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卫,罗 凡
(1.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交通技术中心);2.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是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交工验收,取得交工证书移交管养单位后,自交工之日起2年内均为缺陷责任期。按照现有规定,缺陷责任期养护维修的责任主体为原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只负责日常清扫和常规养护工作内容。对于还贷性高速公路未过缺陷责任期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养护经费。
从贵州已通车高速公路的经验来看,原施工单位对轻微的局部病害(如路面裂缝)的维修愿意承担维修经费,但一般不会具体组织实施养护维修。而管养单位由于处于建养过渡期养护力量不足,同时由于路面病害数量少,也难以委托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因此,对于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局部病害存在一定程度的弃养现象。而实际上,缺陷责任期是路面预防性养护的关键时期,由于设计和施工缺陷导致的路面病害开始初步显现,这时候如不对路面病害进行及时处治,雨水通过裂缝渗入路面结构内部形成滞留水,在荷载作用下形成较大的动水压力,对路面结构内部进行侵蚀,将严重影响路面结构的使用寿命,也错失预防性养护的最佳时机,导致后期的养护成本将大大增加。除路面外,绿化植被在缺陷责任期的养护也十分重要。
按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2年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正式进入运营管理阶段。而由于各种原因,贵州部分高速公路竣工验收拖延的时间过长。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明确,维修经费来源难以落实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对于重大桥隧过了缺陷责任期后,发现质量问题后,尽快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维修资金,及时启动养护维修对于保证桥隧运营安全十分重要。
(1)现有的交竣工验收标准有待完善,检测指标有待细化。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检测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和发展,现有的交竣工验收标准有待完善,检测指标有待细化。如规范对基层强度和厚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而实际上从半刚性基层的使用情况来看,基层强度并非越高越好,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交竣工验收的指标不够细化。如在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贵州高速公路有部分桥梁支座脱空现象比较严重,其很大程度上是施工控制不当引起的。但是,在交竣工验收指标中缺乏对桥梁支座、梁板裂缝的检测指标。同时,在养护管理中缺陷责任期内是不安排桥梁定期检测的。结果导致这些桥梁病害不能及时发现,更不能进行索赔了。
(2)缺陷责任期时间较短,部位病害仍处于隐性阶段。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时间较短,大多数病害仍处于隐性发展阶段。以路面为例,由于新开通路段,车流量一般较少,路基病害或基层病害发展至路面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一般需要3~5年。缺陷责任期路面病害较少,或者通过竣工验收并不能完全说明路面完全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大多数的隐性病害检测手段缺乏难以发现。在检测技术手段不高时,对路基路面的隐蔽性病害难以做到准确识别,但是目前随着先进无损检测技术的应用,部分隐蔽性工程质量缺陷能做到准确判断。
(3)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困难,索赔依据不充分,索赔机制不健全。
工程质量缺陷可能由多重因素造成,如路面病害可能是由于路基施工质量问题、路面施工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荷载及自然环境因素。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验收资料的缺失也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困难的原因之一。工程质量缺陷鉴定困难,自然索赔依据不充分。同时,在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对于缺陷责任期内索赔的条款设置不够重视,也是造成难以索赔的原因。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三年大会战的开展,大量新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将在短短的几年内实现建养过渡。但是目前养护管理专业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
从国内外研究成果来看,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路面病害一般在5年以内都会逐渐表现出来。这时路面累计轴载作用次数一般没有达到设计标准。为此,为提高路面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意识,建议将通车5年后的路面养护权捆绑招标给路面施工单位。参照贵州高速公路通车5年内路面病害与养护费用的发展规律,制定5年内每年路面使用性能的养护目标以及养护投入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控制较好,使路面使用性能在低于养护投入标准的情况下达到了既定养护目标,则施工单位虽然在建设期由于加强施工质量,导致投入增加,但是在养护期投入更少,在养护期可以增加利润。相反施工单位在建设期控制不严,将导致在养护期为达到年度养护目标,将大大增加养护维修投入。通过将路面通车后5年内的养护权与路面施工捆绑招标,有助于提高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意识。同时推行5年的中长期养护招投标,也会促使养护施工单位提高施工质量,减少重复维修。
当然推行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体制障碍:
(1)路面施工标划分较细(一般20~30 km 为1 个标段)。而对于路面养护而言,因早期病害较少,以20~30 km为1 个标段进行划分,由于工程量少会造成养护费用的增加。为此,在路面施工招标时可以规定2~3 个路面标联合1 个养护施工企业,进行捆绑招标。养护施工企业须缴纳履约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更换养护施工企业。路面标施工单位与养护施工企业签订的是养护权合同,工程量不定。
(2)约束机制的形成。
该项制度的关键就是通车后5年内每年养护目标与养护标准的落实问题。为使施工单位积极完成年度养护目标,建议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养护投入由业主指定管养单位监管,养护投入在通车后5年内只能用于养护生产。未达到年度养护目标的,且消极养护的,对施工企业进行信誉扣分,该施工单位参与贵州高速公路投标时将进行信誉减分。施工质量保证金分5年返还,未达到年度养护目标,但养护投入达到投入标准时,扣除该年度的施工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应加强管养单位的预防性养护意识。未推行施工与养护捆绑招标的路段的养护所在缺陷责任期内不仅要承担日常保洁工作,还要具备承担初步预防性养护的能力。预防性养护前做好拍照、检查等相关记录,作为缺陷责任期索赔的重要依据。缺陷责任期预防性养护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是提高公路品质,降低后期养护成本的关键。由于是对于隐蔽工程,如路基、基层、排水设施、桥梁支座、基础等,公路一旦建成后,这些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将难以发现,也很难以维修处治。有时甚至要花费数倍于建设成本代价进行维修。因此有必要针对养护中发现的公路隐蔽工程质量通病进行严格的质量过程控制。并对施工质量存在一定隐患,但未返工处理的工序建立施工质量隐患档案,监理和施工承包商签字认可,作为缺陷责任期索赔依据及后期养护维修科学决策依据。
现有的竣工验收指标和标准不够细化,对许多关键性指标的检测缺失。建议对于桥隧在竣工验收时应扩大检测范围,如桥梁的竣工验收应包含桥梁定期检测的所有内容。将竣工期的桥梁施工质量引起的桥梁支座脱空等病害及时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和明确,有利于明确质量责任,提高施工单位的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对缺陷责任期的索赔事项的规定更加明确化和细化。
(1)实施建养人才一体化培养战略,依托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提前选择优秀人才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培训工作,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前瞻性,达到既补充养护管理人才缺口,又消化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目的,为顺利实现建养过渡提供保障。
(2)尽快组织技术量结合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特色、规定等,编制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手册,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才的培养提供支持。
高速公路大建设过后必将迎来大养护时代,理顺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管理问题,实现建设到养护管理我的无缝对接,对于夯实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基础,提高养护维修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徐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09.
[2]林松.承包商的工程索赔管理研究与实践[D].重庆:重庆大学,2009.
[3]黄睿.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早期病害检测及处治技术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0.
[4]杨文安.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化效果评价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