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蕾
(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信仰,是指主体超越现实,追求最高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对具有最高价值的对象高度的信服、追求,并使其统摄自己的精神生活,作为精神寄托的思想倾向,是主体对终极价值的追求。而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由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1]法律信仰是民众在自己的信念体系排序中,把法列为首位而取代权力、金钱等其他价值,对法律真诚认同和自觉遵守的一种深刻情感。
我国的法治之路已走了百余年,在国家建设、改革、发展进程中,法治的重要性日益显著。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方略,开创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命题;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也是国家治理方式扩展的新境界。我国正向着法治中国的总目标稳步推进,而要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要素必不可少。法治的精神要素,是指整个社会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对法律绝对遵从、普遍认同,自觉遵守,积极运用。法治的制度要素,主要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法规等都由民主程序规范产生,适用和执行也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监督。从我国法治发展历程看,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因而法律制度的实效性成为目前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这离不开法治的精神层面,即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的精神层面是法治制度层面的先导。应该说,法治化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国家制定了多少部法律,建构了怎样完备的法律体系,而在于是否融和注入了一种法的精神。法律信仰是法治构成要素的内在精神要素。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落实。[2]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实生活中,太多不信仰法律的例子呈现在我们面前:一些党员干部“信权不信法”“信人不信法”;普通百姓也“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因此,在当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过程中,在中国梦的实现进程中,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信仰的确立显得尤为重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也明确提出法治信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队伍,“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3]可见,如果民众都树立法律信仰,这将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原动力。
在西方,法律与宗教颇有渊源,中世纪的欧洲是王权和教权共同统治。基督教具有合法地位。在基督教徒眼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而教会为了约束教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此时的法律已被当作上帝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普遍和绝对遵守。宗教使得法律到达了一个神圣的地位,将法治观念植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被确立起来。之后,法治伴随西方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与西方截然不同,“法律信仰”没有类似西方的深刻的思想基础和人文底蕴。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找到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标准的伦理型社会,自汉武帝时期到清末,儒家思想在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是一种治国方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儒家主张以德治天下的思想实际上就是宣扬人治,它建立在小农经济之上,立足于宗族血亲社会,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在这样的治国方略下,许多应当由法律调整的领域都由道德、风俗或乡规民约来调整,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宗法与专制相结合,在文化上体现为伦理的政治化和政治的伦理化,即用伦理秩序代替法律秩序。社会价值序列中,伦理、政治都大于法律,因而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在在中国古代没有滋生的土壤。具体表现为:王权至上,而非法律至上。中国传统社会并不缺乏法律,但法律的价值体现为一种工具价值,法律都是为了约束百姓,对统治阶级没有制约作用。法律规定中没有“人”的基本权利,即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只是镇压、管制人民的工具。因此,民众从内心情感上会自发地排斥和抗拒法律,不可能信任和崇尚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长足进展,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层出不穷。
国人不信仰法治,除了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原因外,还在于我国现行的制度,如政治、经济、文化等,还没有形成使国民对法律产生并不断坚定信仰的整体机制。因而,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权力没有形成有效制约的前提下,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着特权思想,法律观念淡漠,法律信仰缺失,高高在上而不服务于民,这些直接导致整个社会对法律的认可度和信仰程度普遍不高,整个社会缺乏法律信仰的氛围。第二,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影响法律权威的确立。在现实社会中,“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违法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大量存在,人民与执法主体的对立情绪严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公器私用,权钱交易,或不作为,引发民众的强烈不满,也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第三,司法缺乏公信力,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司法权威树立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需要法官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专业的法律技能,用法治精神和法律理念、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正。但目前司法队伍还存在责任感不强,办案只求效率不求质量,办案不公等现状,使公民对法官的信任度降低;加上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多例司法腐败案件,极大地损害了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4]另外,新媒体时代,网络不良信息广泛传播,一些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的曝光或网络谣言更是严重影响和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民众缺乏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遇到纠纷就会避开寻求司法的救助,转而通过别的途径,想办法利用关系处理、“摆平”。第四,全民守法意识不强,法律信仰的传统文化基础差。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发展快,受各种思潮和价值观冲击,民众重利轻义,不讲规则。虽然法律规章制度建设成绩斐然,但忽视公民道德素养、规则意识培养和法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法律信仰缺位。
因此,我们应逐步形成和创设起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有利机制,使法律能顺畅运行,立法保质保量,执法受到监督,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裁,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维护,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国人就会自然而然地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当代中国正以“法治”作为各项事业的保障,但在传统人治观念和环境的重积下如何建设一个法治化国家,是目前必须审视的问题。由此,塑造全民的法律信仰成为关键。可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法律作为主体的信仰对象,必须有良好的品格,如科学性、正义性和利益性。因为它承载着主体的情感和内心需求。科学性是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人的心理规律,只有法律反映规律,才能使其趋于科学,才能奠定法律信仰的客观基础——真理基础。正义性是指法律必须以人为本,必须客观公正地实现和确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由秩序关系、个体社会关系。正义性是法律信仰主观的价值基础,一旦人们发现法律丧失正义基础,则不能成为信仰对象,反而会成为人们唾弃和厌恶的对象。利益性是指法律的运行能指导主体的行为,并为主体带来利益,实现其行为的目的。现实利益和主体诉求的实现,是法律信仰直接的、现实的被确立的基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充分保障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这是一种制度价值追求。一句话,法必须成为品性良好之法,人们才会自觉自愿地遵守,才可能在人们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1.立法
立法代表了绝对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有学者认为“立法的膨胀化使立法在追求数量与速度的同时,忽视了法律与法律之间内容上的相互衔接和立法程序的严格性,仓促出台,不仅违背了‘人民的利益是最高法律’的原则,也贬低了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应有的尊严。法律的出台一旦成为国家单方的命令,就会使民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一味消极地服从,从而弱化民众对法律的内心情感”。[5]如果立法者信仰法律,视法律为神圣,则他们会尽量考察国情,体谅民情,制定良法,从而为后面的三环节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而目前,立法数量大幅增长,结果却因法律的繁复和对法律的陌生感,民众对其漠不关心,这一点应引起警惕。另外,在法律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中,要摈弃绝对的工具价值,注入新时期的新型法治价值观,从而打造良法制度体系,为社会风险期的“深水区”改革与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法治中国”建设。
2.执法和守法
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执法的关键,如果执法者信仰法律,他们就会严格执法;相应地,公民也应切实守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守法的意义绝不低于立法和执法。国家应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可以通过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如城乡一体化全覆盖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和救济制度,保证人民群众在遭遇法律问题或受到侵权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让人民群众在感知和了解法律、接受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在得到法律给予的利益和保障中接受法律、信赖法律、信仰法律。
3.司法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和最后屏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人民安居、全面小康的基础。思想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6]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令人担忧,应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法院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当局的干预,强化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等等。
国民法治信仰的养成,从长远和根本上说,还有赖于国民法治观念的逐步和不断增强、社会法治文化的逐步和不断培育。[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公民法治文化建设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治文化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植民众意识和观念中的法治精神及理念,二是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的法治化。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加强文化立法和执法,发展和促进国家法治文化产业。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转变宣传方式和形式、利用新媒体等多元化渠道来确保普法宣传的实效,通过中小学、大学等教材的修改,增加法律基础教育,通过优质的法律广播电影电视、文学作品的创作和展播,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培育民众法律精神和法治思维方式。
同时,法的形成离不开道德,法律的规定和执行也必须符合道德精神。因此,必须走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通过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将道德义务内化于心,成为行为习惯。只有确立起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传播法治价值观念,并内化为普遍的法治信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尽管我国没有西方社会雄厚的法治文化根基,没有宗教、哲学信仰所支撑的法律信仰的历史渊源和历史沃土,但我们应意识到法律信仰、法律文化对当前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法律信仰就是现代法治的真正精神,只有建立法律信仰,并激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才能使法律具备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只有充分信任法律,相信法律能给我们带来绝对的安全感,才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内在的驱动力,促使我国法治现代化及法治中国总目标的实现。
[1]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4.
[2]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15.
[3]人民网.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2014-01-09)[2015-07-20].http://cpc.people.com.cn/n/2014/0109/c64094 -24065903.html.
[4]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
[5]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6.
[6][英]培根.论司法[A].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商务印书馆,1983.193.
[7]姜明安.如何使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