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影响与对策

2015-03-20 11:00关利欣,宋思源,孙继勇
国际贸易 2015年12期
关键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互联网+”对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影响与对策

关利欣宋思源孙继勇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产业创新、参与国际分工、促进贸易便利化和优化全球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在国际贸易领域,“互联网+”催生的新商业模式和新贸易方式,不仅推动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拓展了通往国际市场的渠道,更加速了内外贸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然而,在“互联网+”引领内外贸发展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和市场范围的一体化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与该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我国需要通过转变思想认识、改善发展环境和提升产业基础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内外贸市场一体化进程,最终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一、“互联网+”对内外贸市场一体化的影响

(一)推动国内贸易市场的统一

1. 打破固有的市场分割局面

“互联网+”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建设步伐。在传统国内贸易市场,由于行政分权和分税制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地区分割和行业垄断,高昂的中间成本与扭曲的定价机制导致国内流通体系的低效,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无法有效流转,形成分割的内贸流通市场。在线下各省市、区域市场分割严重的局面短时间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互联网凭借其“距离无关”的天然属性,通过统一的准入条件、交易规则、信用制度、IT服务、金融及物流体系等,打破了区域市场之间的藩篱,形成了事实上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以淘宝网为例,每天上亿用户24小时不间断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10亿件商品、900万卖家、2000万件以上遍布全国的包裹量,实现了海量需求和供给高效、实时、全局匹配,也驱使产品和要素在全国自由流动。

2. 缩小区域间商业环境落差

“互联网+”有效填补了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商业设施空缺。目前,我国西部的人均收入是东部的一半,人均批发零售营业面积只有东部的1/4。“互联网+”可以有效打破区域、城乡之间的界限,促进农产品和工业品的双向流通,使得中西部、偏远地区的广大居民能够充分享受到技术带来的商业便利。2014年网购消费金额增长最快的前25个县,同比增速均超过200%,其中13个来自西部省份,6个来自中部省份。“互联网+内贸”将全国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巨大的商业环境落差填平。

(二)创新国际贸易方式和渠道

1. 催生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贸易方式

“互联网+”为国际贸易带来新方式。在“互联网+”的促进作用下,企业可以直接面对国外个体批发商、零售商,甚至是普通消费者。国际贸易的搜寻成本、交易成本和价格成本极大降低,贸易成本的降低使得传统的批发贸易方式有可能向分散的零售贸易方式转变。面对传统贸易模式的诸多制约因素,越来越多的国内外采购商开始尝试在线交易方式,并倾向于小单、多频与定制化的贸易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贸易便应运而生。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向境外消费者零售商品,并辅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选购海外商品的便利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数据,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2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尽管跨境电商零售贸易在其中占比仍然较低,但其增速将在未来几年大幅提升。

2. 拓展销售渠道向价值链高端升级

“互联网+”开辟通往国际市场的新渠道。长期以来,我国“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模式使得众多外贸企业忽略了拓展营销渠道和品牌建设,使得传统外贸企业在价值链中占据的环节少、链条短、功能单一,只能获取生产制造环节附加值最低的加工费,而对于价值链上高附加值的市场营销则无力涉足。然而,“互联网+”改变了传统外贸企业无法与海外消费者直接建立联系的境况,为其提供了开放式的营销平台,也打通了开辟国际市场的新渠道。通过在线信息“速递”,与海外消费者实时互动,外贸企业能够及时根据需求变化做出生产、营销策略调整,并通过建设海外仓储、体验店等方式拓展营销渠道、提高客户体验、培育自有品牌,从而实现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获得更高的附加值。

(三)促进内外贸市场一体化演进

1. 内外贸市场主体相互融合

当前,“互联网+”的深入发展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经营方式,内贸企业和外贸企业这两种原本被割裂的市场主体,已经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不断深入而实现融合。一方面,传统贸易企业不仅利用网络进行推广互动,实力较强的企业还通过自建平台或者与平台企业合作开展网络销售业务,同时经营内外贸,使其市场范围进一步扩大。如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通过“义乌购”将7万网上商铺与实体商铺一一对应绑定,形成7万个商铺,21万家供应商,170万种商品的全景购物模式和B2R模式,同时为国内外零售商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少环节的服务。另一方面,新兴电商企业更是凭借本身的平台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物流配送等资源,开拓海外货源,实行商品的多元化销售。如天猫、京东、唯品会、聚美优品等网络平台的进口商品自营进一步模糊了内外贸企业的界限。此外,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内众多制造企业外贸订单减少,转型实体销售又成本过高,因此选择通过电商渠道打开内贸市场。淘宝网上诸多外贸企业转内贸的成功案例也印证了企业可以同时经营内贸和外贸。

2. 内外贸市场规则趋于一致

内外贸已经建立起适应“互联网+”的通用贸易规则。传统的国际贸易运作流程从询盘、签约到备货、开具信用证、订船租仓、结款换汇等合同履行,涉及供应链各个环节,其中各节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信息传递不及时,资金流低效,物流慢而低效。传统的国内贸易受到国内制度沿袭、零供关系、信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与国际贸易完全不同的运作流程和贸易规则。然而,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内外贸的贸易流程更加开放透明,差异最大的通关物流、支付方式、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等国际贸易链条也都实现重塑,借助互联网构建了一套涵盖营销、支付、物流和金融服务的完整流程,市场规则上的差异正在信息系统的整合之下逐步缩小。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内外贸各个环节供应链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通过整合信息流,已经实现各节点信息共享,信息透明度得到极大提高;通过整合资金流、建立诚信体系,采用在线支付方式,缩短支付环节,加快贸易进程;通过整合物流信息,形成规模优势,获取优惠物流价格,提高竞争力;通过供应链节点企业在网上协商,用订单驱动生产的安排,降低库存,节省了库存费用。

3. 内外贸市场范围覆盖全球

“互联网+”背景下,商品和服务在由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流动过程中,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冲破时空限制,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配置与整合,真正实现了“买全球、卖全球”。一方面,国内商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应用创新平台走出国门,直接面向海外消费者,不仅有利于创建中国制造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也满足了全球消费者对于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凭借互联网可以自由穿梭在不同国家的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同类商品的比较,自行决定购买行为,通过便捷的网络支付和跨境物流,实现全球优质商品送货上门。可见,“互联网+” 完全打破了传统贸易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在统一国内贸易市场的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了国际市场的范围,促使内外贸走向无边界贸易,实现商品和服务流通的内外贸一体化。

二、“互联网+”引领内外贸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互联网+”认识参与不足

1. 存在诸多认识误区

尽管电子商务已成为当前的发展热点,但有些企业、个人及政府对“互联网+”的认知依旧较为模糊。首先,有些企业和个人缺乏对“互联网+”的正确认知,对“互联网+”存在怀疑心态或将其视为洪水猛兽,担心对其现有商业模式和生活方式造成冲击和颠覆。其次,不同行业对“互联网+”的认知程度存在很大差异,“互联网+”模式在商业零售、金融、交通等服务行业有较高的认知度,在工业制造业中也得到部分认同,而在传统农业、部分传统制造业中认知度则普遍较低。最后,有些管理部门对“互联网+”抱有观望态度,不相信“互联网+”所具有的巨大力量和积极作用,忽略其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缺少相对系统、完整的规划部署。

2. 大型企业参与不足

大企业在电商领域的动作明显滞后,参与程度大大低于中小企业。根据商务部相关数据预测,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将达6.5万亿元,未来几年跨境电商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比例将会提高到20%,年增长率将超过30%。其中,由于国际市场形势的变化,传统外贸“大单”逐渐被小且分散的“碎片化”订单所取代,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逐渐在外贸订单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份额。目前每年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的新经营主体中,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已经占到90%以上。一些大企业虽然有意愿利用“互联网+”提升效率、促进原有商业模式的革新,但由于自身惰性、历史惯性等原因而不愿主动做出改变,不想承担革新原有商业模式带来的成本,不愿放弃固有的企业经营方式和既得利益。

(二)国内外发展环境有待完善

1. 新型贸易方式受到贸易伙伴打压

随着各国参与多边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程度的不断加深,全球平均关税普遍下降,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在传统出口模式下,我国外贸企业必须满足国外较高的技术、产品标准等要求方能进入外国市场。随着“互联网+外贸”的兴起,特别是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我国有大量商品以邮政小包的方式,跨越了传统贸易壁垒,输送至巴西、俄罗斯、印度等新型市场。随着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国家越来越重视该方式进口对其国内市场的影响,并做出一些人为的干预措施,阻碍商品顺利入关,影响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

2. 现有体制机制不适应“互联网+”

我国尚未建立起适合“互联网+”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如面临跨境电商迅猛增长的新情况,由于管理设施和方法所限,邮局只提供总包清单和路单给海关,导致海关无法有效监管以个人物品为名通过邮局通道入关的商品。由于跨境电商产品通过保税方式进入国内市场,牵涉到工商、质检、税务等多个部门工作,这些部门之间由于缺乏交流和沟通,经常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此外,随着“互联网+”与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的融合,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各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和试验区政策不统一,各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在通关、商品品类限制、退税等过程中具体执行口径并不相同,这就给企业带来诸多困惑。虽然目前试点地区的跨境电商仍然处于先行先试的状态,但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也为不法企业钻空子创造了条件。

(三)法律标准体系尚存空缺

1.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目前,“互联网+”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少数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税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没有专门的规范和标准。由于电子商务在交易方式、流通方式、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存在很大差异,所以现行管理体制、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有些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进行非法交易及欺诈,国外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甚至针对中国卖家制定了歧视性的规定,如更高的佣金、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等。因此,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

2. 缺少相应标准规范

伴随“互联网+”产生的新型的贸易方式,在通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收管理、专项统计等环节,均没有针对性的标准规范。例如,跨境电子商务为网上小额批发与零售,若逐票申报,企业申报和海关审批的工作量均很大,为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但跨境电子商务不属于“集中申报”货物范畴,不能享受此特殊申报政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法检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办理报检,且出口商品应在生产地检验。跨境电子商务没有纸质合同,电商货物多为市场采购,多数商品未在或来不及在生产地办理检验手续。这些细节的操作规范应尽快明确。

(四)行政管理方式亟需创新

1. 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目前政府监管方式滞后,束缚了“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如在对外贸易的管理方面,传统贸易通关主要适用于大批量商品,其通关的周期长、费用高,结汇和退税等环节相对复杂。而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小、频次多、种类多、周期短,申报数据量大,审批工作繁锁,目前的海关管理系统均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申报与审批,管理部门无法针对性地接收数据、分析数据,进行监控与管理。邮政渠道甚至采用纸质申报,无法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快速运转的要求。亟需充分利用新技术建立与“互联网+”相适应的网络化行政管理新模式。

2. 服务体系有待升级

内外贸服务体系无法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凭借互联网的应用,无论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均在企业组织形式、产品流通模式、服务模式以及营销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实现了贸易的全球性、实时性和交互性,但针对新型贸易方式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如跨境电子商务对包括通关物流、支付方式、检验检疫、结汇与退税等国际贸易链条都实现重塑,然而在服务体系方面,却仍需按现有的业务模式办理,没有统一的服务平台通过系统化、流程化操作提供针对性的数据传输与交换服务,无法一站式完成通关、退税、物流、外汇、融资等全部服务,运作效率低。

(五)产业基础配套较为薄弱

1. 基础设施尚待提升

针对当前“互联网+”发展形势,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需进一步统一完善,“互联网+”模式发展环境尚待提升。一方面,在网络基础设施上,我国尚未达到与其他发达国家比肩的水平。需要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并加强宽带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确保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上能够赶超其他互联网发达国家。另一方面,新兴行业生产服务标准的滞后和相关接口不统一是“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屏障,在跨界融合中已遇到了诸多因接口不统一而导致的重复开发和效率低下的后果,因此需要对数据和标准接口的基础设施进行统一完善。

2. 配套行业发展滞后

“互联网+”引发了传统贸易行业的重大转型,然而在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物流和支付等领域,我国尚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竞争实力仍有待提升。在物流领域,当前我国电商物流大都在国内进行,跨境物流起步较晚,缺少国际性跨境物流大企业。跨境物流配送时间长、物流费用贵、包裹无法全程追踪、不支持退换货等问题成为跨境电商的软肋。在支付领域,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在国外应用并不普遍,而国际上第三方支付工具竞争也相当激烈。在国外大型支付工具先入为主的情况下,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如何配合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实现“买全球、卖全球”也面临巨大挑战。

三、利用“互联网+”促进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一)正确认识“互联网+”

1. 正视“互联网+”带来的变化

面对“互联网+”这种集虚拟性、全球性、匿名性、无纸化等特点为一体且发展迅速的新经济形态,很多企业、消费者乃至管理者由于担忧其存在的未知风险而不敢接近,或仍想以传统的应对模式对其进行套用,更有甚者,还会因其触动固有利益而对其进行打压。面对以跨界融合为显著特征的“互联网+”,要认清这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正视“互联网+”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顺应潮流,使“互联网+”为我所用。

2. 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

面对“互联网+”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行政管理部门也要与时俱进,充分认识“互联网+”带来的打破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专业化分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劳动生产率等变化,及其对国内、国际市场的影响,从转变管理理念、制定符合“互联网+”的新规则、创新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入手,构建符合“互联网+”新常态的新型体制机制。促进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创新,在技术、标准、政策等多个方面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充分对接,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实现快速响应、联动处置,形成融合市场的监管合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实现政策适配。同时,应在鼓励创新的原则下逐步完善和规范新的生产服务方式,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新事物发展机会和空间,推动国家“互联网+”战略实施。

(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1. 加强国际磋商,消除贸易壁垒

结合国家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战略,推进自贸区建设进程及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双边谈判,将“互联网+”相关行业作为市场开放的重点领域,促进各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标准等实现互认,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条例的研究和制定,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创造必要条件,也为进口食品、农副产品、高端消费品等进口提供更好的贸易环境。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等双边、多边自贸区谈判中,要充分考虑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积极利用WTO等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和协商体系,帮助国内企业处理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纠纷。

2. 制定电子商务国际贸易规范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各国已经在询盘、签约、运输、保险、结汇等方面形成了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而电子商务方式下的国际贸易却存在诸多空白。我国应积极与相关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条约的研究和制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邮件快件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和溯源机制、邮件快件的管理制度等;通过新型贸易方式谈判,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合作机制,对等地开放多双边市场;积极参加国际组织的峰会和项目谈判,探索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监管合作的新对策,建立各国间有关税收优惠、争议解决、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的谈判和协调机制,更好地为各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服务。

(三)推进国内体制改革

1. 构建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为了建设适应“互联网+”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就要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以融合促创新,最大程度地汇聚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推动融合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支柱。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巩固提升我国互联网发展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

2. 协调部门区域管辖权限

首先,通过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更好地整合原有各部门重叠性业务分工,弥补公共服务盲区,改变由于相关部门的事权分割而导致的低效管理。如邮政系统有必要建立邮递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向海关开放其相关数据。建立个人邮递物品网络申报、监管平台,既方便个人查询,又使每一邮件从入境口岸、到港时间,到具体的数量、体积、申报、处理等情况均有数据录入,形成数据链、信息流,为后续管理创造条件。其次,应建立商务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互动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质检、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制定扶持政策,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机制。此外,应当统一各试点地区及试验区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在报关、检验检疫、缴税、换汇等各个环节的政策规定并予以公示,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创造更加公平公开的环境。

(四)完善法律标准体系

1.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互联网+”战略的实施离不开法律保障,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如在跨境电商立法上,要明确规范跨境电商的相关流程,平台、网店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程序。完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核实与管理、跨境电子支付、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用户隐私保护、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知识产权保护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应拓宽“保税货物”的外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界定不适应形势发展,需修订。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除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实行保税外,还应包括入境后转为明确个人消费品而进行征税的货物。为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提供法律支持,以促进这一模式在全国推行。

2. 统一电商标准体系

在“互联网+”与内外贸融合的过程中,需要构建统一的标准体系,从而更好地推动新型业态的发展。以跨境电商为例,首先,应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交易、物流、税收、通关和结汇等管理办法,形成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次,需要相应调整税则税率。针对一些海内外差价过大的消费品,修订《进出口税则》。部分商品的合理降税,还能够为调整直至取消商品匮乏的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个人邮递物品制度创造条件。通过逐步降税,使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接轨,取消行邮税,施行单一税制。再次,应出台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促进跨境物流配送企业提质增效。此外,要加强新型贸易方式的统计体系建设,通过具有针对性的新型监管模式,将当前通过邮政或快递进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贸易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

(五)创新“互联网+行政”

1. 推进行政管理方式信息化

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加快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建设,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在“互联网+”外贸的管理方面,跨境电商对物流、支付结算、海关商检等环节提出了新的需求,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服务体系,提高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提高通关便利化程度,建立对跨境电商企业的认定机制,确定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并建立交易主体与报关服务的关联体系。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跨境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等企业系统联网,实现口岸监管的前推后移、分类通关管理。积极开发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化系统,试行“集中仓储、联网申报、前移检验、有效监管”的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

2. 实现政务大数据互联互通

鼓励商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研究并出台我国公共数据开放战略,将政府公共信息与数据率先向全社会开放;同时,逐步建立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和数据开发利用的标准,确保数据的有效使用和相关方权益。在“互联网+”外贸领域,数据互联问题表现得格外突出。因此,应加强企业、海关、工商、税务和外管等方面的协同运作,通过监管机构与电子口岸、第三方外贸服务企业的数据共享,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退税和结汇的一站式服务,从而大大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效率和水平。

(六)出台行业促进政策

1. 引导企业增强竞争力

围绕“互联网+”战略,鼓励传统内外贸企业、运输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企业等积极发展电子商务,通过新技术、新业态的应用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对于内外贸企业,要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建立电商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支撑服务体系,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综合发展,培育一批互联网时代开拓国际市场的“航空母舰”和“排头兵”。对于物流企业,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鼓励大数据、云计算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建设智能仓储体系,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鼓励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不仅要扶植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同时鼓励电商平台加强与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从而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在支付模式上逐渐成熟。

2. 培育互联网产业集群

“互联网+”新型贸易模式依赖于产业链上下游的信息和知识的贡献,通过产业集聚和集群,不断推动网络服务平台的完善和进步。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就是在新型贸易模式下衍生出来,通过系统化、流程化操作,帮助企业完成一站式外贸流程服务,从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逐步转变为提供金融、物流等综合性服务平台的贸易中介。因此,应顺应互联网对传统产业链进行改造的趋势,依托产业链上核心企业发展互联网配套服务产业集群,鼓励电商平台开发、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商、网络金融、文化创意产业、软件产业等企业做精做深,为线上线下贸易提供适应性较强的综合服务,推动贸易领域改造升级。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责任编辑:王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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