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版权及其保护

2015-03-20 17:36张丽娟
传播与版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侵权微信

张丽娟

微信版权及其保护

张丽娟

[摘 要]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微信作为新兴的信息传播平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了沟通交流的方式。然而在这个有着发达传播渠道的微信平台上,侵权事件却屡见不鲜。保护微信版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微信;微信版权;侵权

[作 者]张丽娟,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的崛起,社会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改变了人们以往接收、交换、传播信息的方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笼罩的环境,突破了曾经的界线和限制,各种社交网站、软件的推出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便利和满足,同时随着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知识文化产权、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人们对于自身的表达、主张以及权力的维护有了更强烈的要求。微信,是一个全新的自媒体平台,人们可以畅所欲言也可以展示自我,便利的传播渠道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但是发达的传播渠道,稀缺的内容资源使得微信侵权事件越来越具有规模化,版权保护受到严重挑战,微信版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微信概念

微信,是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的一款具有即时通讯服务的手机APP应用,能够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文字、图片和视频,同时还可以使用“朋友圈、公众平台、摇一摇、游戏、购物、附近的人”等服务插件。

微信提供公众平台、消息推送、朋友圈、发起群聊、微信支付等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号码”“摇一摇”“附近的人”以及扫描二维码方式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平台,同时使用微信将内容分享给好友以及将看到的精彩内容分享到朋友圈。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建立一个微信公众号,向关注它的粉丝推送包括文字、图片和语音三种类别的消息。

《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指出,“目前,微信用户已达6亿,覆盖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布超过20种语言版本,国内外月活跃用户超过2.7亿。其中微信公众账号在最近15个月内增长到200多万个,并保持每天8000个的增长速度以及超过亿次的信息交互”。

二、微信是否拥有版权

微信的内容主要包含在这几方面:一是公众号向关注该公众号的粉丝推送消息,每天可以推送一次包括若干条消息,每条消息有一篇文章内容。二是圈发布长篇、微型短篇内容;群聊和私聊消息。这些内容以视频、图片、音频、文字形式组成。那么这些内容是否达到拥有自己版权的条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通常要符合以下判断标准:(1)独创性。作品必须作者独立完成,通过自己独有的智力创作,直接形成具有自身特征的成果。(2)可复制。作品能够在一定载体上固定和重现。而作品的形式包括“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不在于它的文字多少,篇幅长短,平台高低,而在于该作品精妙的构思,独特的创意,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就可以自动拥有版权。但是微信上的内容并不是全部都拥有自己的版权,必须区别对待。

微信上,传播使用的作品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1)作者真实原创内容进行分享与传播;(2)加入一部分自己感悟,再从他人作品中进行摘录、汇编整合然后分享给他人;(3)直接转发或复制他人作品。这三种方式除了第一种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外,较少涉及侵权,其他两种均存在版权冲突乱象。

三、微信版权冲突的基本类型

(一)公众号传播

微信公众号,必须发布具有诱惑性的内容才能吸引更多的粉丝订阅来实现自己的商业价值。“腾讯官方数

据显示,截至2014年7月,微信公号总数已超过580万,且日均保持着1.5万个的增长速度。业内人士统计,在这580万个公众号中百分之百原创内容者不会超过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会涉及一些转载、摘编内容。”除了《财经国家周刊》微信公众号发布《为转载付费!财国微信公众号引领版权自净行动》文章,目前还没有微信公众号主动提出找作者支付报酬,非法盗用形势严峻。公众号侵权现象主要来自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不标明作者、来源,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不论作品是否来自互联网,均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文章标题、内容照搬不误,但却没有注明出处,该行为赤裸裸地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要是转载过程中原创作品又被篡改,那么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也遭到侵犯。

第二,转载标明作者、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非经许可不得转载,因此这种模式也属于侵犯著作权,但由于侵权作品数量小、侵权自媒体分散,被侵权作者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

第三,不经允许摘录、汇编、整合媒体报道或他人作品也属侵权。按照法律,这种类型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才能汇编入新作品当中。如果汇编的作品具有独创性,那么就能构成汇编作品,在不侵犯原创作者权利的基础上,汇编人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未经许可摘录汇编、整合他人作品,却又没有自己的独创性,不能构成新的拥有著作权的汇编作品时,则侵犯原创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个人传播(私聊、群组、朋友圈)

私人微信号,除了私聊和群聊好友之外,一般作品发布和分享都在朋友圈进行。这一类传播的内容中,由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自身创意的作品能够获得版权。但是传播他人作品,如果是在好友数量固定且都是由现实中的好友组成的朋友圈内转发他人作品不能说是违法,因为该有限的传播圈子不属于公众传播行为,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如果有商家或个人将微信朋友圈作为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为了扩大传播效果和范围,肆意添加好友,有些甚至都不知道姓甚名谁,发展了几百个几千个好友,在这个群体中传播就跟公众传播无异,擅自转发和复制他人作品进行传播是违法行为。

四、微信版权保护的基本建议

(一)法律保护

微信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但是法律上却难以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微信自媒体数量庞大且分散,分享太过于自由,渠道宽,资源少,加上很多用户的炫才思想,以及渴望自己作品能够得到传播的思想,微信版权冲突就越来越普遍化,被举报的侵权事件大多数涉及的利益不是十分明显,加上微信侵权的特殊性,事件多,取证难,侵权主体不易确定,法律没办法顾及每一件侵权案子。比如“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告“最潮中山”的运营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载和变相抄袭其三篇文章,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必须加强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版权保护的刚性底线,但是新的媒体平台不断涌现,微信作品的版权归属、侵权主体、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实际问题经常处于困境当中,难以断定。

(二)微信运营商加强自律

腾讯作为微信的运营商,必须加强自律,主动承担起保护版权的责任。第一,严密监督微信公众号以及拥有大量好友的私人微信号,防止未经授权的作品被非法转载、篡改和传播。第二,接到侵权举报,迅速处理,防止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了删除侵权作品,还要加强对侵权主体进行处罚,进行权限限制。第三,加强与互联网其他网站的合作,进行资源整合,快速发现侵权作品来源,维护好原著作权人的利益。

(三)用户自我保护或加强自律

对于用户中的原创作者来说,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必须根据法律程序和要求,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作者创造作品的过程中,适当地加上“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等字样,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假如被侵权,可以寻求三种途径:要求侵权者道歉;向腾讯运营商举报,要求其删除,否则追究法律责任;上诉法庭,寻求司法途径。

粉丝用户更需加强自律,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否则不知不觉已经走上了非法的道路。提高自己的原创水平,多吸收知识,为原创作品的诞生积累能源。

(四)行政保护

著作权行政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色,为了保护微信版权必须加强行政保护的力度。司法程序有些过于烦杂,行政保护却更加简单直接。在微信侵权涉及公共利益时,就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充分发挥行政保护著作权的用处。

五、结语

微信传播已经渐渐成为公众的一种行为习惯,当这种行为习惯出现不良偏差的时候必须将它进行纠正,这样社会才会变得更加文明。在互联网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拥护是对创造精神的认可,只有不断地维护版权,才会有更加丰富多彩的原创作品涌现出来。本文只愿抛砖引玉,希望关于微信版权的问题能够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探究.

【参考文献】

[1]人民网.《2014年新媒体蓝皮书》发布:微信用户多中产 微博用户多草根.[EB/OL].http://cul.022net.com/2014/194/26/0627112911709876.html.

[2]马海力.如何破解微传播版权迷局.中国新闻出版报[N].2014-10-08.

[3]唐然.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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