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小林 顾华晔 宋景萍 刘幼娜 刘晓光
国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问题探讨
●姜小林 顾华晔 宋景萍 刘幼娜 刘晓光
自银监会2007年重启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实现了高速发展。2014年,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对部分国有商业银行所属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其稳健发展,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规范。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开展业务:一种是通过主管银行推荐客户,开展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另一种是利用供应商庞大的销售网络,间接开展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调查发现,这两种业务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均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租赁业务信贷色彩浓厚
金融租赁公司隶属于商业银行,其公司组织架构、高管人员、业务模式、风险控制等各方面都与其主管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调查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客户来源主要依靠主管银行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的推荐,租赁业务往往带有浓厚的银行信贷业务色彩,甚至成为主管银行变相为企业发放贷款的“平台”。如,某行分支机构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根据企业授信、用信及银行总体贷款额度等情况,将无法提供贷款的客户推荐给租赁公司,并代其做资信调查、收取租金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其结果是双方取得了“共赢”。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用活了资金,获得了租赁收入;另一方面,银行留住了贷款客户,并从中分得“一杯羹”,所收的管理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
(二)租赁权利让渡潜在风险较大
调查发现,金融租赁公司自身资源有限,在对租赁物处置的专业性相对较弱、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将客户选择权和租赁物的管理权让渡给供应商,由其代为开发客户、管理租赁物和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采用这种模式虽然可以利用供应商的优势开拓市场,但是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一是供应商为扩大销售,对资信较差、实力不强,无力一次性承担设备款,也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客户采取金融租赁形式销售设备,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丧失了对租赁物的控制管理权,在租赁业务中实际处于“真空”位置,增加了租赁物的处置风险。如,某公司供应商租赁业务,公司对供应商进行授信,将承租人的资信调查、后续管理等委托给供应商及其关联公司,但对其资信调查是否尽职、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没有采取实质性的监督和控制措施,供应商在对某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时无视其银行违约记录,认定其信用良好,致使该业务在短时间内产生了逾期。
(三)租赁业务经营鱼龙混杂
调查了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或为完成主管银行下达的指标任务或为“小团体”利益等,在租赁业务中进行违规操作,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租赁物产权未过户;二是租赁物为无形资产;三是部分租赁物没有合同、发票等,净值难以认定;四是计算租赁物净值时未扣除进项税、折旧等,低值高买;五是承租企业生产经营合规性存在较大风险,等等。如,某公司以5亿元价格购买海南一公司酒店并回租,但以产权过户税费过高为由,一直未办理酒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且该项目租赁物包含9200平方米商服用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又如,某公司以1.9亿元购买某煤矿企业生产设备一套(项目开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但该企业实际上未取得项目两处煤矿的采矿权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生产经营合规性方面存在风险。
(四)风险管控意识比较淡薄
从金融租赁公司两大核心业务模块——租赁业务与风险管理来看,金融租赁公司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比较关注租赁业务的拓展,把风险管理作为租赁业务的附属业务而忽视,造成风险管理漏洞较多,并且极易形成不良业务。如,某公司承接其主管银行所属江苏分行推荐的业务,并委托其作前期调查。公司随后购置一套价值3600万元的铜管生产设备并出租给江苏某公司。由于前期调查流于形式,设备尚未实际交付就已经产生了不良。又如,某供货商在已签订租赁合同且承租人已交纳首付款的情况下,未经金融租赁公司同意就单方面取消业务;某供货商未经金融租赁公司同意以承租人违约为由收取罚息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控意识比较薄弱,不但影响了业务的健康发展,而且加大了经营的风险系数。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综合分析,既有客观因素,更有主观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单一化、同质化的人才队伍
金融租赁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租赁、财务、法律及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调查反映,阻碍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人员素质达不到行业的要求,从业人员知识结构单一化、人才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目前从事金融租赁业的基层从业人员虽然普遍具有较高学历,但大多数知识结构相对单一,且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专门培训,缺乏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管理人员大多来自于银行系统,由银行直接调至金融租赁公司,对金融租赁与银行信贷在商业信用、经济关系、业务模式、风险管理上的差别研究不够深入,管理水平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
(二)重融资、轻租赁的经营理念
金融租赁是通过融物实现融资,是在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前提下让渡租赁物的使用权。金融租赁公司过分注重金融租赁的融资功能,弱化其租赁属性,存在业务定位不清、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加之管理人员长期在银行系统所形成的思维惯性,把金融租赁业务视同银行贷款,其项目评审体系照搬银行信贷,评审方式从信贷角度入手,部分售后回租业务成为帮助客户规避贷款规定、降低贷款条件的通道,甚至成为企业的融资工具。调查发现,部分租赁公司注重对租赁资金的控制而放松甚至放弃对租赁物件的控制,或是以提供的担保物而非租赁项目现金流作为开展业务的依据;或是只签订租赁协议而不实际过户产权;或是根据客户融资额度人为高估租赁物价值等。金融租赁公司“重融资、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导致问题频现。
(三)重“外包”、轻“内控”的管理机制
为方便业务开展,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采取“外包”型风险管理机制,把风险管理职能几乎全部“外包”给了银行、供应商,以及专门的租赁管理公司等相关合作单位,从而弱化了对业务风险的内部管控。如与银行的合作,由银行对承租人的资信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前期调查,并开展租后资金使用、租金收取等后续管理工作。如与供应商的合作,租赁公司和供应商签署整体合作协议,由供应商对租赁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由协议约定的供应商关联公司 (租赁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租赁业务的具体操作,包括租前的客户推荐、资料收集、合同签订以及租后管理等。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核,对业务真实风险并无实质性把控。在风险“外包”管理模式下,由于与银行无风险共担协议,与供应商虽然有回购担保协议,但缺少抵押物和担保金,极易出现不良业务,甚至坏账。
(四)外部监管缺乏针对性,内部监管流于形式
目前,对金融租赁公司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从而造成金融租赁行业在业务经营上频频违规,在风险管理上漏洞百出。从外部监管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参照商业银行的相关监管办法和指标,没有针对金融租赁行业的特殊性制定相关的监管办法。现行金融租赁风险监管的主要政策依据——《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引(试行)》,除了个别针对金融租赁行业特征的指标外,多数指标基本上是参照商业银行监管设置的,例如:杠杆率、拨备覆盖不良融资租赁资产率、拨备覆盖融资租赁资产率、流动性覆盖率等,监管缺乏针对性和全面性。从内部监管看,金融租赁公司主管银行对其监管主要是财务合规性审计,侧重于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基本未开展经营效益审计,对业务经营是否合规、风险管理是否到位仅停留在形式上,对其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注不够。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具有金融属性和贸易属性。为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笔者建议:
(一)转变经营理念,回归金融租赁本质
当前,很多金融租赁公司偏离了正确的发展轨道,满足于做简单的资金服务商,没有发挥金融租赁优势去做真正的租赁业务。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顺应形势,转变经营理念,使租赁业务回归其“融物”的贸易属性和租赁属性。一是走专业化的租赁道路,避免与银行业务同质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围绕“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这一产业发展指导思想,根据各自优势和特点,选择具有优势的领域进行开发,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业的市场营销、资产运营、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能力,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二是要提升租赁物的流动性,降低退出风险。应尽量选择成熟、规范的二手市场,能够科学预计其市场公允价值,有良好退出机制的租赁物,减少因不良而产生的风险。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金融租赁企业要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是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要培养建立一支既懂经济、金融、贸易、管理等知识,又懂得租赁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管理人才队伍。二是培养产品设计人才。建立熟悉金融租赁精算的产品设计队伍,产品设计以精算为基础,综合考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租赁物风险,以及租赁物可产生现金流量等因素,明确产品的风险点和利益点,提高产品设计能力。三是培养资产管理人才。实物资产管理能力是金融租赁业务最明显的专业化特征,要建立熟悉租赁物市场,具备租赁物资产评估、管理、处置、再运营能力的资产管理团队,通过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四是培养信息化人才。鉴于金融租赁“融物”的特点,要培养建立一支既懂互联网又懂物联网的信息化人才队伍,结合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普及,建立租赁物智能监控系统,提高对租赁物的控制能力和对承租人的服务水平。
(三)建立内控机制,防范业务经营风险
金融租赁企业应强化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租赁业务的不确定性,降低业务风险。一是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包括客户及项目的选择、租赁合同法律审核、租后跟踪控制,以及对租赁设备的检查等全流程管理,增强风险管理能力。二是建立授信额度管理制度,提高资信调查的有效性。要细化承租人信用评级内容和标准,全面评估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状况等,明确承租人的准入门槛,根据承租人信用级别确定授信额度,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三是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业务及风险管理模式。金融租赁业务通常涉及出租方、设备供应厂商、承租方、租赁管理方等多方。应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业务和风险管理模式,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利益,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制约、共同发展的结构框架,发挥租赁产业链的各方优势,化解、转移、锁定风险,通过叠加控制效应,降低项目整体风险。
(四)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外部监管。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金融租赁行业独特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点,积极吸收银行、信托等行业成功的监管经验,建立一套符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的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管体系,明确风险监管指标,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国有商业银行应从规范业务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加强对所属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重点关注并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租赁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通过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管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金融租赁市场环境,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