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2015-03-22 00:08:47钟霖瑛
关键词:董事会股权股东

刘 俊, 钟霖瑛

(1.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抚州 344000;2.江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农村股份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民在新一轮土地改革实践中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并按照股份和交易量受益,能够有效弥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不足,对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更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1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现状

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最早起源于20世纪60至70年代浙江温州、台州地区的农村社办企业,1987年国务院确定首批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验区后,各地农村积极探索试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2007年开始,又在成都、重庆进行了“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内容与类型均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涌现出南海、温岭、苏州、大兴、成都等股份合作模式。由于各地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一直在变化,各地股份合作社的特点不一样,股份合作社的表现方式也不尽相同。以实践形态归纳,可以将股份合作社划分为四种类型。

1.1 社区型股份合作社

一般来说,社区型股份合作社是在原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不变动集体所有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村民个人,依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组建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合作社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依股份多少享受利益。

1.2 土地股份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依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两权分离”形式,在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借鉴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管理规则,明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具体涵义及各自权益范围,把财产、土地、实物、信息等生产要素共同量化成股份,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股份的土地由合作社管理,经营收益根据农民股东占有的份额进行分配[1]。

1.3 法人型股份合作社

法人型股份合作社主要由原来的家庭、个体和私营企业,按照合资与合劳的途径,把分离的生产要素汇集起来,遵从股份合作的规则而建立的。此种合作社在家庭、个体、私营经济相对繁荣的地方数量较多。

1.4 专业型股份合作社

专业型股份合作社是相同或有关的领域中,依照股份合作形式,各个所有权者或投资者合作建立的专业经营主体,是股份性质与社团性质相融合的产物,有着经营、调和成员关系、提供服务等功能。实例典范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及其它具有股份合作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 农村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之应然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治理结构所作的定义是:“治理结构是对组织、社会团体等的行为使用的控制权、支配权和管理权。此权利是从下至上参与型治理结构体现的分权和从上而下的统制型治理结构体现的集权的结合体。”[2]一般来说,法人的治理结构采取“三权分立制衡”的原则,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以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和能否高效运转为衡量法人组织治理情况是否良好的主要判断标准。

完善的治理结构对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组建和高效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缺乏专门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法》的规范,实践中各地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也各不相同。如《广东省农村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经济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成,而杭州市发布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中则明确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笔者以为,鉴于立法明显缺失,只要股份合作社的法人主体地位能够得以明确①目前已经有较多省份或地区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如2013年,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意见》中明确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的,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重庆市江津区发布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范畴,可依法进行登记。,完全可以借鉴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或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来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2.1 股东大会——权利机构

股份合作社股东资格的界定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和资格唯一性”的原则,以股份合作社成立之时为时间界限,以当时的户籍关系为计算依据,结合生产生活历史、土地承包关系、享受集体分配等因素科学合理进行界定,力争做到全面、准确,强调社会和谐与公平。股份合作社股权的设置一般设置“人口股”,根据实际也可增设“农龄股”,如增设“农龄股”的,人口股比例不低于60%。单股权类型、股权配置、股权管理等政策须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以2/3以上多数通过才能做出决定。

凡具有股权者皆为股份合作社股东,享有管理权、检查权、收益权、投票权等合法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本合作社的章程,批准年度账目或盈利分配等重要事项;了解和检查合作社经营的盈亏情况及相关账目报告及经营进展情况;在股份合作社条件下,股东的收益有双重标准,既按资分配即按股分红,又按劳分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还可以把劳动力折成“劳动股”并参加分红,实现劳动力的“资本化”。

股东大会是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或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董事会,改选、罢免董事;决议股东的入社、退社、除名等事项;审议董事会、厂长(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各种方案;决定本合作社的业务项目、发展途径、获益分配等问题;决定其他事项。

投票是股东大会的主要操作形式,根据事项的不同,农村股份合作社可以规定不同的多数标准,但与公司制的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不同的是,由集体股这一特点所决定,农村股份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程序性的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多数通过,实体性事项须经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2.2 决策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理事长或理事会)

理论中,保障股东权益的主要机构是董事会。因此,合作社重要的治理结构是董事会。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治理核心却是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长在公益权方面的权利不同于一般董事,具有对外代表本社的代表权,对内则具有业务执行权,各董事的执行权限由董事长决定。在董事会休会时,董事长有权代行其职权。

董事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董事会即由全部董事构成。董事的任期时间由股份合作社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具体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是在规定的年龄内,连选连任。另一种是规定任期,到期时,董事们离任重选。再一种是将董事划为几组,每组人数一样,每年选一组董事离任重选。每次只选出部分董事[3]。这样,每年更换部分董事,既可以维系董事会人数总体不变,对董事会整体的分工能力不造成影响,同时又因为不断吸纳新成员和解雇不合格的成员,维系董事会的工作效能。

董事的权利有自益权和公益权两种。董事的自益权是基于股份合作社对他的委任关系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预付费用请求权;偿还费用请求权;代偿债务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因对股份合作社的责任和义务而产生公益权。主要包括;业务执行权;董事会参与权;股份合作社代表权。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时,董事会可以行使其职权。它由股东大会选举出来,决定股份合作社的重大问题。董事一定要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一般由股份合作社的股东担任。但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对董事会成员的选择,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机构中既要有群众的代表,也要有熟悉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的人才,为此,可以物色一部分本合作社已离职但有管理经验又受群众信任的老管理人员为董事会的成员。

第二,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社可以考虑聘请部分具有经营管理专长的非本社人员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请他们当顾问[4]。

在股东大会闭会时,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推选董事长;解聘和聘任经理,决定经理的薪酬;代表合作社与厂长签订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审议合作社每年的计划、财务预算;约束合作社经营者正确行使权力。

董事会有常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常会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无定期,根据需要由董事长随时召集。会议中,必须有半数人同意才能通过决议。

2.3 监督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是监督股份合作社财产及工作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出并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与董事会处于同等的而又相对独立的地位。监事会人员较少,一般为3~9人,以股份合作社普通股东代表为主,从中选出一名常务监事,行使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主要是:监督合作社的业务情况;监查董事长、董事及股份合作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上有无违背法定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如发现股份合作社财产受到危害时,要及时向董事会发出警告,督促其纠正或召开董事会,公布调查结果,督促采取善后措施;监事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报告发展和调查问题的结果;草拟监事报告书;当董事本人与股份合作社发生交涉或诉讼时,要有监事充当股份合作社代表或者诉讼代表人,代表本社处理相关纠纷。

3 农村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实然

3.1 农村股份合作社实证研究

虽然股份合作社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指导,但各地已纷纷大举推动股份合作经济的前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也提出了鼓励多种形式经营,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的决策,这为我国今后农村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现实中,各地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虽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却呈现各自不同的形态,以下仅以媒体公布的几个股份合作社为例进行说明。

3.1.1 黄石市詹本六社区股份合作社

詹本六社区股份合作社组建于2009年,根据年纪和对集体付出的大小,村民能够占有不同的股份。股权的运行方式较封闭,不可以抽资、让与、继承、退股、交易、抵押等。

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詹本六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主要由村党委、村委会的同志和现在从事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的同志共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2名懂财务、会管理、公道正派的同志组成,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监事会主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务不交叉担任[5]。

综上,詹本六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组织结构上设置了“三会”,以土地、资产、信息等各种要素设置股权,治理结构相对合理。但其还处于初始阶段,只以本村集体财产进行生产活动,合作社的股东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社分离。合作社今后应吸收社会资本用于本社建设发展,将合作社逐渐演变成现代企业,以繁荣本社经济。

3.1.2 常熟市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于1999年,其在股权设置上,分为土地股、现金股、技术股、信息股和管理股。土地股一亩为一股,共168股;现金股一万元为一股,共101股;技术信息股共100股;合计为369股。在组织结构上,本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共有19名代表,3名为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股东,另外16名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代表[6]。

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了“三会”,以土地、现金、技术、信息、管理等多种要素设置股权,这是“政社分离”模式的典范,其分离了集体组织经济自主权与村委会自治权,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向公司制的模式发展;但这种模式需要有才能的人带动合作社前进。

3.1.3 徐州市潘庄土地股份合作社

潘庄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是江苏省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依《章程》规定,合作社成员一同面对风险,人人得以分享收益。在股权设置上,潘庄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作为主要股权要素,另吸纳财产、信息等要素入股。土地股2亩为1股,资金股6 000元为1股。当初入股的土地有340亩,资金25万元,成员125户。合作社决议生成《张庄镇潘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了成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选出村党支部书记为董事长[7]。

潘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多种要素设置股权,在组织上实行三会制度,这是一种“政社合一”模式,村委会可根据自己的优势与对方商谈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使农民的顾虑减轻、降低交易成本。但其也有缺陷,“三会”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

3.2 当前农村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普遍问题

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对克服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加速现代农业发展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被认为是现代合作社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但我国关于股份合作社的立法却明显缺失,已有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几乎都是针对股份合作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农村股份合作社鲜有涉及,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亦处在起步阶段。即使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设立、股权配置、股权构成、治理结构、收益分配、清产核资、股东权利义务等有所涉及,但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和法律的欠缺,实践中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仍是五花八门,存在诸多问题,必将影响股份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仅从治理结构来考察,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显得较为突出。

3.2.1 政社不分,股东权益难以保障

虽然很多股份合作社都组建了“三会”,运行机制也结合自身实际总体合理,但仍旧存在很多缺陷。首先,“政社不分”现象突出,股份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大多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工作人员兼任,存在着“少数人说了算、领导说了算”的现象,股东代表大会根本不是实质上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的股东在股东代表大会上仅仅是观众而已,对于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不仅难以实现“政经分离”的目的,也可能增加“两委”的负担[8];其次,许多股份合作社的章程都是由专门人员草拟,且各个合作社的章程也不分伯仲[1],股东在章程上签名即意味着赞成,其具体内容并不是由股东讨论决定,普通股东对章程具体条款的涵义也知之甚少。股份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难以体现,普通股东的合法权益也难以确保。

3.2.2 产权模糊

实践中,股份合作社产权模糊问题普遍存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集体股产权归属不明确。很多股份合作社在成立之初都设立了集体股,集体股产权归属于股份合作社全体成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股份合作社的公有制性质,同时也可以满足集体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的需要。但如此一来,集体股反而成了明晰产权的障碍,集体股不仅在设立之初就实际上由少数干部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体股的收益如何分配又变得更加模糊,普通成员很难通过股份制改革获得更多财产收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将无从实现。第二,限定入股财产的权利流转。如有的股份合作社章程中规定,土地入股后,股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严重限制,也与中央一再鼓励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的政策格格不入,同时也与《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所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及权能不符;第三,存在内部产权和股权设置过度集中现象。少数大股东和村干部掌握着合作社的重要决策权,而普通的农民股东只是依附于合作社,他们的权利存在着被边缘化的趋势。

3.2.3 股权设置封闭

由于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具有天然的同质性,其成员往往被严格限定在具有本村户籍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了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总体上呈现封闭性。实践中,持有股权的人必须具备本村社员的资格,除因出生外,本村社员的资格的继有获得只能限于因婚姻而落户、因合法的收养关系而落户及因政策性移民而落户等有限的几种情况;对于股权转让问题,多数的股份合作社章程中没有进行规定①注:如《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2008)、《广东省农村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2008)中对股权转让均未作出规定。,即便有的合作社章程中对股权转让问题有所涉及,也规定得较为模糊,且仅允许在本合作社内部转让②注:如《杭州市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中仅在股东的权利中规定: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笔者以为,该《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则和程序的上述规定仍显得十分模糊,不确定性较大,对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保护不力。。由于股权封闭,合作社得不到社外生产要素的支持,导致合作社运转不灵,造成合作社发展滞停,产业结构长期不能升级。

3.2.4 激励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经营主体,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较短,合作社在激励和监督机制上存在很多缺点,严重影响合作社的发展。普通的农民股东由于文化水平受限,对股份合作社的性质与运作规则不甚了解,在成为股份合作社成员之后对自身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也往往不到位,难以真正实现其作为股份合作社股东的权利。如:尽管股东有权监督合作社运转,但普通的农民股东由于其固有的弱势地位,很难做到对股份合作社事务的全方位监督。同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若社务、财务公开制度不完善、不透明,社员对合作社了解就更少,其监督的效力越发微弱,股份合作社的决定也常常不能体现出普通的农民股东的利益。

4 优化农村股份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若干建议

4.1坚持政社分开,完善“三会”制度

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的基本原则,法人型股份合作社也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在治理机制上则必须做到“政社分开”。股份经济合作社兼具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双重特征,应当体现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股份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应以股东的利益为追求,尽职做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村委会或居委会对合作社的工作有监督权,以防止集体财产被侵害。“两委”与股份合作社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资产管理体制上,股份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应具有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权利,合作社自身的内部管理与“两委”的管理在理念、职责、权限上截然不同,自然应做到分开管理。股份合作社必须建立、完善类似于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合作社的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要由股东选出;监事要约束决策机构的行为;其它两个机构应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确保决议、经营、约束的民主性。建议有条件的地区最好举办股份合作社学习班,加强理论培训,强化广大农民股东的股份意识、权利意识和金融意识。

4.2 明确界定产权

一个灵验的产权机制首先要具有明确的产权划分,其包含三个基础元素:第一、每份财产须具有明确的所有者,并且所有权具有排他功能;第二、财产的主人必须获取资产增值的利益;第三、所有者有操作和决定现金财产的使用、调整资产结构、出售财产的权利。按照这个标准,股份合作社的产权界定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股份合作社在形成初期,不妨在一定标准上限制股东权益的流动。合作社渐渐繁荣壮大后,股权结构渐渐应从依靠集体股为主转变为依靠个人股为主,直至完全取消集体股。股东能对自己的股份享有完全股权,可以处置,可以流转。所有人可以在这种流动的产权中获得利益,他们对产权的信心也会提高,可以促使他们主动监督资产管理人,促进体制流转。这也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的“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精神相吻合。

其次,应当适度敞开合作社股权交易的大门,批准部分股权进行让与、抵押或交易。在合作制经济中引入股份制的模式,本身就有解决合作社经营资金不足的目的,参照美国新一代股份合作社的做法,建立专门的股份合作社股权转让机制,不仅能有效地募集资金,有利于股份合作社的扩大经营,通过这种途径,股东所有的股权将由“虚权”转变为“实权”,对农民实现更多的财产权益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最后,应组建合作社产权流转市场。从全球视野来观察,许多产权交易纵使是在市场发达的国家里也是在股票市场以外实行的,能在全国性的正规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企业只是少数。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非正式的“小市场”,为农村股份合作社这类不能上市的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创造条件[9]。

4.3 适当设置股权,促进股权流通

股权配置对股东各自的利益影响甚大,所以在股份合作社的运转流程中它显得十分重要,必须由多数股东决定。除设置常见的人口股、农龄股和土地股外,还可以适度引入技术股(知识产权股或信息股)、管理股及机动股,不断充实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内容。

在股权配置上,有许多事项都需依照当地情况作出具体的计划。如能否把集体股按户分配,分配时依照多少比例实施,集体应当保留多少股份;股份的继承、馈赠、转让等问题。决定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的折股比例时,需要全面斟酌股东对股份合作社的付出等综合因素。对在外打工、学习、入伍等特殊人员的股权配置问题,要格外重视,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股份合作社理应积极向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吸引优秀的管理经营人员。如前所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封闭,将不利于培养出精英式的管理人员,容易滋生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被大股东掌握等现象,且容易引发各种损害合作社成员集体利益的风险。此外,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和股东退出机制、取得完备的财产价值是股份合作社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要想处理好因农村产权关系造成的一些问题,需先重视股权的流动性问题。适度允许股权流转和股权扩容,辅之以股权激励机制,将有利于吸引管理精英加入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过程,对提高股份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大有裨益。

4.4 健全分层监督机制,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

所谓“分层监督机制”是指除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专门监督作用之外,还应重视股东大会和股东对董事会及经理的监督,董事会成员及经理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对决议或方案作出过程及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由于董事会成员大多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会又是股份合作社的执行机关,合作社作出的决定大多是由董事会成员提出并具体执行的,因此,董事会成员及经理相互之间的监督效力十分有限。监事会虽然是专门的监督机构,但实践中,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监事会作用发挥并不理想,其工作往往受制于董事会或被董事会所撇开。因此,健全“分层监督”机制的重点在于充分发挥股东大会及股东的监督作用。

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时就应该召开成员大会。只要股份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给股东利益带来损害或存在重大损害的风险,股东就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来罢免未尽勤勉义务的管理者,重新推选出股东所信赖的新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还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诉讼制度,赋予合作社成员直接起诉的权利,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合作社管理人员的不法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救济的保障,还可以建立合作社成员代表诉讼制度,当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合作社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合作社,以维护股份合作社的合法集体权益。

[1]王康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及构建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36,23.

[2]Shaffer J.D.Thinking about Farmers Cooperatives,Contracts,and Economies Coordination.Cooperative Theory:New Approach[R].Washington,DC:USDA,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Service ACS Service Report,1987(18):61-86.

[3]张满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15.

[4]黄少安,车贵.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多维考察[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35.

[5]范步.黄石1.4万农民进城当社区股份合作社股东[EB/OL].(2014-06-19).http://news.cnhubei.com/xw/hb/hs/201406/t2960102.shtml.

[6]杜静.江苏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模式简析[EB/OL].(2011-06-11).http://www.jsagri.gov.cn/njzz/nongjzzcanygc/files/492142.asp.

[7]魏垂敬.来自江苏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调查[EB/OL].(2010-11-26).http://www.cfc.agri.gov.cn/cfc/html/141/2010/20101126142219562620241/html.

[8]刘燃.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规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34.

[9]黄祖辉,傅夏仙.浙江农村股份合作社:制度创新与实践[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185.

猜你喜欢
董事会股权股东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中国机械工程杂志社第四届董事会
新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趋势及未来展望
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
甘肃农业(2017年3期)2017-04-22 08:24:18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持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