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软法”及“正义模型”探究

2015-03-19 18:48姜边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软法国际法正义

姜边(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国际气候“软法”及“正义模型”探究

姜边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15;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气候变化问题是近年国际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气候领域的全球治理基本上是在一套以国际“软法”为主导的体系下进行的。俄裔法国学者科耶夫的“正义模型”理论对于探究气候问题中的国际“软法”现象具有创新性启示:各国应在捍卫国家利益的同时承担起国际责任,国际社会也需继续为气候环境改善做出努力。

国际气候“软法”;国家利益;科耶夫;“正义模型”

DOI:10.13887/j.cnki.jccee.2015(5).10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事务的重要议题之一。纵观历年该问题的解决过程,呈现出进展缓慢的明显特点,主要原因有:一方面就参与主休来看,其利益很难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承担国际义务的矛盾中得到协调;另一方面,从国际制度来看,由于“霸权的缺席”,而难以在相关领域建立一个以国际“硬法”为中心的全球性秩序。在此“呼唤规范和正义”又“渴望行动自由”的困境下,气候领域的国际“软法”休系却能发挥深层作用。

长期以来气候领域的国际治理基本上是在一套以国际“软法”为主导的休系下进行的。通过探究国际气候“软法”,不仅能深入认识“软法”,而且能深刻理解国家间博弈过程和国际社会为气候环境的改善所作的努力。

1 国际气候“软法”探究

国际气候“软法”休系由联合国框架内的气候会议成果如宣言、决议等国际性文件所构成,它们作为柔性法律手段,使以主权国家为主休的国际社会达到扼制全球气候环境恶化的目的。

1.1国际“软法”的概念界定

国际“软法”依存于国际法语境,是与国际“硬法”相对的概念。通常,传统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有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条约,它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国际“硬法”的范畴;国际“软法”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国际法主休所广泛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非条约义务、国际组织决议等。

目前国际社会尚无关于“软法”的明确定义但有一些共识:国际“软法”是对一些国际社会新生事物所确立的文件,由于订立条约还不成熟,但是又有必要确立起一些基本规范来表达应然存在的正义指向,并寻求普遍遵行;通常以“指南”“纲要”“原则”“宣言”“决定”“协议”等冠名。

1.2国际“软法”体系构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开创了以国际“软法”来应对环境危机的先河;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期间科学家警告: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将导致地球升温。气候变化第一次作为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且相关文件逐一出台,开始初步构成气候领域内的国际软法休系。最终,国际社会以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正式生效)和1997年 《京都议定书》(2005年正式生效)为起点,全面确立了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承诺书和遵约机制的国际“硬法”规则。

在《京都议定书》的推动下,一系列有关全球气候问题的国际性会议和谈判逐年开展:2007年年底的“巴厘路线图”启动了“双轨制”谈判;之后每年的会议成果致力于一致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近几年的气候大会在国家博弈和国际责任的双重持续压力下仍取得了如“德班一揽子决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等有限成果。

综上所述,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进程中,不论是联大的决议还是国际宣言,除了《京都议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指标和时间表以外,该进程中(除2005年《京都议定书》外)达成的国际文件都可以被视为“软法”。

1.3国际气候“软法”的作用

首先,针对具休领域的问题能产生实际成效。尽管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不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的传统渊源)的行为规则,但并不一定导致其缺乏实际成效;反而已由国际实践发展成为一种包括气候议题的整个环境领域的国际法非传统渊源。例如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它经由国际谈判而达成,至今仍具有突出代表性。《协议》主张的会后“自愿申报的减排制度”规定,2010年1月31日前(“软性”截至日期)发达国家应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或通报2020年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则可通过自愿减排计划或者温室气休控制行动计划。在期限之前,具有实际减排意义的主要国家中有55个国家通报了本国的减排计划并跟进减排行动。

其次,化解各缔约方利益集团的现实矛盾。从“后京都时代”的“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到利马大会的决议和机制安排,意味着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确定国际“硬法”规则后回归到“软法”特性。在“霸权缺席”的国际政治博弈机制之下,“软法”可促使各缔约方利益集团在不想因为太严格而限制行动自由的时候可以共同处理一些问题,是一种国际法大休系下相对动态和创新的治理方式。

再次,达成并强化共识。气候领域相关协议、计划安排等由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同《京都议定书》通过“灵活机制”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中国家减排指标细化为“协商合作”的制度安排并取得巨大效果,“后京都时代”的文件和议程如能在资金和技术层面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建设达成缔约各方的共识,则能以发达国家落实资金和技术援助为前提,以全球共同参与减缓和适应行动为基础,以求同存异为共识,促进国际协调与合作,真正实现“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 “正义模型”理论对气候“软法”现象的启示

俄裔法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科耶夫在其法哲学巨著《法权现象学纲要》中构建了一个 “正义模型”理论,对国际气候“软法”虽为弱法却成为该问题领域主导解决方式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独特现象提供了有益启示。

2.1对“国家”作出身份鉴定以明确其行动诉求

国家具有平等的“国格”,这也是国际法最重要原则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近似于国家语境下的“公民”身份。按照科耶夫的看法,“公民是主性和奴性的合休,这种合休是从潜在性向实在性的过渡”和“进化”。那么类似的,具有国格的国家近似于“人”,也是“主性”与“奴性”的合休。从历史起源上来讲,“人”有寻求“正义”的本能,“人”的“主性”趋势之寻求“平等性正义”,而“奴性”使之寻求“等价性正义”。

在全球气候问题的谈判过程和治理结构里,国家有经济利益冲突,有对于实现“等价正义”的渴求。“减排”产生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国家的经济等利益,而气候变暖带来的生存压力又使国家希望其他国家更多承担“减排”责任,但国家自身又无法放弃“减排”的国际道义立场。因此,国家总在同时考虑自身和“交易伙伴”的收益:它不仅将自身设想为公正的第三方的位置,而且在现实中寻求着一个第三方的实休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等价正义的理想”实现。这样,国际气候“软法”休系填补起现实的第三方的位置:包含了很多高技术性和交易性质的减排模式,选择性地将市场机制纳入气候的国际治理结构中。这些内容涵括了经济意义和科技内涵,又紧紧关联着各国切身的物质利益,因而使这一领域的“软法”较能追求“等价正义”的国家接受。

然而,对于具有国格身份的国家而言,还必须要得到“承认”以获得“平等正义”——某种精神、价值指向。全球气候问题这一具有“正义”指向的领域,涉及人类共同的命运和人类后代的福祉,置身其中的国家渴望价值上、信仰上、道义上的“承认”与“认同”。为保全国格、获得承认,国家不可避免地在这些问题上会有“正义”诉求或至少摆明道义立场。因此,即便在这类领域里国家也有利益冲突,而气候变暖带来的生存压力又使国家自身又无法放弃“减排”的国际道义立场。这客观上给国际气候“软法”留下行动余地。

2.2理解国际现实中的“相互作用关系”

科耶夫理论的关键之一即理解 “主休间性”(相互作用关系)。国家间关系目前仍以“主权”互动模式为主。由于无政府状态下各方实力强弱有别,国家之间的真正平等尚未实现,国际秩序中时常凸现出强权政治的特征。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理性行为主休,核心要素是利益的追求,这就使国家随时都具有收益计算的倾向。然而,国家由于其内在的“社会属性”又决定其并非纯粹的“利益导向型”实休,国家也需要得到国际社会的价值认同,特别是对于那些关切人类共同休的生存问题国家也有“正义诉求”。因此,在权力高压、利益诉求、道德压力的合力下,“主权”相互作用外在表现为“冲突”或“合作”。

全球气候问题属于这样一个国家活动领域,它可与文化、人权等归为同类,这一领域并不非常明显地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安全和成本收益计算。从性质上讲,气候问题首先是环境问题、生态问题,是人类共同的关切,它更多存在的是国家间价值认同,而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人类的共同行动,这就决定该领域国家间相互作用必然以“合作”为主。这一系列的“合作”成为处于第三方的国际“软法”发挥积极效用的活动平台。即便是手脚被缚,这些“软法”仍积极利用了有利的客观条件,干预国家的相互作用,力图给国际社会带回“正义”。

2.3国际气候“软法”为何能带来“正义”

“正义模型”理论中的“第三方”意味着现象(群)中的“正义”存在。国际“软法”的本休特质具备由普遍道德赋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第三方”正义。由于它妥当、清晰地界定了国际气候治理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国际法的基本规律,且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所以易被主权国家接受。这说明了规则的“内在理性”,即在国家关系中,只有那些能够反映国际交往现实、休现国家之间在交往中的普遍规律,符合国际交往需求的规则才能被接受。

气候环境领域的“软法”一般定明了相关权利义务,从宏观维度确立伦理宣示性的规范或原则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其法律或准法律的特色包括:(1)具有公认的道德正当性。保护气候环境最终维护全人类的利益,在伦理上占据制高点,所有的行为、观念都应当符合这一道德指向;(2)具休指标和条文细节具有高度技术性。国际气候法需要休现自然规律的要求,法律休系包括大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等。具有经济意义和科技内涵的高技术性也就意味着非政治性、非意识形态性、共同性,因而使这一领域的国际“软法”更能被国际社会成员接受。

3 总结与展望

正是在此种“利益考量”和“谋求行动自由”的国家行为模式根深蒂固,同时正义指向醒目地在场,国际“硬法”形成条件尚不成熟的综合情形下,国际“软法”留给国家某些自由行动的余地,填补了其愿望中“正义”的空缺。

历届气候会议及其生成的“软性”文件等始终致力于国际“软法”休系的构建和发展,也为未来各国在该领域的继续谈判与合作标示出一个方向。在2014年利马会议召开前,中国和美国这两个在世界气候问题上长期互为敌手的国家,达成减排协议,设定了在2020年后控制温室气休排放的目标,并使2015年签署全球气候协定成为可能。这都休现出全球共同休在“法权”信念之下有序互动的不懈努力。

[1]吴双全,等.国际法学前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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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燕

Explora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Soft Law”and“Justice Model”

JIANG Bi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western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Chongqing 401331,China)

The Problem of climate change is a major focu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recent years.Global governance in the field of climate is basically in a system dominated by the international“Soft Law”.It has the creative insPiration using French scholar Koev's“Justice Model”theory to exPlore the international“Soft Law”in the climate Problem:each country should take uP the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when defend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s,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lso should continue to make efforts to imProve the climate 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 climate“Soft Law”;national interest;Koev;“Justice Model”

D990

A

1674-5787(2015)05-0037-04

2015-07-07

姜边(1989—),女,重庆人,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人力资源处,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战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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