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栋
宅基地是农民用作住宅而占有、利用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有住房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宅基地是农民一项重要财产,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它是农民因建房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但长期以来,由于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各种原因,导致农村出现宅基地闲置、“一户多宅”、“空心村”等乱占滥用土地现象,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同时制约着我国城镇化进程,进而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从中国传统观念出发,探寻影响和制约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中的深层次问题,以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过程中的人地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美丽乡村。
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是在综合考虑宅基地利用效益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完善农村宅基地规划和加大对宅基地规范管理等途径,将闲置、分散、占地面积过大的宅基地集中整合,从而优化宅基地空间布局,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益的方式。宅基地集约利用度可用宅基地利用强度、宅基地投入强度和宅基地利用动态变化趋势三个指标来衡量。宅基地集约利用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两种方式。
1.政府主导型宅基地集约利用方式。其主要是由县、乡两级政府作为农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主导者,负责编制乡村农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批,农民超限占有宅基地的查处等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民集约利用宅基地的宣传力度,协调国土、规划、建设等各部门,共同对目前农村闲置、分散、占地面积过大的宅基地实行集中整治,连片开发。同时,政府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采用建设性补偿、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等方式,来调动农民参加集约利用宅基地的积极性。但是,县乡两级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主导者,必须承担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成本,承担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2.企业主导型宅基地集约利用方式。即企业是宅基地集约的主体,领导管理整个宅基地集约利用的实施过程,政府则不直接参与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具体运作,只负责为企业集约利用宅基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发挥监督、引导、协调和调控的职能。企业负责对闲置、分散、占地面积过大的宅基地进行拆迁赔偿、安置、开发和建设,连片开发,同时对农民腾退出来的宅基地进行复垦等工作。作为宅基地集约利用的主体,必须承担整个过程中的风险、利益和责任。企业主导型的宅基地利用方式,一方面改善了农户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实现了对宅基地的集约利用,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借助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不仅解决了宅基地整治的资金筹措难题,而且还给农户创造了就业机会,实现了企业和农户的“双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建房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许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在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利用过程中,由于“面子意识”、“祖业权”等影响,农民超标占有宅基地现象却十分严重。
(一)“面子意识”与宅基地利用率低。“面子”是中国农民的核心价值,是他人对自己表现突出作出的良好评价,是通过别人对自己的尊重和羡慕得来的。因此,有能耐的村民通过建漂亮的房子等途径希望获得他人的良好评价。换句话说,在农村,建房子更能彰显出农民的面子,因为房屋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固定资产,是家庭财富和成功的象征,而且房屋还可以作为祖业继承给自己的子孙后代,显现出祖上的殷实与面子。因此,农民通过建房来炫耀自己的财富,彰显自己的实力,以此来衡量一个农民在农村的地位和经济实力,因而建房也就成为农民毕生的目标,建一幢房子还想建第二幢,而且建的新房越多,越能证明自己在村里的地位和实力,获得他人的尊重,所以农民的房子越建越多,宅基地的闲置浪费越来越严重。
(二)“祖业权”意识与宅基地闲置。农民对宅基地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普遍认为宅基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是祖辈流传下来的“祖业”,自己不仅要把这份“祖业”继承下去,而且还应当把这份“祖业”发扬光大。在此观念影响下,农民形成占有更多宅基地的内部驱动力,对于集体的土地,能占就占,而且千方百计多占宅基地,以扩大自己的“祖业”,更有甚者,将自己承包地当作私有土地用来建房。同时,农民普遍认为老屋宅基地是“祖业”,是祖辈流下来的财富,由自己的子孙后代共同享有,决不允许转让给外姓的人,否则,则被视为“败家子”,在家族中很难生存下来。但是,由于子孙后代较多,对一块祖传的老屋宅基地,其享有继承权的人也很多,这样,每个人只拥有老屋宅基地很小一部分的“所有权”,老屋宅基地被分割成离散的小碎片。为了避免在老屋宅基地利用过程中同宗兄弟之间可能引发的纠纷,一般情况下农民不会选择在原有老屋宅基地上建住房,而是重新选择一块宅基地用来建房,这就使得在农村,老祖屋随处可见,有的已经破败不堪,但要集中整治却是比较困难,阻力很大。而且,我国农民自古就重视置产添业,通过建房来显示自己的家大业大,显现家族的强大;如果拆房或者买房,则意味着败家,而且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因此,一方面,农民想方设法多批地建房,建了一幢又一幢,建了自己住的一幢,还要为自己的子孙后代建一幢;另一方面,新房建成后,基于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又不愿拆除旧房,这就导致在农村出现大量的“空心村”现象,土地浪费十分严重。
(三)法律意识淡薄与宅基地闲置。大多数农民对土地管理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总认为宅基地是祖辈留下的财富,是属于自己的一项私有财产,自己还将这份“财产”作为“祖业”交给自己的子孙后代,其他人不许占用,集体也不可以收回。同时,部分农民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态,无限制地利用宅基地。同时,富裕的村民为了体现自己的富有,为了“光宗耀祖”,不断占用宅基地,用来建造住房,致使土地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现有的宅基地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小组对农村宅基地,都在一定程度上都扮演着宅基地产权的所有者。然而,对于宅基地的最终归属权,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宅基地的产权主体混乱,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导致宅基地的大量闲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合理建房。改变农民宅基地利用旧观念,是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关键。
1.充分利用农村的赶集、广播、电视等宣传方式和手段,向农民普及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知识。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帮助村民扭转盲目用地的意识,教育广大农民认清人口、住宅、耕地、粮食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建房观,明确“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受处罚”,进而形成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
2.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依法使用宅基地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一是结合当前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对乡、村干部进行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让他们了解我国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二是利用乡、村干部与村民密切接触的机会,向农民系统宣传宅基地相关的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向广大农民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典型事例、现场解难答疑,播放宅基地利用电视片,提高农民自觉依法使用宅基地的法律意识。
(二)加强村镇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按照相对集中原则,制定和完善村镇住房建设规划,是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序进行。村镇住房建设规划要以旧村庄为依托,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闲置地、废弃地,合理布局公共设施用地和宅基地,改变养殖和居住混在一起的杂乱局面。同时,加快城镇化发展速度,对于交通不便、远离城镇、人口少且分散的自然村,通过拆村、并村等方式,向小城镇集中,同时对腾出的空地进行复耕。
(三)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法律制度。
1.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创造条件,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宅基地流转、宅基地登记审批、违规建房查处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2.要健全和完善农村宅基地集约利用的各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管理,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是对手续齐备、建造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证书,为建立宅基地流转制度提供基础条件。三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明确宅基地合法流转范围和流转形式,明晰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登记、管理等相关规定,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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