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文科
对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调查与思考
樊文科
今年初,省农业厅联合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出台的《河北省‘奶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冀食药监餐饮[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赋予了奶源管理新职责、新内涵、新任务,对于改善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管理,建设生鲜乳市场购销体系,促进奶业持续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目前全省“奶吧”呈加快发展趋势,“奶吧”生鲜乳供应收购站存在诸多风险,“奶吧”奶源质量安全监管面临严峻考验。具体表现:(一)“奶吧”主体分散、实力弱、不规范。截止到2015年5月底,全省“奶吧”总数279家。其中,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153家,占总数55%。从开办主体看,个体“奶吧”240家,占71%;养殖场开办23家,占7%;企业开办9家,占3%,股份合作开办2家,占0.007%,“奶吧”开办主体十分分散;从经营实力看,“奶吧”“小、散、弱”特点明显,经营不稳定。年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下的“奶吧”共168家,占上报“奶吧”总数的60%。10-50万元46家,50-100万6家,100万以上1家。从运输环节看,获得运输许可证仅有20家,租用收购站运输车的38家,自有非专用运输工具的“奶吧”81家。从购销形式上看,与收购站签订购销合同的“奶吧”101家,占“奶吧”总数的36.2%。有64%的“奶吧”为季节性、临时性经营,购销关系很不稳定。由于《办法》出台后“奶吧”合法性得到确认,一些地方个体户经营“奶吧”开始大量涌现。(二)收购站生鲜乳流向“奶吧”。全省共有120家生鲜乳收购站与“奶吧”建立了生鲜乳供应关系(含23家自办“奶吧”的收购站),共向269家“奶吧”供奶,日供奶量25.805吨,占收购站日奶产量555.55吨的0.45%。其他10家“奶吧”,从非收购站采购生鲜乳。由于去年至今出现的“卖奶难”,导致一些生鲜乳收购站不得不将“奶吧”作为乳企拒收限收合同奶、自然增量奶销售对象。(三)收购站生鲜乳质量检测条件差。在向“奶吧”供奶的120家收购站中,对生鲜乳进行自检的收购站93家,占总数的77%。119家收购站采取了留样措施。乳企检测43家,第三方检测5家(委托)。各市反映,收购站检测仪器不足、人员不固定、指标不统一,存在很大的“质量纠纷”隐患。(四)监管工作难以准确到位。由于“奶吧”事物新、监管基础差、人员手段不具备等,对做好奶源监管工作形成客观不利影响。《办法》明确工商、食药监、农业分段管理,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相互交叉、相互制约的问题,需要协调沟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奶吧”奶源质量安全责任重大,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责无旁贷,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应当看到:“奶吧”这一经营形式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是市场购销体系的重要成分;“奶吧”存在已具合法性,含带着促进社会就业的政府要求;“奶吧”消化原料奶,对维护现阶段奶农利益有作用;“奶吧”经营有条件,监管有抓手等等。要自觉克服思想上存在的“麻烦多,不愿管”、“条件差,很难管”和“等等看”的认识偏差,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奶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办法》明确了生鲜乳收购站供应“奶吧”的政策界限。对于实际操作中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单;生鲜乳安全运输;48小时留样,自办“奶吧”与供应“奶吧”主客体责任”四个关键环节,各地应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制定相应管理措施:(1)关于合格检验报告单。目前,全省生鲜乳收购站难出具当批生鲜乳合格检验报告单。原因是:收购站自身检测能力不足,没有统一的检测指标标准,顾虑处理质量安全纠纷无法律保障。对此,一要完善收购站检验检测条件。凡是向“奶吧”供应生鲜乳的收购站,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配备乳成份分析仪、数显恒温箱、冰箱、电热炉、水浴锅等,达到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明确的“收购站要按国家标准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二是统一检测指标。有关部门应当统一生鲜乳检验检测指标,明确收购站生鲜乳质量检验检测“乳成分、抗生素、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指标。三是建立第三方检测仲裁机构。一旦出现“奶吧”与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纠纷,双方可取得法律裁决胜负的依据。达到上述要求,客观上需要有一个过程。目前,可考虑采取由生鲜乳收购站向“奶吧”提供乳企检测指标及标准或委托农业局专门机构进行检验,将结果及时提供给“奶吧”经营者的办法,作为一个过渡性措施监督实施。(2)关于生鲜乳运输。《办法》第九条“奶吧”经营要求中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取得所在地县农牧(农业、畜牧水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对此,生鲜乳收购站有权拒绝向未取得农牧(农业、畜牧水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奶吧”供应生鲜乳。对于一些达不到条件的个体、散户“奶吧”经营者,应严禁私车自运生鲜乳。必要时,由“奶吧”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取收购站运输车定点定时服务。(3)关于生鲜乳留样。《办法》第九条“奶吧”经营要求第(十一)条中规定“生鲜乳及其制品要在冷藏条件下批批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0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生鲜乳“留样”,是化解奶吧、收购站生鲜乳质量纠纷的有效证据。各地应把好这一关口,及时作出收购站和“奶吧”要遵循批批留样、留样量和留样时间,使用同一种器皿,采取同步取样、现场封存、标注时间和双方责任人的方式,避免发生样品争议的规定,为质量安全纠纷仲裁提供可靠保障。(4)关于自办“奶吧”与供应奶吧的主客体责任。对于收购站自办“奶吧”,尽管在奶源质量安全保障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且符合生鲜乳收购、运输政策要求,但是,必须强调:收购站自办奶吧须达到工商、食药监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承担‘奶吧’经营市场全部风险;对于向社会办的“奶吧”供应生鲜乳,按照《办法》规定,承担奶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制定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
《办法》的实施,涉及工商、食药监、农业厅等部门,实际工作中,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取得预期管理效果。要树立协同作战思想,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联系,反馈信息,提出建议,形成共识,转化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工商、食药监要把握审批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及时清理不达标“奶吧”,夯实政策落实的工作基础。要针对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开展定期会商,群策群力抓落实。
奶源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聚焦生鲜乳收购站“源头”,从生产、检测、销售、运输各环节严格把控,防止出现因管理疏漏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件。要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私卖私售、突破条件向无证“奶吧”供应生鲜乳的收购站,列入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收购证和运输证。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违法且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奶源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