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东 夏蕾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纪检监察审计局,北京 100085;2.中央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北京 10008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于1998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体现了我国科研制度对科研诚信的追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2005-04-14)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领导下独立开展涉及科学基金的监督工作的机构,其工作宗旨就是:“维护科学基金制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弘扬科学道德,反对科学不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2005-03-16)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并于2005年5月起正式施行。《处理办法》施行至今已近十年,对于保障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的纯洁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科研环境更加多元化与复杂化,对其进行修订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一切行为都要以法为据、以规为准,自然科学基金的监督工作当然也要在这个原则下进行。为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试行)》为依据,建立有关科学基金监督制度,受理并调查关于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对基金项目的整个流程进行监督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科研诚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监督工作的连续开展,监督委员会有效遏制了与基金有关学术研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弘扬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贯强调的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研环境更加多元化与复杂化,传统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在发生着演化与变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弘扬科学道德等方面面临着新的困难:
第一,近年来科研人员的待遇和职称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评价体系的错位,这也导致了很多科研、教学人员努力的方向发生偏差,致使其在科研动机上有失偏颇,在不纯洁的动机促使下,也增加了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比例和频率。也就是说,修订后的《处理办法》也应承担抑制不纯洁科研动机的任务。
第二,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的分配也存在着“二八现象”,一方面,资源的竞争既激烈又两极分化,马太效应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这种不均衡又促使资源占有方经费堆积,在团队建设、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不端倾向,而资源争取者则想尽一切方法争取资源,也容易诱发其产生不端行为。对此,修订后的《处理办法》也应予以关注和考虑,加强过程监督。
第三,新型的科研不端行为类型不断出现,使得《处理办法》的覆盖范围有所不及。我国的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建设、治理体系建设起步相较西方国家晚一些,因此,对于不端行为的治理也是一个动态适应的过程。现阶段,我国科技界除了存在着一些比较低端的不端行为,如学位、学历、职称、职务虚假之外,抄袭、剽窃、造假也在不断升级,日趋隐蔽化,同时,还出现了买卖项目申请书等新型不端行为,修订后的《处理办法》应涵盖此类现象,同时进行预见性规定。
第四,对科研经费使用上存在的不端甚至是不法行为缺乏关注,科研经费使用的不端行为名义上是纳入在《处理办法》之内的,但是规定得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研经费使用不端行为不断曝光,修订后的《处理办法》也应作出针对性回应,准确区分科研经费使用上的不端行为和不法行为,并针对不端行为制定具体的可操作规则。
本次研究选取以子宫肌瘤为代表妇产科手术,行子宫肌瘤手术是腹腔内各项器官、内脏极易与外界因素接触后发生感染。肺部因持续保持呼吸且易感染因素较多,因此子宫肌瘤手术后肺部感染几率较大,因此,后续肺炎护理尤为重要[8]。
第五,对于自然科学基金内部人员的不端行为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类型、界定程度、划分性质、区别对待,而现行的《处理办法》在这方面的规定略显单薄。
有鉴于此,有关方面热切期待调整、改进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的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
《处理办法》的修订是一项高度细致的工作,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涉及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不端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由于时代的问题,早期科研允许存在的一些现象不被现今的制度所允许,比如中英文投稿的问题,早期为了繁荣科学研究,部分杂志社是允许甚至鼓励中文发稿后再用英文发稿的,当然现在大多数杂志社已经不再允许这样发稿了。但是仍然存在着个别特例,比如在医学界,考虑到一些大夫存在着外语障碍,同时本着推广医学技术、更好地救治患者的目的,一些杂志也允许外文发稿后再用中文发稿。因此,《处理办法》要充分、全面考虑到自然科学各领域的特殊要求。二是由于社会舆论和科研界历来对于科学的纯净性要求甚高,因此,一旦被定性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对于科研人员本人及其所在机构都是一个极不光彩的负面事件,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会毁灭其学术生涯,因此,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一定要考虑到科研人员声誉、名誉、隐私的保护。在这方面的实践上,美国是做得比较好的。(李安,等,2014:204-212)三是科学研究存在着高度的专业性,因此一定要考虑到科学共同体成员的介入,否则难免使得不端行为的确认与定性缺乏客观性和说服力。
有鉴于此,对于《处理办法》的修订有必要对四个方面的因素予以关照:
第一,明确并慎重对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行使的职能与司法职能的区别和界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委员会也不是司法机构。因此在对有关当事人的具体科研不端行为做出处理时要注意权限的问题。同时也要理性认识《处理办法》的属性问题,其归属于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要进一步厘清。
第二,《处理办法》针对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存在隐蔽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广泛吸收各领域的专家进来共同参与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定性,必要时还要引入必要的技术手段。对于参与专家的意见和结论的效力需要做出体系化的制度安排,修订后的《处理办法》对于参与不端行为调查的鉴定专家的选择及其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与效力也应做出相应规定。
第三,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涉及到主观因素的判别问题。对于部分不端行为实施人的主客观因素要充分考虑,区别对待,一些不端行为存在着有意为之和“诚实的错误”之别。例如“造假”,本身就包含着主观因素,换句话说,主观故意是造假的必然构成要素,那么对于造假的认定就必须考虑到主观因素的认定问题,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认定存在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慎重对待,不宜列入“造假”序列,可将其认定为“提供虚假信息”为宜。
第四,增加有关科研伦理方面的内容。“科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真理的知识,科学活动本身即是建立在‘善’的基础上的,有益于人类和社会的活动,科学与伦理在根本上的一致性是不言而喻的”。(唐伟华,2014:2)科研伦理对于科学研究的价值起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其可以促使科学研究的过程和成果真正为人类的福祉服务,不会背离以人为本的方向。上个世纪70年代起,美国陆续发起了全面深入的关于生物伦理、工程伦理和信息伦理等方面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其他先进国家也都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相继制定了关于科研伦理方面的相关制度,走上了科研伦理法治化的轨道。“将科学基金资助研究领域科学伦理制度建设引入法治化轨道,以法律手段确保受资助科学研究活动在伦理上的可接受性,不仅有利于保障诚信、公正的科研秩序及政府财政资助的公信力,更有助于维护公众的权益及善良风俗,维持社会的和谐关系,减少科学研究中的不良事件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唐伟华,2014:6)自然科学基金也早就开始了关于科研伦理方面的理论探索和知识储备,已经有若干项软课题对于科研伦理的重要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接下来就是要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将其整合进《处理办法》的修订版中。
《处理办法》的修订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着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02-14)(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在中国科技立法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性事件,预示、表明中国特色科学基金制的运行与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处理办法》的修订必须要保证在导向上与《条例》一致,在程序和手段上与《条例》同步,在追求的效果上与《条例》吻合。《处理办法》中与《条例》相左的内容根据基本法理自然失效,新办法应该做好整合工作,保证在精神上和行文上不出现与《条例》不相符的现象。
科技的重要性使其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科技的普及更使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这种贯穿全局的关切使得科技发展中的亮点与污点同时成为社会的关注热点。从《条例》的立法宗旨来看,它是立足于促进科技进步的规范,其主流应该是从正向的方面引导、资助、激发科技进步的动力与激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所倡导的精神也是教育为主、惩治为辅,以惩治为手段实现教育的目的。因此新处理办法仍应秉承《条例》和《章程》一贯主张的教育为主的主导思想。
现行《处理办法》的整体框架是合理的,在延续现行《处理办法》整体框架的同时要进行章节之间、条款之间的整合,另外,对于个别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要进行“定点爆破”,逐一排除,消除“灰色地带”与“适用死角”。对现行《处理办法》的目的、宗旨加以延续,对现行《处理办法》的整体框架保持延用,对现行《处理办法》的制度安排重新整合,对现行《处理办法》的微观难点逐一突破,经过此番宏观、微观并举的整合之后,新处理办法的整体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将得到实质性的跃升。
《处理办法》在总结以往科学研究实践中的问题与经验的基础上,概括归纳出发生在各类主体身上的若干不端行为类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端行为包括了与学术研究直接相关的不端行为类型,比如抄袭、剽窃、造假,也包括了学术研究外围的一些不端行为类型,比如在学历、职称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从性质上看,它们均属于不端行为无疑,但是仔细斟酌之后不难发现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处理办法》对这两类不端行为的处理上,在很多情况下有着相同的“起步价”,这就使得《处理办法》没有对不同种类的不端行为类型进行分门别类的有针对性处罚。因此,新处理办法可以聚焦于学术性不端行为的处理,或者在新处理办法中对学术性不端行为与非学术性不端行为进行分别处理,做到定性准确、区别对待。
“现代科研活动的总体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课题立项、课题实施、成果形成、成果审查以及成果发表等五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科研不端行为。”(中国科学院,2013:17)国际上,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中,对于现存的不端行为类型,在某些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对于这些已经演化为通行国际标准的共识,新处理办法应该加以采纳和吸收,力争实现国际标准的本土化落实,以期在科研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置领域与通行国际标准接轨,进而获得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科学界的普遍、高度认可,进一步巩固在此方面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对话平台。
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学术不端行为,总有若干因素是不一样的,处罚档次的单一化有可能使得不同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得到同等的处罚结果。现行《处理办法》对于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应处罚结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处理办法可以在坚持这种鲜明、准确的立场、方法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对于某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档次,根据该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制定出更多档次的处罚结果,以做到个案公正。
在完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细化和处罚档次的多层次化工作之后,新处理办法应该对各种不端行为和处理结果进行科学的排列组合,以做到每一种学术不端行为都有针对性的处罚结果,并且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确保每一种学术不端行为又得到应有的、适当的、精准的处罚结果,既能有效打击学术不端行为,也能达到教育目的,同时还能防止学术不端行为者承受额外的、过重的处罚与负担进而影响其学术生命。
学术不端行为与普通的民事违法行为和典型的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不能采取划一的对待办法。学术不端行为涉及更多的是学术规范、知识产权、科研道德等问题,这些领域的问题通常都很复杂,不能仅仅通过常识和基本法理来判断、定性和处理,往往要结合很多规范之外的因素加以考量。并且,本着教育为主的宗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也要结合每个具体行为人的反应、态度和补救程度来综合考虑。新处理办法要在制度安排上妥当地设置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来讲,就是要慎重对待、有效利用从重、从轻、加重、减轻等手段,而不是使它们仅仅停留在原则的层面上而落实不下去。
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制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永恒主题之一,可以说二者就像硬币的两个侧面缺一不可。被调查人在被调查过程中的权利保障,与调查或裁处机构的权力制约同样重要,在整个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过程之中都要将这一理念贯穿始终,单独强调二者之一都难以实现法治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与实质公正。新处理办法中应该进一步突出对于被调查人享有权利的规定,同时也要加强对处理机构权力的合理制约。
注释:
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对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发生不端行为的处理:(一)对项目申请者或承担者发生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二)纵容、包庇、协助有关人员实施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通报批评;(三)挪用、克扣、截留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章处理,情节严重的,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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