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
宋以降传统农村家庭养老制度与实践
王跃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本文分析了宋以降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家庭养老制度安排和民间实践。有子老年人主要将儿子作为所需人力和生活资料的提供者。其中一些多子老年人借助对土地等财产的掌管权力抑制已婚儿子分家,以此保证家产的完整和自己的养老需求。中下层产业较少之家养老方式更为多样,老年人或者与一个儿子同居,其他儿子分摊生活资料;或者生活能够自理时独居,儿子提供生存所需。诸子“轮养”老年人也是一种做法。独子老年人则以与儿子同居共爨为主。总体看,直系家庭是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家庭形态。无子老年人则不得不通过过继、收养子女和留女招婿等方式弥补养老资源的不足问题,但在重视男系传承的血缘宗族环境中,养子和招婿养老受到较大制约,无子家庭的养老资源被蚕食。由于对子代养老水平存在隐忧,一些有产家庭在分家时为老年父母,主要是母亲划拨出膳田,由此老年人有相对稳定的可支配生活资料。
老年人;养老方式;居住安排;制度;清朝和民国
老年人养老方式就现代而言主要有两种,一是居家养老,一是机构养老,而居家养老占主导地位(根据“六普数据”,即使至2010年居家养老者也在95%以上)。近代以前,老年人于机构养老(如养济院等)的比例更低,绝大多数在家养老。居家养老实际上又分为多种形式。本文关注的问题是,有子女老年人的居住和赡养采取何种方式?同时还应看到,一部分老年人没有儿子,甚至子女均无,他们又如何解决养老人力资源不足问题?传统时期与此有关的制度规定和民间实践是什么?对这些问题,迄今较系统的考察比较少见。本文主要以宋以降官私文献为基础,从制度设置和民众实践两者结合的角度分析老年人居家养老方式。
一般来说,在妇女总和生育率较高的传统时代,多数老年人拥有成年子女。而在男系传承制度为主导社会中,女儿出嫁从夫,儿子在家娶妻。故此,儿子、儿媳是老年父母(公婆)养老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按照唐宋至明清的法律要求,子孙被限制与在世父母、祖父母,特别是年老尊亲分财异居,旨在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当然它并没有成为具有刚性约束能力的规则。那么,老年人实际生活方式如何?
(一)与儿子同居养老
同居养老又有两种形式,一是与所有已婚儿子共同生活,一是与一个已婚儿子同居共爨。
1.与诸子同居
民国之前的中国社会中,有一定数量的复合家庭,由父母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所组成。从笔者对清代个案和民国时期农村所作研究可见,北方富裕自耕农家庭,父母在世、特别是父亲在世时,通过控制土地、住房等财产,压抑诸子的分家要求;一旦父母去世,兄弟们则分爨别居,各立户头[1]。这意味着北方地区有两个以上存活儿子的老年人在复合家庭养老的比例较高。佃农、佣工等社会中下层之家维系复合家庭的能力较弱。南方广大农村地区复合家庭维系力量整体上逊于北方,清代和民国时期尤其如此[2]。
以往人们过多的从近代之前法律条文和方志所收录的大家庭(多代同堂)资料中解读老年人的居住方式,认为复合型大家庭在当时社会是主导形态。实际上,复合家庭在清代社会中所占比例在10%左右,当然地区之间、阶层之间存有差异。同时,父权制时代,父母健在、父故母存两种情况下,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也会不一样。而从年龄段看,老年人,特别是具有家产控制能力和抑制子代分家能力的老年父亲,在复合家庭度过晚年的比例稍高一些;父亲去世后,老年母亲抑制子代分家的能力较弱,她去世前在复合家庭生活的比例则要低一些。
2.与一个已婚儿子生活
在多子家庭,每个儿子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若老年人与一个已婚儿子生活,形成直系家庭,其他儿子就需分摊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传统社会独子家庭也占一定比例,明清时期约为三分之一[3]。这些家庭的老年人只能在直系家庭生活。
从清代看,老年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组成直系家庭来养老的做法所占比例较高。根据笔者对十八世纪个案所作汇总,当时的直系家庭约占30%[4]。多子家庭老年人与一个已婚儿子形成直系家庭,主要是先结婚的儿子分出生活,最后结婚者与父母共同生活,并通过对父母所掌握的土地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获得补偿。
(1)与一个已婚生活,其他儿子分摊赡养费用
我们在清代的个案中能看到这种养老方式。
清代嘉庆八年,贵州安化县张在禄供词:47岁。弟兄三人,小的行三。父亲与亲母先后病故,只有继母彭氏现存。小的弟兄们已各分居。继母向与小的同住。分家时议定三弟兄每人各轮四个月,共出谷二石养赡继母,都交小的供赡[5]。供词中说继母各轮四个月,实际是固定吃住在一个儿子家庭,其他儿子分摊生活资料。
嘉庆二十年,山西临汾县王滚子供词:23岁。王克义是小的祖母。父亲王则香久已出外贸易,有母亲赵氏。并没兄弟、妻子,佣工度日。合叔子王则分爨各居。祖父、祖母跟叔子过活,小的每月送米养赡。嘉庆二十年三月十九日早,小的因母亲回外祖家,到叔子家和祖父吃完早饭,祖父向讨月米,小的没钱买米,央缓,祖父村骂小的[6]。本案中孙辈代出外父亲承担祖父赡养资料的提供。
嘉庆十五年,四川忠州张添纲供词:35岁。父母均在,父亲63岁,弟兄四个。父亲、母亲与四弟张添常同住,小的们弟兄议明每年秋收后,各送谷子四石与父母养赡。嘉庆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母亲生日,小的同二哥去拜生。午饭后,父亲因二哥张添健还有一石赡谷没有送去,向他催讨。二哥说他分受的田不好,应少送一石。父亲骂他不是[7]。由此可见诸兄弟对每年给予父母养赡米的时间和数量均作出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例均为老年人与最小的儿子一起生活,其他儿子承担生活费用。或许各地多子家庭只要兄弟分家,父母多与小儿子共同生活。这可能因为父母的住房以堂屋为主,先结婚的儿子分出后,最小的儿子自然留在了老宅之中。
(2)多子老年人依靠一个儿子生活
有多个儿子的老年人中,也有仅与一子生活的案例。
嘉庆十五年,陕西大荔县田东方子供词:32岁。父亲年61岁,母亲去世,弟兄3人,小的居长,分居各爨,父亲倚靠三弟[8]。本案中没有提及其他非同居儿子的分担行为,或承担赡养者的补偿方式。而至近代西北的甘肃、西南的四川等地仍有父母跟最小的儿子生活,小儿子在土地、房产等方面获得补偿的惯习。
(二)老年人单独炊爨,儿子分摊生活资料
这种做法当代农村比较普遍,实际上清代和民国时期也非个别现象。
清代徽州阄书中有这类情形。有的父母或父母一方与诸子分家时,将所有财产分出,自己的生活费由儿子均摊。嘉庆年间一潘姓父与四子分家时,所有田地屋宇和店面都均分给儿子,“分居之后,四子每年贴出元银十两,共成四十两,父母以作日食,不致短少[9]。根据此分单,父母没有选择与任何一个儿子同居,而是自成生活单位。
个案中也有这方面的资料。嘉庆二十四年,陕西韩城县陈九伦供词:年47岁。父母俱故,继母73岁。弟兄3人,小的行二。已死陈九恩是小的大哥,三弟陈九元,同居各爨。小的没有妻子,佣工度日。继母是小的弟兄们轮流供赡。小的时常在外佣工,把分得地亩托哥和三弟分种,收得租籽就做供赡继母的费用[10]。
可见,只要父母在世时诸子有分家行为,父母即有单独生活的可能。当然,刚分家时父母也许尚未年老,生活自理没有问题。
(三)轮养
轮养是两个及以上已成家单过的儿子对年老父母的供养方式,这是诸子养老责任均等化的一种表现。实际做法有多种。有的为父母固定一处(如老宅)居住,儿子们根据约定轮流提供饭食,简称轮吃不轮住;有的按照协商好的天数,由父母到各个儿子轮流吃住,属轮吃轮住。这是两种主要的方式,此外还有轮住不轮吃等。
元朝至元年间官方文献对“轮养”方式有所说明:儿子们分家时,“分定日数,令父母巡门就食”。“日数才满,父母自出,其男与妇亦不恳留。循习既久,遂成风俗”[11]。如此生动的描述既将轮养方式揭示出来,还可从中看出儿子、儿媳对老年父母(公婆)的轮养态度。依赖子、媳赡养的老年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使在重视和倡导“孝道”的时期也是如此。
清朝档案中则多有轮养的案例。
嘉庆年间,山西霍县张兴太供词:41岁。已婚,父亲和生母已故。继母张邢氏,张兴顺为继母所生兄弟,向来同居。嘉庆六年正月,母亲把小的弟兄两个分开。母亲在小的和兄弟两家按月轮流吃饭[12]。嘉庆元年,安徽怀宁县金黄氏供词:61岁。丈夫已死,生两子。长子金陇友,娶媳冯氏,只生一孙女(12岁)。次子金苍友,他弟兄们已分居,轮流供膳[13]。
民国时期这种风俗继续存在。四川长寿县:贫者依长幼轮流迎养[14]。贫穷家庭父母年老之后没有可支配的产业,被动接受儿子们轮养。
当代社会此种养老行为非但没有减少,而有扩大的表现。不过它主要流行于农村。
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所制定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即注意到此现象,第九条规定:受轮流供养的人,以调查时所在之轮养户登记为常住人口[15]。意味着被轮养者非单独立户。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60年代,农村多数夫妇有两个以上的儿子。目前这些家庭中的亲代多已步入老年,当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儿子轮流赡养成为比较普遍的做法。随着只有一子家庭增多,该项习惯将失去存在的条件。
综合以上,当代社会老年人不同居制的养老方式在清代和民国时期都已存在。但就总体来看,当时中上层家庭老年人通过限制诸子分家形成复合家庭占一定比例,中下层家庭多子老年人单独生活占一定比例,但比例最高者是老年人和一个已婚儿子生活。
近代之前,尽管高生育率下多数老年人有成年子女并可承担赡养义务。而与高生育率相伴的为高死亡率,已婚夫妇虽生育但未留下活至成年的子女,特别是无儿子的家庭也占一定比例。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已婚终身未育。其结果是,无子女的老年人占一定比例。有的研究显示已婚无子者约占10%;若将无子有女类加进来,那么无子女家庭约在20%上下[16]。这些无子老年人、无子有女老年人如何解决居家养老问题?
(一)过继血缘近亲子弟养老
过继之子又称嗣子(但在民间社会嗣子不一定都与嗣父母生活在一起并承担养老义务)。过继子一般要离开生父母,从小与继父母(或嗣父母)一起生活,并由继父母为其完婚,至继父母年老后提供赡养和照料。正因为如此,在传统法律中,限制独子过继与人。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仍保持这一规定(第1393条):独子不得出为嗣子,但兼祧者不在此限[17]。这显然是从生父母养老角度着眼的。
过继制度的实行使家族内养老的人力资源得以相互流转。在家庭养老为刚性的时代,这一点很重要。以下案例即对此有所解释。
清朝嘉庆十六年,陕西大荔县潘贵玉供词:年36岁。生父已故,生母李氏,弟兄二人,小的第二,女人鱼氏,没生子女。父亲胞弟兄五人,大伯、二伯无后,小的自幼过继二伯为嗣。嗣父已故,嗣母吴氏,年七十三岁。四叔生有三子,老三自幼与大伯为嗣。五叔有二子,俱已成家[18]。本案中,父辈弟兄5个,有两支没有儿子,只能靠过继来解决无后问题。
嘉庆二十一年,奉天新民厅冯进和供词:弟兄4个,小的居四。二胞兄冯进财生子冯仁、冯义。小的缺嗣,把二胞侄冯义过继小的为嗣,娶妻周氏没生子女。冯仁生子冯克基、冯二、冯三、冯克云。因冯义也没儿子,把冯克云过继小的儿子冯义为嗣[19]。冯进和两代人无子,靠过继解决嗣续和养老问题。
(二)养子养老
一些无子者收养义子,将其抚养成人,自己年老后由其尽赡养照料之责。为抑制义子不履行养老义务的行为,政府立法加以限制。
唐代的法律为:“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20]。宋代与之相同[21]。后世其他朝代也继承唐代这一法律的精神。这也说明,无子家庭收养义子养老在当时社会非个别现象,否则官方不会设置专门律条。
明代规定:“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22]。清代相同。
可见,各朝法律始终贯彻了这一原则:所养父母无子,养子不得舍而不养。养子只有在养父母收养后又生有自己的儿子、而自己亲生父母无子时,才允许归宗。无子养父母应是养子优先承担的赡养对象。
而在家族环境中,养子不能作为嗣子,其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往往受到养父族人的约束,甚至被“切割”一部分,从而使其赡养养父母的财力受到削弱。
清代,乾隆三十一年,山东鱼台县李贵供词:47岁。父故母存,娶张氏。李廷璧本姓沈,是无服族兄李海自幼抱养的,抚养长成,替他娶妻,与小的邻居。乾隆二十五年,李海的兄弟李涵病故乏嗣,遗下35亩地。李海因没亲子,又无近支可为李涵承继,把李涵绝产分给小的十七亩六分地,那一半归李廷璧承受。李涵的女人刘氏归李廷璧养活[23]。李贵获得李涵绝产中的一半,但不承担其遗孀的赡养之责。
(三)允许无子有女者招婿养老
1.招婿养老的政策
(1)对招婿养老的支持制度
多数宗族对宗内无子者只允许其过继血缘近亲子弟养老,留女招赘养老则予以禁止。但国家法律对无子有女父母招赘养老并不限制,甚至予以支持。为减少赘婿与养父母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强调招婿养老一定要立有契约(婚书),写明责任和义务。
清朝法律规定:凡招婿,须凭媒妁,明立婚书,开写养老或出舍年限[24]。
可见,赘婿养老具有契约制或“合同制”特征,它得到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为了减少这种将养老义务与婚姻机会捆绑在一起的婚事安排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官方强调缔姻双方一定要有文书为凭。
(2)无子招婿养老与立嗣并行的制度
按照宋以降的传统法律或惯习,无子招婿养老只解决了一个问题,即现实生活所需,但未解决嗣续传承这一问题。因而留女招赘的同时,还需立嗣,即从本宗近亲中择昭穆相当者为嗣续之后。两者并行,被立嗣者要获得其嗣主家产的一半,但他并不承担嗣主的养老义务,其职责是嗣主去世后履行祭祀义务。
清律规定: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25]。
招婿养老的同时立族人为嗣,并与亲女平分家产,这实际削弱了其赡养双亲的财力。
2.民间社会态度
(1)不接受招赘养老
尽管官方出于对无子民众养老的考虑,允许招赘养老行为。但在民间社会,它一直是被歧视的婚姻形式,尤其在北方。直至民国时期仍不被人所接受。
河北清河县:赘夫者,每女家无兄弟,故招赘婿为子。为赘婿者,必赘于女家,事外舅姑如父母。此俗盖闻之清咸、同以前,近已殊不多觏[26]。随着社会发展,招赘婚出现“逆向”变化,即趋于不接受的“保守”行为。
河南获嘉县(民国二十三年):赘婿于家以待养老,则绝无仅有也[27]。这显示出当地对招赘婚不予接受。
山东潍县:赘夫习惯“无之”[28]。
山西永和县:查永和招赘情事,昔年多有,近年以来,因严禁之,概不多见[29]。这是民国时期的做法。招赘婚在宋元时期即被官方所认可,当地官府“严禁”这种婚姻形式,令人不解。或许由于这种婚姻方式带来的家庭或家族矛盾较多,成为地方的社会问题,故有是禁令。
陕西同官县:民国三十三年,招赘者无有。如年老无子嗣,即过近房侄辈承祧。若为女招赘,户族反对,谓之异姓乱宗[30]。但一些县份对待招赘婚有阶层之别,洛川县:大家、巨族则禁招赘、要子(即收养他人之子—笔者注);有之,亦不得顶门立户[31]。
当然,南方也不乏排斥招赘婚的地区。
湖北松滋县:县北宗族势力深固,认为“招赘乱宗”,有女无女的人家,宁让侄儿入祧,也要女儿出嫁[32]。这也是不少地区排斥招赘婚的基本做法。
四川江津县:邑无入赘之事[33]。
湖南永兴县:光绪年间“男以招赘为辱”[34]。
一般来说,排斥招赘行为的地区应该更重视依靠过继等方式为无子老年人提供养老所需人力资源。
(2)接受招赘养老
清代和民国年间,文献中对招赘婚的记载增多。
河北固安县:贫家年老无子,间有招赘上门,以图得养老者,然每结果不圆,且为乡人所轻视,稍能自立者不为也[35]。当地虽能接受招赘婚,但其中的问题较多,与招婿家庭预期有差距,故赘婿难以摆脱受歧视状态。
河南渑池县:女家无子,赘婿以为子者,曰“养老女婿”[36]。开封:年老无子者,留女赘婿以养老。其赘婿对于岳父母有终身扶养之义务[37]。嵩县、禹县、汜水县,同宗无子应继者,招婿为子,其财产即归所招之婿承受。
陕西洛南、保安、华阴、宁陵、镇巴等县:乡民无子(或子尚幼冲)而仅有女者,既不愿爱女适人,又有需人奉养之必要,往往赘婿于家,养生送死由婿负责,生子承继岳父母宗祧,完全承受财产者[38]。商南县:商南无子有女者,有招婿上门之习惯,俗谓之“上门婿”。为婿者必与岳父母写立招书,并出财礼银二十四串,或银二十四两,进门与岳父母同居共爨,言明生养死葬。日后生子,长子为岳父母后,次子归宗,各得各门业产。如生一子,兼诸两家宗祀,则两家产业均归所有[39]。横山县:仅有女无子者,其父母以宗祧承继;有延外姓入门为赘婿,但以血统所关,立宗族近支同辈者为嗣[40]。这表现出对法律的遵守。
甘肃:以婿为子,已视为寻常,亦有于初赘时,凭媒证立契约者。如甲以乙为婿,又以为子,则约内书明,乙对于甲须养老送终,所有甲之产业概归乙承受。甲若反悔,来是一个,去是一双,言之携甲之女而去也;乙若反悔,则应补交财礼若干,始可携妇以去[41]。
上海嘉定县:至于贫家子壮,往往为赘婿[42]。
江苏句容县:无子者类多招婿为子,其婿即于入赘时更易姓名,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被继承人如有子侄,则分以财产若干,俾免争执,否则,但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权利。此种习惯,一因兵燹后人丁稀少,土客杂处而生;一因父母爱怜其女以及其婿,本为常情所致。相沿既久,民间视为固然。在无甚财产之家,尚不致因此涉讼。若财产稍多,或其婿平日有不满人意之处,则狱讼兴矣。近来争继子案类此者十居八九,欲维持则于例不合,欲矫正则牵制颇多[43]。
浙江会稽县:俗所赘婿,礼如娶妇,惟不用花轿[44]。定海县:赘婿,乡村多有之。大抵父母无子,故招婿以为之子,俗谓之“进舍夫”[45]。
安徽芜湖县:芜湖招赘习惯,男女两家于结婚之初,须先议定入赘年限,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一二年不等,限满领妻归家。此种习惯大抵因女家缺乏男丁支持家务,亦有爱女情切,不欲远离[46]。安徽全椒县:女家父母老而无子,为女子赘婿馆其家,奉以终身,谓之“养老婿”[47]。南陵县:凡年老无子者,辄欲为女招赘,以其婿所生之子一人为嗣孙[48]。
湖北各地多有招赘婚之俗。湖北竹山、京山、通山、潜江四县:招赘养老习惯均于合同内载明出舍年限,或十年,或八年,或抚女家幼子成人,或俟女家父母丧葬,谓之“半子半婚”。竹山县,约定年限届满时,如不愿同居,须将原订财礼钱若干缴纳女家,亦有意见不合不依限期出舍者。钟祥县,招婿或改名换姓,或相为依倚养老送终,以凭媒所立之合同为准。谷城县,招婿养老合同并不载明出舍年限。巴东县,招婿养老习惯不书立合同[49]。可见湖北各地对招赘婚多持接受态度,且其中形式多样。招婿养老是主要目的。
广西宜北县:凡年老无子、仅生女者,则招人入赘。所有产业开亲族会议立契,交由赘婿承管,族人不得干涉[50]。罗城县:人民或因年老无子,仅有亲生女,多以女招夫入赘;或因子死,以媳招赘,皆谓之“赘子“。至入赘财礼,视招赘者产业多少为定。若入赘之家产业众多,须送财礼数十元,否则二十余元或数元不等[51]。荔浦县:乡俗:无子惯以女招赘,甚至有两子一女亦赘婿于家,以助耕作者。或非笑之,则曰胜于雇丁[52]。
由上可见,接受招赘养老的地区较排斥的地区为多,特别是南方省份宽容度要高于北方。同时也应看到,即使接受招赘养老的地区,其受歧视的状态仍是显而易见的。被招赘者更多地被作为劳动力来看待。无论对招赘家庭还是赘婿来说,这种婚姻形式均为不得已的选择。传统时代的招赘婚较正常婚娶的包办程度更高,由于家境和自身条件好的男性不会采取这种方式婚配,故被招赘者多是贫穷子弟或其他婚姻失败者;对招赘养老的女儿来说,其婚姻质量较其他女性可能进一步降低。但为了父母的养老安排,个人不得不做出一定的牺牲。
综合以上,清代和民国时期无子老年人的养老方式,一是过继血缘近亲之子为后,使之成为家系传人和养老承担者;二是收养异姓之子,将其抚养大,由其养老;三是留下一个女儿招婿养老。实际上还有第四种,没有采取上述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孤老终生,贫穷家庭老年人尤其如此。一般情况下,有产者家庭,特别是已婚者,当没有亲生儿女时,往往会未雨绸缪,选择一种方式。而这些虽符合法律要求,但宗族内部有很强的干预力,特别是对养子养老和留女招赘养老。无嗣者家庭财产权的完整性被打了折扣,养老资源受到很大侵蚀。
前面对有子和无子老年人养老方式的分析重在考察老年人对子代养老(包括亲生子女、过继子、养子和女儿招婿)的人力资源和生活资料提供的依赖。而清代和民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环境中,还有一种制度不能忽视—膳田养老。
膳田或称养老田、养老地,它一般是多子家庭儿子分家时从现有地亩中为老年父母或单亲划拨出的一份田产,归老年人支配。膳田的存在实际上与老年人不能抑制儿子们的分家要求,又担心将所有财产都分给儿子,自己将来的生活资料来源存在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当然,在居住方式上,有膳田的老年人既有单独居住者,也有与某个儿子共同生活者。
(一)膳田的形成
北宋时期膳田制度即已存在。福建民俗:家产计其所有,父母生存,男女共议,私相分割为主,与父母均之[53]。父母所得到的一份即为膳田。元代一起诉讼案件表明当时膳田存在。至元十一年六月,彰德路褚克衡告官:除与兄褚克衍将家私分另外,际留与母阿刘并老娘娘阿田养老事产,有兄褚克衍拘占不肯分剖。省部相度,褚阿刘、阿田际出养老财产,今已身死,又兼同户当军,理合诸子均分,仰依上施行[54]。这里的“养老事产”即为膳田。明代徽州分家文书中也有膳田内容。父母在与诸子分家时特提出一定数量,用作生养死葬费用来源[55]。
清代学者汪辉祖在其所拟家训《双节堂庸训》提醒族人“析产宜酌留公项”:使为子者皆能以事亲为心,为之亲者何必过虑及此?顾余尝见衰老之人,尽将产业分授诸男,遇有所需,向诸男索一文钱不可得,仰屋咨嗟,束手饮泣,而不肖子孙且曰:老人已日受膳奉,何有用钱之处?茹苦莫诉。故既分产,必须自留公项,生则为膳,死则为祭,殊可不致看儿孙眉眼[56]。汪辉祖对为老年人留膳田的重要性说得很清楚:有膳田即有自己可支配的收入,而避免低三下四求儿孙供给。一句话,有膳田即有养老的主动权。
1925年《民国民律草案》将膳田载入,第1342条规定:所继人之妻,于继承开始时,得按遗产总额及其本人与遗产继承人之需要情形,酌提遗产,以供养赡之用。另外,第1083条:以维持祖先祭祀、祠堂、坟墓或支给家属之教育、婚嫁、扶养及其他与此相类诸费为目的,得由家长、家属个人或共同另提一定财产,设定家产,作为家财团[57]。其中为“扶养“所提财产,也有膳田或膳资含义。
父殁母存时的膳田形成。父亲去世之后,缺少治家能力、又无法抑制儿子分家的母亲在实施分家时,为自己留出一份土地作为养老地,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得粮食或租金,维持其生活所需。应该说,这是自耕农以上家庭的做法。贫苦人家,土地资源不足,很难有余地留出养老地。
(二)不同地区父母以膳田养老的表现
1.膳田的存在范围
北方不少地区有为老年人保留膳田之俗,清代和民国的文献显示了这一点。
黄宗智根据满铁资料对华北农村的养老形式进行过分析,村民将其概括为三种:一种是把家里一部分地拿出来放在一边作为父母的养老地,其他两种形式中,儿子们或者轮养为双亲管饭,或者每年给双亲定量的粮食(养老粮)或钱(养老费)。而第一种形式最为流行[58]。
河北清苑县:父母使其子各居另爨,自己酌留财产以为养赡之需。父殁,母有管理之权,自不容其子主张均分[59]。保定所属各县都有此习惯:子于父母固有养赡义务,惟赡养方法,习惯大别之有二:一为分担养赡主义,二为共同养赡主义。分担养赡,因其父母遗留财产不足以资分配,由数子中于劳务所得之报酬平均养赡者是。共同养赡,即于数子分居时,将一定之财产划清部分,无论使用、收益,概为父母生存之需[60]。
吉林德惠县:家庭诸子分居,无论父母从谁过度,必酌拨财产若干,谓之为“养老”。如分契不载明该产专归奉养之子承受,其父母故后,除丧葬费用外,剩款应由各股分劈[61]。
山东莱阳县:多子家庭,兄弟分家后,父母在或择子妇贤者暂予所除养老地亩,俾其奉养,或自炊,或诸子轮养[62]。可见,有膳田的老年人也有自炊和轮养两种。
陕西南郑、城固、褒城、沔县、凤县、留灞等县:分析家产时,先由田产内提出若干,作为父母生养死葬之费,名曰“膳田”[63]。
南方流行膳田之地也不少。
前述徽州地区分家文书多有这方面的规定。分产是在“除膳养资外”[64]。
上海宝山县:今农夫之家,为子娶妇则分田授之,己则与未娶之子共耕,迨子尽娶妇授田,则留以自耕者谓之“养老田”[65]。
清末民国时期,福建全省有此习惯:凡家族当析产之际,有父母及祖父母在者,多另提产业全部中之一部,为父母及祖父母老年人养赡,无论何人不得私为处分,须待父母及祖父母亡故后,其承继之子孙始得享有利益,但经父母及祖父母可于养赡全部中提出一部为子孙必要之费用者,不在此限[66]。福建政和县,兄弟分家,先抽父母膳尝,并提长子津贴,然后按份拈阄,各执分书为据[67]。
广西宜北县:父产子分,沿成惯例,生育多子,财产均分,肥瘦互搭,好丑配匀。稍丰之家,除分配各子外,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以备每年逢清明节上坟拜扫之用,兄弟会餐[68]。
膳田是老年人通过保持一定数量的财产支配权来保障所需生活资料,避免对儿子形成赡养依赖。在传统孝道观念维系的环境中,此项规则的形成是父母有鉴于将所有财产悉数分给儿子所处被动地位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从本质上讲,赡田是父母希望在与儿子分家后仍能保持独立的生活单位,或者说父母在分家时将自己也作为近似的“一股”参与分配。这一安排下,儿子所分家产的份额将有所减少,但却因此而免于承担赡养义务,故也能乐意接受。
2.膳田份额
诸子分家时为老年父母留下膳田的做法南宋时已为官方所认可。那么,不同时期,膳田在可分家产中所占份额多大?
清代徽州文书中有一件雍正年间的文书这样规定:除分关外(有二子),抽膳田地13亩9分8厘5毫,以为养老之资,日后仍作二股均分[69]。分家前该家共有地41亩,膳田33.11%,近似三分之一。
清代个案中也有这方面的信息。
乾隆二年,京城旗人王氏供词:我系镶白旗满洲韩泰佐领下已故护军存柱之妻,51岁。生3个儿子,男人死后,我守着三个儿子过活,因我第二个儿子清泰要分家,我想他们都长成了,我又年老,叫他们分居,各人去过。将祖遗的二顷85亩地,房6间,叫他们均分。还要典的地二顷是我要留下养老的[70]。这里祖遗地和典地的收益、价值是不一样的。
乾隆五十二年,山东滕县邵亮供词:47岁。父母在,兄弟4人,小的居次。小的弟兄们乾隆四十五年上分的家,每人分了8亩地。父亲留下16亩地养老[71]。父母所得高出儿子均分额一倍以上。
清同治年间,陕西商州人徐兴元与六个儿子分产时自提膳产一份,其余六股均分。其产业被认为按七股分[72],表明其数额与诸子相同。
清末民初,福建浦城县:兄弟分家时,先抽出父母养膳。父母赡养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73]。
因案例数较少,难以概括出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至少福建的习俗和山东的个案表明,父母膳田份额要高于儿子的人均水平;而其他个案则为与诸子“股份”额度相当。或许可以说,膳田数量高于儿子或与儿子水平一致具有一定代表性。
根据黄宗智所收集的华北农村民国时期的资料,养老地的份额在大土地所有者中所占比例较低,如沙井村一户有地270亩,养老为30亩;另一户共有地150亩,养老地30亩。小土地所有者中养老地份额较大。如一户有11亩,养老地5亩;另一户有8亩地,养老地占4亩。其所汇集的案例中, 20亩以上总耕地家庭的养老地多在10亩以上[74]。这或许是两个老人在自己不能亲身耕作情况下维系体面生活的必要耕地水平。
(三)膳田的经营
与儿子分家后,绝大多数老年人已不具有直接管理经营膳田的能力。这里,我们主要通过地方惯习和清代个案对其膳田的经营方式加以说明。
(1)父母若与一子同住,膳田归其经管。
陕西蓝田县的做法:凡兄弟同居和睦,父母在日,令其析居,先由地中提其肥美者,作为父母生养死葬之业,俗谓之“养老地”。但父母生前如择爱子同度,该养老地即归爱子主持,将来殡葬之费,或赢或绌,不与诸兄弟相干。但诸兄弟欲分认殡葬费,冀图分得一份养老地者,得照最低地价分润,然仍有重大为难之处,故动辄讼争[75]。从习俗中可见,父母所得养老地为家产中质量较高的地块。这应该是分家时优先安排养老地习俗所起作用的结果,儿子们也只能认可。
(2)父母单独居住,兄弟轮流种膳田,提供父母粮食。
下面个案提供了这种做法的依据。
清代嘉庆十年广西修仁县谢西淑供词:29岁。父亲故母存。兄弟二人。小的与胞弟谢嘉升分爨。母亲有膳田8亩,小的兄弟轮种。每年议秤租谷八百斤与母亲。母亲向是小的供膳,谷子应交小的收管。嘉庆九年轮值兄弟耕种、秤租。九月,小的出外生理,到十月初一日回家,兄弟已把膳谷堆放堂屋。小的复秤短谷六十斤,要兄弟找补……[76]。
(3)出租与人耕种,收租为生
清代档案中这类个案不少。
乾隆四十八年,湖南桃源县符学玙供词:祖父生父辈弟兄6人。祖父先年置买水田二石一斗,父与叔伯们久经分析,尚存老屋竹园未分,祖父收租养赡[77]。
有的租给儿子。
嘉庆十六年,四川犍为县邓杨氏供词:丈夫早故,生有3个儿子,长子邓棕志,次子邓棕淮,三子邓棕芳,分居各爨。邓棕志不听管教,把受分产业当卖完了,佃小妇人养赡地土耕种,每年认给租银八两[78]。
嘉庆十一年,山东德平县宫世忠供词:年50岁。父故,生母宫赵氏。女人蔡氏,两个儿子。小的过继与大伯宫培仁为嗣。生母名下养老地向来小的耕种。宫刘氏为小的亲嫂。嘉庆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宫刘氏和侄子宫青来说小的已经出继,生母养老地他们要种,小的不肯,大家争吵起来。嫂子执意要小的交出地亩,小的不依,嚷骂,小的用头撞嫂心坎,伤其死。同案宫赵氏供词:82岁。男人同大儿早故,宫世忠是次子,出继夫兄宫培仁为嗣。小妇人名下养老地向给宫世忠耕种还租。如今宫世忠犯罪,他儿子们还小,家里穷苦,小妇人养老地仍旧断给宫世忠家耕种[79]。
若在土地紧缺或主佃矛盾突出的地区,将膳田租给儿子耕种,对亲子双方或许都有益。这种方式的存在表明,亲代对膳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亲代因靠其维生,故即使儿子也不能无偿使用。
(四)膳田的最后处置
有养老田的父母,其去世后该田的使命完成,多数情况下被儿子们再次均分。但从各地习俗看,它还有两项用途。
(1)转为祭田。陕西扶风县、干县的规则是:兄弟析产,多由家产内先为其父母提出若干地亩,以作生养死葬之资,其父母故后,其地多归长房耕种,每年所有出息,作为祭扫之费,名曰“香火地”[80]。
山东莱阳县:父母殁后,膳田或兄弟均分,或概作祭田,子孙世守,不得典卖。贫苦者往往得沾馂余以资生存[81]。
广西宜北县:父母的养老田待其殁后作为祭田,以备每年逢清明节上坟拜扫之用,兄弟会餐[82]。
(2)作为丧葬费用。
膳田的功能在有些地方被概括为“生养死葬”。即提取膳田时其丧葬费用的功能即已确立。
甲、乙二人分析家产,因有老亲在堂,应提一分以养亲,名之曰“养老地”。亲在,则以之赡养;亲殁,则以之变价作埋葬费[83]。
膳田的上述功能和最终处理方式,不仅使父母在与儿子分家后做到生有所养,而且死有所葬、所祭,可谓一项考虑周全的制度。当然,它只能是经济水平在自耕农及以上家庭的养老安排。
宋以降、近代之前,整体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为父母养老是子代的一项重要且具有刚性约束的责任,法律和政策对此加以维护。从家庭视角看,这一时期,老年人居家养老是主要的方式。有子老年人多与儿子共同生活,但多子老年人通过抑制儿子分家形成复合家庭的居制在中上层家庭占一定比例,在佃农和佣工之家则是少数。并且在当时死亡率较高的环境下,独子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且还有约20%左右的人已婚者没有留下成年儿子。整体看,老年人与一个已婚儿子或其他形式的后嗣组成直系家庭的比例相对较高。而有子老年人单独生活也非个别现象。无子老年人主要通过过继血缘近亲之子、收养养子或留女招婿解决无养老人力资源的缺乏问题。养子养老和留女招赘在宗族内部受到制约,切割一半财产给不承担养老义务的嗣子,这些家庭的物质性能力因此被削弱。老年人在诸子分家时,划拨出一块田产作为膳田的做法存在于多地有产之家,这反映出老年人对失去治家权力和家产支配能力后对完全依赖子代养老(供给赡养费用)存有隐忧,以此避免处于被动的养老境地。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既有亲代通过控制家产来约束子女履行养老义务的做法,老年人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也有不少老年人不具备这一能力,被动接受子女的养老安排。不过,在基本上不存在社会养老保障支持的时代,这些不同形式的制度安排保证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所需。但其缺陷也很明显,这正是当代养老制度所应努力弥补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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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itional Rural Family Pension System and Practice in the Song Dynasty
Wang Yuesheng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Labour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0732)
This paper analyzes Chinese family pension system arrangement and practice i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society of Song dynasty.The old with children usually take son as a provider of manpower and means of subsistence.By controlling land and other property, some of the elderly with many children restrain split between married sons,to assure the wholeness of the house asset and their pension requirements.Middle and poor family with less fortune have more diverse endowment ways:the elderly dwell with a son,and other sons share life expenses;or when the life can provide for oneself,the elderly live alone,and the sons provide means of subsistence.“Each son in turn to support the elderly”is also a kind of practice.The elderly with an only child mainly live together with the son.Generally speaking,immediate family is the main family pension form.Childless elderly people have to adopt children or son- in- law,which faced many difficulties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Due to the concerns about offspring endowment level,some families have made special share of land for elderly parents(mainly mothers)in family separation,so that the elderly have a relatively stable disposable means of subsistence.
The elderly,Endowment Way,Living Arrangements,The Qing and Mingguo Dynasty
王跃生(1959— ),男,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人口学、人口社会学和制度人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