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

2015-03-20 17:36
传播与版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则

朱 帅

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

朱 帅

[摘 要]我国的著作权规则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已形成产业化的发展模式,但是著作权规则的形成还处在初级的起始阶段,还有许多漏洞与不足。一些国家面对这种情形,已经通过法律手段对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及较好的解决。我国还急需对互联网下的著作权法进行完善与明确,并重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利于互联网产业下的著作权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互联网;产业驱动;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则

[作 者]朱帅,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资源的大量传播,网络著作成为网络中唾手可得的资源。这些资源的传播量大,传播范围广,逐渐以产业化形式发展起来。网络中的著作权成为产业化网络模式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并且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分离,使两者在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需求上出现了差异,著作权法作为约束版权的手段,无法满足互联网产业的需要。

一、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现状

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网络资源的著作权法无法满足作品的传播与交易需求。取而代之的,由私人制定的而且结合了互联网产业结构的商业著作权契约规则成为互联网产业化商业模式下的保障产业利益发展的主要形式。这是保障产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弥补法律法规中的不足的一种重要形式,成为互联网产业驱动下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制度工具。

从近几年的实际效果观察,这种私立的著作权规则,诸多领域比较适用,它构建了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合作机制。如在我国的音乐与软件、电子书等著作权的市场上,通过互联网产业的开放平台,为音乐、软件与电子书等著作权人提供了不同于以往的收益方式,从而极大地缓解了由于盗版而引起的行业冲击。这说明,法定的著作权规则与私立著作权规则比较,这种私立著作权规则既保障了传统版权产业的经济诱因,又可以在新技术条件下结合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所以,在我国的互联网产业中,当传统的著作权规则遭遇到尴尬的僵局时,私立著作权法既能够肯定这种规则的合法性,又能够使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并能够配合私立著作权规则中的调整制度和限制制度的运行。

二、互联网产业下著作权规则面临的变革的必要性

(一)暂时复制

复制是指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为主进行的资源拷贝。复制权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这在世界版权法中都有规定。如果不经版权人同意,其他人均不能随意复制别人的作品,如果擅自复制或者是拷贝,这种行为均认定为侵权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例外。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下,根据数据传输的需求,网络服务商在进行信息传输时,或者是用户浏览网页而在计算机中临时形成的文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这种情况即属于“暂时复制”的问题。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 的法律地位

在近几年来,《著作权法》重点在于版权人的著作权保护、相应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侵权人上,并对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法律地位等内容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形决定了在网络环境下,主体地位出现了不平等的状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的使用上享有绝对的优势,即网络管理员,也就是网络的掌控者、网络的主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着所有人的资料与详细信息,并且享有用户权限内的权利。

三、未来网络著作权新保护措施的设想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低端设备的不断出现,我国的网络资源环境十分混乱,盗版猖獗、侵权严重,无法实现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且法律规章与制度的发展滞后,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可操作性极差,无法实现对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甚至在某些方面尚属空白,问题长期积累得不到及时解决。新老问题层出不穷,在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忽略了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知识产权体系的构建。我国的网络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当从这样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解决问题的重点

在互联网的发展中,著作权的保护始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我们走进互联网,从打开网页的那一瞬间起,就会看到有关网络资源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有些

著作的版权归属十分不明确,还有许多复制与粘贴过来的资源,根本就没有版权归属,并且资源量大、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也无从考证资源版权的个人著作权问题。有人认为广大民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是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外国的经验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大量资源的恶意复制行为,应当作为立法予以打击的重点对象。商业规模的非法复制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的极大的障碍,它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觑。无论是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以及行政手段的使用上,都应当对这种商业规模的大量复制行为进行处理与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侵犯著作权行为得到有效的改善。

(二)加强技术立法

互联网是依靠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属于高科技发展下的产物,所以许多问题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如网络著作权法中的技术立法与程序立法问题的实际操作,都涉及大量的专业技术,故在著作权的立法上,还应当匹配相应的高科技人才,这样有益于法律的订立及未来操作。规则起到衡量与准绳的作用,但是法律具有约束与制约的作用。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著作权规则的形成,能够为网络著作权的立法过程提供参考。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建立未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著作权规则变革的推进者与完善者。

(三)设立事前、事中法律救济措施

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中,人们对著作权以及网络著作权、知识产权等的侵权行为早已屡见不鲜,更希望早些出台相应的政策或规则对此进行禁止或处理。著作者更加关注的是通过哪些方式来禁止作品的复制与传播行为,并且如何维权。所以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在侵权行为预计发生阶段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并进一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完整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同时,对于已发生的侵权行为,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事前、事中救济措施,将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四)完善刑法保护机制

中美就有关知识产权的谈判结束以后,通过刑法保护著作权的方法一直延续到现在,成为产权人维权的重要手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刑法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的空白,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引起的重大损失,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侵权赔偿、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特别严重的情节等方面的规定都还亟须完善。

(五)合理使用法律权利限制作用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把著作权的保护作为互联网产业驱动下著作权变革的中心内容,就失去了变革的意义。变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平、公正且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使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所以网络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著作规则的演变与完善,最终是使权利人与广大社会公众受益,使人们对保护著作权规则具有认同感。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法律权利的限制作用,顺应网络著作权规则发展的步伐,制定约束机制。

四、结语

著作权法的完善,应当把私立著作权规则作为制度变革的参考,依据不同属性的著作权规则进行合理使用,使私立著作权规则的优势在制度的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起到及时协调与跟进产业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葛晋.赵丽娅.廊坊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对策研究[J].经济论坛,2009(10).

[2]傅瑜.网络效应下互联网企业竞争策略的争论与整合[J].科技管理研究,2013(6).

[3]陈柳钦.包容性增长:中国经济从量变向质变切换[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1).

猜你喜欢
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则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著作权法的作品观:从本质主义到建构主义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美味也有“著作权”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