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

2015-03-19 13:51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叶娅莉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税收监管金融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叶娅莉

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

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叶娅莉

通过互联网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等一些列现代科学技术的为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事物,其目前的发展还不成熟。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分析,互联网还存在大量的监管和金融税收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制度,从而使金融税收跟上时代的步伐。

互联网 金融税收 政策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在2014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得到6亿元,同比增长了47%。在今年2月底总规模已经超过了1.32亿元,并且占据了社会存款的1.3%。互联网金融更是以300%的速度在迅速增长。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快速发展主要是与传统金融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其网络技术以及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较好的金融体验。但是,因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步伐比较快,还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金融市场受冲击

对传统金融市场来说,互联网金融市场给其带来了严重的打击,阻碍了发展,同时改变了负债的结构。对于余额宝的热捧带动了互联网企业迅速投身于理财服务的领域,银行将会直接面临存款被分流、利率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上浮的利率以及调高理财的产品收益等客户的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存款被逐渐分流,出现个人存款比较少,企业与同期存款增加,从而直接导致了银行负债的结构发生改变,这对于货币市场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风险高、融资模式不规范

作为资金平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方,主要是将自身债券分割成若干部分对公众进行出售,同时还能完成吸收存款的整个过程。另一方面,对借方进行放贷,这种利用资金和债券交错配比的业务模式,一旦被不法分子的利用,在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券,就会让其演变到非法的集资。另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过程中征信体系不完善,但是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因为民间互联网的金融平台根本不能直接接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并且其本身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偿还能力以及贷款用途都缺乏资质的审查,这样就非常容易直接导致债券追债有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监管

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的监管,其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和监管的规避性比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目前发展的线上业务中,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成为列税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已经逐步改变以往不收费的经营模式。在2009年开始,国内知名支付品牌支付宝汇款开始实行收费,规定使命认证客户每月汇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额度之后,超出的部分每笔收取汇款金额的1.5%的手续费,其他支付平台也都陆续开始实行收费的模式。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一)防范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需要修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同时还需要根据新变化的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另外,还需要划定合法的业务范围,规范互联网金融提供从业资格,同时制定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准则。

(二)需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设

进一步提高银行、证券、风险、税务机关以及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同时,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最后,对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管,行业协会还需要形成自律。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

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管理方面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同时,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的制度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另外,如果根究其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第三方支付应该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收取营业税。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的规范化

其中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担保制度等。其中资金托管制度是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网络贷款平台无权进行挪用。而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都是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从而才能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型产品的税收政策研究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有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融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兴行业,现有的对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税收法规不一定能完全涵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中国税务机关也应根据行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对于某些现行政策里没有明确的业务进行完善,并形成针对行业体系的一整套税收法规。

三、结束语

经上所述,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政策进行了分析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我们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并且由互联网网金融平台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到人民银行在不同的范围内,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税收体系的系统接口,从而才能有效拓展互联网金融风险,同时进一步增强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刘芸,朱瑞博.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融资与征信体系深化[J].征信,2014

[2]陆岷峰,刘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变与不变的选择[J].南方金融,2014

[3]马义玲.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金融隐私权保护问题探讨[J].征信,2014

[4]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J].征信,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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