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 王翔宇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各个环节出现的应缴税项目进行纳税活动,如交通运输行业中对燃料、人员聘请等进行缴税。如果缴税政策进行变革,势必影响企业的税负情况。营业税改增值税是近年来我国出台的税收改革的一大政策,首先在交通运输业试行,它的实行改变了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情况。
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是在2011年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一项新型纳税政策。并在2012年元旦正式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领域进行试点,自此,货物劳务的税收改革工作拉开帷幕。
2013年8月1日,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当年12月的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上,邮政及铁路运输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这标志着交通运输行业整体被纳入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列之中。
2014年6月1号,电信行业正式加入“营改增”的税收范围之内。
2015年7月28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以全面完成营改增。三大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应该会同时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金融服务业可能会有特殊的过度安排以缓解改造系统的压力。
“营改增”纳税计税模式:
“营改增”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些行业纳税人持有的非试点纳税人的原来属于营业税中可以采用差额征收情况的发票,可以在销售的中按照发票所示金额进行扣除。其中,这些行业包括:交通运输行业、国际性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等。而其他行业如果取得了这种发票,也可以在销售额中按发票所示金额数量进行扣除。但若纳税人取得了本市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则不可以采用以上扣除销售额的方式。
“营改增”后被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时需要根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所示金额金额进行计算,从而确定可抵扣金额。抵扣产品所要缴纳的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非试点纳税人的,其原来是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则可以在销售额之中按照发票所示金额进行扣除;而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型发票,则可以根据发票所示金额直接进行抵扣。
对于小规模型纳税人,“营增改”政策的实行使其税负处于下降减少趋势,“营增改”的实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主要原因如下:
计税依据减少。在“营增改”政策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税率并没有发生改变,但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征税界限,使计税依据减少了,需要缴税的基数降低了,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施后的税负也降低了。
政府延续优惠性政策的发布。在“营改增”后,政府相应出台的一些优惠政策所具有的延续功能也成为了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政府推行的有关政策中规定,实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方式进行延续。有了这些优惠性延续政策的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更加小了。
在上海交通运输行业试点期间,尽管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缴税方式,但由于一些原因,许多一般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款税额却增加了,“营改增”后整体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呈上升状态。大致原因如下:
税率提升。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行业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属性进行征税,其税额为营业税的3%,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被认定为是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面临着11%增值税征收率的征税现状。尽管政策中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如可以抵扣进项税款,但由于征税率剧升,进项税款也无法抵扣其中的8%的差值。因此,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属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交通运输业的税负提升了。
进项税款没有抵尽。“营改增”中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获得进项税额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然而,一些企业由于尚处于改革的初期,对相关政策还不够了解,也没有形成及时获取进项税额凭证的意识,导致一些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款没有得到抵扣,进而致使税负增加的问题。
“营改增”中可抵扣项目过少。“营改增”对交通运输行业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仅限于运输工具购买、燃油购置及维修费用方面,而在交通运输行业成本中占比较重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人员聘请成本支出等方面却不予以抵扣。而且,在可抵扣项目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车辆等固定资产,它的使用寿命不长,在报废之前可以进行进项税款预计抵扣的可能性不大。同时,营改增前添置的运输工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投资数额巨大、回收期长,且又占交通运输企业绝大部分资产,导致企业可以进行抵扣的项目占比较小。此外,一些可抵扣项目在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难度很大,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意味着不能进行抵扣。这些问题使交通运输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减反增。
根据试点具体情况显示,现行的交通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征收销售额的11%的增值税额具有不合理性,使试点内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使企业压力增大。为了缓解企业负担,政府可以考虑合理降低交通运输方面的征税税率。
“营改增”政策并未完全覆盖各个行业、省市,因此,这导致跨行业、省市交易的交通运输行业无法取得可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从而使企业对此项税款的抵扣难度增加。因此,政府应拓宽“营改增”的范围,使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增加抵扣,减少税负。同时,由于交通运输行业的交易是由上下端联结共同完成的,处于上端的运输企业缴税负担增加,但处于下端的多数企业税负都降低了。
因此,政府可以考虑将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各个行业,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各个可抵扣项目都能得以抵扣。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在“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过少的问题,政府可以酌情出台相关政策,将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成本支出项目如运输费用、燃油费、人员聘用费用纳入可抵扣项目之中。同时,政府可以适当减小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人员应主动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纳税方面的相关问题,学习与增值税相关联的知识,以达到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具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同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知识培训非常关键,增加会计人员对新政策的了解,可以使企业在面对抵扣项目时更加敏锐更加熟练。此外,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非常重要,可以使企业在面临新政策实施时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
在政府出台新的优惠补贴政策时,交通运输行业应迅速反应,积极争取税收优惠,以减少企业税负。同时,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行后,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做财务预算,事先做好存量资产的进项税抵扣准备,以保证可抵扣项目得以抵尽。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行的确存在一些不足,在交通运输行业,对被认定为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更加不利,出现了使其税率增加,税负增大等问题。对此,政府与纳税人都应积极行动起来,完善“营改增”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1]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
[2]王哲.“营改增”喜多忧少物流业先苦后甜[J].中国报道,2012
[3]王彩霞.营业税改增值税:物流行业纳税实务指导及案例[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