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晓丽
财政日常监督的立法建议
——以江苏省为例
●钟晓丽
2007年1月1日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是江苏省财政监督逐步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日常监督作为《办法》的重要内容,执行八年来,有效提高了财政日常监督的效率,也提高了监督部门的地位。然而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推进,日常监督也需要适度调整,以调动“大监督”机制下各主体的积极性,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更加安全规范。
日常监督作为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财政重点检查的基础,通过自查自纠、主管部门全面核查等方式,可以发现单位管理和财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安排重点和专项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同时,将重点检查中反映出的日常监督的薄弱环节加以完善,可以促使日常监督更规范、更好地服务于财政改革和财政管理。
《办法》第三章,对日常监督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细分,对预算编制,收入预算,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均有详细表述,既是对过去日常监督有效做法的制度性总结,也为日常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
第一,部分日常监督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财政管理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办法》内容详细、具体,容易造成立法要随着某个细节制度的调整而调整,从而产生低效率;二是日常监督中缺少对存量债务、民生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备受关注项目的明确规范和管理;三是对近些年财政新职能缺少必要的规范,如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办法》中缺少必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四是部分表述已不能适应目前的财政管理要求,如绩效评价目前更强调绩效监督、绩效预算的概念;五是日常监督内容中缺少对财政监督人员组成、监督方式和程序的阐述,也缺少对外部相关平台、措施等的规范,如举报机制等;六是日常监督过程中对屡查屡犯问题未明确相关处理规定。
第二,某些指标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办法》要求预决算的一致性较难达到,如有的经费未核定在部门预算中,但是实际工作中确有发生,必然造成预算和决算的不一致;其次,部分专项资金中包含的项目如公务接待费等,未包含在部门预算中,三公经费检查时,容易出现实际公务接待费用超支的情况。
一是立法应更注重纲领性,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实施办法或者政策解释来完善。目前财政改革不断推进,财政监督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作为法律文件,除了全面系统,也应保持长期执行效力,内容制定太细容易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降低其严肃性。
二是日常监督应增加对日常监督的内容、程序、人员组成等的表述,如增加财政新职能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小金库”、往来款管理等内容,保证日常监督的依据充分。
三是把行政主管部门吸收到日常监督队伍中来,并以制度明确财政部门职责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保证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日常监督的效率。
四是明确被监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文字形式明确被监督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财政日常监督有法律依据。
五是应明确要求单位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从近几年的财政检查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环境相对薄弱,内部控制意识相对淡薄。根据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要求,单位应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增加单位人员的重视程度,以有效减少财务人员的“被动”错误。
六是明确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规定。应以法律形式要求单位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给予处罚,涉及到责任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移送处理等。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