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安全岛”:情与法之思

2015-03-19 23:10于阜民张芳青
关键词:安全岛弃婴婴儿

于阜民,张芳青

一、“婴儿安全岛”概述

(一)“婴儿安全岛”设立的目的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自古以来人们追求的“大同社会”。婴儿是社会中最柔弱的群体,他们不会说话,不能行动,无法表达自己的感受,他们的命运完全掌握在父母的手中。但是在现实社会中,遗弃婴儿的事件不断发生,这些婴儿大多是身患重症的残疾儿童,他们被遗弃在荒郊野外,若没有人及时发现就会失去性命。中国虽然设立了社会福利院,但是情况仍不容乐观,将孩子丢弃在福利院门口的数量并不多,远远低于在野外被发现的数量,因为丢弃者怕被发现承担责任。“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就是为了弥补社会福利院的不足,为被遗弃的婴儿提供一个可以为之庇护的场所。这个小“岛”只有几平方米,“岛”上有一个小屋,里面设有一张铺着小被子的婴儿床,还有保温箱和排风扇,用来提供适合的温度以及氧气。“岛”内设有延时报警器,遗弃者按下报警器后隔一段时间才会有工作人员来将婴儿抱走,这也是顾虑到遗弃者怕被人发现的心理,以便给遗弃者足够的时间离开。“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完全以婴儿的利益为重,希望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及时发现被遗弃的婴儿,给予其救助,挽救无辜的小生命。

(二)中国“婴儿安全岛”的发展现状

2011年6月1日,中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门口设立,几天后就有孩子被送过去。根据2014年3月公开的数据显示,石家庄设立“婴儿安全岛”后共接收婴儿220余名,与福利院2009年接收105名、2010年接收83名的数据相比,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增加趋势。①曹国厂:《探访我国首个“婴儿安全岛”》,新华网,[2014-02 -16],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2/17/33878969_0.shtml。同时,遗弃在岛内的婴儿经过及时的救助和悉心的照料,其存活率比之前大大提高,孩子的健康状况得以更好地保障。

2013年7月,根据石家庄市的实践经验,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婴儿安全岛”的试点工作。据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介绍,目前河北、天津、内蒙古、江苏等10个省市区已经建成25个“婴儿安全岛”并投入使用,还有18个省市区正积极筹建“婴儿安全岛”或弃婴观察救治中心。②《弃婴岛遭遇中国式难题》,见《京华时报》,2014-03-24。但是,“婴儿安全岛”接收弃婴的数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③《京华时报》2014年3月17日第002版报道:广州市婴儿岛在仅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接收弃婴262名。2014年3月18日第017版报道:南京婴儿岛启动后三个月,就已经接收了近140名弃婴,相当于以往一年的接收数量。这些孩子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和伤残,给当地财政和工作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有些地方甚至因不堪重负暂停了试点的运行。“婴儿安全岛”的现状令人唏嘘不已,使得人们不禁对其存在重新进行考量和反思。

二、“婴儿安全岛”引发的争议

(一)“情”之下的呵护

对“婴儿安全岛”的设立表示赞成的人们认为,“婴儿安全岛”是一种人性的关怀,是对婴儿生命与健康的保护和尊重,也是国家与社会对道德伦理最低限度的守护。婴儿的生命是脆弱的,如果在他们的父母将他们遗弃后,没有人伸出援助之手,任由他们的生命消失,那么我们的国家何来尊重生命,社会何来人性和温暖可言?

在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中,弃婴是一支庞大的队伍,每年大约10万名被抛弃的儿童中,绝大部分都是弃婴。除了社会福利院和医院这种易于发现弃婴的场所之外,还有大量婴儿被遗弃在荒郊野外、偏僻的厕所、人少的路边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遗弃者往往选择深夜将婴儿抛弃,即使可以被发现,也是过了数小时后的白天,大多数孩子都身患疾病和伤残,再加上过度饥饿、严寒、蚊虫叮咬等不良的外界环境,被发现时就已经奄奄一息甚至死亡了。①例如,2013年6月一天清晨,在南京集庆门城墙下发现一名4个月大的弃婴,发现时已死亡;2013年11月,玄武湖附近一刚出生的婴儿被遗弃在公园,发现时已被活活冻死;2014年5月16日早晨,在成都武侯立交附近的树丛里发现一名出生约一周的男婴,已呼吸微弱。如果这些孩子在被遗弃时及时被人发现并予以救助,很大程度上都能得以生存。这也就是当初“婴儿安全岛”设立的最大的价值所在,正如石家庄社会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所说:“我们改变不了弃婴这种行为,但我们可以让无辜的孩子们享有生命的尊严。”②车辉:《“弃婴安全岛”的伦理之辩》,见《工人日报》,2012-07-22。

弃婴行为已存在数年,这不是个别现象,而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应该承认,人性是善良的,亲手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对于父母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经过调查,实施弃婴行为的父母都有着这样或那样不得已的理由,大多数都是因为婴儿有先天疾病或者伤残,父母的家庭经济条件负担不起巨额的医疗费用,从而做出这种狠心的无奈之举。父母固然有错,但这个错误的后果不应由孩子承担。面对无辜的小生命,社会有义务去挽救他们,而社会福利院这种福利机构理应承担起这个责任。拯救这些弱小的生命体现出人类本性中最为善良的一面,对生命的爱护和尊重也是人类道德伦理中最低的要求。面对一个被遗弃的鲜活的生命,不及时进行救治,眼睁睁看他死亡,这是为人性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事实上,弃婴行为是无法完全杜绝的,那么我们何不把视线更多地转移到保护这些无辜的婴儿身上。遗弃行为已经做出,我们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婴儿受到更严重的伤害,保护他们的生命与健康。事实证明,“婴儿安全岛”接收的弃婴,相比之前福利院接收的弃婴的成活率有了明显提高,实现了挽救生命的初衷。

(二)“法”之下的纵容

对“婴儿安全岛”反对声最大的莫过于认为该岛的设立是一种变相鼓励弃婴、纵容违法犯罪的行为。遗弃婴儿不仅在道德上是为社会所不容的,在法律上也是一种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似乎为遗弃婴儿的行为打开了一扇便利之门,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的发生,并向社会宣告:“想遗弃婴儿的就把孩子放到这里来,我们会救他们。”再加上岛内没有监控设施,遗弃者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将孩子送过来而不被人发现。通过广州“弃婴安全岛”短短数月就被迫叫停的事件,人们更加有理由相信,弃婴数量的激增直接反映出了“婴儿安全岛”设立后对弃婴行为的变相鼓励,这有悖于法律的价值取向。

弃婴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遗弃,在事实上都是一种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法律设定遗弃婴儿的法律后果,是为了给予人们一种威慑,告知人们这种遗弃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一旦做出后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通过这种警示,人们在决定是否要遗弃孩子的时候,会反复思量,权衡利弊,有时会良心发现或者碍于法律的威慑,打消遗弃的念头。但是,“婴儿安全岛”设立之后,遗弃者的这种心理就不存在了,他们不必担心自己将孩子送到安全岛被人发现,因为没有监控设施;他们不必担心自己抛弃孩子的这种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是社会呼吁父母将孩子遗弃在这个地方的;他们也不必存有良心的不安,因为“婴儿安全岛”很安全,社会福利院会很快发现孩子,提供良好的医疗救助和悉心的照料。中国已经有社会福利院和收容所这类收留被遗弃儿童的机构,“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不免显得多余,它的运行方式助长了父母推卸自己养育子女的责任,有提供“作案现场”之嫌。

三、“婴儿安全岛”应重“情”

笔者认为,尽管“婴儿安全岛”的设立存在种种争议,但是面对一个个鲜活的小生命,如果不是第一时间去拯救他们,任何质疑都是苍白无力的。这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人性和道德伦理的要求,是最朴实的人类感情的体现。“婴儿安全岛”的存在就是生命尊严和价值的存在。

(一)“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

1.国外“弃婴岛”的历史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弃婴岛”的设立是在1198年的罗马,当时叫“弃婴轮盘”。弃婴轮盘设在建筑物外墙,内设可以容纳婴儿的圆柱箱子,将弃婴放入其中后旋转圆柱箱子便可送进教堂,然后用旁边的铃铛通知教堂收养,这可让母亲以隐秘安全的方式而不是以虐杀的方式放弃自己的婴儿。①林一杕编译:《“弃婴岛”八百年》,见《羊城晚报》,2013-11-30。

弃婴轮盘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很普遍,1880年后逐渐消失,但弃婴问题在世界各国仍普遍存在,引发人们长久以来的重视。后来由于屡屡出现被遗弃的婴儿被冻死、饿死甚至被咬死的悲惨现象,促使“弃婴岛”再次大量出现。1996年,匈牙利率先设置了“弃婴岛”,并为此修改了法律,使之成为弃婴的唯一合法场所。②林一杕编译:《“弃婴岛”八百年》,见《羊城晚报》,2013-11-30。此后欧洲各国相继设立“弃婴岛”,如德国从2000年至2012年共设立了99个弃婴保护舱。

“婴儿安全岛”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各国大都采取一定措施支持“婴儿安全岛”的设立,这已成为一种趋势。日本最著名的弃婴收容点设于熊本市的慈惠医院,在2007年正式设立名为“鹳之摇篮”的弃婴箱。该弃婴箱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并给予登记户口。在比利时安特卫普的一家私人慈善组织中,设立了名为“母亲的摩西摇篮”弃婴保护箱接收被遗弃的婴儿。③简工博:《善待弃婴与禁止遗弃不矛盾》,见《解放日报》,2014-03-24。这两国的弃婴箱与中国的“婴儿安全岛”相类似,它们为遗弃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遗弃环境,都没有安装监控设施,在铃声响起后都会留给遗弃者一定的时间离开。在美国,虽没有专门设立“婴儿安全岛”这样的场所,但是“安全港法案”允许母亲在安全的条件下,将婴儿遗弃到如教堂、医院、消防站这样的安全地点,并且母亲的这种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规定充分地保护了婴儿的安全,尽可能地避免了父母对其实施有伤害性的遗弃行为,中国“婴儿安全岛”的设立目的与其殊途同归。

2.中国“婴儿安全岛”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已经存在专门收留弃婴的官方机构。宋朝重视百姓疾苦,出台了一系列国家福利政策来帮助老百姓养育孩子,赡养老人。南宋时期,江南一带频繁发生遗弃婴儿的事件,这些婴儿往往都是贫穷家的父母或者未婚女子所生,在深夜无人时被遗弃在寺院、河边、桥边。吴兴地区的知府为了救助这些婴儿,设立了“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④王卫平:《唐宋时期慈善事业概说》,载《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并且安排专门的官员雇佣奶娘来负责照料这些婴儿的日常生活,费用由政府补贴。政府还采取了鼓励措施,对发现弃婴及时上报的百姓给予奖励。此后,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也效仿吴兴设立了很多专门收养弃婴的机构,比如“举子仓”“慈幼庄”“慈幼局”,⑤薛晶:《中国慈善组织发展脉络初探》,载《学理论》2012年第29期。其中以朝廷推行的“慈幼局”影响最为广泛,被视为中国最早的儿童福利院。该机构由官府给予财政支持,雇佣奶妈专门抚养,每月供给金钱、粮食、布匹等生活所需,保证温饱并将其养育成人。经过几年的运行,设立“慈幼局”的地区已基本实现“道路无啼饥之童”,被抛弃的孩子基本都被送入了“慈幼局”抚养。

到元明清时期,宋朝那样官方收养弃婴的机构渐渐消失,国家对弃婴问题不再重视,民间则承担起了收养弃婴的责任,开始建立民间收养弃婴的慈善组织,最典型的是明清时期在江南一带出现的“育婴堂”。⑥汪毅夫:《清代福建救济女婴的育婴堂及其同类设施》,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4期。“育婴堂”由商人和士绅创建,经费来自于民间捐赠,清政府后来也设立专款给予补助。它的运行模式与南宋时期的“慈幼局”大致相同,都是将被遗弃的孩子送到“育婴堂”,雇佣专职的奶妈进行抚养。经统计,“育婴堂”设立后,无数弃婴的生命得以挽救,不同地区的弃婴数量会有不同,但是几乎都能够接收几万名弃婴。由此可见,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弃婴的利益,这是一种精神上的延续,“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正是这种精神在当代的体现。时代在发展,但仁爱之精神不应改,古人都能在财政压力下担负起拯救弃婴、保护生命的责任,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我们有何理由说做不到?

(二)“婴儿安全岛”是国家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1.“婴儿安全岛”是宪法对国家保障生命权的要求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是一个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体现着人类的价值和尊严,维护生命权在本质上就是国家对一切侵犯公民生命价值的行为的防御。“人类生命具有与生俱来、内在的价值,本身就是神圣的”①[美]罗纳德·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第12页,郭贞伶、陈雅汝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生命的价值无高低贵贱之分,每位公民都享有国家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婴儿虽然出生时间不长,不具有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情感,不能作出自由的选择,但设身处地去想,有谁会希望自己被丢弃在荒郊野外,有谁不希望自己能够被收留、被呵护?他们同样是国家的一员,他们的生命理应受到保护,这是国家对于一名公民基本的责任。当他们被父母抛弃在外生命堪忧的时刻,国家最先考虑的不应是追究遗弃者的责任,而应是担负起自身保护婴儿生命健康的责任,做他们的守护者,给予他们生存的机会。中国坚持以人为本,“婴儿安全岛”是对人性尊重的最基本的体现,在父母没有尽到监护、抚养孩子的义务时,国家应当以公民生命安全保护者的姿态站出来,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

2.“婴儿安全岛”是社会履行道德义务和尊重人性的要求

一个社会是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社会,首先取决于这个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以及对人性的真正理解和尊重。国家设立社会福利院的目的就是将一部分义务交给社会,与社会共同担负起挽救婴儿生命的责任,“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正是这种责任更深刻的体现。“婴儿安全岛”最先就是由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自行设计和发起的,他们产生这种想法是源于对不断发生的弃婴事件的反思。大多数婴儿被遗弃后隔了很长时间才被发现,延误了最佳救助的时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们死去。“婴儿安全岛”则有效地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发现被遗弃的婴儿,为其提供良好的医疗设施、悉心的照料,尽力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减少外界对孩子的二次伤害。社会是一个共同体,有着共同的生活秩序和道德伦理观念,社会福利机构的这种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唤起人们对人性的尊重,激励全社会担负起保护婴儿生命安全的责任,树立一个良知和人性的标杆。如若我们生存的社会对生命最基本的保障、对人性最原始的尊重都无法实现,又何谈其他?

(三)“婴儿安全岛”重“情”与法律不冲突

儿童福利领域专家学者徐久表示:“设立弃婴岛的目的,是在弃婴现象发生后,通过采取弥补和救助措施达到对弃婴生命权益的保护,这与法律通过禁止弃婴和打击弃婴犯罪来保护婴儿生命权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②冯超:《广州弃婴安全岛引争议:拯救还是纵容》,见《民营经济报》,2014-02-24。

1.“婴儿安全岛”不意味着纵容犯罪

数据显示,南京市和广州市“婴儿安全岛”设立后,弃婴数量在数十天内激增,超出了社会福利院的容纳范围。正因如此,人们认为是“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遗弃者有恃无恐,导致弃婴的数量增多,从而得出纵容无良父母犯罪的结论。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弃婴的数量真的像表面看起来的增多了吗?未必如此。从实践上看,石家庄社会福利院和国外社会的经验中,“并没有数据显示‘婴儿安全岛’的设置和措施会引发弃婴数量的增长或鼓励弃婴的行为”③徐建中:《延伸福利机构服务半径,完善弃婴保护安置机制》,载《社会福利》2014年第2期。。遗弃婴儿的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有能被发现的,也有许多没有被发现的。中国刑法明文禁止遗弃婴儿的行为,但是依旧有那么多被遗弃的孩子,这说明遗弃行为是无法完全通过法律的威慑来遏制住的,也就更不能说“婴儿安全岛”是促使弃婴数量增加的罪魁祸首。“婴儿安全岛”最大的影响不是使得弃婴数量增多了,而是将大量的弃婴集中到了一个安全的区域。如果没有设立这个场所,父母大多是把孩子丢到荒山野岭、厕所、甚至垃圾桶这样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成活几率很低。而现在,有了“婴儿安全岛”这样一个既不会被发现遗弃行为,又可以挽救孩子的地方,父母基于良心会更愿意将孩子遗弃于此。再者,遗弃婴儿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是属于个别事件,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一种天性,有良心的人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扔下孩子的。所以,无心弃婴的人不管怎样都不会弃婴,铁了心弃婴的人无论如何都会弃婴,他们不会因为没有“婴儿安全岛”就不弃婴。婴儿不管被遗弃在何处都已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何不遗弃在“婴儿安全岛”这样一个安全的场所,给予其生存的权利。既然改变不了遗弃的行为,就只能采取措施将对婴儿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2.“婴儿安全岛”与法律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社会福利院的目标和宗旨之一就是发展慈善事业,收养市区的弃婴和孤残儿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上的弃婴,社会福利院最大的任务就是保障他们的生命和健康,而不是寻找弃婴线索,追究遗弃者的法律责任。生命至上,“婴儿安全岛”的设立是为了给那些被遗弃的孩子一个生存的机会,挽救可怜的小生命,不安装监控设施同样是为了保护婴儿,而不是刻意地阻碍追究犯罪。自南京市儿童福利院设立“婴儿安全岛”后,不仅接收到本市的孩子,更有来自山东、河南、安徽的父母慕名而来,千里迢迢将婴儿送到此处,这更证明了中国现今遗弃婴儿现象的严峻,同时显现出“婴儿安全岛”的独特价值。如何杜绝遗弃行为和如何接纳救助弃婴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社会福利院没有义务抓捕遗弃者,他们所要做的是在道德层面上对人性尊严的维护,是一种最大限度避免婴儿受到二次伤害的社会救助手段,而如何对这些遗弃者进行惩罚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法律重在威慑和惩罚,社会福利机构重在应对和补救。因此,“婴儿安全岛”与中国的法律不违背,其不意味着遗弃者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不过责任的追究是交由司法机关。

四、将婴儿遗弃在“婴儿安全岛”行为的相关法律思考

“婴儿安全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关乎道德伦理的感性问题,但是我们也必须从理性上谨慎地对待这一社会现象。笔者将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婴儿安全岛”的存在价值作出分析,并结合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该类遗弃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一)“婴儿安全岛”的双向激励

法律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要面向未来,寻找一个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均衡点,即“向前看”。在“婴儿安全岛”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它的设立所带来的效益是否能够抵消它所带来的弊端,人们对其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否能够容忍,是否更利于社会未来的发展。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婴儿安全岛”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它是否明显地增加了弃婴的数量,为遗弃犯罪提供了条件。“人是理性最大化者”①[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3版),第4页,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在做出遗弃行为之前必然会有所准备,经历激烈的思想斗争,对他们来说就会包含以下四个成本——物质性成本、精神性成本、机会成本和预期惩罚成本。②曹明睿、赵云飞:《犯罪和刑罚的成本收益分析》,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物质性成本是遗弃者为做出遗弃行为所付出的时间、花费的钱财,比如为遗弃行为寻找遗弃点、收买他人将婴儿遗弃等。精神性成本是遗弃者在遗弃过程中产生的对婴儿的不舍、愧疚,对遗弃行为的内在恐惧和压力,以及怕行为暴露受到社会的谴责等。机会成本是父母如果没有做出遗弃行为,继续抚养孩子所得到的利益。一般说来,父母的经济条件越差,遗弃婴儿的机会成本越低,因为对他们来说继续抚养孩子得到的利益微不足道,更有可能得到的是倾家荡产,一辈子的拖累。预期的惩罚成本就是自己罪行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程度。从“婴儿安全岛”的现状和运行机制来看,它的设立的确降低了父母做出遗弃行为的成本,尤其表现在精神性成本和预期惩罚成本上。岛内提供了良好的遗弃环境,孩子能及时得到工作人员的救助,对于遗弃者来说无疑给予了心理慰藉,降低了其负罪感,因为他们知道孩子在这里会受到更好的照料。而岛内没有监控设施,父母不会在此被发现,且该种遗弃行为构不成刑法意义上的“情节恶劣”,达不到入罪标准,即使被找到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预期惩罚成本就被大大降低了。这对一些还没有下定决心遗弃孩子的边际人群有着明显的激励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婴儿安全岛”的设立通过降低遗弃成本鼓励了遗弃行为,所以弃婴数量的增加主要是因边际人群,对于那些已决心弃婴的人来说没有影响,只是改变了遗弃的地点。

不能否认,“婴儿安全岛”自设立和运行以来,给国家和社会的压力是极大的,短时间之内大量的弃婴涌入超出了预期,让人措手不及。最新的报道显示,山东济南在2014年6月1日设立的“婴儿安全岛”运行11天接纳弃婴109名,从24小时开放到仅限于白天开放,从不问遗弃者信息到进行实名认证,以至于月底,几乎已经处于关闭状态。③《济南弃婴岛“锁而未关”唱“导”比唱“倒”更重要》,大众网,2014 - 07 - 02,http://news.ifeng.com/a/20140702/40986916_0.shtml。抚养一个婴儿所耗费的成本是高昂的,尤其是这些婴儿大多是重病患者,需要先进的医疗条件和充足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救助。挽救生命也是需要成本的,实际上也是有限制的,社会福利院已经处于超负荷状态,很难承受这巨大的财政负担。再者,从长远来看,“婴儿安全岛”还会产生冲击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影响,因为人们会有这样一种错觉,认为养不起孩子没关系,国家和社会可以帮我们养,这似乎是在鼓励人们生育,同时弃婴激励又被强化了。

以上分析所针对的是“婴儿安全岛”既存的弊端,是不可忽视的,也是我们应该正视的问题。那么是否因为“婴儿安全岛”的这些问题,就可否定其存在价值?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从刺激边际人群弃婴来看,边际人群并不是多数,岛上的弃婴大多都是需要巨额费用进行治疗的重症婴儿,父母已经无力继续救治他们,即便没有“婴儿安全岛”也会将其抛弃,那么对于这些必定被抛弃的孩子,若没有“婴儿安全岛”,他们的命运可能是悲惨的。增加了一定数量的边际弃婴,这种风险和危害与可以拯救更多的弃婴生命相比,后者是更易于为人性所接受的。况且,假设没有“婴儿安全岛”,边际父母经过徘徊后最终选择不遗弃孩子,但可以想象他们对孩子的抚养也不会那么尽心,因为既然有过遗弃的想法,就说明他们在物质或者精神上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心理上对抚养他们已经产生了排斥,相比起完全没有弃婴想法的人来说,这些婴儿所处的境地和得到的照顾也就没有那么好。再者,“婴儿安全岛”一个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将中国紧迫的弃婴问题彻底暴露了出来,它让社会看到,生活中有多少孩子面临着被抛弃的危险,有多少襁褓中的婴儿已经被父母亲手丢弃在外。“婴儿安全岛”将弃婴集中到一起,消灭了大量隐性弃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隐性弃婴的数量本身已经实现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这对社会福利院来说也是一种功劳。它能挽救孩子们无辜的生命,能够刺激社会正向面对这一残酷的现实,激励社会采取更为根本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婴儿安全岛”的设立符合人性和道德伦理,也是社会福利机构保护婴儿这一弱势群体的责任,它并不是为促进遗弃婴儿行为的合法化,而是努力推进更加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在悲剧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社会应尽力挽救,而如何在未来使该现象得到遏制,就是法律和政策的责任了。

(二)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收养法》以及《刑法》,分别有关于遗弃婴儿行为的规定,并且不同的遗弃情节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①《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2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该条规定中并没有说明遗弃未成年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已经体现了国家禁止遗弃婴儿的法律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遗弃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2款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而《收养法》③《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2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④《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都规定了情节较为严重的遗弃行为的刑事责任。再者,遗弃行为还有可能牵涉到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比如明知将婴儿丢弃在荒郊野外必死无疑,仍做出遗弃行为,导致了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从中国现阶段对遗弃婴儿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中国并没有独立规定遗弃婴儿行为的责任,而是与其他遗弃行为共同规定在法律中,而且对于情节轻重的判断与划分也没有作出一个具体的规定。情节轻重一方面是根据遗弃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是从一般人的主观认知上来判断。且在实践中,刑法对遗弃罪的打击力度并不是很大,很少看到遗弃婴儿被处以刑罚的,大多以批评教育为主,除非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也是中国弃婴现象一直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国刑法在对遗弃婴儿行为的威慑力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足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应作以下改善。

首先,从遗弃罪的侵犯客体来分析,该罪的设定是“着眼于抚养义务的规范要求,还是着眼于无生活能力者的权益保护”⑤朱宁宁:《弃婴岛本土化或面临法律风险》,见《法制日报》,2013-11-27。。如果重视前者,那么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导致了什么后果,只要行为人做出遗弃行为,就应该入罪;如果重视后者,那么就该看行为人做出遗弃行为是否出于保护被遗弃者的生命健康,对被遗弃者来说是不是被遗弃的结果更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预防犯罪,但无法完全消灭犯罪,其“调控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使之不危及社会的生存”⑥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第66—67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从法条的规定来看,该罪成立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严重程度,并不是所有的遗弃行为都可以构成遗弃罪,由此看来,法条是倾向于后一种客体的解释。对于将婴儿遗弃在“婴儿安全岛”的行为人来说,大多数都是因为孩子的先天残疾、重病,家庭已负担不起孩子的医疗费用,送到这样一个良好的医治环境下,也许对于孩子的利益是一种更好的保护,也就是说大多数的遗弃者基于此是不需要承担刑法上的责任的。上文已经提到,遗弃者是一个“理性人”,之所以能做出遗弃行为,是因为他们由此得到的利益大于他们所付出的成本。那么“通过提高犯罪预期惩罚成本使之高于犯罪的可能收益,就能有效抑制和威慑犯罪”①魏建:《法经济学》,第285,27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而犯罪预期惩罚成本则取决于“查获几率,惩罚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②[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3版),第313页。,可以简单地用“破案率和惩罚严厉程度的乘积表示”③桑本谦:《法律控制的成本分析——以对通奸和黄色短信的法律控制为例》,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中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对遗弃婴儿的行为查获几率低,且惩罚严厉性不足。新闻报道过多起野外发现弃婴的事件,但是因为遗弃婴儿判刑的却很少听闻,这就导致遗弃罪的犯罪预期惩罚成本过低,刑法的威慑力达不到预防犯罪的要求。

笔者建议将遗弃罪的犯罪客体解释为对法定扶养义务的违反,删除“情节恶劣”的表述,将故意遗弃婴儿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包括遗弃到“婴儿安全岛”的行为,避免父母由于错误地认为“婴儿安全岛”受到国家鼓励支持而任意做出遗弃行为。通常情况下,父母遗弃孩子都会有各种苦衷,有时孩子被遗弃反而比父母继续抚养的结果更好,“婴儿安全岛”就是一个典型——父母没有钱医治孩子,孩子送到这里可以被及时救助,保住性命,不仅没有损害他们的权益,反而保护了他们。但是,这种做法是有潜在风险的,任何善意的遗弃行为都无法百分之百地保证婴儿可以被及时发现,顺利获救,这种风险就使得善意遗弃行为的效益大打折扣。被遗弃罪的调控范围过窄,使遗弃者有恃无恐,抚养义务被架空,大量的遗弃行为就会发生。况且,挽救生命只是保护婴儿合法权益的一部分,他们同样享有的是受到父母抚养照顾的权利,缺乏父母关爱的成长环境对任何一个孤儿都是有负面影响的,是一种权益的损失,父母理应为该损失负责。将遗弃罪的犯罪客体解释为对法定扶养义务的违反,降低遗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遗弃罪的打击范围。公安机关通过弃婴身上携带的相关物质,调取“婴儿安全岛”附近的监控录像,调查医院资料等,可以使查获几率大大提高,情节十分严重的再施予严厉的惩罚,使犯罪预期惩罚成本增加,有效威慑犯罪。

其次,以婴儿具有先天性疾病、父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为前提,将婴儿遗弃到“婴儿安全岛”的行为虽是故意为之,但为无奈之举,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在量刑上应与一般的遗弃作区别对待。“犯罪动机的经济学功能是它可以用来衡量犯罪行为的产出。”④魏建:《法经济学》,第285,271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对于一些没有经济条件继续挽救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对孩子停止治疗,即使孩子死了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正常的疾病死亡,甚至有些父母明知遗弃行为会发生严重后果,依旧将婴儿扔在荒郊野外、厕所、垃圾桶等环境恶劣的地方,让其自生自灭。与这种主观心态恶劣的情况相比,遗弃到“婴儿安全岛”的情节就比较轻微。遗弃者就是因为不忍心让孩子死去,又没有办法再负担医疗费用,希望将其送到“婴儿安全岛”后能救得活,才做出遗弃行为,这种遗弃行为在经济学上产生了一种对社会有利的产出,因此应从轻处罚。

必须明确的是,不论何种形式的弃婴行为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赞同。司法机关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对遗弃婴儿的行为予以高度重视,提高抓获率和对后果严重的遗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增加遗弃罪的犯罪成本。从长远看,对刑罚的畏惧也会使父母更加注重采取必要的避孕措施,优生优育,重视婚检和产检,从而总体上减少弃婴数量。笔者针对遗弃婴儿行为的不同情节,建议细化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量刑意见。

其一,对于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而将婴儿送到“婴儿安全岛”的行为,应处以该罪法定刑下最低的刑罚,即管制,并帮助他们向国家和社会申请医疗援助,挽救孩子的生命。

其二,对于有经济能力但是惧怕因病致穷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抚养孩子而将婴儿送到“婴儿安全岛”的父母,则可处以较为严厉的拘役刑罚,使其知道此种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容的,作为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不能随意抛弃。

其三,对于那些将孩子丢弃在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该遗弃地点相对安全,有被及时发现的可能性,对婴儿的生命威胁较小。

其四,对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将婴儿遗弃在荒郊野外、厕所、垃圾桶等严重危害婴儿生命健康的行为,即使婴儿幸运地被及时挽救,也不能否定遗弃者的主观恶性,应处以遗弃罪名之外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如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五、“婴儿安全岛”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及相关解决对策

“婴儿安全岛”是应对遗弃行为、挽救婴儿生命的措施,并不能解决弃婴这个长久以来的社会问题。接收弃婴数量短时间内大增,所反映的不单单是父母的无良,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是社会到底欠缺了什么,导致父母连亲生的孩子都不能抚养,遗弃街头。我们应该从根源入手,找出父母将婴儿遗弃的原因,对症下药,用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管理,真正地保障婴儿的权益。

(一)父母遗弃婴儿的原因

首先,婴儿天生重病或残疾,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这是婴儿被遗弃的主要原因。从被发现的弃婴情况来看,百分之九十的都患有先天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脑瘫、身体严重畸形等,这些疾病如果要医治好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一般家庭很难承受得起,甚至花了钱也不一定能治好。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任何救治希望的父母就会选择将孩子遗弃。当然,确实还有一些父母是不想再承担救治孩子的责任,即使还有经济能力也不愿再付出。

其次,重男轻女思想,将女婴遗弃。在中国农村地区还存有大量的封建残余,重男轻女思想极为严重,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一些生了女孩但是急于想要男孩的家庭将女婴遗弃。

最后,未婚先孕,生下孩子后由于不想抚养而遗弃。新闻曾报道过多起类似事件,因为早恋、外出打工等原因,女方未婚先孕后因各种原因没有采取措施,将孩子生下,但又因没有结婚,内心恐惧,双方都不愿负担抚养义务,将孩子偷偷扔掉。

(二)加强社会制度管理和保障

首先,实行强制免费婚检,加强孕检,保证优生优育,这是从源头上减少弃婴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现在相当大比例弃婴所患的疾病与遗传因素有关,而医学水平已经能够将绝大多数常见、多发遗传病在孕期检出,地方一方面要落实免费婚孕检,并且覆盖到流动人口,另外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道有免费孕检的政策,预防和减少病残婴儿出生。”①赖雨晨、陈寂:《广州暂停“婴儿安全岛”,弃婴保护受挫》,见《新华每日电讯》,2014-03-18。

其次,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婴儿重症疾病的医疗财政投入,为儿童设立专项基金,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已经有部分省市在这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并取得明显的成效。例如,广州市妇儿工委和妇联筹建了“广州市儿童福利会救治重症儿童专项基金”,红十字会也成立了“广州市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通过政府的支持,社会上各企业单位的赞助,以及热心公民的捐赠,使一些患有重症的婴儿和儿童得到了及时的救助。同时,对于这些孩子的后续生活也应具有相应的福利政策,因为不少的疾病并不能彻底治愈,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如痴呆、弱智等,导致孩子未来并不能完全正常地生活。国家应为其提供特殊的生活和教育保障,加大补贴力度,免除父母担心因病致贫的后顾之忧。

最后,加强媒体宣传力度,提高父母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遗弃婴儿将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许多遗弃婴儿的父母对法律缺乏了解,甚至认识不到这种遗弃行为是违法犯罪。济南“婴儿安全岛”就安排了相关人员对遗弃者进行教育,“明确表示家长把自己孩子遗弃在‘婴儿安全岛’是有违道德、触犯法律的行为”②《济南弃婴岛“不会轻易关闭”》,见《山东商报》,2014-06-12。,运行11天以来,媒体的传播和影响力是巨大的。一方面利用媒体向公民宣传遗弃婴儿的危害和应承担的后果;另一方面可增强公民合理利用媒体影响的意识,在家庭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急需帮助的时候,通过媒体向社会呼吁,使广大公民伸出援助之手。不少新闻和生活类节目已经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将一些生活贫困、家人生重病无力医治的事件报道出来,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公民的帮助。我们的社会中有许多热心的人们,所谓人多力量大,当全社会都伸出援手的时候,这个困难的家庭就有希望继续支撑下去,也就不会做出遗弃婴儿的行为。

“婴儿安全岛”的争议是人情与法理的冲突,为了法律的威严,是否应该关闭“婴儿安全岛”?笔者认为,“婴儿安全岛”不仅不应关闭,还应受到更多的支持。正如前文所言,弃婴问题自古就存在,这么多年来从未消失过,如果可以用法律来制止,又如何解释这些被遗弃的奄奄一息的婴儿?法律的确应禁止此种行为,但社会也应采取措施来拯救这些无辜的孩子,二者同是为了保护婴儿的权益,只是重视的着眼点不同,并不存在冲突。“婴儿安全岛”是希望能够在无法改变弃婴事实的情况下,尽一切所能为弃婴提供一个可以活命的场所,而法律是在弃婴行为做出后,寻找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生命高于一切,请善待“婴儿安全岛”,善待生命。(作者简介:于阜民,吉林四平人,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芳青,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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