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敏
“文化生态”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白玉敏
本文以文化生态为视角,分析了当下文化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及旅游开发的现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破坏性商业开发和文化生态环境不断出现失衡情况等等生存危机下,必须进行生态型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开发策略。
文化生态;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近年来文化旅游逐渐兴起,但是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往往出现破坏性开发利用现象,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坏,严重影响文化生态平衡。出现这种情况,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欠缺必要的保护规定和开发原则有很大直接关联。
旅游业虽然隶属于经济产业,但是旅游业具有很高的文化特性。可以说,旅游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可以说,这种内含的文化性质是它独特的产业优势。近年来,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项目,在全国各地得到了迅速发展。不少开发商也逐渐瞄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巨大价值,将其作为文化旅游的重点开发对象。他们为了挖掘丰富的文化特色产品,将所有可以利用的旅游资源通通纳入开发范围内,以此获取更多的市场占有率。
非物质文化遗产若想长久保持或是得到传承,仅靠保护是不够的,也需要适当的开发和利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需要保护与开发协同进行,而这种可持续型开发利用也可以保障其所处的文化生态不会遭到破坏。但现如今,不少开发商打着文化旅游的名目去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罔顾其自身特性肆意开发利用,滥用开发和毁坏性开发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的建设工作不断推进落实,文化生态有关的实践性研究取得了极大发展,进一步扩充了国内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成果。所谓文化生态,可以理解为一种在具体民族或地区内自然产生并传承延续下来融入当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文化生活。文化生态的不可再生性极高,如若失去了依存的环境就会迅速消失在历史当中。很多人对文化生态遭受破坏所造成的严重影响都缺乏必要认识。对于当地居民而言,文化生态被破坏后有一部分恶果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被发觉的。但是更多的恶果都是长期的、“隐形”的,只有加深对文化生态的理性认知才能发现和鉴别。这也是很多人不能理解保护文化生态所蕴含深刻意义的根本原因。
文化生态学是借鉴生物学中的生态体系理论,并具体映射到文化中所出现的产物。文化生态论将文化所处的环境、产生的背景、依存的人事统统纳入文化的生态系统范畴。换言之,文化生态主张的,是将文化的所涉诸多要素视作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开展具体的保护和开发活动。文化保护是人们针对文化消减甚至消失的现象,着重提出的一种挽救思想和整改方法。文化生态是开展文化保护的理论前提和追求目标,文化保护是维护和整治文化生态的必要途径和强效武器。文化保护与文化生态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应当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一)坚持保护第一,保护重于利用
首先,要坚持贯彻以人为本,保护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旅游开发中切实享有主体地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是该项文化遗产对应的创作者和表演者,他们既是旁观者又是接受者,对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价值和需要重点保护的部分是最具有发言权的,同时他们也最清楚如何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因此,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确保传承人切实享有保护主体地位和开发、决策及监督等文化旅游开发行为中的实际权力。
其次,要坚决反对开发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地移植型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当地进行生产生活时产生并保留下的特殊文化遗产,与当地的环境和人事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异地移植型开发必然会破坏这种依存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因此,在当地或是周边遗产的聚集地区建立起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或文化中心,就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双赢策略。这些机构既具有遗产所在环境的相应特征,又便于更多的人在不破坏文化生态的前提下了解和感知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再次,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关系。如何做好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协调,一直是旅游开发商必须考虑的重点问题。以往那种“杀鸡取卵”般的破坏性开发已经给很多地域及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后果。以文化旅游为途径发挥出本地本族文化生态的独特魅力以获取一定利益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旅游开发时,必须遵循当地当族的文化生态规则进行具体开发。
(二)重视社会效益,兼顾经济利益
首先,突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并以此激发相关人员的自觉保护意识。只有切实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巨大内在价值,才能围绕保护和开发产生一种利益机制,促使相关人员及部门主动担起应负的责任并履行相关的义务。因此,兼顾旅游开发所产生的各方利益,才能确保文化旅游项目能够真正运行顺利。从短期看来,可能会需要牺牲某些人的利益,但是从长远角度和全局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对所有人都是相当有益的。
其次,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既要考虑经济利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若单一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会在商业化行为中逐渐丧失原有的独特魅力。这种丧失不仅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意义,而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底蕴造成严重破坏。因此,考虑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必须要重于追求经济利益,切不可简单地踏入文化旅游热潮中,放任其肆意发展并造成破坏。必须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配合审慎的执行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价值。
最后,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对其蕴含的经济权利予以重视和保护。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呈现一种特定人群集体创造的文化特征。这种集体性的文化创造行为,往往具有很高的外现经济价值或蕴含很高的内在价值。因此,在开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也必须考虑对这部分经济权利的保护或是进行专项的可持续型保护性开发。
(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持续发展
首先,必须保证文化享有平等权利。文化是没有高低优劣之分的,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却普遍存在文化歧视甚至是文化压迫现象。这本质上是一种缺乏公正对待的文化现象,很可能会引发较严重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相比处于一种相对弱势地位,极易出现空间挤压现象,甚至存在逐渐灭绝的威胁。而要想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就必须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平等看待、一视同仁的原则,绝不可出现轻视或打压其他文化的现象。
其次,必须保护文化享有认同权力。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条例规定,确立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之一就在于文化认同。人们之所以会将当地当族的某种特殊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根本上是因为这些人们对这种文化具有一定的认同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当地当族人民的这种文化认同权力和属有本体意识,是应当得到尊重并予以重视的。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重视和尊重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及维护。因此,以文化认同的角度去把握并审视和谐文化,才有助于文化遗产的持续科学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珍贵的人文资源和旅游资源,只有在不破坏文化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才能使其继续传承并发扬光大,才能切实维护我国的文化遗产资源,并发挥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含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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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隋丽娜,程圩.基于生态形式识别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以关中皮影为例[J]. 前沿,2012(23) .
责任编辑: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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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531(2015)24-0065-02
白玉敏/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在读硕士(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