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红 张 慧
(石河子大学 政法学院政治学系,新疆·石河子 832003)
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与和谐是社会稳定、国家统一的保证,民族交往中我们希望消除民族间(的确不是所有民族,也不是民族中的所有人)对立和仇视,希望各个民族彼此能有共有的文化认同,有建设共同的精神家园的意愿,有对现代生活模式的共同理解和追求,甚至希望在语言和行为方式上能相互学习和借鉴,建立起各民族相互信任、相互团结的和谐关系。为此,国家和政府在加快消除民族地区贫困问题、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断调整和施以更多的倾向性政策,希望藉此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区域和民族间的发展差距,改善民族交往的群体环境。但民族交往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维度,包括族际交往中的群体心理。近几年,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个别极端事件使人们对我国的民族关系感到忧虑,甚至得出民族关系状况今不如昔、日益恶劣的消极评价。一些学者在追踪问题根源时把矛头指向了我国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大加挞伐,引发了学界和民间的激烈争论,这些由学界发起,并在民间蔓延的嘈杂之音对民族地区人们的心理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人际交往中的心理因素影响着交往的效果和关系的性状,研究和关注民族交往中的群体心理,有助于调节民族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本文重点分析民族交往的社会情境、民族交往中的群体认知、交往中发生的偏见与歧视、群体心理认同这几个因素与民族关系的性状之间的关系,试图为研究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交往中的心理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路径。
在国内一些带有报复社会性质的对无辜者的伤害事件中,普通民众会自然地把那些与个人生活失意、情感受挫、怨愤转嫁而实施的危害性事件与暴恐行为区别开,认为是没有相关性两种事件,不属于一类问题。之所以有这样的评价,大多是根据伤害者和被伤害者之间的民族特征、文化身份进行区分,认为那些非民族地区的事件多是个人恩怨或对社会不公的抗争与表达,是社会性的,而另外一些主要由少数民族为参与主体的暴力事件多是带有明显的政治意图和民族分离意识,这两类行为是有目的指向上的差异性和性质与结果的严格区分的。这种讨论有一些道理,但两类事件参与者却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为自己的破坏行为寻找正当性理由:我是受害者,我要反抗和报复,我要让自己所受的伤害被了解。结果也有共同点,就是造成社会恐慌和人际关系信任的缺失。表现在民族之间,就会极大地影响民族间的互信和团结。
有些重大危害事件中的参与者因为受到极端思想的洗脑而认为自己的屠杀行为具有强烈的宗教献身或自我救赎价值,这正是其错误和歪曲的社会认知的结果。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大多数人都会本能地认为自己是一个有道德、讲理性、能分清是非善恶的人,如果认为自己做了违背道德和正义的事情,会感觉自我扭曲,也就是心理学上所说的认知失调。认知失调者通常无法认同于自己的所作所为,除非改变认知,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到合理性理由。[1](P141)凶残施暴者正是因为极端思想充斥于他们的认知中,那些不被社会道德和正义接受的扭曲性错误意识和行为被正义和崇高化了,认为自己在从事神圣的使命,在心理上对其行为自我合理化。在心理学上,我们可以把这种改变他人认知,使之形成某些个人或群体所期望的认知模式的行为称为“洗脑”。在心理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中,“洗脑”更多地是用来描述与极端情绪和错误信念输入有关的信仰转变过程。通常情况下,“被洗脑者对任何挑战都持有敌对态度,并拒绝参与理性辩论;他们认为新的信仰是‘神圣的’,是理性所不能及的。”[3](P9)洗脑的结果会使一个人的思想彻底改变,并成为被人控制的对象,本能地服从这一新的思想和对其洗脑的头目。这给国家政治治理和宗教管理带来极大的危害,常常使国家稳定与社会秩序陷于危机之中。
做以上分析,目的就是强调社会认知对人的行为的决定性影响,旨在提出强化正相关性的社会认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无法确定哪些人可能受到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思想影响,但我们知道其危害性,也知道任何人都有这种可能。避免的方法就是消除极端思想传播的源头,并施以正宣传,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英国心理学家Kathleen﹒Taylor 认为,要摆脱洗脑束缚,“教育和政治举措可能会打开他的认知视野,并为他当前的受限处境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同时促使他采取更为和平的行为方式”。[2](P232)Kath leen﹒Taylor提出的预防措施包括削弱激进极端思想影响的情感,鼓励人们传播和探讨新的思想,为所有人提供受教育和接触媒体的机会。Kathleen﹒Taylor认为社会凝聚力对个人有重要影响,她强调人们早期生活中的社会化过程的作用,认为社会化就是要让人们知道社会所期许的思想和行为,了解哪些是合于社会要求的恰当行为,并建立起“与不被社会采纳之行为相关联的、受到强烈抑制的认知网”。[2](P236)近期教育部做出的南疆义务教育扩展到高中教育不失为明智之举,教育仍然是最有效的改变和强化人们社会认知的重要手段。
同样,在理解一些极端事件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时,也需要我们努力做好解释工作,不要把这些事件和某些民族联系起来,也不要和民族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民族间的互信和团结不应该受到某些破坏性事件的影响。
民族交往中,人们习惯于用群体冲突理论来解释那些相互伤害的斗争和纠纷,认为长期的民族利益斗争及族际紧张关系、深埋于内心的民族仇恨都会诱发暴力,甚至有人倾向于民族冲突不可调和,认为有的民族就是带着对异民族的仇恨,并且难以化解。但是美国学者拉赛尔·哈丁在对历史上发生的大量带有族际冲突性质的暴力活动进行分析后指出,族裔冲突被认为是族裔间仇恨的结果的说法是一种谣言,因为从长期的历史事实来看,被认为有冲突或仇恨的民族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曾经有着关系良好的长期历史。[4](P184)而据后来对一些暴力实施者的调查也显示,施暴者并非对受害人有仇恨,那些受害者也都是些他们从来没有接触过、甚至根本不认识的陌生人。很多施暴者并不恨他杀害的对象,但都说在那样的环境中,他确实想杀掉对方。那种被裹挟其中的情境使他们“被迫做出选择:要么站在你们自己人一边,要么像一条狗或叛徒那样落荒而逃。”[3](P185—186)而他之所以选择跟随自己的同伴行动,则是因为他和他们在同一个社区长大,他不能和他们隔绝,他像这个社区的同伴一样选择了认同和追随这个长期形成的小共同体,他不能想象和这个长期共存的共同体对抗和隔绝的生活。
社会关系构成了社区氛围及环境中最重要的内容,整体的社会关系的改善会有助于个体的进步,因为个体关于正确与不正确、罪恶与良善、道德与非道德以及福与祸的概念多来自于成长的环境,致力于个体成长中良性的社会关系的营造将会促进完善个人的品性与价值观。建构论者通常认为人的行为是可以在适合的条件下发生改变的:“如果我们希望看到一个更好的世界,就要在改善社会关系上下功夫。如果我们关注社会关系,就会很少把精力放在排外、自恋、争取权利,以及那些容易导致流血牺牲的仇恨问题上。”[4](P132)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利益,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有义务和责任对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有危害性的成长环境中的个体施以帮助。这种投入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必须有政府主导下的学校、社会、家庭的多头参与。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看,这是最有效的对群体实施意识和行为模式影响的策略。
改善社会关系并不只是针对族际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同伴之间,以及个体所处的环境中与其互动的各种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又让我们回到了对其成长的环境的全面考察和关注。有研究表明,存在暴力行为的群体中,其所处文化中对荣誉感的理解方式、社会情境中较常见的行为模式、获得所在群体肯定的方式、对外群体的长时期负面评价等都会使这些个体在特殊的瞬间或社会事件中表现出暴力行为。但这不意味着这些行为不可改变,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人的攻击行为会“通过情境和社会事件而改变”。[1](P333)这就使我们对改变某些群体和区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充满了信心。而这正是我们现在和今后要做的工作。
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性原则,我国宪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保障着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这些法规和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证,也从根本上决定着我国民族关系的趋势: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如果说在我国还部分地存在着民族关系上的问题,那么社会学和心理学上所提到的具有重要影响性的偏见和歧视虽然不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要特征,但在社会层面上的客观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基于一些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即使是在有制度和法律保障的民族国家中,也很难避免多民族社会中偏见与歧视的存在。或者说,基于民族在各方面发展上的不平衡以及所属群体的数量、文化差异和权利冲突等,民族群体心态中客观上可能存在基于对某一个或多个他民族的偏见和歧视。这种民族偏见的特征就是常常把某一民族的个性品质类型化、标签化,而这些标签化的内容常常是负面的,形成对某一民族负性评价的刻板印象。[5](P59-60)民族偏见是多维度的,可能是对其文化或宗教上的,可能是对某一负面品性的,抑或是对其知识、语言、职业能力、经济地位甚至是外貌特征上的,偏见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偏见是一种态度,外化在行为上就是歧视性行为。当然也有人虽然内心有偏见却未必有外化的歧视行为,这些人往往能从理性上认知偏见的不可取,能够自我抑制歧视行为,但却有可能偶尔有一些观点和态度上显示出内心的偏见。一旦歧视态度和行为被感觉到,就会造成对被歧视民族的心理伤害,这些心理伤害也会成为一些个体参与针对民族的伤害性事件的源头。
在我国多民族相处中,最主要的就是占多数人口的主体民族-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如果族际之间有偏见和歧视,往往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这不同于美国民族分层中盎格鲁-撒克逊裔的美国白人处于社会分层的顶端而表现出的较多针对非洲裔美国人或其他族裔移民的单向性的偏见和歧视。我国的法律和政治制度确保了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以受到权利和制度上的歧视,但社会层面上基于人们认知上的差异却可能有一些心理上的偏见与歧视——尽管明显而突出地针对某一民族或多个民族的歧视性行为不多,更不明显。不能否认,有些特殊情境下的歧视行为也有或隐性或显性的表现。比如曾经发生过的CBA篮球比赛中某地球迷打出的带有民族侮辱性的宣传标语,比如一些宾馆对某些区域少数民族(有时也包括汉族)的排斥,还有网络上出现的对某些民族和宗教的攻击性语言,等等。随着网络的普及应用,这些言论也被显性化了。网络的自由化和网络表达对个人信息的隐蔽性给那些表达偏见和歧视的言论者提供了空间,一部分人潜意识中的民族偏见和歧视表达也并未过滤和隐藏,这多多少少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当然,网上言论也为人们进行思想辩论和客观理性的意见呈现提供了机会,这种民间性的观念辩论虽然使一些错误认知得到了宣泄,但同时也会受到他人的批评和教育,使得一些理性客观的有利于民族平等、族际关系和谐的观念被传播。
群体心理认同是一种自然的心理现象,每个人都会因情境的不同而有多种群体心理认同,比如华裔的美国人在日常交往中可能更多看重的是美国公民身份,而在一些文化协会和传统节日时,却体现出对自己华裔身份群体的认同,而如果这个华裔美国人又是从事餐饮业的,可能又会较多地参与一些行业活动。这种多种认同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身上是很常见的。在民族研究领域,有些学者中经常会对“民族意识”、“民族认同”与“公民意识”、“中华民族意识”、“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有些讨论倾向于认为“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会对“公民意识”、“中华民族意识”、“国家认同”构成威胁,提出应当在民族工作和民族政策中淡化“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强化“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笔者无意于评价这种观点的政治性取向和价值标准,我试图从政治心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些问题之间的内在关系。的确,从建构论来看,基于强化“公民意识”、“国家认同”的个体认同构建是可能的,这取决于个体成长环境和政府主导下的教育与政策干预。但“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与“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之间是否存在零和博弈关系,是否“民族意识”的存在会影响族际交往中的宽容态度,只能有赖于大量可观察的案例样本分析才能进行评价。
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特在其著名的《认同的力量》(The power of identity)中肯定了新的认同的可建构性,他指出,一种共同体认同是否会影响到更大的认同,取决于情境,也取决于群体的民主与宽容。他认为民族认同被强化往往是对现代化和全球化可能导致的文化同质化的一种抵御性的反应,和一个民族在面对自主性威胁时的反应。[6](P56)但这种反应未必极端地表现为排斥他民族或否定公民身份和国家认同,那些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的对国家认同的否定一般并不来自于普通民众的意识,而是有政治目的所谓民族精英或分裂势力的头目。而在一个地域广大,管理层级众多的国家治理中,民族小群体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一般不具有排他性的民族自我意识和认同,更多地表现为人们之间维系感情和寻找归属与安全感的情感需要。因此,这也并非是带有负性情感的意识和认同。基于民族意识下的民族认同和基于公民意识下的国家认同虽然属于不同的归属范畴,有着不同的依托——“前者依托于血缘和民族文化纽带,后者依托于法律和国籍”,[7]但二者并不必然冲突,国家遵从合理与尊重民意的做法是对这两种认同的协调,而不是抑制民族认同去强化国家认同。
当然对一个国家凝聚力的形成来说,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的强化是必需的,这不仅是为了国家统一和稳定,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族平等,保证各民族的利益。公民意识的形成有利于破解以民族为单位解决个体纠纷的困境,也有助于人们对民族歧视性事件的申诉和公民权利的维护。而民族认同是否会影响族际关系呢?有关的案例研究证明,族际交往中的宽容更多地是与个体某种特定的持久的人格息息相关。[8](P199-200)在笔者看来,民族认同可以从属于国家认同,民族意识可以从属于公民意识。而在公民意识和国家认同形成中,解决好民族间的权利和利益分配是最核心的,政府充当着利益分配的调节者角色,手段就是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相关民族利益的民族政策。所以,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会针对民族利益分配格局、民族关系以及历史背景、政策的价值选择制定本国的民族政策,以此平衡民族间的利益获取和族际关系。不同民族对于政府角色的认同与否、对民族政策中涉及本民族利益的内容评价就影响着民族间的关系。建国以来我国民族发展所取得的成果、民族关系的整体和谐已经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是做出了根本性贡献的。
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影响民族关系、干扰民族团结、破坏稳定局面的现象,但客观地分析这些现象,除了极端性事件所产生的负性影响外,当前民族交流交往中的一些消极现象、我们民族工作中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关系和谐,这都是我们当前应该客观认识和认真对待的。
[1](美)ElliotAronson,TimothyD.Wilson,Robin M.Akert著,侯玉波等译.社会心理学[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2](英)KathleenTaylor.洗脑心理学[M].杨炳钧,王汐,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1).
[3](美)拉赛尔·哈丁.群体冲突的逻辑[M].刘春荣,汤艳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
[4](美)肯尼思·格根.社会建构的邀请[M].许婧,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5](美)马丁·N·麦格(MartinN.Marger).族群社会学[M].祖力亚提·司马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1).
[6](美)曼纽尔·卡期特.认同的力量[M].曹荣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
[7]高永久,柳建文.多民族国家文化整合:历史经验与实践的再审视[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8](美)戴维·P.霍顿.政治心理学——情境、个人与案例[M].尹继武,林民旺,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