考虑税种的设置问题。
2.优惠力度不足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免征营业税;以及本次出台的财税[2015]34号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起征点设置和税率设置存在的不足,但是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和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不在优惠范围之内,能享受到优惠的企业数量仍然有限,并且优惠效果并不显著。国家可以借鉴国外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税率,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优惠。
3.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的优惠政策大多只关注到小型微利企业在运营阶段的税收优惠问题,优惠的形式也大都采用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等方式,形式单一。对于企业初创期的相关优惠政策甚少。实际上,处在创业初期的小型微利企业资金压力大于运营阶段,因此更加需要国家通过减免相关税费来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增加原始资本积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1.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要继续扩大优惠政策的范围,降低符合优惠条件的要求,使更多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比如可以通过提高现有标准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条件,扩大优惠范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传统工艺转型企业、高科技新能源企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可以不考虑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年应纳税所得额等的限制标准,将其全部划入优惠政策的范围。
二是要加强优惠力度,提高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必须针对不同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方案。比如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企业选择适合自身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对于处于免税期或亏损的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折旧方式,对于盈利的企业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增加所得税税前扣除数,虽然税负总额不变,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和使用价值,选择适合自己的折旧方式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同时也可以在直接减轻税负的方面做调整,比如降低税率可以直接有效地减少税费,从而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2.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政策
一是要帮助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完善账户管理,督促企业建账,避免因会计信息质量不合格导致的重复性工作给企业带来税收成本增加的问题。比如有些小型微利企业财务部门编制不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会出现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的现象,税务机关检查时若发现其账目混乱、不合标准便会要求其整改,这些重复性工作会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二是简化征收管理流程,将部分权力下放至基层机关。比如将审核方式改为备案方式,能大大简化税收流程,节约税收开支,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效率。
三是对企业进行税收辅导培训,政策通常只规定一般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法,然而对于不同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特殊问题,针对这些特殊问题,税务部门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对其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辅导,使企业更加清晰地理解自身所适用的优惠政策,避免企业因对新的优惠政策理解存在偏差而带来的税收成本增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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