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李贵平
(楚雄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 楚雄675000)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世界性的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以及资本资源不丰裕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一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地处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就属于这样的地区。2014 年,楚雄彝族自治州实现生产总值 (GDP)701.78 亿元,人均生产总值(GDP)达25744 元;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2.2%、42.4%、35.4%;金融机构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801.55 亿元;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74154.25 万元。[1]这些指标不仅远低于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水平,也低于中部地区的水平,甚至低于云南省内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与楚雄州相当的同类地区。[2]笔者调查走访了楚雄州及云南省的部分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小企业等金融市场融资主体,深入分析了楚雄州上述经济发展指标偏低的原因后发现,楚雄州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程度低,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经营困难,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是制约楚雄州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影响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融资担保企业将担保债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新模式。
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相关学者及业内人士作过深入的研究,一般认为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中小企业信用程度低、抵押物不足以及资本资源稀缺等原因。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发现:上述在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大范围内存在的原因不是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中小企业信用程度低、抵押物不足以及资本资源稀缺等原因是某一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的阶段企业均会面临的共同问题,而介于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为中小企业负债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过高的担保风险缺乏分散机制,继而影响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积极性,进而造成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担保服务,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资通道不畅才是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楚雄州的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矿产、制药、食品等初级加工产业,劳动附加值和获利能力偏低,企业的规模较小,成长性不好,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获得资本资源的可能性较小,大部分中小企业比较现实可行的融资方式仍然是通过商业银行或民间小额信贷企业取得的负债融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负债融资有严格的信用等级评价和抵押、担保等限制性要求,而信用等级评价低、抵押物缺乏恰恰是中小企业经营的典型特征和融资的致命弱点,很多中小企业很难达到商业银行的放贷标准,因此,如果再缺乏有效的负债融资担保体系,楚雄州的大部分中小企业则无法从商业银行进行负债融资。笔者走访了楚雄州多家小额信贷企业,了解楚雄州小额信贷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的情况,绝大部分小额信贷企业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较大的风险以及风险无法分散等因素,小额信贷企业会更多选择为风险较小的个人(主要是公职人员)提供消费、购房、短期现金需求等个人小额信贷服务。很少或者基本上不愿意为更为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即便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服务也会提出月利率为5%—10%,年利率为60%—120%,甚至更高的破坏性利率要求。而大多进行初级产品加工、劳动附加值低、生产经营规模小、无法取得规模经济效应的楚雄州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达到如此高的收益水平,楚雄州中小企业通过小额信贷企业进行负债融资的可能性事实上也非常小。因此,楚雄州中小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小额信贷企业进行负债融资均会变得异常困难,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须创新金融服务体制和机制,为中小企业进行负债融资提供更为切实可行的途径与模式。
楚雄州中小企业因信用等级评价低、抵押物缺乏,通过商业银行或小额信贷企业进行负债融资异常困难或者说可能性极小。要解决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进而突破制约楚雄州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必须利用负债融资抵押物之外的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杠杠——负债融资担保。负债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融资机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负债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3]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介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等资金出借方与主要为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方之间,作为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方向债权方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债务方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但传统意义上的负债融资担保体系把金融机构等贷款方的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担保企业,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的情况下导致担保企业风险过大。因此,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研究后,笔者认为:楚雄州应该考虑构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风险与利益均衡的中小企业负债融资担保新体系。这一负债融资担保新体系的运作模式的要点是:(1)由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负债融资担保服务,疏通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渠道;(2)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达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条件后,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标准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融资;(3)担保公司把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的负债担保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分散债务担保风险;(4)提供首次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分散风险,可以将其承保的负债担保向其他提供再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再投保。这种负债融资担保体系的新模式,可以有效分散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债务担保的风险,可以为楚雄及与楚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类似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实现风险与利益均衡提供新的思路。
首先,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如果实现担保债务向保险公司投保,将极大分散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提高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负债融资提供担保的积极性。笔者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近年来楚雄州乃至云南省65%以上的担保公司为负债融资主体提供的担保中,仅有20%左右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其他80%左右是为个人(主要是公职人员)贷款提供的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负责人普遍表示,为个人(主要是公职人员)贷款提供的担保服务风险可控,为中小企业负债融资提供的担保服务因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和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等原因,风险极大且不可控。这是目前楚雄州大部分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负债融资担保,继而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最终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这一分散融资风险的担保体系新模式,将极好地解决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其次,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信用等级评价低、抵押物缺乏等条件约束下,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唯有依靠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服务,如果担保公司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服务或者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积极性较低,则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会变得极小,继而使中小企业负债融资异常困难,中小企业就根本无法突破制约其发展的融资瓶颈。笔者提出的负债融资担保体系新模式,则较好地解决了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散问题,将极大地提高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积极性,进而激活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有效途径。笔者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楚雄州范围内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年平均费率大概在3%—5%之间,负债融资到账时按年一次收取。如果担保公司将担保债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率控制在10%以内的水平,加上近期宏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中央银行不断降低基准利率,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可以控制在5%左右的水平。即使上述融资的全部成本由中小企业承担,扣除抵减的企业所得税后,中小企业负债融资的综合成本也将控制在20%以内的水平,这样的负债融资成本远远低于小额信贷机构为无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俗称高利贷)60%—120%的年利率水平,是中小企业普遍可以接受的融资成本。因此,这种模式是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最为现实的途径。
第三,对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理论上二者有时合称为金融机构)而言,笔者提出的负债融资担保体系新模式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顺利实现贷款的发放提供了基本的可能性,拓宽了商业银行投资的新领域,丰富了商业银行盈利的空间范围。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地方尤其是发展程度较低的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是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创新模式。这种融资担保体系新模式为提供债务担保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进行传统业务的改造,进而进行服务领域、经营机制创新,获取保险行业规模经济效应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与思路。因此,这种模式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进行服务范围拓展和经营机制创新的机会。
本文所论及的构建债务融资担保新体系的环境条件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所处区域的法律、政策等社会条件。债务融资担保新体系的运作模式实质上是在有强烈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创新了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即引入保险公司对担保公司的担保债务进行保险或者再保险,从而分散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债务担保的风险,增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积极性,大幅提高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这种债务融资担保新体系新模式是金融机制体制的重要创新,需要有适合其改革创新的环境条件。[4]
首先,要建立适当放宽金融限制、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与法律体系。我国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体系近年来虽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改革,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无法完全适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发展的需求,尤其是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法律措施不够完善,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发展。金融业创新本身就有极大的经济风险,如果金融业创新还要面临因政策法律限制而产生的其他风险,则金融业会散失进行金融机制体制创新的信心、热情及主动性,这对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可以说,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法律体系不完善是制约我国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必须建立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建立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与法律体系,对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楚雄州来说,可以充分利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在法律层面的特殊条件,进行一些大胆有益的尝试,这对促进楚雄州金融业创新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都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要加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的信用管理。信用是金融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良好的诚信意识和严格的契约精神则是金融业创新的重要前提。要在全社会建立诚信管理的信息系统,并逐步提高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放程度,实现经济主体诚信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在楚雄州这样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甚至可以考虑将经济主体的信用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的范围,进而从法律规范的高度倡导和营造经济主体恪守信用的经营氛围,为金融业进行机制体制创新创造积极有利的社会条件。
[1]楚雄彝族自治州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2015.
[2]楚雄彝族自治州201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2014.
[3]逢锦聚. 政治经济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P69—74.
[4] 高鸿业. 西方经济学 (宏观部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457—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