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默顿规范到伦理规范——科学家社会责任的反思

2015-03-18 22:32朱美芬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22期
关键词:主义伦理科学家

□杨 娟 朱美芬

默顿把科学看作是一种社会制度,对其进行解读,其科学社会学中渗透着一些伦理学元素。科学发展至今,科学规范已不仅仅是社会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将伦理学元素注入其中,形成科学伦理规范。

一、默顿规范解读

默顿作为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在1937年的《科学和社会秩序》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科学的精神特质”这一概念,认为“包含在科学的精神特质中的各种情操表现为学术诚实、正直、有组织的怀疑、不谋利性、非个人性等”[1]。1942年,默顿在《关于科学和民主的一个评论》中,阐释了“科学的精神特质”一词,之后又先后提出了“科学的规范结构”和科学的四个基本规范。“科学的规范结构”包括科学价值和科学规范两个部分。默顿认为科学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也有自己的价值,科学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其目标是追求真理,其中透视出科学的价值目标中的两个要素,即“原创性”和“客观性”。默顿所说的“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1]也体现了这一点,其中“扩展”意味着创新,“证实”意味着客观。客观性要求科学家追求正确的知识,反对抄袭,原创性要求科学家发展真理,对于知识展现强烈的好奇,避免学术的停滞不前。两者共同贯穿了科学活动的始终,既反对为创新而创新,又反对片面的创新,构成了科学的价值底线。

科学规范方面,默顿指出“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主义、非谋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2],一般被称之为“CUDOS”规范。

(一)普遍主义。普遍主义是关于科学成果的评价标准以及科学界的准入资格的规范。它首先强调要以实证性的普遍标准来评价科学成果,科学成果的正确与否应该用逻辑的标准来证明,而不能因为提出者的个人或社会属性而反驳,也不能因为提出者的地位和等级就做出不同的评价,也就是说,科学的真理性不因科学家的身份而改变,评价真理的标准适用于每一个科学家。此外,科学界的准入资格也是平等的,不能因为种族、信仰等原因将有才能的人拒之门外,应该依据才能来看待一个科学家而非别的外在条件。

(二)公有主义。公有主义首先要求无偿使用并且禁止保密,反对将研究成果作为科学家的私有财产。科学家们的私下交流和没有被发表的数据都无足轻重,只有将他们的科学成果公布于众,才能认为他在科学领域里作出了贡献。而这些科学成果以及支撑它的所有证据,都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同时,社会赋予科学家的是公有主义的另一方面,即尊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在无偿使用的同时注明出处。科学家在一个重大发现接受发表之前,期刊编辑和媒体记者应当保持沉默,科学家这段时间中对数据的保密是被允许的。

(三)非谋利性。非谋利性下科学家的立场的中立的,科学家不能用它来达到自己的隐性目的,也就是说科学家在其作品中应当将自己对于现实的暗示最小化。科学家追求的是对纯科学作出贡献,这就将学术界与生活界相互分离,但默顿并不是要无视科学的功利价值,而是认为应当首先重视科学的“内在价值”即真理性,至于其实用性,会随着真理的发现随之而来,不必舍本逐末刻意追求。

(四)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有组织的怀疑主义是指科学家们在工作时,不能完全依赖自己的个人判断,独创研究可能无法让所有人信服。这里的“怀疑”与哲学上的怀疑论有相通之处,但也存在本质不同,主张的是依据逻辑对权威保持怀疑的态度,要求“按照经验和逻辑的标准把判断暂时悬置和对信念进行公正的审视”[1],科学论文只有经过科学共同体的批判性审查才会被学界承认。这种怀疑主义是“有组织的”,这是怀疑主义在制度上的界定,有一套特定的组织程序,而不仅仅是科学家的个人行为。科学家对于同行及他自身的批评并非尖锐而不容置疑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对科学家的工作进行有见地的批评。

二、科学规范语境变迁

默顿的科学观是理想主义的,他所处的学院科学即小科学时代使他将科学生产与社会生产分开,要求科学家将自己与自己的研究展现给世界,而这一切与社会因素无关。二战后,科学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最典型的就是大科学的崛起。“所谓大科学,是指由国家或社会出面组织的服从于国家和社会目标的大规模、高投入的科学技术活动。”[3]这时的目标就已经不仅仅是默顿所提出的“扩展被证实的知识”了,科学要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进入应用领域。进入后学院科学时期,齐曼在默顿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将科学定位在了日常生活中,认为科学只是普通人根据常识所进行的理性活动,这种自然主义科学观视角与默顿的科学观形成了鲜明对比。向后学院科学转向的过程中,产业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产业科学和学院科学作为科学的两大系统彼此紧密相连,产业科学被认为是学院科学的对立面,两者在技术与管理上相似,在社会目标上却有显著区别。

公有主义规范中,科学知识是公共财产,并且在发表前需要得到专家们的审查,而每一门科学都有自己的“科学性”标准,在接受冗长检验时,专家们极有可能被经验主义所影响,忽视了他们专业兴趣之外的事物。另外,对于科学成果的观察是个体性的,但作为代表整个科学共同体的观察者个人,必须剥除其主观因素。但在人文科学,如哲学、心理学等学科中,这一点很难达成,观察者需要保持谨慎中立,而此类科学大多需要怀有不同观点的人做出的不同解释。普遍主义在科学中也很难做到,例如医学领域中很多科学成果是由一个偶然发现引起的,此类发现极少具有普遍性的兴趣,也无法在与其他科学家分享研究成果时提供大量的累计信息。普遍主义在几乎所有学科中都很难形成理论形式,在某些学科中,甚至研究员的性别也有关系。科学家们在专业领域中坚持一种特定的理论范式,这种专业性会与普遍主义形成落差,尽管在科学世界观的调剂下,这种不协调也并不总能解决。

“大科学具有大规模、高投入、组织复杂化、科学与技术一体化的特点”。[4]参与研究的人员增多且构成趋于多样化,不完全是纯粹的科学家,很多高校教师、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都会参与到研究项目中来。此时的科学研究需要大量项目资金,仅靠科学家本身无力支撑,需要政府或大型企业的支持,当经费成为科研活动的基础时,科学家们不得不走入社会展开激烈竞争,努力与赞助者搞好关系。这就与默顿规范中的“非谋利性”相悖,参与研究的人无法不计私利地进行科学活动,巨额的经费压力也给科学家带来了挑战。在后学院时代,默顿的“CUDOS”规范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是齐曼的“PLACE”规范,即归属性的、局部性的、权威性的、定向性的和专门性的。

(一)归属性的。归属性的与公有主义相对,公有主义中科学家的知识产权属于科学家个人,而在产业科学中,科学家被雇主雇佣,受合同契约的束缚,无法自主公开其研究成果,必须顺应公司的要求,产权归公司所有。“后学院科学具有典型的科学上保密、顺从公司和政治利益的特征。”[4]

(二)局部性的。局部性的是指在后学院时代,科学知识更多是在应用方面发展,实用主义要求研究围绕一个特定的问题或焦点,以特定问题为对象定位方向,通过研究该问题的周围领域来获得进展。有时,追求特定部分的理解比填补全面知识的不足更有效果。

(三)权威性的。权威性的是指管理上的权威,科学家们被公司雇佣,并非出于兴趣而是实践性的目的接受管理。经费、合同、雇佣关系等等,都代表着科学家们服务于企业,雇主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他们雇佣了科学家,使科学家们在研究领域中作出巨大贡献。

(四)定向性的。定向性的是指给科学研究规定方向,使其对于特定问题的解决更加具有针对性,科学家不会对无关问题进行不必要的探索,这显然有别于学院科学中对于公共知识追求,但无疑令科学家的研究过程更加心无旁骛。定向性更加注重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知识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五)专门性的。专门性下,科学家被企业雇用,通过不断锤炼自己的实践技能成为专门的技术人员,在与他人合作中完成目标,科学成果不再是个人的知识产出,而是一个系统中专门人员合作的成果。

三、科学伦理规范演变

随着时代的变迁,科学家作为特殊的社会角色,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日益紧密,他们不仅会受到各种世界观、价值观的影响,也要受到法律、道德的约束,对于科学研究除了应当担负的科学责任外,社会责任也应当被纳入考虑,成为科学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学院科学时代的科学家从事研究的目标可以定义为“为科学而科学”,科学本身并不存在善恶,所以科学家也无需为其研究的科学成果所导致的社会后果负责。科研成果被发现有不利影响,承担责任的人也应该是发起研究的组织或决策者,科学家本人承担的不过是科学体制内施加的科学责任,而非社会责任。而随着大科学时代的发展,科学、社会、经济、政治逐步一体化,知识的价值对社会的影响与日俱增,一旦科学成果不加考查应用于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不可估量。例如转基因技术、克隆人、核能源的研究,科学家必须在研究之前对自己的社会责任有明确定位,盲目对新技术开发利用,很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无法预计的后果,这种后果或许并不在当代有所体现,及至两、三代人之后,想要挽救却无力回天。因此,科学家的科学责任和社会责任是应当对自己的研究负责,其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科学家应该毫无保留投入到自己的科学研究中,尽职尽责对待自己的工作,将知识、技术传达给全社会,以追求知识的真理性为己任。二是科学家应该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负责,对于会面向社会的研究,在研究之前就预估好可能会出现的种种状况,对自己的研究有充分的认识,当此科学成果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学活动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当今社会中国学术界学术不端现象屡见不鲜,抄袭、剽窃、代笔等等行为频频发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科学活动中的伦理问题亟待解决。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应当是科学活动在社会层面上的伦理扩展,科学与伦理具有内在一致性。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的刘大椿教授认为,“由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条原则,构建了一种兼顾科学建制和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5]客观公正性要求在科学活动中避免偏见,将公平和客观统一起来。科学家由于对不当利益的追求,导致了许多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伪科学的传播就是其中一例。如今流行的微信朋友圈中,各种养生运势、风水占卜、气象观测等等文章打着科学的幌子,使科学成为现代迷信的工具,蒙蔽没有分辨能力的中老年人,损害着科学工作者的社会形象。科学进入高风险、高回报的时代,但无论如何,科学家应保持初心不变,急功近利不是科学的追求,为了眼前的利益放弃对知识的拓展是不明智的。科学家对待研究数据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分析其所蕴含的意义,审慎公开测试数据,减少公众的疑惑和误解的同时对知识的正确传播负责。公众利益优先性认为科学是一项能够增加人类共有幸福的可持续性活动。一项科学活动可以预见会对人类生存环境或是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那么这项活动就是不道德的,政府应当将它暂时或永久禁止。例如克隆技术,虽然科学家已在多种动物上成功实验,此种技术也在医学界造成巨大反响,能够运用于器官移植方面,拯救无数病人的生命。但一旦克隆技术大量投入市场,那么克隆人是否具有基本人权,当他发展成有思维的人的时候,他就不再是工具一般的物品,那么整个世界将会一片混乱,而这种混乱人类无法解决。普通群众或许没有专业领域的高深知识,但他们有对自己实际生活的决定权,科学家不能代替全部公民做决定,所以需要他们全面公正传播知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当企业或政府想要控制资源,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科学家们有义务打破知识垄断,向群众以及全体社会公民发出警报。公正客观性原则与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应当在科学家的科学实践中不断深化,并逐渐内化为科学家自身职业素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科学建制与社会目标的规范框架。

从默顿的“CUDOS”规范到齐曼的“PLACE”规范再到如今的科学伦理规范,在复杂的科学形势下,伦理精神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多。高科技所带来的风险是个人力量无法克服的,工具理性无法代替伦理精神,伦理是科学的内在维度,而科学的进步也不断拓宽着伦理的视角。

[1]R·K·默顿著;鲁旭东、林聚任译.科学社会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51,365,376

[2]Merton,Robert K. The Sociology of Science: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 科学社会学[M].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270

[3]徐梦秋,欧阳锋.对默顿科学规范论的批评与默顿学派的回应[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9

[4]张燕.从CUDOS 到PLACE——约翰·齐曼后学院科学范式述评[J].阴山学刊,2009,4

[5]刘大椿.科技伦理:在真与善之间[J].伦理学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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