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 妍 杨 芳 潘荣华
(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黄禹锡事件”后韩国研究用人类卵子的法律规制研究
姬 妍 杨 芳 潘荣华
(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人类卵子在医学研究领域具有独特的价值,鉴于人类卵子具有人身性和伦理性,国际社会颇为重视研究用卵子的规制。韩国科学家黄禹锡领导的研究团队因忽视人类卵子的伦理问题,采用不正当手段收集和使用人类卵子进行科学研究,引发了举世关注的“卵子风波”。韩国以此为鉴,及时总结黄禹锡事件的教训,颁布实施《生命伦理与安全法》并多次修改,作为对黄禹锡事件的积极回应。2008年的修订稿对卵子捐赠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等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分析与总结韩国的法律应对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黄禹锡;卵子风波;卵子捐赠;伦理;法律规制
科学技术每一次划时代的突破都对人类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卵子作为人类生命最初的来源形式之一,不仅在辅助生殖领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医学研究领域意义重大。以胚胎干细胞研究为例,胚胎干细胞作为一种最具发展潜力的多能细胞,由早期胚胎分离而来,具有体外培养无限繁殖、自我更新与多向分化的潜能,它可以分化发展成各种特化的细胞,形成人体的骨骼、神经、组织、器官等,胚胎干细胞具有的这些特性,使研究胚胎干细胞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生物医学意义与商业前景[1]。首先,研究胚胎干细胞可以揭示正常和非正常细胞的形成过程,为治疗癌症和出生缺陷提供知识基础;其次,胚胎干细胞可以发展成人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研究胚胎干细胞为一定范围内疾病的再生治疗提供了可能,比如对于身体某部分损伤或功能衰退性疾病患者,可以通过胚胎干细胞发展成健康的细胞完成有缺陷器官或组织的细胞替代,重拾健康;再次,胚胎干细胞也可用于治疗性克隆以纠正致命性的遗传缺陷[2]。众所周知,进行胚胎干细胞研究需要培育早期胚胎,为培育早期胚胎,需要大量采集人类卵子,因此,获得一定数量的可用卵子是开展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人类卵子具有稀缺性,正常女性每月只排一次卵,而且卵子采集较为困难,促排卵药物和取卵手术都会对女性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严重者可能会引发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关于捐卵者的补偿标准在国际社会还未形成共识,加之辅助生殖治疗需要大量用卵,研究用卵子短缺成为制约科学研究发展的瓶颈之一。
胚胎干细胞研究在引起人们广泛兴趣的同时,也引来相当程度的伦理担忧,胚胎干细胞的来源问题更是备受争议,值得关注。研究用卵子一般来自于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和捐赠所得卵子,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不育患者都愿意捐赠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即使愿意捐赠,也不能保证所赠卵子都能产生优质的干细胞,因为最优质的胚胎已经植入其体内,当前的科学研究还较为低效,需要大量卵子进行试验[3],因此,捐赠卵子成为获得研究用卵子的主要形式。卵子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不仅具有人身性,而且具有伦理性,因为它具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捐赠与使用人类卵子存在亵渎人类尊严的嫌疑,也有将女性子宫工具化的倾向。在一些受基督教传统影响较为深厚的国家,受精卵自形成之日起便被看作是生命的开始,具有一定的伦理地位,研究胚胎被看作是“不人道”的行为,摧毁胚胎无异于谋杀人的生命[4]。
基于此,国际社会颇为重视研究用卵子的规制问题,捐赠和使用人类卵子用于研究要遵循相关的伦理规范。世界医学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WMA)于1964年颁布的 《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指导涉及人类受试者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后经七次修订,不断对医学研究的相关问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坚持更高的伦理标准,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普遍遵守[5]。《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的修订稿重申了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其中适用规制研究用卵子的原则包括:第一,保护人的尊严和利益,宣言第九条规定“医生有责任保护研究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完整性、自我决定权、隐私,以及为研究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保密”;第二,知情同意原则,宣言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涉及有行为能力的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中,每个潜在的受试者都必须被充分告知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属单位、研究的预期受益和潜在风险、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以及任何其它相关方面”;第三,自主决定原则,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征得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时,如果潜在的受试者与医生有依赖关系,或者可能是被迫同意,那么医生应该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形下,应该由一位完全独立于这种关系的具有合适资质的人员去征得知情同意。”[6]
此外,有些国家更是通过立法来规制人类卵子的捐赠与使用。例如,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允许通过卵子分享的方式捐赠卵子,德国的《胚胎保护法》严格禁止捐赠卵子和胚胎,挪威的《人工授精法》也禁止捐赠卵子,瑞典的《体外受精法》经历由禁止捐赠卵子到允许捐赠卵子[7]。为规范研究用卵子的捐赠与使用,以色列更是颁布实施专门的《卵子捐赠法》,允许捐赠IVF周期以外的卵子用于辅助生殖和医学研究,并对供受双方的资格条件、补偿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8]。
韩国是一个深受“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影响的国家。鉴于胚胎干细胞研究具有的巨大科研价值和医疗价值,为使韩国跻身于世界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领先者之列,韩国政府机构、医药公司、科学界、不治之症患者及其家属都对干细胞研究充满期待并寄予厚望,纷纷表示大力支持,韩国政府更是提供巨额资金支持本国干细胞研究。2005年,从事干细胞研究的韩国汉城国立大学教授黄禹锡因使用不正当手段收集人类卵子,引发了举世关注的“卵子风波”,使其卷入一场道德败坏的丑闻。为正常进行干细胞研究,黄禹锡团队需要收集大量的人类卵子。2004年,黄禹锡研究团队在《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称他们通过16名女性志愿者捐赠获得242枚卵子,这意味着他们从每一名女性体内取出15枚以上的卵子;2005年,黄禹锡团队又在《科学》杂志上称使用18名女性的185枚卵子用于研究,虽然向捐赠者告知了卵子的用途,但却没有提及取卵手术的危险及可能潜存的健康危害[2]。据曾经调查黄禹锡事件的韩国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the National Bioethics Committee of South Korea)的资料显示,黄禹锡团队共从119名女性体内获得2221枚卵子,其中有1649枚卵子是通过金钱购买得来,约占所得卵子总数的75%[9],在所有捐赠者中,有63名女性是为了经济利益捐赠卵子,34名女性自愿无偿捐赠卵子,包括2名黄禹锡团队的研究人员,还有22名女性是接受辅助生育治疗的不孕患者,捐赠卵子为了获得医疗费用的减免[10]。不难看出,所有119名捐赠者都面临着不同的压力,85名捐赠者受经济之困,为了金钱利益而捐赠卵子;34名自愿无偿捐赠者,或由于自身或家庭成员患有不治之症,寄希望于黄禹锡的研究团队取得攻克不治之症的突破性进展;或学习韩国男子依法服兵役为国家做贡献,通过捐赠卵子献身科学,实现对祖国的热爱;2名黄禹锡团队的研究成员可能是迫于上级的压力,为使科学研究正常进行而捐赠卵子,有调查指出,一名女研究员由于不慎打翻一个装有卵子的培养皿,最终屈服于黄禹锡的强迫而捐赠卵子[11]。最终,黄禹锡因侵吞研究经费和非法买卖卵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期2年执行[12]。
黄禹锡制造的“卵子风波”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并给其他国家的研究者敲响警钟,许多学者在惊叹黄禹锡为何能用不道德手段收集如此多卵子的同时,更对研究用卵子捐赠的伦理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有人认为黄禹锡太急功近利,有些不择手段,科学研究不应以牺牲伦理道德为代价;有人认为成大事者不应受小节拘束,黄禹锡是真正爱国的民族英雄;还有人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所获得的科学价值和医疗价值也许是得不偿失的,因为要获得干细胞,胚胎必须被摧毁,捐赠卵子用于研究既不会达到怀孕的目的,也不会为捐卵者或可能的受益患者创造直接的治疗好处[13]。笔者认为,黄禹锡制造的“卵子风波”明显违背了生命伦理学的有关原则:其一,有利无伤原则。对于大多数非患者卵子捐赠者来说,取卵过程会带来一定程度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风险。许多为黄禹锡研究团队捐赠卵子的女性在捐卵后都遭受严重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并入院治疗,违背《赫尔辛基宣言》中医生有责任保护研究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及完整性的伦理原则。其二,知情同意原则。为帮助黄禹锡团队顺利进行干细胞研究,个别医院通常采用非正式的同意形式收集女性卵子,捐卵者并未被完全告知其卵子用于何目的、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潜在的风险及可能引起的不适等,尤其是未经捐赠者许可摘除其卵巢以获得可用的卵子,更是严重侵犯了捐赠者的知情同意原则[14]。其三,尊重和公正原则。黄禹锡所获得的大部分卵子是通过金钱购买的,为捐赠者付酬或减免部分医疗费用也许会成为经济贫困者多次捐赠卵子的诱因,也存在将人类卵子商品化的嫌疑,更是对人类生命与尊严的严重亵渎和不恭,还可能刺激一些女性将其卵巢当作谋利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贫困阶层女性的一种剥削[15]。
由于受族长制影响较为深刻,韩国的不育夫妻通常不愿收养孩子,而更倾向不惜任何代价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延续家族血统,因此,辅助生殖在韩国比较常见。获得精子和卵子较为容易,通常也会有剩余的胚胎,由于法律对剩余胚胎的使用与处理监管缺失,剩余胚胎一度被用于研究目的[16]。韩国政府于2005年实施《生命伦理与安全法》,这是韩国第一部监管生命伦理与安全问题的法律,是生命科学领域发展取得的重大进步,该法对体外受精、胚胎干细胞研究等活动进行了相关规制,成为韩国许多生命伦理政策的制定依据。作为对黄禹锡事件的回应,该法在2005至2009年期间历经5次修改,限制干细胞研究[17]。2008年的修订稿对捐赠卵子与胚胎干细胞研究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重要修改与完善,影响较为深远,比如规定女性每次可以捐赠卵子的数量,捐赠者在捐赠卵子之前要进行健康检查,从严惩处引诱女性捐赠卵子者,以充分保护捐赠者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人类与动物之间的细胞核移植,保证科学研究相关活动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等。具体阐述如下:该法第12条第1段规定,禁止将人类胚胎植入动物子宫,同样禁止将动物胚胎植入人类子宫,违者可处5年的监禁;第2段第1项禁止将人类胚胎与动物精子受精,反之亦然;第15条第1段规定,被授权的医疗机构采集人类精子和卵子培养胚胎必须得到捐赠者及其配偶的书面同意,书面同意的内容包括培养的胚胎用于何目的、保存周期、处理方式、是否同意将剩余胚胎用于妊娠以外的目的、撤销同意的程序、保护同意授予者的权利和信息及其他由《健康、福利与家庭事务部条例》规定的必要信息;第15条第2节规定,卵子捐赠者在捐赠卵子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卵子捐赠的安全性;第15条第3节限定了同一捐赠者可捐赠的卵子数量及捐赠的频率,避免对捐卵者过度取卵,以保护捐卵者的健康和利益;第15条第4节规定对卵子捐赠者提供一定标准的经济补偿,以弥补捐赠者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此外,该法还对胚胎保存的期限和处理进行了相关规定。
黄禹锡事件后,韩国政府认真反思,迅速回应,积极作为,高度重视卵子捐赠与使用的伦理问题,限制卵子捐赠数量与次数,保护卵子捐赠者的健康与利益,严惩买卖卵子行为,并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负责为相关领域制定指导原则,胚胎干细胞研究在韩国经历了反复地叫停与继续,韩国生命伦理法自实施以来更是历经多次修改。黄禹锡事件不仅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伦理与道德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而且使各国政府更加重视生命科学立法。
正如学者所言,“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立法中的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的”[18]。韩国生命伦理法律的及时出台与多次修改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周边国家提供了一定的有益经验。我国高度重视科技软实力,支持生命科学研究,《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更是将干细胞研究作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之一给予重点支持,并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管理机制。但我国相关立法缺失,指导与规范生命科学研究的法律法规仅见于卫生部印发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科技部及卫生部联合颁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法律位阶较低,内容相对简单,缺乏强制约束力。以《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为例,该原则共12条,明确了人胚胎干细胞的定义、获得方式、研究行为规范等,申明我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禁止买卖人类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组织。不难发现,该原则内容较为简单,规制范围有限。比如第五条规定,用于研究的人胚胎干细胞只能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即体外受精时多余的配子或囊胚、自然或自愿选择流产的胎儿细胞、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所获得的囊胚和单性分裂囊胚、自愿捐献的生殖细胞,而对具体每一种获得方式的采集程序、是否签订协议、补偿标准等却无详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认真贯彻知情同意与知情选择原则,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是指研究人员应当在实验前,用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向受试者如实告知有关实验的预期目的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和风险,获得他们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而对知情同意书的具体内容、法律效力及知情同意后可能出现的反悔情况等缺乏考虑。
为促进我国生命科学技术合理有序发展,我国应高度重视其伦理道德问题,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加强我国生命伦理立法的进程。韩国生命伦理法律的实施与修改过程为我国今后相关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任何生命伦理法律的出台都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类尊严为出发点,任何科学研究的开展也必须以服务人类为目的,因此,尊重与保护人类尊严应贯穿我国生命伦理立法的始终,通过法律的约束力与执行力真正做到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利益。其次,我国生命伦理立法应吸收国际现行伦理规范的合理成分为自身所用,以国际相关伦理原则为指导,同时遵循生命伦理学的有利、无伤、自主、公正等基本原则。最后,任何法律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废除法律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地方,使立法与科学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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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UTH KOREA'S RESEARCH ON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HUMAN EGGS FOR AFTER HWANG WOO-SUK'S CASE
JI Yan YANG Fang PAN Rong-hua
(School of Marxism,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 Anhui 230032)
Human eggs have unique value in the field of medical research.Owing to its personal and ethical nature,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inks highly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egg for research.Ignoring the ethics of human eggs,the research team leaded by Korean scientist Hwang Woo-Suk collected and used human egg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by illegal means,which caused the worldwide egg disturbance.Taking it as a mirror,South Korea learned lessons timely and enacted the Bioethics and Biosafety Act and modified repeatedly,as a positive response to Hwang's case.The revised version in 2008 perfects relevant contents including egg donation and the research of embryonic stem cell.Analyzing and summarizing the South Korea's experience has certain significance for reference to our country.
Hwang Woo-suk;egg disturbance;egg donation;ethics;legislative regulation
D922.16;B823.4
A
1672-2868(2015)05-0024-05
2015-08-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BFX128);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项目编号:YF15-Z04)
姬妍(1991-),女,河南开封人。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医学伦理与法律。
责任编辑:陈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