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巢立明
大数据背景下的法制媒体转型与发展
文/巢立明
在大数据信息革命的背景下,云计算、物联网、社交网络等新兴技术服务的崛起促使人类社会的数据信息种类和规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数据从简单的处理对象开始转变为一种累积性的基础性优势资源,包括法制媒体在内的传媒业要想成功转型,必须树立起“数据为王”的观念;未来如何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大数据为法制媒体的转型发展提供动力,能否在运营中依托大数据的规模效应实现法制新闻的数据化传播、受众信息的数据化管理和精准营销,已然成为法制媒体实现转型发展的当务之急。
大数据 法制媒体 转型策略 未来发展
大数据(Big Data)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广义的大数据概念包括数据技术及其应用;而狭义的大数据概念则注重从海量类型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Value)信息;其“海量化”(Volume)和“多样化”(Variety)特征亦十分鲜明。
被称为大数据元年的2013年,迎来了媒体与大数据结合的标志性事件,即《纽约时报》利用信息数据库报道了一位滑雪者罹难的过程,并以此获得当年的普利策特稿写作奖,由此看来大数据的本质就是驱动新闻生产方式革新的动力。依托大数据变革媒体,在报道形式和理念上不断创新,已然成为各类媒体改革发展的突破口。
如何利用大数据发展法制媒体,既是战略问题,也是技术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有效破解,将对未来的法制媒体形态和传播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1.传播内容和话语体系的重构。以电视法制媒体为例,从1985年第一档电视法制栏目出现到现在,将近30年时间尽管从数量上有了一定的累积,但从其数字化之后的绝对数据量上来看,还无法达到所谓大数据的规模。大多数传统法制媒体机构拥有的数据资源有限,很难与其他行业相提并论。
在话语体系上,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使得法制媒体在报道突发性新闻事件时处于弱势的境地。一方面,突发性法制事件议程设置主体身份话语权的变迁导致了民间舆论崛起,而主流权威渠道消解,民间意见领袖作用日益显著,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会化媒体成为突发性法制事件的主要话语表达载体,可能成为事件的舆论中心,随时掀起舆论风暴;另一方面,基于社会化媒体的技术性差异,其话语体系与传统法制媒体可控的状况不同,调控监管难度大。因此传统法制媒体在传播渠道和话语权、传播影响力方面都将面临挑战。
2.传播形式的数字化、多元化和全媒体化。从法制新闻报道形式的演变历程来看,未来数据新闻也将会日渐成为主流。在传统的法制新闻报道中数据新闻并非新生事物,这与早期的精确新闻报道和计算机辅助新闻报道之间具有密切的继承关系。比如在对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梳理报道,在对历年的法制新闻事件的数据分析、总结等方面,数据新闻素材成为这类报道的关键。在新环境下,海量法制新闻数据通过多元化渠道实现向用户自由开放,同时凭借其先进的全媒体用户、客户端使更多人便捷地使用这些数据信息来自制新闻、传播新闻、延伸新闻。
因此,法制新闻的数据化传播特性将催生出更多、更新跨学科、跨领域的法制新闻报道形式,同时注重用户体验,为受众提供个性化服务。
3.大数据带来受众群体的流失、聚集与群体化。传统法制媒体在长期发展中积累了一批固定的受众群体,且法制信息传播的受众市场相对稳定,这为法制媒体提供了既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为法制媒体开发利用大数据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来临,传统法制媒体的发行量和收视率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受众流失的问题也不断出现。面对日益严峻的挑战,法制媒体必须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更好地维系与受众之间的关系。通过用户交互、共享、个性化等一系列优势来搭建受众回复平台和发表平台,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使用者,使其在新的平台上重新聚集,形成新的受众群体。
4.技术欠缺无法推动数字化经营。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法制媒体经营管理提供了一条可以借力的技术通道。这就是要以产品内容、产品质量为中心,在产品、渠道、经营管理模式、体制架构等多个层面进行广泛探索,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新班主任在开学工作伊始,就要在班级工作上打好第一战,吃好“开头奶”,在新接班级工作开展的每一个“第一次”上下功夫,让每一个“第一次”化为一种坚守,多管齐下,力争文明之花随之绽放。那么,班主任要从哪几个方面快速投入班级建设呢?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浅谈中途新接班级的几点方略。
当前技术方面的欠缺是传统法制媒体在适应大数据时代中最大的挑战。许多传统法制媒体尚不具备大数据分析能力,缺乏专门的数据分析方法、使用体系和高端专业人才,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保障能力薄弱,技术(设备)水平需要完善更新,这些差距直接导致法制媒体在开展新媒体业务时不够专业,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数据资源再加工能力和数据产品创新能力就更加无从谈起,而这些短板很难推动法制媒体实施从内容生产到运营架构等方面的革新和再造,进而无法推动法制媒体的数字化营销。
法制媒体转型的基础是要确立大数据思维,摒弃传统法制媒体的制作模式和经营理念,主动适应当前的传播环境,用崭新的视角去关注大数据时代法制新闻报道。
1.从新闻阐释者向数据挖掘者转变。传统媒体时代,法制媒体的核心资源是记者通过亲身采访获得一手素材,数据往往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信息爆炸时代公民记者的出现使得传统法制媒体依靠提供独家信息源的优势和可能性渐行渐远,相反,依托法制信息大数据的专业分析和深度挖掘,能够在大数据时代体现出法制媒体的专业优势。并且这种数据挖掘的过程会随着数据化的完善,持续彰显出它独特的影响力。
在转变的同时还会面临一些矛盾和冲突。比如新闻事实与数据的关系,传统上新闻媒体要用事实说话,这是新闻本身所决定的,但在大数据时代,既要用事实说话,也要用数据说话。要明确数据挖掘者和法制新闻记者之间的差别。法制新闻的深度固然需要大数据的配合,利用大数据的挖掘获取对法制更深刻的观察、解读与预见,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均有所突破,但也要坚持数据挖掘不能完全替代专业记者的工作,毕竟数据处理的技术人员是不可能完全替代训练有素的专业采编写出透过表象见真章的深度法制报道。
2.从数字的识别向数字的可视化转变。大数据时代广大受众需要的是对信息更明晰的呈现、更准确的分析和更深层的解读。这种更高要求促使数字新闻的可视化趋势日益凸显。
数据新闻相比传统文字报道的优势体现在新颖、稀缺,把抽象、枯燥的数字形象化。比如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涉及民事纠纷的审理案例,通过图解过程、梳理进程,将庭审事件中诸如法律关系、人物关系、利益关系等各种关系用信息图表方式梳理揭示出来,使受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接受。可视化数据新闻的广泛采用,会对法制媒体人带来更大的挑战。
大数据驱动法制媒体的升级过程应当更加开放,更加务实,不应盲目追逐概念。而对未来的发展,法制媒体人需要学习大数据理念、大数据思维,具备大数据意识,充分体会大数据给自身带来的价值。
1.加快推进法制内容的数字化改造和开发。法制媒体数据资产的核心是原创内容数字化和历史数据,对报业而言是全文数据库,对电视而言是图片、影像数据库,建设法制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需要扩充外部数据,完善数据资产,组织数据存储,打造内容的查询和调阅平台,方便转化利用,能够为加快推进法制内容的数字化改造和开发打好应用基础。
法制媒体在近30年的法制新闻报道过程中累积了大量的新闻素材和经典案例,这些积累数据资产具备独特的内容资源优势,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别是一些法制报刊和电视法制栏目,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品牌特色和市场知名度,能够在竞争中确立自身优势。
2.全面提升法制媒体数据新闻报道力。大数据时代法制媒体提升新闻报道首先要提升获取数据的能力。首先在硬件方面要及时购买先进设备,实现技术升级,同时注重建立多类别的系统数据库。一旦涉及要做与某类型数据库类似的案例报道,就可以提取数据、提早策划、及时跟进,依靠先进的数据统计、分析、挖掘工具和可视化技术确定报道策略、方式、重点和展现形式;其次在理解数据的过程中,法制报道专业记者必须参与其中,在法制新闻信息数据分类、理解、深度挖掘等关联性方面发挥其专业特色和影响力,同时建立数据分析团队,适时引入除法学以外领域的专业人士,对数据做拓展性的周密分析和系统开发;第三精准定位,传达数据,即明确法制媒体的专业特殊性这个独特视角来传达数据,完成输出报道,将数据围绕着法制主题实施可视化、图形化的传播。
3.依托大数据开发和维护受众,实现内容生产与消费融合。新闻内容的生产与消费融合是大数据开发运用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大数据时代传媒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源头之一。数据驱动内容生产可以开发出符合受众需求的媒介产品。受众的阅读需求和阅读习惯,观看视频的偏好和频度都可以精准确定;数据驱动内容传播,针对不同的受众群体,推出定制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的信息内容,在传播形式上覆盖移动媒体和社交媒体,能够促进内容消费,形成与特定受众的默契和长期的关联度、黏合性,这对于开发优质内容产品,培养受众的忠诚度有着极佳的效果。
当前社交媒体正成为信息发布和受众关注的重要平台,法制媒体要积极利用这些平台,策划和推送独家法制信息内容,同时注重培养受众的参与技能、参与意识和参与习惯,推动法制媒体内容生产与消费的融合。
构建大数据传播效果和反馈评估体系,并以此推进精准营销。传统法制媒体领域的传播效果和收视评估较为单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媒体传播渠道的多样化,其传播效果和反馈模式会从单一的评价体系转变成多元的、跨平台、跨媒介的评价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受众的主导地位被强化,内容的传播形式不再单一,获得反馈的渠道也日益完备,得到的数据也越来越精准,从而为后期的内容生产、受众把握、精准营销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数据新闻没有改变法制新闻专业主义、宗旨和价值。大数据带来了法制新闻传播平台的多元化和复合化,激发媒体从业者对传统法制新闻理念进行改造和创新,对新实践形态引发的法制新闻理念的变化进行反思。但同时法制媒体人应该意识到“数据为王”到“内容为王、受众为王”的转变是大趋势。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的技术条件再先进、再完备,都无法替代记者的思考和判断。在法制媒介内容获取和理解中,专业记者的视野和问题意识是占主导性的,数据属于辅助技术手段,因此,数字化的数据新闻并不会改变法制新闻业的本质,法制新闻宗旨、价值和专业主义没有改变。
2.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伦理问题会日益凸显。未来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愈加广泛,其信息管理与应用过程中潜在的信息伦理问题也会在法制传媒领域表现出来。首当其冲的就是个人隐私问题,法制媒体在构建自身的受众信息库时要对用户群的行为、偏好、习惯等进行分析,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而这些数据一旦泄露,无论是技术性的失误还是商业利益的驱动,都会严重侵犯受众的隐私权,不仅会对法制媒体自身专业信誉造成伤害,还会连带的卷入法律纠纷,使得媒体不堪其扰。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观念将发生变革,大数据的共享特征会对现有知识产权专有性保护发起挑战。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作为数据制造者、推送者和使用者的各方都需要提升“自律”能力,对传播和使用数据行为加以规范。
3.数据可视化报道的弊端不可忽视。当前数据可视化报道在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常规产品,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播过程中的表现形式、内涵容量和媒体特性之间的平衡问题,在移动数据传播时代有独特的优势。
但必须警惕有些媒体在追求可视化形式时,过于注重形式,特别是法制媒体在制作可视化新闻时,要避免简单堆砌,为形式而形式的问题。同时坚守数据可视化新闻的核心是“新闻”,而非“可视化”,面对数据报道,不能轻言结果,枉做判断,曲解甚至误读法律条文或法制事件。未来法制媒体应该在强化专业性,数据统计的严肃、谨慎和权威性方面多加努力。
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法制传播研究”(项目编号:CBX10FZCB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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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新闻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