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炯
室内设计相关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黄 炯
[摘 要]分析室内设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三种作品类型: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并指出室内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著作权权利归属,以及单位和设计师之间的职务作品归属问题。分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和《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规定,指出立法的趋势。分析结果为室内设计单位或个人保护室内设计相关作品著作权,避免法律风险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室内设计;著作权;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作 者]黄炯,重庆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室内设计既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艺术,具有工程技术和文化艺术的双重属性。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室内设计抄袭之风较为严重,原创性不足,究其原因就在于版权保护不足。检索相关数据库发现,讨论建筑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的文献非常多,而讨论室内设计版权保护问题的文献非常少。本文拟从室内设计涉及的各种相关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予以分析,期望能够促进我国对室内设计相关作品的保护,让创作优秀室内设计的设计师的权利得到保护,鼓励更多有创意的室内设计进入大众生活。
室内设计可以根据室内空间的不同用途分为家居室内设计,一般指住宅;商业室内设计,如:酒店、餐厅、茶楼、会议室、会所;公共空间室内设计,如:候车厅、候机楼等公众聚集的地方。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室内设计,从设计到最终的装修完成,其过程是相似的。其中的创意主要由室内设计师或建筑师进行。室内设计的一般过程为:设计师了解客户需求,收集设计方案所需要的数据,进行初步创意,绘制设计草图并进一步与客户沟通,根据客户需求再修改,完成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等。最终,施工方根据设计师的图纸完成整个项目并验收。整个过程都是一个实现设计师创作的过程。
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首先要有独创性,其次为可复制性。因为室内设计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设计师的创意,因而无疑是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的。因此,室内设计相关的作品从具备可复制性开始就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上述过程来看,室内设计主要包含以下作品:
第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笔者认为,对于部分室内设计最终项目而言,设计师是将室内空间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设计的,在设计中利用线条、色彩、光线、平面构筑出既有平面又有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这一类室内设计作品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设计师在室内设计创意过程中手绘的或利用计算机绘制的效果图,因为极具审美性,也是美术作品,而市场上知名设计师的手绘作品甚至还非常抢手。作为美术作品而言的室内设计作品,侧重保护的是其中的艺术元素。
第二,建筑作品。《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我国2014年的《著作权法(送审稿)》则规定:“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说明建筑作品和相关设计图和模型整体上可以构成建筑作品受到保护。而室内设计属于建筑作品的一种,因此,室内设计及其设计图和模型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与上述美术作品保护的是室内设计中的艺术元素不同,作为建筑作品的室内设计保护的是设计师对室内空间的创意,保护的是建筑元素。
第三,图形作品。《条例》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在室内设计中,有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这显然属于上述图形作品的范畴。
第四,模型作品。《条例》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一些空间结构复杂的室内设计项目中,仅有效果图不能有效表达设计意图,这时设计师会用模型来表达
自己的创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室内设计项目完成后,出于展示等的需要,将室内设计项目制作成立体模型,这两种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
虽然建筑作品也保护室内设计图中的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但这时其意义在于和室内设计项目成为一个整体,而美术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则是单独保护室内设计过程中可以抽离出来的独立作品,两者并不冲突。
室内设计中设计方和业主方往往并非同一主体,因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设计的情况非常常见,这就产生了室内设计过程中各种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若委托合同中就著作权归属明确做了约定,依照约定划分室内设计过程中各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室内设计项目中,就是设计师或设计师所属单位。
虽然我国法律做了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委托设计而产生的著作权纠纷非常多,纠纷的类型往往产生于那些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委托单位往往想当然认为,既然本单位出了钱,室内设计又是本单位投资进行的,最后的设计也是“保存”在本单位,那么著作权理所当然归自己所有。因而,在室内设计项目完成后,委托方往往要通过摄影、制作模型等方式对室内设计或相关的效果图进行再利用。在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又归设计师,最后就导致委托单位要利用室内设计相关作品,而设计师认为侵权而起诉的案例。因此,对委托单位而言,降低风险的做法是在委托室内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
从情理分析,若委托单位不能利用室内设计作品,确实有失公平。例如现实生活中,酒店为了宣传常常要使用酒店房间的室内设计效果图,而他们本来就为此支付给设计单位不菲的费用,若再次利用还要再次付费。这对合同双方而言,确实对酒店不利。
在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中,立法者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因此,我国2014年的《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这就使在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委托方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室内设计作品。当然,即使如此,室内设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也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这是减少纠纷的最好办法。
与室内设计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职务作品问题,也就是室内设计师与其工作单位之间的权利归属问题。《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室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设计师所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的特殊情况,《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上述规定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是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等作品。那么,本文第一部分说的室内设计中的图形作品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但从学理来看,室内设计作品并不必然属于这种情形。立法的本意是指在作品创作中,单位的物质条件起主要作用,将来因这些作品产生的责任也主要由单位承担。而在室内设计中,如果设计师的创意起主要作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产生次要作用,那么著作权应该属于设计师。而上述第二款则规定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可以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单位。
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划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而,修订中的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明确。2014年的《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
依据上述规定,将室内设计作品作为职务作品的
著作权归属主要依据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那么室内设计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图等应该归单位所有,设计师享有署名权。但是,非图形作品,也就是作为建筑作品或美术作品的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稿依然没有明确,若按上述规定来看,著作权应该属于设计师,但若按立法精神,似乎应该属于单位,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应该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1]马熙逵.浅谈版权与设计师权利保护[J].艺术科技,2014(11).
[2]诸葛语丹.室内设计的版权法保护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