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定效应对刑事冤案的影响——以“念斌”案为样本
沙季超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摘要:锚定效应是导致法官认知及行为偏差的重要原因,如果不能有效减少这类偏差,也就不可能真正降低刑事冤案的发生率。这个重要但是研究几近空白的领域,对冤案的发生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文章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分析思路试图对锚定效应的相关理论概念、发生机制和如何减少锚定效应的负面影响进行了探讨,并对未来法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研究方向作了简要阐述。
关键词:锚定效应;刑事冤案;偏差
近年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系列冤案,如浙江的张辉、张高平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和福建的念斌案等等。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上看,人们往往将冤案的产生归因于司法不公。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树立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更容易导致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如何避免或者说减少冤案的发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课题。目前,人们往往认为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等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诸多顽疾是造成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诚然,上述原因对冤案的产生的确具有重要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冤案的产生也有着心理学上的原因。尽管在国内已有学者开始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但总的来说,心理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本文中,笔者将心理学著名定律“锚定效应”引入法官的司法活动中,以福建念斌案为分析样本,尝试对冤案这一司法现象进行重新检视。
一、对法官司法活动的反思
一直以来,传统经济学家认为,人的决策行为是遵循概率和统计规则的,并据此提出了“理性人”假设。上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赫伯特·西蒙教授对此传统理论提出了异议,他指出由于“理性人”在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等方面都是有限的,因此不可能达到绝对的最优化,而只以追求“满意”为满足,在他的著作《管理行为》中,开创性的提出了“有限理性”观点,并因此获得了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在他的影响下,美国经济学家卡尼曼和特维斯基开始研究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人为判断和决策。他们发现,人类的决策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很容易产生偏差,并首次提出了“锚定效应”的概念,即在不确定的情境下,判断与决策的结果会向初始信息或初始值的方向接近而产生估计偏差的现象。这个初始信息或初始值,就是所谓的“锚”。人们在做决策或判断时,会不由自主地给予“锚”过多的重视,进而有可能造成认知偏差。目前,在很多研究领域中锚定效应已经被证实。例如,有研究表明,在商务贸易领域,首次报盘价常常充当了锚值,对最后的成交价格产生了影响[1]。
法官的司法活动本质上也是一个决策的过程。从外部来看,这似乎是一个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对接的过程,充满了理性的思考与反思。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了司法裁判过程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形式主义法学观。与此相反的是,现实主义法学派认为规则往往是模糊的,事实也是不确定的,要重点关注司法行为中的个人因素和偶然因素。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哈奇森法官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著名的论断:“判决事实上是依据直觉和预感进行的,而非依据逻辑推论”,它仅仅是一份“向法官自己证明判决是正确的”书面论证[2]。笔者认为,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最大贡献就在于挑战了法官作为纯粹理性智者的传统,将法官从“神”的地位拉回了凡间,法官也断然不可能成为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笔下的虚构人物“赫拉克利斯”。美国学者Robbennolt曾测试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是否存在锚定效应。实验结果发现,惩罚性赔偿数额的上限对于实验参加者作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存在显著影响[3]。同样的,根据Francisca Farina等对西班牙高级法院1980—1995年作出的555份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在有罪判决中有87.4%的结论受到锚定启发影响[4]。
二、锚定效应对冤案产生的影响
卡尼曼和特维斯基最先提出锚定效应后,就得到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在其后的研究中发现,锚定效应不仅仅存在于简单的数字判断,它在不确定状态下的判断和决策中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关于锚定效应的解释模型,目前心理学家们尚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5]。但学界通说认为,由于人们习惯于把思考定位于最初获得的信息或者实证前预断,就像船被下锚了一样,进而导致相应的认知及行为选择偏差[6]。因此,毫无疑问,如果法官不注意克服锚定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可能导致自身的认知出现偏差,进而造成冤案的发生。接下来,笔者以念斌案为样本,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一般来说,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该处于超然和中立的地位,即通常所说的居中裁判。但是,实际上,法官并不能完全站在一个中立者的立场上。例如,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发现,即便进入了现代化时期,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们依然更多的认为与检察机关的人员更加亲近,其比例达到57%[7]。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官的眼中,检察机关显得更为公正,而律师在法官心里更多的被视为“对手”。笔者认为,法官对律师的疏远感可以从某种程度中反映出法官“先入为主”式思维模式。因此,甚至就会出现有些法官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量,要求检察官提交电子版的起诉书,然后在上面进行简要的修改就作为判决书的情况[8]。
从审判科学的理性角度来看,严格遵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三段论模式进行严谨推理,是所有法官都必须运用的最基本认知方式,然而,在事实上,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诉讼的流程,公诉方的起诉材料都会在被告方辩护意见之前进入法官的视野,也就是说法官首先面对的材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处理过的材料,这些材料不仅已经被格式化了,更重要的是,这是按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判断所进行的格式化,即在案件审理前,法官已经锚定在了念斌的“犯罪事实”上。最终,法官过度信任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实质上也就是说认可了公安机关不尽完美的判断,因此,即便面对念斌投毒案中存在的证据上的诸多疑点,也无法改变自己坚守的或是已经根深蒂固的信念了,最终造成了念斌蒙冤八载,先后被四次判处死刑这一后果。
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人的注意力是有选择性的,并将注意看做是一种内部机制,借以实现对刺激性选择的调控并调节行为,即舍弃一部分信息,以便有效加工重要的信息[9]。一般而言,法官对某一个案件进行三段论推理时,实际上是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定势、人格特质等诸多因素互相作用的过程,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注意力集中在哪里所决定的。显然,注意就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所谓视而不见,就是对刺激情境未加注意之故[10]。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对被告人是否犯下被控诉罪行的心理指向和信息偏好必然会对案件的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法官为了避免发生认知困境,自然而然会将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犯罪事实”中,并锚定了被告人犯下了被控诉罪行,法官的这种选择性注意自然极容易产生负向效应。
当人们对某一特定情境有了足够的经验时,就会习惯于看到自己预期能够看到的东西。就好比观察同一个物体或事件,由于选择的着眼点的不同,从而作为知觉解释的根据也就不同,这就形成了个人对某个物体或事件所持“观点”的问题;观点不同,知觉经验自然不一致。因此,两个人即便在谈论同一物体或同一事件,也难免因为观点不同而造成差异。在念斌案中,由于法官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证明念斌有罪的证据上,因此很容易忽视证明念斌无罪的证据。福建高院在回答为何最终宣告念斌无罪时,解释为“原判认定被害人中毒原因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11]。为什么法官会出现这样的错误?“看不见的大猩猩”实验给出了我们答案。毫无疑问,由于法官的注意力聚焦在念斌的“犯罪事实”上,那么对于法官来说,这不仅便利了其对案件信息的加工,同时也对法官后续的认知活动,即排除对念斌有利的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
笔者所说的遵从权威,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遵从上级领导、所属群体和技术专家作出的“权威性”的预判,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知模型。
其一是遵从上级权威。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上级权威的尊重,最典型的是体现在审判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之中。通常表现为法官面对不确定情境下时不自信,习惯将审判长、庭长、院长等上级权威的判断或决定视为金科玉律,将该初始的实证前预判作为贯穿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依据,进而导致的上级权威遵从偏差。
其二是遵从群体权威。由于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三个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系统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参与其中的各个群体,为了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保障群体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往往会有一套显性或隐性的行为准则或者习惯性规则,用以调节本群体成员间互动过程,并因此形成了维持群体一致意见的机制,造成了群体权威遵从的偏差。如常常被人诟病的政法委案件协调机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其三是遵从专家权威。专家往往被认为是精通某一项专门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如有由专家提供的科学证据能被正确使用,那么对法官确认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方面,没有科学背景的人不太理解也很难运用一些科学技术测试得出的结论,法官一般也不会对它进行深究,往往将它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直接认定。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专家之战”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既要充分利用专家的意见,但是又不能不加思考的直接使用。在念斌案中,福建高院最终就认定“原判认定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配置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11]。
三、冤案中锚定效应的偏差纠正
根据科学家的研究表明,锚定效应是一种十分活跃但难以消除的决策偏差[5]。这种偏差,毫无疑问会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冤案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地减少或抑制锚定效应对刑事案件审理的“污染”,成为一个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接下来,笔者根据认知心理学的有关理论,提出以下若干纠偏方法。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直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流程被部分学者形象地比喻为“侦查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法院吃饭”,认定某人是否有罪决定权往往在侦查机关,而法院仅仅履行了一个有罪判决的包装。“看不见的大猩猩”实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会忽视显而易见的事实,也会忽视自己屏蔽了这些事的事实。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注意力往往会集中在侦查机关通过检察机关强化和传递的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上,极容易造成对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据的忽视。因此,树立“审判中心”主义模式的最大优点,就在于使得法官的裁判结果建立在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防止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结论成为案件的“决定性”环节。
认知心理学认为,在做出决策时尽可能综合考量多种意见会更有优势。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只能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后确认的证据,进而形成自己内心的判断,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为了避免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必须将法官的预判建立在排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预判(即锚值)的基础上,以便将锚定效应对法官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鉴于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均衡,因此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更多的重视,进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极有可能受到锚定效应的影响,特别是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法官又容易受到上级、群体和专家的影响。锚定效应一方面有可能促进案件的有效审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认知出现偏差,从而导致冤案的发生。我国有句谚语说“真理越辩越明,道理越讲越清”。因此,从外部引入批判性意见,可以开拓法官的认知和行为选择的空间,打破来自上级、群体和专家的认知束缚。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运用好已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笔者的设想中,人民陪审员应当从具有独立性思考能力、不同专业知识结构且“不服从”的人士中遴选,法院也应当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不受限制的自由表达的环境。同时,这些人民陪审员案前不阅卷,合议时尽可能站在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法官因锚定效应造成的偏差。
四、结语
锚定效应被发现40多年后,研究人员一直在研究不确定情境下人们由于锚定效应而作出的行为反应。以往的研究已经充分表明,锚定效应极容易造成决策偏差。根据媒体的最新报道,念斌在被无罪释放后,又被平潭县公安局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锚定效应是何等的根深蒂固和难以消除。本文吸收了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阐述了锚定效应对造成刑事冤案的影响,并提出了自己初步的纠偏建议,但是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实证分析研究的还不够深入。但毫无疑问,法学与认知心理学的结合,提供了我们重新认识一些法学问题的全新视角,值得我们重视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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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009-8976.2015.01.007
收稿日期:2015-01-05
作者简介:沙季超(1983—),男(汉),江苏如皋,博士主要研究法律方法、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976(2015)01-0024-04
The impact of anchoring effect on criminal injusti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ianbin” case
SHA Ji-chao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Anchoring effect is an important reason leading to judge the cognitive and behavioral bias,if not effectively reduce this bias,it is really impossible to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criminal Injustice.This important but the research almost blank field,has a noticeable impact on the incidence of miscarriage of justice.According to the “what-why-how to do” attempts to analysis the theory of anchoring effect,mechanism and how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anchoring effect,and expound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of law and psychology.
Key words:anchoring effect;criminal injustice;dev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