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存在的问题与改善对策

2015-03-20 08:29朱仕秀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0期
关键词:奖励性工资绩效考核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绩效工资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稳定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绩效工资改革的方案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奖励性绩效工资,这部分工资需要每个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绩效考核方案后进行发放,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考核全面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本文将就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总奖励性绩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

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组织单元中的重要类型,承担着我国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职责,我国事业单位的组织复杂、数量庞大,大多是由国家财政支持设立,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沿用并借鉴了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原本深藏的一些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原有的事业单位的运行模式、薪酬激励方式等已经无法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工作效率低下、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为人民的服务意识差、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工作效率的提升、影响了事业单位服务能力的提升,制约着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在市场经济形势下,造成公共需求的全面增长与公共物品的严重短缺之间的主要矛盾。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其中绩效工资改革正在深入实施。奖励性绩效工作在事业单位员工工资中占到40%的比例,由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严格的奖励方案、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工资的分配比例、分配标准等,因此,如何才能真正构建适合事业单位发展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仅是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促进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还是全面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的基本前提。

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设置过于固定

在我国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都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做出了硬性规定,即,比例为6:4。各事业单位基本也是按照这样标准来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数的。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原本绩效工资的数额就不高,按照这一比例来执行,那么40%的奖励性绩效工作就更低了。例如:如果某一地区的全年的人均绩效工作的金额为5000元,那么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仅为2000元,除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种补贴、津贴外,用于激励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少之又少。这种状况根本无法充分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增加了绩效考核的难度

首先,事业单位的员工的劳动具有集体性,增加了绩效考核的难度。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事业单位的工作并不是靠个人的力量就能完成的,它需要的是事业单位中每一名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实现。每一项工作的顺利实施都凝聚着单位中每一名员工的心血和劳动。因此,这种集体性的工作方式使得奖励性工资出现了考核难、分配难的问题。其次,事业单位的劳动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奖励性绩效考的难度。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中,由于事业单位是面对公众进行的公共服务,有的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看到效果,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如果某位员工为了所谓的绩效而急功近利,相互之间缺乏配合、牺牲了集体的利益,虽然自己的绩效提上去了,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并不利于事业单位工作的长期开展。可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效果的长期性使得奖励性绩效考核的难度增加。

(三)双向沟通机制匮乏

持续的、有效的双向沟通能够使每一名事业单位的员工真正认识到绩效考核的目的,有助于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出绩效考核方案。但是,由于缺乏良好的双向沟通,很多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并没有使广大员工切实了解到绩效工资改革的重要性,很多员工并没有真正理解绩效改革的精神实质与深刻内涵,特别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政策上,很多员工只认为这是一种根据上级指示完成的工作,在实际调查与走访中发现,很多员工认为这4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本来就是自己的,凭什么要分给别人。这种认识上的缺乏和沟通上的问题使得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很难实现有效发放,有的单位领导为了省事干脆采取平均发放的形式,或者发放的金额之间差别不大,根本无法体现激励的效果。

(四)考核方案的制定存在问题

很多事业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缺乏严谨性、科学性,虽然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方案各不相同,但是基本都大同小异、没有针对性、科学性。个别事业单位对绩效考核政策的把握不到位,在制定考核指标时没有将其量化、细化、具体化,造成人为的拉不开档次。一年下来,有的员工的收入相差不大,失去了奖励性绩效工作的激励作用,使得那些平时工作辛辛苦苦、勤奋努力的、成绩突出的员工的工作得不到肯定,偏离了奖励性绩效考核的设计出初衷。

二、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考核工作改善对策分析

(一)确定绩效工资最大基准线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为了进一步激励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应制定出全国奖励性绩效工作发放的最低标准。以此来解决各省之间、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的绩效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补低不限高”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比较滞后的省份或地区应给予应有的扶持,以此来鼓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构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比例

奖励性绩效工资作为绩效工资改革中的重头戏,是切实体现广大事业单位职工实际付出水平的,也是职工工资中比较活的一部分。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适当的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比例,例如:可以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增加到50%,以此来更好的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绩效观

绩效工资是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创举,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由各事业单位自己制定考核方案来发放的,这也就引起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必须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广大员工的思想工作,真正将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落实到位,争得广大员工的支持和同意,做好双向沟通工作,消除员工心中的埋怨和不满,制定出切实符合本单位的奖励性绩效考核方案。

(四)制定科学而完善的绩效考核方案

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在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时一定要争得广大员工的理解与支持,实现全员、全过程参与的形式。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分别制定出绩效考核方案,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绩效考核与评价,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反馈作用,使每一名员工切实了解绩效考核真正目的和作用,切忌出现暗箱操作、单位领导者滥用职权的现象。

总之,实施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改革,对于保障事业单位每一名员工的收入、合理的进行资源的分配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深远的意义。因此,必须加强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考核、制定完善的考核方案、加强对绩效考核的反馈与评价,是切实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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