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 陈英华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研究
北京邮电大学 陈英华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仍然存在许多监管问题,引发其发展价值和监管变革之争。本文通过研究分析互联网监管现状以及监管所面临的困难,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根据现状和困难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模式 困难 建议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已经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近年来,互联网也正将影响扩大到备受关注的金融领域。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金融成为21世纪金融发展的主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管理层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非常重视。
面对互联网的快速增长,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始频频颁布法规。总体来看,尽管目前第三方支付等模式和环节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但对于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所以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仍处于“空窗期”。
1.1 规模不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暂缓
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主要将互联网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众筹、P2P、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理财,并根据相应领域做出原则性规定。针对这些领域具体的规则,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细则。目前,监管层表示对于一些处于发展初期、规模不大、风险较低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将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包容失误,为其创新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1]。监管部门也表示,将从更高的层次,用适当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发展,并使其发挥更多的作用,同时进行行业监管,发展行业自律。
1.2 监管层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方向不会改变
互联网金融监管强调监管和包容并举。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强调,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但同时也要完善监管规则,注意不同业态监管方法和强度的不同。为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模式区别对待。一方面,对于P2P等风险高、问题比较突出的模式,监管的力度大;另一方面,对于规模不大、风险较小的众筹等业务,则会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1 监管主体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业务比较特殊,它同时具备了多种业务的属性。很难清晰地界定它的监管归属,因此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以P2P业务为例,目前并无监管部门明确对其进行监管。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P2P业务也没有任何行业规范。P2P企业没有动力对外披露其运作信息,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信息披露,公众也无法核实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在真空的监管状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经常出现“打擦边球”的情况。此外,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使得监管问题“雪上加霜”。未来,应重点研究如何完善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避免监管重复或漏洞,以实现全方面多层次的协调监管。
2.2 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P2P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经营范围一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一直处在边缘阶段,非常容易出现一些模糊业务边界以及逃避监督管理的情况。
互联网金融具有便利化、数字化、普惠性的特点,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能够满足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实体经济的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不容小觑,我国现阶段针对线上与线下交易的法律法规内容非常有限,这仍旧需要监管机构尽快地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
2.3 社会征信体制不完善
中国的社会征信体系现阶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旧比较落后,市场化的征信机构还处在相对割裂和分散的状态。此外,央行的征信体系的数据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现状并不是完全的适用,有许多小微企业在央行没有相关的征信记录,大多数民众也没有征信记录。由于征信体系的缺位,一方面造成无法判断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大多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逾期、坏账等信息无法进入社会征信体系,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埋下隐患。未来,可考虑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档案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逐步扩大央行征信体系的覆盖范围,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率,促进其健康平稳地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借贷行为是信用经济的创新发展,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用档案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3.1 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参与主体还是侧重于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的监管更多关注的是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但是行为监管更趋于对日常经营方面的监管。相比较而言笔者认为行为监管显得更为重要。
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来自不同的领域,十分多元化。同时,他们所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能也是非常多元化的,没有形成固定、成熟的模式。因此,对这些主体加以监管,无论是监管的资源还是监管的有效性,都是很有挑战性的。所以,未来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更多地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它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以行为监管为主并不等同于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说,对这两者监管之间往往也是密不可分的。
3.2 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了许多的行业与市场。它的交易形式非常广泛、参与者众多,所以这就极其需要良好的监管协调,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传染和扩散。根据美国监管协调的经验,互联网金融需要实施功能监管,即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建立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国务院批准建立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利用好该平台,发挥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作用[2]。此外,监管还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协调:一方面,要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不断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以金融稳定发展为目标,加强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3.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个重要方面循序渐进地展开:首先,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其次,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这促进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的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与国家标准,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出借人、运营商、借款人等有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的引导[3]。
3.4 完善征信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也得到了扩大。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贷机构可以广泛应用信用评分模型,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等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但是P2P等新型信贷平台的信贷数据仍游离于征信体系之外。因此,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必须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健全征信体系。同时,还需要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引进新型的等级评估。
3.5 强化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它可以对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风险事件进行修正。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和细则出台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所以,行业成员要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对接交流,研究行业的发展规律,推动行业发展规制和标准的形成[4]。更为重要的是在行业发展的初期,行业的自律行为是对行业的一种积极的探索,这可以使得行业有更加长远的发展。
3.6 分行业 监管
表1 分行业的监管关注点和建议
网络银行账户安全、隐私泄露、产品虚假宣传、网络欺诈、平台系统故障、洗钱、支付风险加强隐私保护、产品监管互联网保险隐私泄露、产品虚假宣传、网络欺诈、产品过于复杂加强隐私保护、产品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本世纪我国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的方向,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可以使该行业在更为正确的道路上发展进步。互联网金融不仅要强调创新,更要维护其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同时接受行业的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在阳光下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 梁宵.一行三会定调互联网金融监管[N].中国经营报, 2014-1-20.
[2] 杨洋,潘功胜.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N].金融时报,2014-3-8.
[3] 刘爱萍.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N].光明日报, 2013-7-19.
[4] 孙宝文.互联网金融元年:跨界、变革与融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陈英华(1994-),女,汉族,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本科,主要从事信息管理与信息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6(a)-07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