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振波
(河北省新乐市农业畜牧局,河北 新乐 050700)
浅谈影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因素及对策
谷振波
(河北省新乐市农业畜牧局,河北 新乐050700)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携带大量病原体,是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与传播的重要传染源,同时也是严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污染环境的重要因素。加强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仅对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动物病死或受灾死亡数量十分庞大,一些不法分子伺机收购、贩卖和加工病死动物和肉类,给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威胁。我国颁布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严令禁止屠宰、收购、销售病死畜肉,明确病死畜不得买卖,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解决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迫在眉睫。
1.1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群众监督责任意识缺失
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意识淡薄和生产者、经营者周边的群众的监督责任意识缺失,是病死动物难于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原因。养殖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将病死动物低价销售给经营者,周边的群众感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举报怕惹事上身,多以纵容和认可的态度对待,这种失去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违法行为,往往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滋生和蔓延,成为乱扔乱弃病死动物和病死肉流向餐桌的社会基础,因此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群众的监督责任意识缺失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难于遏制的社会因素。
1.2动物疫病控制措施滞后于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过去由于经济发展条件制约,畜牧业生产规模小,动物疫病发病率低,病死畜数量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发展畜牧业追求规模化,加上各地发展畜牧业无偿划拨土地、政府加大了资金投入等优惠条件吸引了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进行畜牧业生产,畜牧业养殖规模和养殖数量剧增,而大多数投资者发展规模养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缺乏畜禽养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动物疫病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对动物疫病缺乏疫病先防的意识,动物疫病预防和诊断的技术力量薄弱,一些动物疫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防治,而导致大批养殖动物死亡。
1.3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不足,无害化设施设备缺失
目前,国家虽然出台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补贴规定,但补贴额度与病死动物的处理成本相比仍然差距较大,加上一些地方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政府对病死动物的财政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造成地方政府、养殖户等对处理病死动物工作不重视。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2号)要求,虽然各地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对因病死亡的猪、牛、羊,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但与畜禽养殖成本还有很大的差距,而病死肉获得的利润率超过100%,利益驱使不法分子参与病死肉的经营销售。有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发现病畜无法医治或治疗费用过高时就及早进行出售,或病死后乱扔弃和病肉流向餐桌,给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1.4对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惩罚力度不足
一直以来检测机构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检测执行的基本都是2005年实施的《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检测机构只对样品的兽药、农药残留以及铅、铬、无机砷等单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缺少针对性的对病菌种类及含量的检测,导致打击经营病死畜肉的违法行为缺乏法律支持,严重影响打击力度。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病死动物的犯罪处理有3项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准有害细菌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要求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根据这些立案追诉标准,在查处病死畜肉案件时不足以对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1.5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由于体制和管理机制问题,病死动物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监管失调,导致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缺失,病死肉流入市场。据《河北科技报》2009年02月17日《定点屠宰场竟卖病死肉群众怎能吃到放心肉》报道,在邯郸县一家定点屠宰场,违法宰杀、出售病死猪肉,病死猪肉经过层层的“执法检查”,通过邯郸市区的肉贩子,摆到邯郸市消费者的餐桌上。另据《人民日报》2013年8月30日《一头死猪为何能“摁住”八个部门?》报道,一个农民外出打工时学会了“收死猪”,遂回乡“创业”,半年多收购、加工病死猪肉达20余吨,制成捆蹄、香肠等食品流向皖苏豫鲁4个省9个市县市场,在警方侦破这起特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案之前,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一察觉,监管部门集体失灵。在各地查处曝光的病死畜肉监管领域案件,暴露出多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多种形式的执法不作为现象。
2.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参与病死畜监管的能力
通过利用报纸、网络、集会等方式,向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冷库、动物经纪人、肉品经营户和畜产品市场等管理相对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守法意识,特别是要对2013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宣讲,使他们了解国家打击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犯罪的规定,教育警示其守法生产、诚信经营,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媒体和网络对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以提高群众参与病死畜和病死肉监管的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病死动物监督的良好氛围。
2.2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政府要立足长远,推行集中养殖,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在养殖规划区域建设一定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高动物养殖准入门槛,在规划布局选址方面提高防疫标准,落实无害化处理实施设备,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科研教学单位,利用自身在育种、饲料、动物保健品研发、安全生产、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有利条件,为养殖者提供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标准化养殖方面的技术服务,提高养殖的科技含量和动物疫病诊断水平,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为畜禽健康生长提供条件,降低畜禽死亡率。
2.3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机制
各地发改、财政等部门协调争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各县市为单位集中建立集中性无害化处理场,应用高温与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技术对病死动物集中处理,以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科技含量。同时,国家应逐步将病死动物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并积极鼓励各地探索畜牧养殖保险政策,通过养殖保险提高对病死动物的补贴金额,促进养殖者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积极性,让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无利可图,杜绝销售病死动物行为的发生。
2.4加大对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力度
充分利用养殖、交通、销售、经营公共场所摄像监督平台,建立农业、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信息沟通交流,强化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的监督监控能力。做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刑罚方式严惩经营病死畜和病死肉的行为,杜绝“以罚代刑,重罚轻判”现象,以此加大对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力度。
2.5强化对监管疏漏失察、营私舞弊的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通过责任追究,对疏漏失察、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惩处,切实落实监管职责,执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堵住病死动物产品上餐桌的通道。
总之,彻底清除影响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因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项任重道远、持久而艰巨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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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090(2015)10-0030-02
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