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与近代早期宗教法庭对卖淫的惩处探究

2015-03-18 13:45□赵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妓女性行为教会

□赵 昭

法律在界定女性性行为方面充当了有力工具。无论社会上有多少人歧视妓女,只要她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权利就可以得到维护。中世纪英国法律未明确界定卖淫和妓女。妓女会玷污女性的名声,只要当权者认为某人具有不道德的性行为,都会称之为妓女,传统观点认为,妓女是一个接受男人金钱而给予男人性满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纪韦氏字典》中卖淫的定义为,卖淫即——卖淫者,名词,为钱财从事(和许多男人)性交活动的妇女、娼妓或妓女。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传统上,这会涉及到某种直接的肉体接触。但是,现今随着电子技术革命和互联网的普及,产生了新的卖淫方式:从“电话卖淫(Phone Sex)”到经由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交互式的视觉接触,从而改变了以发生实质性性接触为判断标准的传统认识,这不是本文研究范畴,因此不作深入评述。这个定义之外还有两个定义,分别是从广义和狭义上来认识的。广义的理解为,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

狭义的卖淫定义为卖淫仅指以肉体换取金钱的行为,这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所谓典型妓女,而与其相对的则是非典型妓女。妓女多因天灾人祸,为生活所迫或受人诱骗、逼迫,也有为贪恋奢侈生活等堕落。他们除受到各种黑暗势力的盘剥、蹂躏,还在法律上备受歧视。如元朝规定娼人不得与良人成亲,不得入科举考试等,其社会地位与奴婢等同。

城市对妓女的管理主要由自治市和庄园法庭负责,乡村完全由庄园法庭负责,此外,教会法庭的审判遍及城市和乡村。特许令使得自治市镇有权按照自己的风俗处理本地事务。几乎每个城市都有一种法庭形式,如公民大会,议会、民事法庭。这些法庭的权限包括打击商业犯罪(如哄抬物价)、维护公共秩序(如阻塞街道)、惩罚人身攻击以及治理那些破坏庄园秩序或违反道德的事情等多方面。在庄园法庭里,领主进行私人审判并召开民事会议惩罚罪犯。教会法庭也制定相关法律处理性犯罪案件,惩罚那些通奸、卖淫、乱伦以及近亲通婚和性失范等行为。教会法庭的训诫性事务大部分都是非法性案件。通过分析处理妓女问题的多项法令,得出以下结论:法律并非想取消商业卖淫,而是试图将其置于有效的管理之中。

商业卖淫是城市的独有现象。与农村相比,城市生活具有更大的私密性,稠密的人口也创造了广泛的性需求。中世纪晚期的英国政府致力于规范多种职业,卖淫业也不例外。与完备的现代卖淫法不同,中世纪城市法没有明确指出妓女的定义。卖淫是身份的象征而非具体行为。一些城市强行放逐妓女,但收效甚微;另一些城市允许妓女的存在;有些审判机构则遵循欧洲规范化的妓女管理模式。

教会法庭依据教会法和教规处理性犯罪,审判程序包括免罪宣誓。如被告想澄清罪行,就要让一些品行高尚的人作证。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惩罚措施包括在公共场合赎罪或者缴纳赎金。在处理性犯罪案件时,教会法庭更多地关注维护道德秩序,而世俗法庭更多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妓女身份出庭受审的女性,必然已影响到了邻里的生活。教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搜集卖淫者的信息:一是专业告发者,他们通过邻居举报获得相关信息;另一种来自教堂看护人或社区居民。大众舆论对女性具有很大影响,邻居不经意间的一句关于某人的道德评价就可能导致这位女性遭到迫害,当然邻居如果刻意诽谤,也会受到相应惩罚。

包括当众羞辱在内的惩罚措施,以及区分妓女和品德高尚女性的做法,折射出这样一个社会现实,即女性的名誉几乎完全取决于贞操。中世纪的英国对名誉的强调没有其他国家那么明显,如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法律对待妓女的态度显示出女性的荣誉和声望十分重要。

在坎特伯雷教会法庭,嫖客时常缺席,妓女和拉皮条者也不会受到严厉惩罚。然而,由于误用妓女等名词,此问题被复杂化了。“meretrix”和“pronuba”,前者译为prostitute,后者则译为bawd。“meretrix”在教会法庭中指那些不同于通奸或乱伦的行为,因为被指控为“meretrices”的女性通常不会同时与某个固定男性被传唤。不会区分是否涉及钱色交易。职业妓女与非职业妓女二者之间不存在明显差异,而且二者似乎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连续性,即从妓院中为数不多的职业妓女到各种非职业的妓女再到那些与她们的好恶无差别的人,她们都有可能被指控为妓女。

与妓女一样,鸨母也有连续性,从单纯哄骗女孩到真正经营妓院的人。约翰·奥斯顿和约翰·帕特维提供的数据显示妓院老板将色情服务作为一种吸引旅客的特殊方式。宗教法庭中,鸨母比职业妓女受指控的可能性大。1496 年,被指控为充当妓女威廉姆·约克和其嫖客间的鸨母的查塔姆·托马斯·哈特未能洗脱罪名,被勒令离开其所居住的教区,违者以公共忏悔论处,而妓女本身未被传唤。每个案例都区分哪些是只做通奸行为的辅助工作的鸨母,哪些是参与皮条客、拉皮条者或经营妓院的鸨母难度很大,但有27 个女人和20 个男人的名字存在于前者的档案中,包括五位因妻子被指控为鸨母而出庭的男性。其余的人中有11 对已婚夫妇,48 个女人和31 个男人,其中一些是职业鸨母。在坎特伯雷,威斯盖特的约翰·贝克在1520 年3 月与三个女人一起受到了无罪宣判,同年11 月被再次传唤,当时她被勒令在墓地的四个角落忏悔。这一案例表明对于执迷不悟的鸨母处罚十分严厉,鞭笞是两个案例中均出现过的惩罚措施之一。布里奇的约翰·切斯曼,一名教会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多次对簿公堂,在1509 年因家中藏匿妓女而被传唤。查塔姆的约翰·卡瓦瑞被指控为鸨母和妓女,特别是与基督教堂的修士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成功进行了免罪宣誓,而坎特伯雷的艾格尼丝·伯根特也澄清了他人的指控,即“为教堂工作人员和世俗人服务的鸨母”。但对于大多数鸨母来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仅仅为不正当行为提供房间或涉足实际的、全方位的拉皮条。可能有许多是无恶意的鸨母,如斯蒂芬·里弗斯和他的妻子,他们只是收留了一个未婚先孕的母亲而受到指控。

米尔斯指出,很少有女性被宗教法庭以“有多个性伴侣”为由被传唤,这暗示当地的卖淫现象比较少。教会很少传唤频繁接触妓女的男性,因此教会尽管理论上可能认为妓女和嫖客罪刑相当,但实际上,嫖客、妓女和鸨母的罪恶程度是逐级增加的。鸨母无论罪恶轻重与否,都要受到传唤;虽然他们免罚宣誓的成功率很大,而且常常免于忏悔。被指控为鸨母的人中女性多于男性。女性超过男性,占被指控鸨母数量中大部分的现象在世俗法庭中也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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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Karen Jones.Gender and Petty Crime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The Local Courts in Kent,1460~1560[M].The Boybell pres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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