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主体应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由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想到的

2015-03-19 14:02□靖
新闻爱好者 2015年2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领导人

□靖 鸣

权力主体应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由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想到的

□靖 鸣

舆论监督主要是对各级党和政府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的批评和制约,它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权力主体。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接受媒体批评;各级党组织(包括政府等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应主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从而推动和促进我国舆论监督依宪依法顺利开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力主体;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依法对权力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和批评,其重点对象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令人鼓舞,相信有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力倡导和正确领导,随着会议精神的真正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党的领导下倡导和践行的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舆论监督的重点是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依宪依法进行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全国上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舆论监督是行使宪法和法律权利的新闻活动,是宪法、人民和党赋予新闻媒体光荣的职责和权利,新闻媒体依宪依法对权力主体开展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应该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决定,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积极有效开展对于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拥有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应该依法科学行使权力,既然行使权力,就应该接受监督。

中国共产党在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的要求,而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将对依法治国,有效开展我国舆论监督,推动舆论监督依宪开展、依法开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党的十八大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舆论监督就是确保其在阳光下运行的有效保证。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是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表现。”所以,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人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接受媒体批评,做出表率,以此推动和促进依宪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有效开展,使我们的宏伟事业更加繁荣、辉煌。

一、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力和权利

所谓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所谓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参见《现代汉语成语词典》)。权利包含权力和利益,权利赋予或伴生权力。可见舆论监督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力。舆论监督的权力是新闻媒体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舆论监督权包含舆论监督权力和舆论监督权利,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手段和方式,帮助公众了解公共和社会事务,并促使各种公权力沿着法制的准则和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新闻媒体的责任、权利和权力。我国宪法中有多处对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和权力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公民有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控告以及检举等。

由于法律条文中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建议权利以及控告检举权利等都是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具体方式,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实际上赋予和保障了我国公民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和权力。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途径,它既是针砭时弊、扶正祛邪、预防失察、惩治腐败的重要武器,也是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舆论监督既是新闻媒体对社会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也是新闻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和记者的神圣职责和权利,应该依法积极开展,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新闻媒体必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接受媒体批评

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是人民的勤务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之后,除了要开展自我批评之外,也应该虚心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这也是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神圣权利。同时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应该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本文所说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特指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的领导人。

曾任中共广东省委书记的任仲夷发表文章认为:“改善党的领导,就必须建立一套对党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邓小平同志认为共产党不受监督是危险的,党要领导得好,就要受监督。我认为这一条对党极为要紧,因为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共产党也不例外。共产党仅靠自己监督自己,就如同用自己的左手监督自己的右手,是远远不够的。党要受多方面的监督,不仅有党对自己的监督,而且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还要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还要受法律的约束。”

恩格斯在1892年写给德国党的领导人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一封信中指出,党的报刊“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连党的纲领、策略和工作步骤都可以自由批评,更何况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呢?邓小平指出,党的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接受党的监督和群众监督,报刊监督是其中有效的实施途径。如果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

中国共产党领导新闻事业和舆论监督,她自身也应该接受舆论监督。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文件所明确规定了的。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新闻监督,可以是对党员个人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工作生活的监督,也可以是对党组织工作的监督,更应该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新闻舆论监督是没有盲区的公正而又全面的监督,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各级党组织行为的合法性,才能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科学、规范,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看望山东临沭县曹庄镇朱村“老支前”王克昌。老人对习近平说:“总书记的讲话我天天听。”习近平对老人说:“请你批评指正。”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3年3月1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中外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政清廉应该先从自己做起,己正,才能正人,……我们愿意接受全社会、接受媒体的监督。……要让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使人民能够更为充分和有效地进行监督。”温家宝在担任国务院总理期间多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题中之义应该包含批评他所主政的国务院和他本人。他说:“在担任总理期间,确实谣诼不断,我虽然不为所动,但是心里也不免感到有些痛苦。”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他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关于 “网络上一些网民对政府工作、对您本人的肯定和赞扬,但是也会有‘拍砖’的”问题时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创造条件让人民提出意见批评政府。因此,在网上听到有‘拍砖’的声音,我并不感到奇怪,我以为这是正常的事情。群众许多批评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而政府重视和决定的许多重大问题,经常是从群众‘拍砖’里头得到的。”如果毛泽东当年允许人们对“大跃进”高指标提出批评,对公共食堂、大炼钢铁提出质疑,中国就不会有饿死3700多万人的惨剧发生,他就不需要采用“文化大革命”这种极端方式,来对付他心中的党内潜在的反对者,中国就不会遭受“十年浩劫”。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这一《决定》明确指出:“我们的党已经领导着全国的政权,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很容易危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而由于政权领导者的地位,领导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产生骄傲情绪,在党内党外拒绝批评,压制批评。中央特决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什么党需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从根本上说,因为我们党是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政党,因而应该在工作上克己奉公,自觉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中国共产党只有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才能不断增强活力,从而更好地增强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新闻舆论监督原理,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导人是可以批评和监督的,否则就没有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所以,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应带头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接受媒体批评。

三、各级党组织(包括政府等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应主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

我们说依宪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除了中国共产党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应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外,各级党组织(包括政府等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也应主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

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是党执政的主要承担者和执行者、经济社会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社会阶层的不同意见,更加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这样更有利于改进工作,开展后续工作。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既是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必备的素质,也是各级领导人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一个重要手段。

各级党组织(包括政府等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应该明确舆论监督的职责,要主动自觉地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如上所述,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时任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现代的监督机制。”

各级党组织(包括政府等权力机构)及其领导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党和政府制定的党纪国法以及规章制度,不容许有任何例外,确实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心胸狭隘、缺乏自信和心有杂念甚至是心怀鬼胎的人,才会惧怕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批评监督。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及其成员襟怀坦荡,敢于直面批评,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一个惧怕和回避人民群众批评与监督的政党,它的执政地位和能力也是会受到怀疑的,无产阶级政党决不惧怕和回避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陕西省原省长贾治邦在接受采访时说:“媒体应有监督政府的胆量,不要总是逢迎政府。媒体偶尔报错也不要紧,我个人非常希望得到媒体的监督。如果我的政府被媒体曝光,我会非常高兴,这等于是帮我们找到问题。”

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正确认识舆论监督,深刻理解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乐于接受批评,特别是增强接受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善于通过媒体的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呼声,从而更好地推动和改进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党政领导,在观念上对舆论监督存在着错误认识和抵触情绪,认为舆论监督就是在揭露本地方的问题,是揭短,担心舆论监督揭露社会阴暗面,会给地方形象抹黑,因此对舆论监督的问题竭力掩盖、阻挠,使得我国的舆论监督举步维艰,很难开展。要推动和促进我国舆论监督积极有效开展,首要的是各级领导应正确认识涉及舆论监督的问题,增强他们的舆论监督素养和运用、应对能力,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但是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就出现了有悖宪法规定的做法。1953年3月4日,中共宜山地委机关报《宜山农民报》在为揭发一县委书记严重违法乱纪的报道时,配发的一篇社论中批评宜山地委存在官僚主义的作风,广西省委宣传部认为地委机关报批评地委不妥,但也拿不定意见,便就此事请示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和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作出指示,党报“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惯称“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从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来看,就是不允许新闻媒体自觉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开展对权力主体的批评监督。这一规定有悖于宪法精神,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理想背道而驰。如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要求,“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我们应该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适时废止“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这样的规定,扩大舆论监督覆盖的范围,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也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媒体批评,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开展,使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发挥。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校:郑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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