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的影响分析

2015-03-19 12:03:13广东云浮广播电视大学李文华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2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

广东云浮广播电视大学 李文华

营改增是我国实行的一项重要税改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税体制,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营改增开始于2012年1月1日,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为试点,经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开始向全国范围、多种行业推广,高校也开始实行营改增政策。高校的横向科研是涉及税务工作的,在营改增政策影响之下,其涉税工作发生了重大改变,本文就对这种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的影响

(一)对税务负担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中,作为非企业性质的高校纳税可以有两种资格,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要想更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困难。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横向科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收入的5%,属于价内税,根据营业额全额征收。在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高校,横向科研税率分别为6%和3%,前者能够以符合要求的进行税抵扣部分税负,后者则不允许进项税抵扣,以价税分离原则确认。此外,营改增前后,高校横向科研都需要缴纳相应的附加税。

假设某高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收入为50万元,其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计算如下:营改增前:营业税5%,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3%和2%、附征城建税7%,应缴税额为50*5%*(3%+2%+7%)=2.8万元;营改增后: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时,增值税率为3%,其它附加税不变,应缴税额为50/(1+3%)*3%*(1+7%+3%+2%)=1.63万元;高校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增值税率为6%,其它附加税不变,应缴税额为50/(1+6%)*6%*(1+7%+3%+2%)=3.17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在营改增后,高校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时,其横向科研的税负出现显著降低(1.63万元<2.8万元);而在一般纳税人资格时,不考虑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横向科研税负出现增加(3.17万元>2.8万元),具体税负增减情况还需考虑进项税抵扣项目,主要包括采购的设备、材料和服务以及人工费用、交通费、管理费等。当采购设备、材料和服务较多时,可以抵扣掉增加的税收,减轻实际税负;反之,人工、管理费用较多,则会出现税负增加。

由于高校横向科研项目大多以技术型为主,人工费用较高,可取得的合法抵扣项目较少,在一般纳税人资格下,大多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这个由于计税方法简单、会计核算模式无需较大改变,是大多数高校的选择。

(二)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发票为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发票使用不规范现象较为严重。在营改增之后,实行的是票控税制度,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合同认定和纳税申报等相关内容,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在必要时可到国税局申请代开低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较于地税局的通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需要在国税局开具,所有的发票数据都需要上传到数据库当中,对发票实行严格的认证,提高了发票管理水平,征管规定上也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税务管理内容有了很大变化。

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资格高校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帮助横向科研合作企业抵扣部分税负,从而取得更多的合作机会,但由于合法抵扣项目金额并不确定,无法确保实际税负减轻,会影响到科研经费效益和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而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虽然可以实现减轻税负的作用,但由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影响企业与高校合作的意愿,限制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来源。

上述种种都是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影响,给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要求高校尽可能多的获得可以用于合法抵扣的专用发票,以保证科研经费的资金效益,促进科研项目的发展。

(三)对会计科目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营业税的会计科目为“应交税费-营业税”,而在营改增之后,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要求,高校增值税会计科目有了很大变化,其中,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高校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一般纳税人资格高校需在“应缴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并分别在其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多个三级科目,对于抵扣的增值税,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递延收益”三级明细科目,核算高校的应交增值税、抵扣、缴纳和转出等事项。

(四)对税务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高校税务核算是以营业收入乘税率即可得到应缴税额,收入以实际入账和实际支出成本为依据;在营改增之后,高校会计科目设置和税费性质有了发生了变化,其税务核算也会相应改变。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高校应交增值税可以通过简单计税法计算,与营业税计算方法相差不大,操作较为简单;而一般纳税人资格高校由于进行税额抵扣项目,其核算程序变得较为复杂。

在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中,每一个科研项目的收支情况都需要进行单独核算,会计核算的主体是科研项目,但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主体却是高校,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不一致进一步增加了税务核算的复杂程度,在科研项目无法及时得到回款时,就需要有高校来垫付税金;不同项目进项税的差异也会影响增值税附加,项目间需要重新进行分摊计算。

二、营改增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的对策

根据上述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的各种影响,为保证横向科研经费的资金效益,促进科研项目的良好开展,高校应该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在不损害国家税收的前提下,提高横向科研涉税工作水平。

(一)高校需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合作

高校与税务之间之间属于被监管和监管关系,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可以加深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税负核算失误问题。

首先,高校要加强自身的内部控制,根据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对相应税务规章制度进行完善,避免自身防范不到位引起的无形税务增加。

其次,高校要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增值税相关的政策变化和税务机关的各种服务工作,向高校内部的科研教师、职能部门进行宣讲,避免政策信息孤岛造成的管理失误,造成成本增加影响到科研经费。

(二)做好科研与财务部门的协调

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不仅仅是科研部门自身的事情,与财务部门也有着密切联系,两者之间协调不到位、信息交流不及时等问题,都可能引起科研经费管理失控,引起成本增加等问题。

因此,高校要加强科研与财务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科研项目相关的立项、经费管理、检查和结题验收等信息及时分享,在保证科研管理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到位,根据不同项目采取相应的税费管理方法,做好免税、合法项目抵扣等工作,尽可能的减轻税务负担。

(三)加强高校科研、财务人员培训

科研和财务人员是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相关人员,在营改增新政策下,经费管理的内容有了很大变化,科研和财务人员传统的工作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变化后的要求。

因此,加强对科研、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营改增相关规章、制度的了解,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水抵扣业务、免税政策等相关工作,避免漏报、错报等引起的经济损失,是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良好开展的重要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横向科研项目在税负、税种和税务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给横向科研涉税工作带来了新形势,在不同条件下,可能存在税负增加或减轻的差异,如何做好横向科研涉税工作的应对十分重要。本文在分析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工作影响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各种不同影响情况,深入了解了高校横向科研涉税中与营改增相关的各种变化,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为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指导,可以有效降低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的不良影响,促进高校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开展。

[1]王军.“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的影响研究[N].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03:121-124

[2]王红.试析“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经费纳税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4,17:66-67

[3]陈翼.“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税务筹划研究——以横向科研为例[N].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5,03: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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